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花簡193|第五篇|公共事務 → 109頁訴狀 → 284個負面指控 → 三人各向我求償10萬元
第五篇|以大樓公共事務為由 → 向法院提出109頁訴狀 → 列出284個負面指控 → 三人各向我求償10萬元
先把這109頁攤開,看它到底在證明什麼。
我是無給職主任委員,處理的是大樓公共事務。公設點交、修繕、保全、影印機、總幹事、會議、公共基金,本來全部都是大樓的事。到了兩份書狀裡,卻一路累積成284個負面定性、責任標籤與人格指控整理條目;最後,三名原告仍各向我求償10萬元。

本案目前仍在法院審理中。本文依第一份53頁民事起訴狀,以及第二份56頁民事追加被告暨補充理由狀,針對其中的證明方法、負面定性與求償結構所作之當事人紀實整理與評論。
本文所稱「284個負面指控」,是為便於閱讀,將兩份書狀中實際出現的負面定性、責任標籤、主觀惡性描述與人格指控逐頁摘錄後所形成的整理條目。
284個整理條目,不代表284個已經成立的事實。其中完全相同的文字原則上已去除重複,但近義變體及少數跨類重複仍予保留。每一項主張究竟成立與否,仍應回到原始書狀、完整卷證,以及法院最終判斷。
先定性、再選材、再裁切、再加工,最後再人格醜化。
公設、修繕、保全、第一屆借款、影印機、總幹事與公共基金,究竟如何被主張成三名原告各10萬元的私人求償?
不重新拆每一件事,直接把109頁裡的負面定性、責任標籤與人格指控全部數出來。
第三屆管委會如何形成,是後續公共管理爭議發生的背景之一。與三名原告相對應的三戶,均有候選人參與第三屆管理委員選舉。
沒有選上,當然不會因此失去訴訟權。任何人都可以依法提告。
這組票數呈現的是第三屆管委會形成的客觀背景,不據此推論任何人的訴訟動機。真正要看的,仍然是後來被寫進109頁書狀裡的公設點交、修繕、保全、影印機、總幹事、會議與公共基金等事項,究竟如何構成對三名原告各自的侵權。
我是無給職主任委員。我處理的,是大樓公共事務。
但是,到了法院裡:第一份起訴狀53頁,第二份追加被告暨補充理由狀56頁,合計109頁。
我再把這109頁逐頁整理,裡面出現的負面定性、責任標籤與人格指控,整理成284個條目。
而109頁寫到最後,三名原告仍然是:
每人向我求償10萬元,合計30萬元。
第一份訴狀,53頁。
第二份追加暨補充理由狀,56頁。
合計109頁。三名原告各向我求償10萬元,合計30萬元。
一、這些到底是什麼事?全部都是大樓公共事務
先把事情本身列出來。
這些不是我的私人投資。不是我的私人買賣。也不是三名原告家裡的私人財產。
全部都是大樓公共管理事項。
但最後,三名原告卻以這些事項為基礎,各向我求償10萬元。
所以第一個問題就出現了:大樓公共事務,與三名原告各自的私人損害,中間那座橋到底在哪裡?
二、真正值得看的,不只是「告什麼」,而是「怎麼證明」
第一份訴狀第2頁,一開始就把事情放進「多項違法濫權行為」的框架。
接著出現:未召開管委會、擅自公設點交、擅自延長修繕、擅自解約、擅自簽約、擅自聘任、黑箱作業。
也就是說,在逐項檢驗具體事實以前,「違法」「濫權」「擅自」「黑箱」這些整體定性,已經先出現。
第二份追加暨補充理由狀,又把同一批公共管理事項整理成所謂的「侵權行為對照表」。
裡面直接使用:管理失職型侵權、越權處理重大公共事項、消極不作為、利益衝突型侵權、程序違法。
這時候,讀者看到的已經不只是「某一次會議有沒有開」「某一份契約應不應該終止」「某一台影印機租多久」。
而是這些公共管理爭議,已經被放進一整套高度負面的侵權責任語言裡。
三、109頁、284個整理條目:先把全部文字攤開
完全相同的文字,原則上已去除重複;但近義變體及少數跨類重複仍予保留。原因很簡單:本篇要呈現的,正是109頁文字如何以不同措辭,反覆形成「違法、濫權、黑箱、圖利、失職、故意、惡意、司法迫害」等負面定性。 這裡不是在判斷284條都是真的;而是在先確認一件客觀的事:109頁裡,究竟寫進了多少負面定性、責任標籤與人格指控。 這是一份紀實整理,不代表法院已認定其中任何一項定性成立;如供正式訴訟引用,仍應以原卷原文為準。
一、程序、治理、權限與監督85條
二、公設點交、修繕與公共安全62條
三、保全、財務、契約、人事與公共基金65條
四、主觀惡性、人格、名譽與精神損害29條
五、利益衝突、資格與公共基金擴張13條
六、跨案、跨年、學校、檢察官與司法人格化30條
四、如果一開始就戴著有色眼鏡看人,對方做什麼,看起來都會變了調
我不知道提出這些文字的人,真正的動機、心態與目的。
只有本人知道。
但是,文字呈現出來的效果,是看得到的。
如果閱讀一開始先形成一個結論:
「施清祥這個人有問題。」
那麼接下來很多事情都會開始變形。
完成公設點交,本來應該討論:點交程序對不對?建商責任有沒有保留?後續修繕有沒有繼續?
