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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華事件紀實|證據懶人包|黑函作者探索

黑函作者探索

先看黑函。再看線索。最後,看匿名如何走到具名。
我不宣布作者;我把原件、時間、文字、資訊來源與後續文件排開,讓證據走到哪裡,就看到哪裡。

黑函作者探索:原話、可辨識來源描述與匿名檢舉文字比對
這一篇的核心:先把黑函按收到順序排完,再回頭看時間、文字、資訊來源與後續具名文件。 點圖可看大圖。
這篇真正要做的第一幕:黑函一份一份來。第二幕:黑函留下線索。第三幕:黑函逐漸停止,住戶具名檢舉開始進場。
閱讀聲明:本文整理的是我保存的文件、截圖、公開網頁與我對時間、文字及資訊來源的比對。本文不認定任何特定人士就是匿名黑函作者;文字相似、時間接近、夫妻關係或後續具名送件,都不等於作者身分已獲證明。檢舉文件中的指控與定性,也不等於學校、法院或其他機關已認定為事實。
快速跳轉|先看黑函,再看線索
第一幕 · 黑函以前

事情不是從2024年3月9日突然開始

前情延伸閱讀 · 東華事件紀實 EP08

從社區 LINE 群組,到大學的陳情:到底是怎麼連起來的?

我另外寫過一篇紀實,專門拆解一份以「上課時間使用 LINE」為切入點的陳情。那份文件不只拿課表與社區 LINE 發言時間比對,還涉及我貼出自己收到的黑函、未審先判與個資及名譽相關指控、教學網站空間,以及要求東華大學負起相關責任等內容。

我的問題是:時間碰在一起,就能證明教學受到影響嗎?哪些是陳情人的指控?哪些有獨立證據?如果要主張學生受教權受損,課程性質、實際授課情況與具體影響又在哪裡?

閱讀完整 EP08|教學只是幌子:一份陳情如何把校外私人行為包裝成校務問題 ↗

閱讀順序提醒:EP08記錄的是後來的陳情階段,不代表這份陳情發生在第一封匿名黑函以前。這裡先提供延伸閱讀入口,以下仍從較早的大樓公共事務背景,依時間往下整理。上述指控屬陳情文件主張,並非本文認定已經成立的事實。

時間要先往前拉。

2023年1月1日,大樓第一屆管委會成立

第一屆管委會成立之後,我開始對大樓許多公共事務提出意見。有些作法,我認為不妥;有些程序,我認為需要檢視;有些事情,我認為需要修正;有些決定,我認為住戶有權知道理由。

所以那一段期間,我不斷提出:質疑、監督、檢視、糾正,以及我認為應該做得更好的建言。

我的想法很簡單。公共事務,就公開討論。我講錯,可以反駁我;我的法律理解有問題,可以拿法規來;我的資料有錯,可以拿資料訂正。

你有理由,你說。 我有理由,我說。 最後,回到事情、證據與程序。

以下這一段,我先說清楚:這是我的觀察,也是我個人的判斷,不是我宣稱已經證明的因果。

依我當時的感受,當我持續對第一屆管委會的作法提出質疑、監督與意見之後,我逐漸覺得,有些問題已經愈來愈難回到問題本身跟我正面討論。至於後來匿名黑函為什麼出現、是否和這段公共事務衝突有關,我目前不能直接證明。

我認為:當公共事務上的正面討論逐漸走不下去,攻擊開始轉向我這個人,這可能是後續匿名攻擊形成的背景之一。這是我的判斷,不是本文要替任何人下的結論。
同期背景 · 另一條線

那一段時間,我面對的不只是黑函

那一段期間,除了匿名材料開始出現之外,還有另外一件事情也不斷發生:

有人向警方檢舉。

而且不是只有一次。警方因為接獲檢舉,陸續前來了解、查處。

一條線

匿名黑函。

一封一封出現。

另一條線

向警方提出的檢舉。

警方因接獲檢舉而前來了解、處理。

所以我當時面對的不是單一事件。黑函在跑,向警方的檢舉也在跑。

至於這些向警方提出的檢舉,和匿名黑函之間是不是同一批人、是不是具有直接關聯?本文不作這樣的認定。

我只記錄我實際經歷到的現象:在匿名黑函密集出現的同一段期間,我也持續面對向警方提出的檢舉。

後來向教育行政機關、東華大學提出的匿名檢舉,以及再往後出現的住戶具名檢舉,是後面的事情。以下按照時間,一段一段往下看。

事情的起點之一 · 2024/3/2

一篇被放進大樓公務記事本的來歷不明文章

2024年3月2日,林艾君把一篇來歷不明、原作者沒有具名的文章,放進大樓原本作為公務用途的記事本。

文章很長。

裡面對大樓點交、建商、建管處、消防等事情,做了很多指控與評論。

問題是:
文章是誰寫的?
資料來源在哪裡?
裡面的各項指控,依據又是什麼?

