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7戶的大樓,租用一台每月一千元的影印機,竟然可以從刑事提告一路走到民事求償
一件原本再普通不過的小事。對方指控我擅自簽訂二年契約,卻拿不出我簽署的契約書;反而在大樓已經租用4個月後,才拿出一張不知來歷的估價單——沒有三銳首富抬頭、沒有我的姓名、沒有我的簽名、沒有管委會用印——再加上一通事後打給廠商、一路把問題帶到「那他也是一樣要簽兩年嗎?」的電話錄音,當成證據向我求償,訴狀裡還堆上一連串對我的負面指控。

本篇段落
站在岸上,看得到;但看不清楚
8月19日下午5點左右。
我人在南部,去海邊走走。
天空灰灰的。有人站在消波塊上釣魚。

我踏上沙灘。

再往遠處看,海面上有漁船。
很小。
看得到。
但是看不清楚。

那就飛個穿越機出去看看。

這件影印機的事情,後來我愈看,愈覺得跟這艘漁船很像。
乍看,訴狀寫得很完整。
可是把日期、文件、錄音一件一件拉近,才知道原來看到的到底是什麼。
站得遠,只看到一個故事。飛近一點,才開始看到它是怎麼組起來的。
飛完,收好飛機,我繼續散步。
這時候,管理中心傳來訊息:
影印機廠商送文件來了。
海邊收到一份不普通的文件
廠商115年8月19日正式來函。
大意很簡單:
以前已經提供過影印機租賃契約,但一直沒有收到管委會用印後回傳;現在再附一份,請5日內完成用印並回傳。
逾期未回傳,視同簽約二年。

隨函還附了一份「影印機租賃契約書」。

現在是115年8月。
卻要我現在簽一份從114年4月1日開始算的二年契約。
這也是為什麼,事情要往前推。
每月1,000元,先進刑事
114年4月,大樓管理中心需要影印、列印文件,所以租了一台影印機。
每月1,000元。
本來就是這麼小的一件事。
後來,黃兆伸就多項社區管理事項對我提出背信刑事告訴。
刑事案號:臺灣花蓮地方檢察署114年度偵字第7609號。
而這一台每月1,000元的影印機,只是7609號刑事案件多項指控中的其中一項,在不起訴處分書裡列為「告訴意旨二」。
這一項也不是只說「大樓每月租一台1,000元的影印機」,而是直接變成:
我未經管委會決議,擅自簽訂二年、總額24,000元的影印機租賃契約,造成社區每月損失1,000元,涉嫌背信。

我從那時候就一直想:
二年是哪裡來的?
大樓確實有租用影印機。
每月1,000元。
這是事實。
但是:
我沒有簽過二年影印機租賃契約。
所以如果要說我已經簽了二年、總額24,000元,很簡單。
把我簽的那份契約拿出來。
我再退一萬步。
就算真的有簽一份二年契約,簽了一份每月1,000元的影印機租賃契約,就直接等於刑法背信罪?
有沒有違背任務?有沒有不法圖利或故意損害社區利益?到底造成什麼實際損害?中間都還有一整套犯罪要件。
不能只因為一句「你簽了二年」,下一格就直接變成「所以你背信」。
後來檢察官調查總幹事夏志航,查到的是管理中心有影印需求,經比價後,以零用金每月1,000元向廠商承租。
不起訴處分書寫得很清楚:
「並未造成三銳社區管理基金之損失,與背信罪構成要件有間。」

黃兆伸不服,再議。
高檢署重新審查後,仍認影印機這一項與犯罪構成要件不符。
再議駁回。

刑事到這裡結束。
事情沒有結束。
刑事結束,又進民事
後來黃兆伸、林廣輝、黃素虹三人又共同提起民事訴訟。
民事案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花蓮簡易庭115年度花簡字第193號。
三人各向我請求10萬元,合計30萬元。
整份訴狀共列六項社區管理事項,影印機只是其中一項。
但是這一項,標題直接寫:
「擅自簽訂影印機租賃契約,侵害知情權、財產權與監督權。」