到了書狀裡,可以一路長成:擅自、違法、圖利、故意損害。
延長建商修繕期限,本來應該討論:延長適不適當?有沒有增加損害?建商是不是仍然負責?
到了書狀裡,可以長成:黑箱、規避監督、失職、危害公共安全。
解除保全契約,本來可以討論:划不划算?設備功能如何?解約成本多少?
到了書狀裡:擅自解約、造成財務損失、浪費。
大樓租一台每月1,000元的影印機,本來只要問:租比較好?買比較好?租多久?真正契約在哪裡?
結果也可以一路長成:擅自簽約、浪費公共財產、圖利、侵害財產權。
聘任總幹事,本來應該討論:有沒有需要?薪資是否合理?程序有沒有爭議?
到了書狀裡:擅自聘任、越權、程序違法、管理失職。
然後,大樓公共事務還不夠。
其他案件也搬進來。其他案件不夠,東華大學搬進來。檢察官搬進來。網站文章搬進來。AI製圖搬進來。過去發言也搬進來。
最後再往上加:惡意、司法迫害、施壓檢察官、干預司法公正、公然挑戰法治。
侵權要件還沒有一項一項走完,一個完整的負面人物形象,卻已經先建立起來。
五、當讀者先看到「這個人問題很多」
本來每一件事情,都應該獨立檢驗。
可是,在開始回答這些問題以前,如果讀者先看到大量:
違法。濫權。黑箱。圖利。失職。惡意。報復。司法迫害。
閱讀者腦中很容易先形成:
「這個人應該問題很多。」
然後再回頭看每一件公共事務。
這時候,原本應該獨立證明的事件,就可能被那個人物印象包圍。
閱讀上很容易滑向:「既然這個人問題這麼多,這一件大概也有問題。」
但法律不能這樣判。一個人的負面形象,不能填補一個案件缺少的證據。
六、為什麼大樓案件裡,突然出現東華大學、檢察官與126案480件?
第二份追加暨補充理由狀到了後段,已經不再只處理本大樓的公設點交、修繕、保全、影印機、總幹事或公共基金,而是進一步把其他年份、其他案件、東華大學、檢察官,以及我的網站文章一併納入。
這裡不重新討論那些案外事件誰對誰錯。
我只問一個更單純的問題:它們與本件三名原告各向我求償10萬元的待證事實,到底有什麼關聯?
東華大學,要證明三名原告哪一筆損害?
檢察官,要證明哪一個公設點交行為具有不法性?
我的網站文章,又要證明影印機哪一項侵權要件?
如果這些材料與具體待證事實之間的關聯說不清楚,那麼它們加入109頁之後,最直接增加的是什麼?
不是影印機本身的證明。
不是總幹事本身的證明。
也不是公設點交本身的證明。
最明顯增加的,是「施清祥這個人問題很多」這個整體人物印象。
七、提出一個負面標籤很容易,完整還原卻可能非常昂貴
我先說清楚:我不是說裁判費低,所以不能告。
訴訟權當然應該受到保障。
我要說的是另一件事:成本的不對稱。
多一張截圖、多一個標題、多搬一件舊案,再加一句「惡意」「違法」「司法迫害」。
回查時間線、原文、前後文、舊案角色、程序結果、公文與完整脈絡。
「惡意」兩個字,可能要整理一整條時間線。
「誤導」兩個字,要找回完整上下文。
「司法迫害」四個字,可能要重新整理幾十個案號的當事人角色、程序種類與結果。
「違法點交」四個字,就可能要把112年、113年、114年的公文、點交與修繕資料重新找回來。
真正的問題不是不能提出證據。
問題是:證據應該用來證明待證事實,而不是把材料無限堆高,再讓被告自己從109頁裡尋找:「你到底想證明我做了什麼?」
八、如果這是侵權訴訟,就回答侵權要件
109頁再長,最後仍然逃不過幾個問題。
這才是侵權訴訟真正應該回答的問題。
而不是回答:「施清祥到底是一個多壞的人?」
九、寫進法院訴狀,就會自動變成事實嗎?
