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台每月1,000元的影印機
被寫成「擅自、黑箱、侵害三種權利」
證據5-1~5-4,逐一對質
事情很單純:大樓租一台影印機。訴狀卻把它一路寫成二年契約、故意違反程序、財務失真、黑箱、浪費公共財產、侵害知情權/財產權/監督權,最後要求我賠錢給三名原告。這一篇不寫答辯書,只做一件事:把指控與證據並排,一項一項問。
本案尚未判決。本文出現的「擅自、明知、故意、黑箱、掩飾、失真、誤導、浪費、侵害」等文字,均忠於原告訴狀或其證物說明中的主張,不是法院已經認定的事實。
這不是答辯書。這是一篇紀實。我把原告怎麼寫、附了什麼證據、再用那些證據指控什麼,完整放在一起。然後,我提出我的疑問。
一、事情其實很單純:大樓租一台影印機
大樓管理中心需要影印、列印。
所以租一台機器。
就這件事。
但是到了這份53頁的民事起訴狀,原告替這件事下的標題是:
不是我補的。不是我推測的。就是訴狀第42頁自己寫的時間。
而原告自己的證據5-2,又把114年6月財務支出中的影印機費用列成:「管理中心租用印表機費用(4、5月)」。
4月已經開始租。
8月才出現這張「合約兩年」估價單。
那份4月的二年契約,到底在哪裡?
而且不是只寫一句。
這一台每月1,000元的影印機,在訴狀裡一路被寫成:
- 未經管委會會議決議。
- 未經合法程序。
- 擅自簽訂二年影印機租賃契約。
- 故意違反程序規範。
- 有損害區權人財產利益及剝奪知情權。
- 逕行簽約、違反職務義務。
- 掩飾程序瑕疵。
- 社區財務紀錄失真。
- 再次構成黑箱作業。
- 二年總金額24,000元。
- 同型號印表機9,000元即可買斷。
- 租賃對社區財務不利。
- 增加不必要之長期支出。
- 造成公共財產減損。
- 不公告紙張用量,顯有浪費公共財產。
- 侵害全體區權人的知情權、財產權與監督權。
- 「明知」9千元,卻以「事務機」誤導九萬元。
- 行為與損害間具有相當因果關係。
好。指控這麼多,那就看證據。
二、原告附了四組證據:5-1、5-2、5-3、5-4
我的方法很簡單。
不先替自己辯。
也不先替原告解釋。
先看:原告到底附了什麼?
再看:原告拿這份證據指控我什麼?
最後:這份證據,真的證明了那些指控嗎?
114年8月11日原告與廠商的通話錄音+114年8月9日估價單。
114年6月財務支出明細與影印機租賃費憑證。
截取的管理人員社群發言:其中一段明寫「沒有設定租期」「沒有訂定契約」。
我在住戶社群的發文,包含「會請志航公布列印數量及項目」、全新/中古機價格、月租1,500談成1,000、租金含碳粉等內容。
編上「證據5-1至5-4」不等於證明完成。還是要一項一項看。
三、證據5-1|告我4月簽二年契約,拿的卻是「原告—廠商」8月的資料?
訴狀寫得很確定:我在114年4月未召開正式管委會會議,即逕行簽約;又以廠商在8月11日回答原告的內容,主張「足證該租賃契約確實存在」。
而且不是只證明「有租」。原告要證明的是:我在114年4月擅自簽訂一份為期二年的影印機租賃契約。
第一,是114年8月11日「原告—廠商」之間的通話。證物文字自己標示說話者是「原告」與「廠商」。這不是廠商跟我的對話。
第二,是一張日期為114年8月9日的估價單。上面列有「合約兩年」、型號M5520cdn、每月1,000元。
但從卷內影像看,估價單的「寶號」欄是空白的,沒有具體填載相對人;也未見我的簽名或管委會簽章。
先把人分清楚。原告跟廠商說了什麼,不等於我跟廠商說了什麼。
114年8月11日。原告事後詢問,廠商回答。
114年8月9日。「寶號」欄未具體填載相對人。
114年4月,我何時、以什麼方式表示同意「二年」?這條證據線在哪裡?
我不是說原告不能拿這些資料。當然可以。問題只有一個:它到底證明哪一個待證事實?
1|這張估價單到底是開給誰的?
廠商名稱看得到。可是相對人呢?如果是開給三銳首富大樓,請問大樓名稱在哪裡?管委會在哪裡?我的名字在哪裡?「寶號」欄為什麼是空白?
2|這張估價單跟我之間的連結在哪裡?