到底是在訴訟,還是在抹黑?
如果只是程序爭議,那就討論程序。
可是這份53頁訴狀,對我的整體描繪一路出現:
- 擅自。
- 黑箱作業。
- 故意規避監督。
- 圖利建商。
- 圖利特定人。
- 財務資料失真。
- 浪費公共財產。
- 造成財產損害。
- 甚至危害住戶生命安全。
單單影印機,又被加上:
- 擅自簽訂二年租賃契約。
- 未經合法程序、故意違反程序規範。
- 黑箱作業、違反職務義務。
- 損害區權人財產利益,侵害知情權、財產權、監督權。
- 財務簽核被寫成掩飾程序瑕疵、造成財務紀錄失真。
- 租賃安排被寫成財務不利、不必要長期支出、公共財產減損。
- 我說要公布列印數量及項目,後來沒公布,也被拿來指控。
- 連「影印機」與「事務機」名稱及價格差異,也被寫成故意誤導住戶。

看到這裡,我才會問:
這到底是在處理一個民事爭議?
還是在用訴狀,把一個主任委員描繪成黑箱、擅自、掩飾、財務失真、浪費公共財產、誤導住戶的人?
而這一大串負面定性,最前面都先要站得住一件事:
我真的在114年4月簽了一份二年契約嗎?
如果連這個最基本的事實都還沒有證明,後面的24,000元、超過2萬元、未經決議、黑箱、財產損害,當然都得重新往前檢查。
不過,我再退一萬步。
就算我真的簽了一份二年契約好了。
然後呢?
簽了一份每月1,000元的影印機租約,就可以一路把我寫成故意違反程序、黑箱、掩飾程序瑕疵、財務紀錄失真、浪費公共財產、造成財產減損、侵害知情權、財產權、監督權,甚至故意誤導住戶?
如果真的有契約,就把契約拿出來,討論契約。
如果真的有程序問題,就討論程序。
如果真的有損害,就把損害、金額、因果關係證明出來。
不是先說我「簽了二年」,後面所有負面形容就可以一起成立。
先看一個100萬元的拼湊例子
在看證據5-2、5-3、5-4以前,我先講一個最簡單的例子。
假設我從幾篇完全不同日期、完全不同內容的文章裡,分別找到幾組真的文字:
「不交出」
「一百萬元」
「後果自行負責」
沒有一個字是我捏造的。
可是如果我把它們從各自原來的文章抽出來,拿掉前後文,再重新排列:
「如果不交出一百萬元,後果自行負責。」
突然之間,一句像是恐嚇勒索的話就出現了。
可是原來到底有沒有人說過這一整句?
可能根本沒有。
所以我說的拼湊,不是說每一塊材料都是假的。
恰恰相反,很多材料都是真的。
- A:原本各自存在的真實片段。
- B:另一個日期、另一個情境裡也真的存在的材料。
- C:把A、B抽離原處、重新排列後,最後形成的完整故事。
A是真的。B也是真的。不代表把不同的A、B重新拼成C,C也跟著是真的。
再回來看證據5-2、5-3、5-4
我後來把這三項證據放在一起看,才發現一個很一致的排列方式。
每一項,都是先把指控寫在前面;然後下面,再附上所謂的「證據」。
證據5-2。
下面真正附的是114年6月份財務支出明細表及核章。
這張付款資料最直接能證明的是:
有租、有付款。
但是頁首已經先把它寫成:
「明知是不必要支出」「未經合法程序」「財務資料失真」「掩蓋程序瑕疵」。
付款單據自己不會說這些話。
證據5-3。
頁首先寫「明顯故意發文誤導住戶」。
然後下面才放不同時間的對話、不同設備名稱、不同價格說法。
更有意思的是,原告自己附進來的物管文字,反而明白寫著:
「因沒有限定租期,所以與廠商沒有訂定契約,如果不租了,就直接聯絡廠商將事務機載走即可。」