「訴狀裡確實寫了這些話。」——這是事實。
但是,「因為訴狀裡寫了,所以內容一定是真的。」——不是。
這兩件事情不能混在一起。
「違法」不是證據。
「濫權」不是證據。
「黑箱」不是證據。
「圖利」不是證據。
「故意損害」不是證據。
「司法迫害」也不會因為被印進法院書狀,就自動成為既定事實。
這些定性本身不能取代證據。如果要作為侵權成立的基礎,仍然必須有具體事實與證據支撐。
形容詞寫一次,不會變證據。寫十次,也不會。寫一百次,仍然不會。把幾百個待證結論排在一起,也不會突然發生化學反應,自己變成事實。
十、這是在證明本案,還是在建立一份對某個人的負面人格檔案?
我不替這份書狀下「人格攻擊」的法律定性。
我只提出一個閱讀上的問題。
如果今天把文件最上面的:
「民事起訴狀」
「民事追加被告暨補充理由狀」
幾個字遮掉,不要告訴讀者這是法院文件,只看內容的處理方式:
不同年份,搬進來。不同案件,搬進來。學校,搬進來。檢察官,搬進來。網站文章,搬進來。AI製圖,搬進來。過去發言,也搬進來。
然後一路加上:違法、濫權、圖利、失職、故意、惡意、報復、司法迫害、干預司法、挑戰法治。
最後形成的閱讀效果,非常接近一句話:
「這個人一向就是如此。」
那麼我只問:
這是在證明本案,還是在建立一份對某個人的負面人格檔案?
具名,不會讓形容詞變成證據。送進法院,也不會讓人格定性自動變成侵權要件。
十一、109頁的終點:三名原告,仍然各向我求償10萬元
在文字呈現上,最後形成的是一個對我的誠信、公共服務動機、守法觀念與社會評價高度負面的整體人物形象。
然後,三名原告,各向我求償10萬元。三個人。
每人10萬元。
合計30萬元。
所以我真正要問的是:把一個處理大樓公共事務的人,一路寫成違法、濫權、黑箱、圖利、失職、故意、惡意、司法迫害、干預司法、挑戰法治之後——這些文字,究竟分別證明了三名原告哪一項侵權要件?
到底是在證明:
「他侵害了我的權利,所以他應該賠。」
還是先建立:
「這個人問題很多。」
最後再從那個整體人物形象反推出:
「所以他應該賠。」
十二、我最後只回到六個問題
我沒有要求法院認定施清祥是一個好人。
我也沒有要求任何人喜歡我。
這些都跟法院無關。
就本篇所討論的侵權責任而言,核心仍然只有:
這些如果全部證明成立。
法院依法判。
我接受。
但是,不要把問題換成:「施清祥到底是一個多壞的人?」然後用109頁去回答這個問題。
因為「施清祥是不是一個壞人」,從來不是民法侵權行為的成立要件。
結論|以大樓公共事務為由 → 向法院提出109頁訴狀 → 284個負面指控 → 三人各向我求償10萬元
第五篇最後留下的,不是一個形容詞,而是一整條可以被看見的結構。
我看完53頁。
再看完56頁。
總共109頁。
公設點交、修繕、保全、影印機、總幹事、會議、公共基金,本來全部都是大樓公共事務。
如果我真的做錯,就證明我做錯。
如果真的造成損害,就證明損害。
如果真的侵害三名原告的權利,就一個人、一個人證明。
不要先把違法、濫權、黑箱、圖利、失職、欺騙、惡意、司法迫害、干預司法、挑戰法治,一層一層堆上去。
再用109頁所形成的整體負面人物形象,反過來填補原本應該逐項證明的侵權要件。
成見像一副有色鏡片。
一旦先戴上了,看出去的每一件事,都會被染成同一種顏色。
法律不能跟著那副鏡片走。
法院應該看的,是事情本身。
是證據。
是損害。
是因果關係。
是侵權要件。
不是一個人被寫得有多黑。
當一個參與公共事務的人,必須花費大量時間,把一個又一個負面定性重新拆回原始事件、原始文件、完整時間線與前後脈絡時,這種公共參與所付出的成本,本身也值得被留下。
所以我把資料攤開。把109頁攤開。把284個整理條目攤開。把三名原告各向我求償10萬元,也放在同一張桌上。
大樓公共事務,究竟是怎麼一路變成109頁、284個負面指控,最後再變成三名原告各向我求償10萬元?
原文就在那裡。
讀者自己判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