沒有我的簽名。沒有管委會簽章。相對人欄位也沒有具體填載。那要用這張紙證明「我已經簽訂二年契約」,中間的連結是什麼?
3|這張估價單到底怎麼來的?
誰向廠商取得?誰要求開立?什麼時候要求?如果這真是大樓原本的交易文件,為什麼大樓沒有這張?我這個被指控「簽約的人」也沒有這張。它的形成與取得過程,訴狀說清楚了嗎?
4|再看錄音。這是誰跟誰的對話?
證物自己寫的是「原告」問、「廠商」答。不是廠商跟我對話。整段裡,我沒有參與,也沒有我的一句意思表示。
5|所以這段「原告—廠商」的事後對話,到底能證明什麼?
它直接呈現的是:原告在8月11日這樣詢問,廠商這樣回答。可是訴狀要證明的是:我在4月已經同意二年。那我的表示在哪裡?
6|就算廠商在8月回答「一般都要簽約」「他也是一樣也要簽兩年」,也還是要把兩件事分開。
一件是廠商8月如何回答原告;另一件是我在4月是否、何時、以何種方式同意二年。不能把「廠商後來這樣說」直接當成「我之前已經這樣同意」。
7|我不是堅持一定要有一張名字叫「契約書」的紙。
如果原告主張我在114年4月成立一份固定二年的契約,那就請證明:何時成立?如何成立?契約雙方是誰?二年期間從何而來?我以什麼文件、對話或行為表示同意?若有契約書,當然最直接;若沒有,其他足以證明我同意二年的證據在哪裡?
8|時間也要分清楚:4月開始租;8月9日是這張估價單;8月11日才是原告與廠商通話。
證據5-2列有「管理中心租用印表機費用(4、5月)」,所以4月開始租沒有什麼好躲。問題是:4月開始租,怎麼等於4月已經同意固定二年?
9|為什麼用8月的資料,回頭證明4月的意思表示?
原告拿來的估價單日期是8月9日,與廠商通話是8月11日。若要證明4月已經成立二年契約,就應該把這些8月資料與4月我的具體意思表示接起來。中間那一段證據在哪裡?
10|訴狀還說「同型號9,000元可買斷」。5-1裡那個9,000元在哪裡?
這張估價單看到的是月租1,000元和「合約兩年」。9,000元同型號買斷的完整報價、規格與比較資料在哪裡?
5-1可以拿來當證據。問題是它的證明方向不能混在一起。
原告與廠商8月的對話,是原告與廠商8月的對話;相對人未具體填載的8月估價單,是那張8月估價單。
真正要證明的是:我在114年4月,何時、以什麼方式,同意了「二年」?
四、證據5-2|一筆租金支出,怎麼一路變成「失真、掩飾、黑箱、損害」?
財務資料列有「管理中心租用印表機費用(4、5月)」及相關憑證。
也就是:大樓有租用影印機,而且財務資料有列出這筆支出。
「損害:支付金額24,000元(市場可用9,000元購買整台同機型列印機及墨水)。」
「管委會也不公告每個月的紙張用量,顯有浪費公共財產發生不必要支出、財產減損,侵害全體區權人知情權、財產權與監督權。」
又主張我「明知大樓之影印機租賃為不必要支出」,仍未經合法程序,導致「社區財務資料失真並掩蓋程序瑕疵」。
好。那我再問。
1|證據5-2證明大樓有付租金。它怎麼證明「二年契約」?
有每月租用,和有一份固定二年契約,是同一件事嗎?
2|如果二年固定契約本身都還沒有拿出來,24,000元怎麼先變成「已發生的損害」?
3|付費取得機器使用,為什麼整筆支出就等於「財產損害」?
支出與損害,中間的證明在哪裡?
4|「財務資料失真」到底失真在哪裡?
哪個數字不實?哪一筆記載是假的?如果財務表本來就把影印機租金列出來,何以又成為「掩飾」?
5|「掩蓋程序瑕疵」的證據在哪裡?
這已經是在描述我的目的。哪一份5-1至5-4證明我是在故意掩蓋?
6|「明知是不必要支出」的證據在哪裡?
哪一份證據可以證明我的主觀認知是「明知」?
7|「浪費公共財產」浪費了多少?
哪個月?多少張?哪些列印不必要?多花多少紙、多少碳粉、多少錢?
8|「沒有公告紙張用量」本身的證據在哪裡?
5-2是一張財務資料。它怎麼同時證明之後一直沒有公告?
9|9,000元同型號買斷的完整比較資料在哪裡?
型號、規格、新舊、耗材、維修、保固,是否完全相同?