證據5-4。
又是先把結論寫在前面:
「說會公布列印數量及項目,卻都未公布」「誤導是九萬元」「侵害全體區權人財產」。
下面再把8月11日我的發文、8月14日物管的另一段回覆等不同日期材料放在一起。

所以我後來真正要看的,已經不是「有沒有附證據」這四個字。
而是:
下面那些材料,真的證明得了上面先寫好的那些指控嗎?
不是證據自然長出結論;更像是先有結論,再回頭把不同材料往裡面放。
放回這件影印機,A、B、C就更清楚。
- A:114年4月確實開始租用;每月1,000元;6月也確實有付款資料。
- B:8月9日有估價單、8月11日有電話錄音,另外還有不同日期的發言、物管對話、價格資料。
- C:「施清祥在114年4月已經簽訂一份二年、24,000元固定租賃契約,並因此黑箱、財務失真、造成財產損害、誤導住戶。」
A是真的。B也是真的。C還是要另外證明。
尤其最核心的那一件事:
我在114年4月簽的那份二年契約,到底在哪裡?
「每二個月開會」這一條,我下一篇再拆
對方另外主張:我沒有每二個月召開一次管委會,所以違反規約。
但我要先說清楚:這是對方的說法,不是我承認有一條有效規約。
我的爭議是:所謂「每二個月開一次會」,出自一份第一屆期間拿出來、自稱建商提供,卻沒有經區分所有權人大會表決通過的文件;後來卻一路被當成大樓規約。
而這一條又被拿去做三件事:
- 拿來對我提背信刑事告訴。
- 拿去向花蓮縣政府檢舉。
- 再成為115年度花簡字第193號六項民事求償之一。
這份所謂規約到底怎麼來、有沒有經住戶表決、為什麼可以被一路當成規約,我下一篇再把原始資料攤開。
不過先退一萬步。
就算真的有這一條好了。
兩個月沒有開一次會,就直接變成刑法背信?
再下一格,就變成特定住戶權益受損,可以向我個人求償?
如果法律真的這麼直達,那倒簡單。
沒有開會。好,背信。
再下一格。好,權益受損。
再下一格。好,賠錢。
哈。
中間的犯罪要件、實際損害、因果關係、為什麼是特定幾戶可以求償,難道都不用證明?
「沒開會」是一件事;「背信成立」和「特定住戶可以向我求償」,是另外兩件事。
沒有契約,就看「二年、24,000元」怎麼被拼出來
回到影印機最核心的問題。
每月只有1,000元。
要跨過對方主張的2萬元門檻,中間還缺一個東西:
二年。
有了二年,才有:
那「二年」從哪裡來?
不是一份114年4月由我簽署的契約。
拿出來的是:
114年8月9日估價單。
大樓4月就開始租,這張估價單卻是四個月後才出現。
而且沒有三銳首富抬頭、沒有管委會名稱、沒有我的姓名、沒有我的簽名、沒有管委會用印。
底下總額還是NT$1,000,不是24,000元。
兩天後,114年8月11日,又有人打電話給廠商,而且錄音。