這篇文章被放進大樓公務用途的記事本。

沒有作者姓名。

沒有交代來源。

裡面卻對特定的人、建商,甚至主管機關,做出一連串攻擊與指控。

依我當時掌握的資料與理解,其中有不少內容我認為並不符合事實,或者至少沒有提出足以支撐其說法的來源與依據。

我的標準很簡單:不具名,卻對特定對象做出攻擊與指控,我就定位為黑函。

所以我當時直接要求林艾君:

刪除記事本中的貼文。
交代文章來源。

但是:

林艾君拒絕刪除,也拒絕交代文章來源。

所以我當時說得很直接:

這就是在替黑函代言。
林艾君就是在替黑函代言。

當時被放進大樓公務記事本的來歷不明文章

當時被放進大樓公務記事本的來歷不明文章,上半部
原始截圖|上半部
文章以住戶公共事務為題,對點交、建商、消防與裝修等事項提出大量評論。點圖看大圖。
當時被放進大樓公務記事本的來歷不明文章,下半部
原始截圖|下半部
其中談到室內裝修補申請,並出現「法律漏洞」「向天借膽」等文字。點圖看大圖。

其中有幾句,我到現在都記得

「如果建管處同意了,當然不太可能。」

「但是建管處如果要冒險走法律漏洞,可能會通過。」

「相信建管處不會向天借膽。」

連縣府建管處,都被寫進去了。

把後來真正發生的行政程序放回來看

依我當時掌握的資料與處理經過,後來實際出現的程序是:

有人檢舉沒有申請 → 縣府要求補申請 → 建商要補辦 → 程序後來卡住

既然沒有申請,那就補申請。

依法送件。

依法審查。

能不能通過,讓主管機關依法決定。

問題在於,當時大樓已經移交管委會。建商要把補申請程序送出去,需要管委會配合用印。

所以我回頭看這篇來歷不明文章,真正值得留下來的,不只是它寫了什麼,而是:

來源不明。

作者不明。

卻對特定個人、建商與主管機關做出大量指控。

而且被放進大樓公務記事本。

所以我當時才會把它定位為黑函

我當時把它定位為黑函,不是因為我不喜歡文章內容,也不是因為我不能接受不同意見。

而是因為它同時具有幾個特徵:

  • 作者不具名。
  • 來源不交代。
  • 內容對特定個人、建商與主管機關作出大量攻擊與指控。
  • 依我掌握的資料,其中不少內容我認為與事實不符,或至少沒有提出足以支撐其說法的依據。
  • 它不是私下傳閱,而是被放進大樓公務記事本。
  • 我要求刪除,沒有刪除。
  • 我要求交代來源,也沒有交代。

在這種情況下,我認為:這就是黑函。

而林艾君,是把這篇來歷不明文章傳入、放進大樓公務記事本的人。

所以我當時才會說:

林艾君就是在替黑函代言。

這裡也要分清楚:

我說林艾君是在替黑函代言,並不等於我在這裡直接認定她就是文章作者。

作者是誰,是另外一個問題。

但是:

誰把文章傳進來?
誰讓它進入大樓公務記事本?

這是可以分開看的。

然後,更值得注意的事情發生了

2024/03/02
我針對林艾君放入的文章使用「黑函」一詞,並明確表示「林艾君就是在替黑函代言」。
七天後
2024/03/09,我人生第一封後來那一系列匿名黑函正式出現。

這兩件事情是否具有作者上的因果關係,本文不作認定。

我只把日期、原件與當時的文字放在一起。

第二幕 · 按照收到的順序看黑函

先不要猜作者。先把黑函一份一份看完。

從這裡開始,我不把黑函重新分類成「家庭類」「學生類」「論文類」。我按照實際出現與目前能確認的順序往下排。每一份的詳細背景、圖片與分析,已經另有專頁;本頁以原圖+詳細連結為主。

匿名黑函原件閱覽|一封一封攤開看

你想看看,黑函究竟可以寫到什麼程度嗎?