有支出,可以證明有支出。
不能從「有支出」一路自動跳成「黑箱、失真、浪費、財產減損」。
五、證據5-3|部分對話截圖未附完整前後文,再被接進「故意誤導」的指控
原告提出管理人員的一段發言:「租用事務機,因沒有設定租期,所以與廠商沒有訂定契約,如果不租了,就直接聯絡廠商將事務機載走即可。」
另一張截圖寫:「當初問廠商,現在這個租用的事務機購買價格?廠商是說全新的8~9萬,中古的6~7萬,和廠商協調改用租的。」
這份證物沒有把上述訊息的完整前文、完整後文一併呈現。
「因被告施清祥自聘夏志航,而夏志航明顯故意發文誤導住戶。」
「明知是『影印機』9千元,夏志航卻用『事務機』誤導說九萬元。」
好。那就更應該問清楚。
1|「明顯故意」的證據在哪裡?
要說一個人「故意」,至少要證明他知道真相,仍刻意說相反的話。哪一份證據證明?
2|「明知9千元」的證據在哪裡?
這兩張截圖哪一句證明他知道同一台機器只值9,000元?
3|9,000元到底是哪一台?
品牌、型號、規格、全新或中古、耗材、維修、保固,資料在哪裡?
4|「影印機」叫成「事務機」,為什麼就等於誤導?
先把實際設備型號與功能拿出來比。不能只因名稱不同,就直接寫成故意誤導。
5|更關鍵的是:原告自己的5-3明明寫「沒有設定租期、沒有訂定契約」。
但訴狀又指控我「擅自簽訂二年契約」。到底哪一個?
6|如果「沒有訂定契約」是假的,最直接的反證就是那份二年契約。
契約呢?
7|為什麼沒有把完整前後文一併提出?
前面問什麼?後面說什麼?這句話是在回答什麼?完整時間順序呢?
一邊指控「有二年契約」。
自己提出的證據,卻寫「沒有設定租期、沒有訂定契約」。
六、證據5-4|我自己的發言內容,被拿來證明「都未公布、明知9千、誤導九萬」
我在8月11日寫:「想檢驗1000印表機租借,我會請志航公佈列印數量及項目。」
8月14日的紀錄又呈現:全新機約8~9萬元、中古約6~7萬元;目前租用的印表機為全新;原本月租1,500元,與廠商商議後改為1,000元;租金含主機租賃費用及碳粉盒更換。
「施清祥說會公佈列印數量及項目,卻都未公佈。」
「明知是『影印機』9千元,夏志航卻用『事務機』誤導是九萬元。」
並把這些文字接到「侵害全體區權人財產及侵權行為」。
好。還是一項一項問。
1|5-4可以證明我說「會請志航公布」。它怎麼同時證明後來「都未公布」?
8月11日以後完整社群紀錄呢?調查到哪一天?用什麼資料證明「都未公布」?
2|證據5-4哪裡寫「9千元」?
我看到的是「全新8~9萬、中古6~7萬」。原告寫的「9千元」,在這一頁哪裡?
3|「明知」的證據在哪裡?
哪一份9,000元報價是我看過的?何時看?誰提供?
4|證據5-4反而把價格與租賃條件完整留下來。
全新8~9萬、中古6~7萬、租的是全新機、月租1,500談成1,000、租金含碳粉。為什麼到了指控裡,只剩「明知9千元、誤導九萬元」?
5|如果要主張9,000元可買「同型號」且比較後證明租賃不利,就把同型號完整資料拿出來。
同型號,不是一句話。要有可核對的型號、規格、機況、耗材、維修與保固。
6|沒有公布紙張用量,怎麼直接變成「浪費公共財產」?
先證明沒公布,再證明浪費,再證明損害。每一步的資料在哪裡?
7|又怎麼從「沒有公布」一路變成「侵害財產權」與私人賠償?
三名原告各自哪一筆財產因此受到什麼損害?
證據5-4留下的是一整段價格與租賃說明。
指控卻把它寫成「明知9千、誤導九萬」。那中間的證明呢?