(原告)「租的話一定要簽約?」
(廠商)「對啊,因為我們一般那個有成本計算,所以都要簽。」
(原告)「我可以請問一下,那個三銳不是有租嗎?」
(廠商)「三銳首富有啊,他那個也是一千塊的啊。」
(原告)「那他也是一樣也要簽兩年嗎?」
(廠商)「對啊,他也是簽兩年啊。」
我後來重看這通電話。
不是拿一份既存契約去核對日期、簽名、內容。
而是先問一般租賃,再帶到三銳首富,最後直接把「兩年」放進問題裡。
於是整條線就接起來了:
- 實際租用與付款:證明每月1,000元。
- 8月9日估價單:補進「合約兩年」字樣。
- 8月11日電話錄音:再問出「也是簽兩年」。
- 5-2、5-3、5-4的付款、對話、發言、價格資料:再往外延伸成未公布、誤導、掩飾程序、財務失真等負面定性。
最後:
每月1,000元是真的。
付款是真的。
估價單真的有那一張。
電話也真的有那一通。
但「二年、24,000元」不是從一份114年4月已簽契約直接讀出來,而是從這些不同材料一步一步拼出來。
可是最直接、最應該存在的東西,當時始終沒有拿出來:
我在114年4月簽署的二年租賃契約書。
這也是我說整件事是事後被建構出來的原因。
我請總幹事去問廠商
看到民事訴狀後,我請總幹事聯絡廠商。
我要問的只有一件事:
那張114年8月9日估價單,到底怎麼來的?
因為管委會沒有收到過這張估價單,我也沒有簽過二年契約。
廠商後來真的派人到大樓了解。
廠商人員看完後表示:
他們公司正常開估價單,一定會寫抬頭。
可是這張沒有。
是誰開的?當時也說不清楚,只說回去查。
我原本等的是這個答案。
結果等來的,是另一份二年契約。
115年8月19日:這不就是要我補簽嗎?
時間回到文章開頭。
115年8月19日。
廠商正式來函,附上一份二年租賃契約,要管委會在5天內用印回傳。
我把契約拿起來看。
契約期間已經寫好:
114年4月1日至116年3月31日,共2年。
可是現在是:
115年8月19日。
也就是大樓從114年4月開始租用一年多以後,現在才拿契約來叫我簽。
更有意思的是,這份現在叫我補簽的契約:
- 承租人空白。
- 承租方空白。
- 沒有我的簽名。
- 沒有管委會用印。
而廠商自己的公文還寫:
「迄今尚未收到貴管委會用印後之回覆文本。」
這句話反而把事情講得很清楚。
前面的刑事、民事訴訟一直說:
我114年4月已經簽了一份二年契約。
結果到了115年8月,廠商自己拿著一份承租人仍然空白的契約來叫我:
現在補簽。
那我只想問:
如果去年真的已經簽了,現在補簽什麼?
至少就「114年4月已經有一份我簽署、管委會用印並回傳的二年書面契約」這件事情而言,這份115年8月才送來要求補簽的文件,反而把問題照得更清楚。
可是後面還有更奇怪的。
廠商公文寫:
請在5天內完成契約書用印並回傳。
接著又說:
逾期未回傳,就依照原契約書之規定,視同簽約二年。
我看到這裡真的有點看不懂。
現在不是才叫我簽嗎?
我如果沒有簽,哪來的契約可以約束我?
而且我把它附來的契約,從第1條看到第15條。
根本找不到「5天不回傳,就視同簽約二年」這一條。
所以我的回函就直接問:
你說依照原契約書規定,到底是哪一條?
如果還有另外一份「原契約書」,拿出來。
什麼時候交給管委會?交給誰?誰簽的?誰蓋章?
又是誰同意過:
「5天不回答,就等於簽二年」?
我真的很好奇:
天底下有這種契約?
一方寄一份契約過來,告訴另一方:你5天內要簽。
然後又說:你如果不簽,我就當你簽了。
那還需要簽約幹什麼?
更簡單一點:
誰給一方這種權力,可以單方面規定另一方沉默5天,就自動成立二年契約?
所以我的答案也很簡單。
不同意。
不簽。
不用印。
既然一台每月1,000元的影印機,可以做到刑事、民事,再做到現在要我補簽一份從去年開始算的二年契約,那也不用再繼續了。
機器請載回去
這件事情到這裡,我也不想再讓一台每月1,000元的影印機繼續長出更多故事。
115年8月19日,我正式回函廠商:
使用到115年8月31日。
9月1日起停止使用、停止租用。
該結算的實際使用費,照實結算。
機器,請派人載回去。

回頭看,這一台每月1,000元的影印機,走過地檢署、高檢署,又走進民事法院。
付款、估價單、電話錄音、不同日期對話,一件一件都可以是真的。
但是飛近以後,我看到的是:
真正該有的二年契約,當時沒有拿出來。
「二年、24,000元」卻從不同材料裡被拼了出來。
一年多後,廠商又拿一份去年起算的契約來,要我現在補簽。
那就不用再複雜了。機器請載回去。這件生意,做不成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