我讀完其中一些內容,心裡曾經冒出四個字:「傷盡天良」。這是我的個人感受,至於是不是言過其實,不必只聽我說。

從家人、教會、住家,到學生、教學、論文。原件在這裡,逐封點開。讓大家看文字,也自己判斷。

從第一封黑函開始看 ↓
01
第一封黑函 · 2024/03/09

第一封:姓名寫錯,家人與教會卻寫進去了

第一封的開場就很特別:寄件者欄出現我媳婦的名字,內容攻擊的是我太太,文字又放入「東華大學教授」身分,最後把與大樓爭議沒有直接關係的花蓮市富安教會拉進來。

先看第一封。連我的姓名都寫錯;但家人、教會與教授身分,卻一樣沒有漏掉。這真的是在討論大樓公共事務嗎?

原件細節|第一封與後續的姓名寫法

第一封,把「施清祥」寫成「施清洋」。
第二封以後,反而寫回正確姓名。

我的正確姓名施清祥
第一封的寫法施清洋
第二封以後施清祥

依我整理與保存的黑函文字,第一封把我的名字「施清祥」寫成「施清洋」;後面的匿名材料,卻改用正確姓名。

我就好奇了。第一封為什麼要寫錯?是單純筆誤?還是怕有一天被追查,預先留個「我寫的不是施清祥」的說詞?我懷疑,會不會有人想替自己留下卸責的退路?

那第二封以後,怎麼又敢寫對了?是愈寫愈熟練?還是自認匿名身分不會曝光,覺得已經不用怕被追到?這也是我的猜測。

證據界線說清楚:上面關於「留後手」「卸責」「不怕曝光」的說法,全部是我的猜測,不是已查證的寫作動機。不同文件的姓名寫法有變化,也不能單憑這一點認定各封匿名黑函出自同一人。

截至本文更新,依我所知,仍沒有人出面承認自己撰寫這一系列匿名黑函。

沒有人承認,我就不替誰簽名。
寫錯的字留下來。
後來寫對的字,也留下來。
一封一封攤開,讓大家自己看。

第一封黑函:把家人、教會與東華大學教授身分拉進同一封文字
第一封黑函原件摘錄。點圖查看原圖。
打開第一封黑函|EP03 原件與分析
0203
第二封+第三封 · 教育部匿名檢舉前後兩次

第二、第三封:連「我們學生」都出現了

依我保存的資料,這一類匿名教育部檢舉前後送了兩次,因此在我整理的黑函順序中分別計入第二封與第三封。

第二封|匿名教育部檢舉第三封|再一次匿名送件

從大樓住戶的爭執,怎麼一路寫到大學裡的學生?教學網站、學生留言與近似「我們學生」的敘事,為什麼會進入匿名檢舉?

EP04相關原件:黑函如何從教學網站取材
EP04相關原件圖|教學網站、學生作業與留言成為材料。
EP04完整檢舉圖:學生資料與匿名檢舉
EP04完整檢舉圖|匿名檢舉使用近似「我們學生」的敘事。
圖像說明:EP04記錄的是前後兩次送件。以上兩張是EP04保存的相關原件/取材圖,本頁不以兩張圖片硬判哪一張分別對應第一次或第二次送件。
打開第二、第三封|EP04 兩次送件與原件分析
後續
摘錄
後續匿名黑函 · EP02保存材料

再往下寫:住家、監視器、停車與家人

這一組後續匿名材料,我目前不在本頁擅自編成「第四、第五、第六封」,因為封號與逐封收件日期仍應以原件為準。這裡只依EP02已保存的相關黑函原圖排列。

從社區公務寫到私人生活。住家、監視器、車輛、停車、大樓會議與家人都成為材料。這些文字,究竟是在說事情,還是在攻擊人?請直接點開截圖比較。

住家監視器相關黑函摘錄一
住家監視器|1
住家監視器相關黑函摘錄二
住家監視器|2
住家監視器相關黑函摘錄三
住家監視器|3
停車與住家周邊相關黑函摘錄一
停車/住家周邊|1
停車與住家周邊相關黑函摘錄二
停車/住家周邊|2
停車與住家周邊相關黑函摘錄三
停車/住家周邊|3
住家周邊相關黑函補充
住家周邊補充
大樓會議與家人相關黑函摘錄
大樓會議/家人
打開後續黑函|EP02 住家與私人生活原件
最後
已知
目前已知最後一份匿名黑函 · EP05