七、四份證據看完,再回頭看整體指控
把5-1到5-4看完,再回到訴狀第42頁列出的整體指控。
原告不是只說「我們認為這台影印機租得不好」。
原告寫的是:
| 訴狀中的指控 | 我要求回答的證據問題 |
|---|---|
| 意圖損害原告利益 | 哪一份證據證明「意圖損害」? |
| 明知須經管委會決議 | 「明知」的證據,以及所謂2萬元門檻的完整規範與適用方式在哪裡? |
| 未經合法程序 | 具體欠缺哪個程序?證據是什麼? |
| 擅自簽訂二年契約 | 哪一份證據證明我在114年4月同意二年租期? |
| 故意違反程序規範 | 證明「故意」的資料在哪裡? |
| 逕行簽約、違反職務義務 | 證明我表示同意的文件、對話或其他行為在哪裡?日期與具體職務義務呢? |
| 掩飾程序瑕疵 | 哪一個行為證明「掩飾」? |
| 財務紀錄失真 | 哪一筆紀錄、哪一個數字不真? |
| 再次構成黑箱作業 | 具體「黑箱」的證據在哪裡? |
| 二年24,000元已逾2萬元門檻 | 先證明二年固定契約,再說24,000元;門檻的依據與計算方式呢? |
| 同型號9,000元即可買斷 | 9,000元的同型號完整報價與規格比較在哪裡? |
| 財務不利、不必要長期支出 | 客觀比較資料在哪裡? |
| 公共財產減損 | 實際減損多少?怎麼算? |
| 浪費公共財產 | 浪費多少紙、多少碳粉、多少錢? |
| 侵害知情權、財產權與監督權 | 每一種權利,具體受到什麼侵害?證據各在哪裡? |
| 行為與損害有相當因果關係 | 先把行為、實際損害與中間連結一項一項證明。 |
這些字都很重。
而且都是正式寫進法院書狀裡。
八、最後|每月1,000元,可以被寫成這樣;真正關鍵的證據呢?
回到最原始的事情。
就這麼單純。
可是進到訴狀後,變成:
- 擅自簽訂二年契約。
- 故意違反程序。
- 意圖損害原告利益。
- 違背任務。
- 掩飾程序瑕疵。
- 財務紀錄失真。
- 黑箱作業。
- 浪費公共財產。
- 不必要支出。
- 公共財產減損。
- 侵害知情權。
- 侵害財產權。
- 侵害監督權。
- 最後,還要我賠錢給三名原告。
指控很多。證據也編成5-1、5-2、5-3、5-4。那就真的打開來看。
5-1:114年8月11日是原告與廠商的事後對話,不是廠商與我的對話;另附一張114年8月9日估價單,但「寶號」欄未具體填載相對人。那這兩份8月資料,如何證明我在4月同意二年?
5-2:大樓財務資料,證明4、5月確實有支付影印機租金。
5-3:提出部分管理人員社群發言,未附完整前後文;而截圖文字本身卻寫著「沒有設定租期」「沒有訂定契約」,又被標成「故意誤導住戶」。
5-4:我的社群發言,原本把全新/中古價格、目前租用全新機、月租1,500談成1,000、租金包含碳粉等內容留下來,到了訴狀卻被接成「明知9千元、用事務機誤導九萬元」。
原告與廠商的8月錄音,可以是證據。但那不是我與廠商的對話。
8月9日估價單,也可以是證據。但相對人欄位未具體填載,還要說明它與我4月意思表示的連結。
部分社群文字,也可以是證據。但仍要看完整前後文與它究竟證明什麼。
不是一定得有一張名字叫「契約書」的紙。真正要證明的是:我在114年4月,何時、以什麼方式、向誰表示同意「二年」。
第一層|先證明「有二年契約」。
不是只問有沒有一張紙本契約書,而是要證明:我在114年4月何時、如何同意二年期間?如果是書面,文件在哪裡?如果不是書面,我表示同意的對話、行為或其他證據在哪裡?契約雙方、起訖期間又如何確定?
第二層|再證明「有不法」。
哪一個有效規範要求這筆支出必須以原告所說的方式決議?2萬元門檻如何適用?具體違反哪個程序?「明知」「故意」「掩飾」「黑箱」各自的證據在哪裡?
第三層|再證明「真的有損害」。
24,000元為什麼整筆等於損害?9,000元同型號的完整比較資料在哪裡?到底浪費了多少紙、多少碳粉、多少錢?公共財產到底減損多少?
第四層|最後還要證明:為什麼會變成三名原告各自的私人賠償請求?
就算先假設社區公共事務存在爭議,三名原告各自受到什麼具體損害?各是多少?因果關係是什麼?又為什麼因此形成他們各自可以向我請求的損害賠償債權?
我沒有把指控縮小。
訴狀寫多重,我就原樣留下多重。
我也沒有把證據藏起來。
5-1到5-4,全部攤開。
括號裡寫上「證據5-1至5-4」,不等於前面每一個重指控就自動被證明。
關鍵的證據拿得出來,事情就很簡單。拿不出來,指控寫得再多,還是要回到證據。
一台每月1,000元的大樓影印機。
我把訴狀怎麼寫、證據怎麼附、前後怎麼接,全部留下。
不是答辯。是紀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