115花簡193|第三篇|9月1日最新追加暨補充理由狀
第三篇|先把「罪狀」全部攤開
有證據,就拿證據;主張侵權,就把侵權要件拿出來。這一篇先看整套指控是怎麼長出來的。

本案仍在法院審理中。以下內容係依黃兆伸、林廣輝、黃素虹共同提出之書狀、附件,以及我保存的原始文件與對話,作時間順序與證據方法之公開整理。訴狀中的指控是否成立,最終仍應由法院依完整證據判斷。
黃兆伸、林廣輝、黃素虹共同具名提起本件民事訴訟,並各自向施清祥請求賠償;以下直接以訴狀與附件內容為基礎,一頁一頁看:文件本身到底證明什麼?訴狀後來又替這些文件加上了什麼意思?
我的任何文章、任何發言,只要擷取一段、重新拼湊,再冠上「誣指、誤導、報復、施壓、干預司法、挑戰法治」等各種負面標題,就成立侵權?
就能把施清祥寫成一個「極惡之人」?
這到底是在訴訟,還是在抹黑?
如果真的有證據,為什麼要用這種手法?
證據,就拿出來。
侵權要件,就一項一項拿出來。
本案如果真的有侵權,就請直接證明本案。
施清祥到底做了哪一個具體不法行為?違反哪一項法律義務?侵害黃兆伸、林廣輝、黃素虹各自什麼權利?三個人各自受到什麼具體損害?損害跟哪一個行為有什麼因果關係?主張故意或過失,證據在哪裡?
如果這些都有證據,直接拿出來就好。
不能把與本案無直接關聯的文章、其他案件、其他年度、學校、檢察官、過往言論全部搬進來,先把施清祥的人格一路寫黑,再拿那個「加工後的人格形象」反過來當成本案應該賠償的理由。
不要先把施清祥寫成一個「極惡之人」,再用那個被加工出來的人格印象,代替侵權要件。
9月1日的新訴狀:不只繼續告我,連第三屆管委會也一起告進來
9月1日,律師傳來對方最新的追加暨補充理由狀。
這一次,除了施清祥,對方又把「第三屆三銳首富大廈管理委員會」追加為被告,並主張負連帶賠償責任。
這一點反而很值得看:前面一路把大樓公共事務寫成施清祥個人的不法行為;現在,同一批公共事務,又把管委會本身一起拉進來當被告。
那就更應該說清楚:究竟哪一件事是施清祥個人的行為?哪一件事是管委會的行為?兩者各自憑什麼要負責?不能前面先把所有事情都寫成「施清祥擅自決定」,後面又把同一套事情全部包進管委會責任裡。
我的任何文章、任何發言,只要擷取一段、重新拼湊,再冠上「誣指、誤導、報復、施壓、干預司法、挑戰法治」等負面標題,就成立侵權?
這是在證明本案,還是在先把施清祥寫成一個「極惡之人」,再期待法官因此判他賠?
原本6項,現在擴成12項:事情沒有增加一倍,「罪狀」先增加一倍
原始起訴狀,主要列6大類管理事項。
到了最新補充理由狀,直接整理成12項「侵權行為」。
看起來,好像施清祥突然又多做了6件壞事。
但仔細看,事情並沒有憑空多出一倍。還是那些大樓公共事務:點交、修繕、漏水、跳電、保全、影印機、總幹事、LINE、律師費……只是重新拆開、重新命名,再加上一層又一層負面定性。
先看看,訴狀把施清祥寫成什麼人
一路看下來,負面標籤愈來愈多。
事情本身還沒有一件一件證明清楚,一整套負面人格,倒是先寫好了。
我看到的五層方法
後面的材料看似很多,真正反覆出現的方式其實很固定。
事情還沒證明完,先冠上「擅自、違法、失職、圖利、欺騙、報復」等結論。
結論先有了,再從公文、照片、LINE、提案、陳情函、其他案件、網站文章裡挑能塞進故事的材料。
時間、前後文、後續處理、完整語境,不方便的就不完整呈現,只留下需要的片段。
替片段加入原始資料本身沒有的意思與因果,例如「有人陳情」變成「政府認定」、「後來有漏水」變成「當初違法點交」。
本案材料還不夠,就把其他案件、文章、學校、檢察官、過往發言全部搬進來,冠上各種負面標籤,先把施清祥這個人整體寫黑,再讓這個被加工出來的人格印象反過來影響本案。
第一條線|點交以前,檢舉建商「未完成點交」;建商遭裁罰;施清祥完成點交後,裁罰公文又被反向拿來主張「違法點交」
第三屆以前,大樓公共設施一直沒有完成正式點交。
但我明確說明:不是建商單方面不願意點交。依我保存的點交資料,點交程序需要管委會主任委員配合用印,第一屆主任委員不蓋章,點交程序就無法完成。
接下來,卻持續向縣政府檢舉:建商沒有完成公共設施移交。
那時候,這些行政資料的證明方向很清楚:建商當時尚未完成移交。
然後,又再度檢舉。
也就是說,脈絡其實很清楚:建商先因未完成移交被裁罰一次;之後再被檢舉,縣府再度發函,程序繼續往處理方向走。
直到第三屆由施清祥完成點交,這條「建商未完成移交」的行政處理線,才停下來。
從「建商為什麼還沒完成點交」變成「施清祥為什麼敢完成點交」
114年5月2日,第三屆完成點交。
而且點交文件不是把建商責任一筆勾銷,反而明白保留:點交不影響建商對未盡修繕義務之責任。
但是後來,原本拿來證明「建商沒有完成點交,所以被主管機關處理」的公文,又被重新搬出來,開始支持:
以前:建商為什麼還沒完成點交?
