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篇|不承認合法性:兩張出席通知,我怎麼回?
第15篇收束6月12日院教評、6月17日校教評兩張出席通知。我的原則很簡單:資料未給、法源未明、異議未回覆前,不承認程序合法性。最後附上正式回函完整影像。
我的原則不是情緒,不是閃躲,也不是放棄。原則很簡單:程序前提沒有釐清前,不承認合法性。
本篇導覽
第14篇,我拆了院教評、校教評的出席通知。
看起來很正式。
法條寫很多。
列席寫很多。
不來視為放棄也寫很多。
但最核心的問題,完全裝死。
評什麼?
憑什麼評我?
法源在哪裡?
資料在哪裡?
我提出的程序異議,逐項回覆在哪裡?
都沒有。
所以第15篇,不是單純回答:
我要不要去?
那太淺了。
真正的問題是:
在資料不給、法源不明、異議不回、卷證不全的狀態下,校方一直叫我出席說明,我要怎麼處理?
我的答案很簡單。
一、原則先講清楚:不承認合法性
注意。
這句話很重要。
我不承認程序合法性,不等於我放棄陳述意見權。
我不親自列席,不等於我承認校方程序合法。
我不配合東華法庭演出,不等於我同意本案可以進入實質審議。
我在5月22日給系教評會的聲明裡,已經寫得很清楚。
那份聲明不是空話。
不是情緒文。
不是臨時喊話。
那是一份正式程序聲明。
裡面我已經詳細列出:
資料揭露請求。
法源說明請求。
卷宗列卷確認請求。
程序異議。
調查報告責任鏈問題。
律師團身分與權限問題。
教評會審議適格性問題。
也就是說,校方不是不知道我的問題。
校方不是沒收到。
校方不是沒看見。
5月20日,系上甚至已經針對我先前提出的程序異議開會。
5月22日,我又把前面那些問題整理成正式聲明,要求列入5月28日系教評會資料。
所以,不要再把問題簡化成:
你有沒有出席?
這不是重點。
重點是:
在我已經提出完整程序異議,而校方尚未逐項釐清、回覆、提供資料、說明法源以前,我不承認這個程序的合法性。
二、不是沒說明,是說明太多
校方最喜歡把問題壓縮成一句話:
你有沒有出席?
好像我沒有親自坐進會議室,就等於我什麼都沒說。
好像我沒有打開 Google Meet,就等於我放棄陳述。
好像我沒有配合東華法庭開庭,就等於我承認程序合法。
這套我不接受。
我不是沒有說明。
問題不是我沒說。
問題是校方不回。
問題不是我沒陳述。
問題是我陳述太清楚。
清楚到不能再用一句「請列席說明」帶過。
清楚到不能再用一句「不來視為放棄」包裝。
清楚到不能再用一張出席通知,把整個程序瑕疵洗白。
三、6月12日、6月17日兩張通知,我怎麼處理?
第一張,是6月12日院教評通知。
第二張,是6月17日校教評通知。
表面上,是請我陳述意見。
但我看到的是什麼?
我看到的是一個程序前提未備的舞台。
資料沒有完整給。
法源沒有具體說。
爭點沒有特定。
程序異議沒有逐項回覆。
調查報告責任鏈沒有攤開。
律師團身分與權限沒有說清楚。
然後叫我列席。
所以我怎麼處理?
不承認合法性。
以書面聲明立場。
保留陳述意見權。
保留程序異議。
要求校方先完成資料揭露、法源說明、爭點特定、卷宗列卷及程序異議逐項回覆。
在這些程序前提未完成前,我不進入實體答辯。
因為一旦進入實體,就會被包裝成:
你看,他已經參與程序。
你看,他已經陳述意見。
你看,他已經接受本案進入審議。
我沒有。
我不承認。
四、不要再用「不來視為放棄」嚇人
通知裡最常出現的一招就是:
如果未列席或未提出書面說明,視為放棄陳述意見之機會。
這句話聽起來很有法律效果。
很嚇人。
好像我不去,就完了。
但問題是:
我沒有提出書面說明嗎?
我沒有陳述嗎?
我沒有程序異議嗎?
我沒有資料揭露請求嗎?
我沒有法源說明請求嗎?
我沒有卷宗列卷確認請求嗎?
我沒有聲明保留權利嗎?
我有。
而且很多。
多到系上5月20日還特地開會審我的程序異議。
多到我5月22日又整理成正式聲明,要求列入5月28日系教評會資料。
多到校方根本不能說不知道。
那還想用「不來視為放棄」?
我只能說:
這不是法律。
這是話術。
我沒有放棄陳述意見權。
我只是拒絕讓「出席」被拿來洗成「程序合法」。
我書面講了一堆,你不回。
我程序異議列了一堆,你不答。
我要求資料,你不給。
我要求法源,你不說。
我要求卷宗,你不確認。
然後你說:
你不來就視為放棄。
請問我放棄什麼?
放棄陪你演?
放棄在資料不完整的狀態下,被迫即興答辯?
放棄替你把程序瑕疵補漂亮?
放棄進場讓你們對外說「已給當事人陳述機會」?
五、我真正要做的是把程序釘死
所以,面對這兩張6月12日、6月17日出席通知,我真正要做的,不是急著回答我要不要去。
我要做的是把程序釘死。
第一,確認我沒有放棄陳述意見權。
第二,確認我不親自列席,不等於承認程序合法。
第三,確認我不提出新的實體補充,不等於承認調查報告內容。
第四,確認我不同意本案在程序前提未備前進入實質審議。
第五,確認校方不得把未完整揭露、我未能充分閱覽、複印、比對、反駁之資料,作為不利認定基礎。
第六,確認我保留後續教師申訴、行政救濟、司法救濟及國家賠償請求權。
第七,要求校方將我的書面聲明、程序異議、資料揭露請求、法源說明請求及卷宗列卷確認請求,完整列入教評會資料。
第八,要求會議紀錄明確記載我的程序立場。
這才叫處理。
不是慌慌張張進去。
不是陪他們演。
不是把自己送上去給人補程序。
我會用書面把每一個點釘死。
因為書面會留下來。
書面會成為卷宗。
書面會成為後續申訴、行政救濟、司法訴訟及國家賠償的基礎。
六、這就是我的正式回函
最後,我把這份正式回函附上。
這不是摘要。
不是改寫。
不是轉述。
就是原件影像。
我的立場很簡單:
聲明不承認本案教評程序合法性,並保留全部程序異議及救濟權利。
這就是我對這兩份6月12日、6月17日出席通知的處理方式。
冷。
短。
硬。
不承認合法性。
七、下一篇:第三個中斷來源
第15篇到這裡,6月12日、6月17日這兩份出席通知,我已經處理完。
該回的,回了。
該保留的,保留了。
該公開紀錄的,也會完整攤在陽光下。
接下來,第三個中斷來源來了。
door 系列有回函了。
下一篇,就換那條線。
不承認合法性。
保留全部異議。
完整紀錄,攤在陽光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