後來:施清祥為什麼可以完成點交?
再往後:擅自點交、違法點交、圖利建商、損害住戶。
公文沒有變。被重新賦予的,是公文的用途與意思。
點交完成後,又把後來發生的每一件事倒接回「違法點交」
點交完成後,只要大樓再出現任何問題,就可以再往同一個結論裡接。
主張施清祥涉及刑事犯罪 → 檢察官不起訴 → 不服提出再議 → 再議又被駁回。
再把同一批大樓管理事項整理成民事訴訟 → 黃兆伸、林廣輝、黃素虹共同提告 → 各向施清祥請求10萬元。
民事訴訟進行中,仍把同一批爭議再送縣府陳情、檢舉 → 取得函文 → 再拿回法院當成指控施清祥不法的「證據」。
漏水、滲水、跳電、住戶電箱進水、隔熱磚破損,甚至歷史函文,都可以再回頭接成「當初就不該點交」。
但「後來發現一個問題」,只能先證明後來發現一個問題。照片拍到漏水,只能先證明當時有漏水;跳電紀錄,只能先證明當時有跳電。它們不會自己回答:缺失何時形成?原因是什麼?責任在誰?更不能只因為事情發生在點交之後,就倒推成「一定是施清祥完成點交造成」。
第二條線|再拿「沒開正式管委會」當成另一把萬用鑰匙
另一條反覆出現的主線,是:第三屆沒有依所謂規約頻率形成正式管委會會議。
我直接講:第三屆114年間確實沒有按照那個頻率形成正式會議。但「沒有按頻率形成正式會議」跟「完全沒有討論、所有事情都是施清祥一個人秘密決定」根本不是同一件事。
但我後來真正去追的,已經不是「我有沒有每兩個月開一次會」。而是更前面的一個問題:這一條,到底是誰訂的?
對方反覆拿來指控我的那一句:「主任委員每二個月應召開管理委員會會議一次」,我查到的情況是:這一條是第一屆自己寫上去,沒有經過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提案與表決。
如果有人要說這是建商留下來的「規約草約」,那也很簡單:承受人簽署同意在哪裡?
沒有。我們買賣房屋時,就是單純買賣;沒有另外簽署同意這一條,也沒有簽署同意把這份文字當成正式規約。
所以現在真正值得追的,不是先問施清祥有沒有違反這一條,而是先問:這一條究竟在哪一次合法程序裡,被放進大樓規約?
哪一次表決?
表決票數多少?
會議紀錄在哪裡?
如果主張它來自規約草約,那承受人簽署同意在哪裡?
文字不會自己長出來。
既然現在拿它來反覆指控別人「違反規約」,就先把它到底怎麼成為規約說清楚。
如果最前面的前提都還沒證明,後面再寫十頁、二十頁、五十頁,也不會因此變成真的。
好像只要前面先放一句「沒開正式管委會」,後面所有大樓公共事務都可以再加兩個字:擅自。
大樓一有異狀,就開始熱鬧:電話、提案、陳情,「第幾次」不斷累加
只要大樓有人通報漏水、滲水、跳電、設備異常或又發現一處缺失,接下來就會很熱鬧。
電話一直打、訊息一直傳,先自行判斷原因、先自行認定責任,再把這些主張寫成提案單、申請單、陳情書,一次又一次送進管理中心。
黃兆伸自己主張一次,是黃兆伸自己的主張;黃兆伸自己主張十次,還是黃兆伸自己的主張。
第10次提案,不是第10次主管機關認定,更不是第10次法院判決施清祥違法。
一個主張重複十次,累積的是次數,不是十份獨立證據。
刑事不起訴、再議駁回、再提民事;民事進行中,又把同一批事送去縣府檢舉
這條程序線也很清楚。
115年3月20日,檢察官偵查後作成不起訴處分。
黃兆伸不服不起訴,提出再議。
115年5月11日,再議又被駁回。
115年5月19日,黃兆伸、林廣輝、黃素虹共同提出民事求償。
接著,民事已經在法院審理中,又把同一批爭議重新整理、重新送去縣府陳情、檢舉。
我就要問:這是在證明新的客觀事實,還是在把原來的主張繞縣府一圈,再拿回來證明自己?
是要縣府替法院正在審理的爭議,再作一次認定嗎?
陳情時,有沒有清楚告訴縣府:同一爭議已經訴訟繫屬?
如果沒有,那縣府收到的,究竟是一份完整交代訴訟狀態的陳情,還是一份只呈現單方主張的材料?
更重要的是:縣府回一封函,究竟是在認定誰違法,還是只是在處理一件陳情?
連不起訴、再議駁回,都可以只留下最方便的一句話
刑事結果是:不起訴。
不服,再議;結果又是:再議駁回。
處分末段只是告訴當事人:如果仍認為有民事或行政權利受損,依法仍可循其他程序主張。
到了民事訴狀,卻被重新命名成:「檢察官建議循民事途徑解決。」
12項還不夠,接下來開始把「施清祥這個人」一起搬進來
本案原本談的是大樓:點交、修繕、保全、影印機、總幹事、社群、律師費。
到了後面,卻開始出現:
然後再替這些材料加上:
誣指。誤導。報復。施壓。干預司法。挑戰法治。
請問,這些到底能證明本案哪一項點交違法?哪一筆財產損失?哪一名原告哪一項權利受侵害?
這不是在證明事件,而是在做人格醜化
所以第五層,我不再用任何漂亮的法律名詞。
本案的具體事件還沒有一項一項證明完,就先把其他案件搬進來;其他案件還不夠,再把文章搬進來;文章還不夠,再把東華大學、檢察官、過往發言一起搬進來。
再冠上「報復、欺騙、誣指、誤導、施壓、干預司法、挑戰法治」等負面標籤。
最後,不再只是在談某一件事,而是在整體塑造「施清祥是一個很壞、甚至極惡的人」的印象,再讓這個被加工出來的人格形象反過來影響本案:
這個人這麼壞,所以這一案大概也是他的錯,所以應該判他賠。
這到底是在證明這一件侵權,還是在利用訴訟材料持續醜化一個人的人格?
如果真的有證據,為什麼需要這麼做?
這才是我最不客氣、也最簡單的問題。
禁止施清祥完成點交的法源、事實與因果,拿出來。
原因、鑑定、責任歸屬、相當因果關係,拿出來。
哪一筆實際損失、誰受損、怎麼算,拿出來。
三個人的權利侵害與損害,各自證明。
那126案480件究竟要證明本案哪一個待證事實?東華大學要證明什麼?檢察官要證明什麼?我的網站文章又要證明哪一筆損害、哪一個侵權行為?如果都說不清楚,剩下的作用,就只剩下把一個人的人格一路寫黑。
不要一件事情證明不了,最後就改成證明:
「施清祥是一個怎樣的人。」
提告,是客觀事實。
求償,是客觀事實。
黃兆伸、林廣輝、黃素虹共同具名提出哪些主張、附了哪些資料,也都是可以逐頁核對的客觀事實。
我現在做的,就是把這些東西攤開。
我的任何文章、任何發言,都可以被這樣截取、拼湊、改標題、重新定性,然後就說我侵權?
我就因此成了「極惡之人」?
這到底是在處理本案的具體事實,還是在利用訴訟材料持續醜化一個人的人格?
所以第四篇,我不再問「他們怎麼寫」。
我只問更難回答的一題:
大樓的公共損害,到底怎麼變成黃兆伸、林廣輝、黃素虹三個人的30萬元私人債權?
公共設施、公共基金、第一屆的舊債、四個月後才出現的估價單,都可以一路寫進三個人的私人求償。那中間的法律之橋,就請完整蓋出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