最後已知一封:學生論文與學術倫理

依我目前保存與掌握的資料,這是我所知道的最後一份匿名黑函。它把攻擊再往前推到學生碩士論文、相似度、「論文抄襲案」、學術誠信與學校聲譽。

連學生的碩士論文,也被拉進匿名檢舉。「論文抄襲案」是匿名材料裡的說法,不是本文認定的事實。要怎麼查證?原件請讀者自己看。

目前已知最後一份匿名黑函:以論文抄襲案一事為主旨
EP05黑函開場|以「論文抄襲案一事」向校長信箱投遞。點圖看原圖。
打開最後已知黑函|EP05 論文與學術倫理原件
我把原件攤在這裡,不是要讀者先相信我的形容。你覺得它只是意見?是匿名檢舉?還是有些文字已經超過一個人應該承受的程度?請看完材料,再作判斷。
我不替作者補姓名,也不替任何檢舉內容蓋上「屬實」的章。
好了,黑函先看到這裡。

從2024年3月9日第一封開始,一份、再一份、又一份,一直到我目前所知道的最後一份匿名黑函。詳細分析已經放在各自專頁;這一頁真正要往下追的,是另一個問題:

這些匿名材料,到底留下了哪些值得追問的線索?
第三幕 · 黑函留下的線索

我不宣布作者。我把最值得追問的線索一項一項排開。

線索一3月2日,我針對林艾君傳入的不具名文章,明確表示「林艾君是在替黑函代言」;七天後,3月9日,系列匿名黑函開始出現。
時間接續代表什麼?本文不先下結論,只把日期放在一起。
線索二我的原話沒有「認識傅崐萁/關係很好/權力壓人」。但是,這些描述已經出現在我保存的黃兆伸與律師的對話截圖中,後來又在2024年3月11日教育部匿名檢舉中出現相近說法。
我的原話、黃兆伸向律師的描述、教育部匿名檢舉,三層文字放在一起比對:這些新增說法究竟如何形成、又如何流轉?查看三層文字與原件對照
線索三第一封的姓名寫成「施清洋」,後續卻使用正確姓名「施清祥」。
為什麼?筆誤,還是另有原因?我可以提出猜測,但這並不能單獨證明作者、動機,或不同黑函是否出自同一人。查看姓名對照與我的猜測
線索四匿名材料掌握的資訊範圍很廣。
從家庭、教會、社區、住家,到學生、教學與論文。哪些資訊是公開可得?哪些需要知道去哪裡找?資訊來源本身值得追問。
線索五第一封黑函為什麼使用我媳婦的名字?
我不以此指認作者;我只把它當成一個資訊來源問題。
線索六教育部匿名檢舉不是一次,而是前後兩次。
為什麼匿名材料選擇近似「我們學生」的敘事位置?為什麼公開教學資料被取材後,成為學生受害敘事的一部分?
線索七大約六月底以後,我沒有再收到熟人轉寄給我的新匿名黑函。
這只是我能確認的接收範圍,不代表我能證明世界上從此沒有任何匿名材料。
核心文字比對

最值得看的三層文字:我的原話 → 黃兆伸與律師的對話截圖 → 匿名檢舉

第一層|我的原話

就我目前整理與掌握的多年紀錄,與後來「傅崐萁/權力壓人」敘事最直接相關的原始發言,是2023年9月25日12:56:

「我已經夠強大了,如果還是無法處理,我可以請更大的獅子找花蓮王出面。」

當天談的,是大樓公共設備、施工瑕疵,以及如何與建商協調後續修繕。我當時的意思是:先由我協助大樓與建商溝通、推動修繕;如果這樣仍然無法處理,我可以再請更有影響力的人出面協助協調,讓大樓的問題有機會得到解決。

我說的是請人協助大樓解決問題,不是請人利用權力壓迫別人。我的原話裡,沒有「我認識傅崐萁」、沒有「關係很好」、沒有「權力壓人」,也沒有「有管道壓迫別人」。這些差異,才是我要把三層文字放在一起比對的理由。

第二層|黃兆伸與律師的對話截圖

黃兆伸曾貼出的與律師對話截圖
截圖畫面上方顯示2024.01.02;本文不把畫面日期直接認定為實際貼進群組的日期。點圖看原圖。

在我保存的黃兆伸與律師的對話截圖中,黃兆伸向律師描述我時,出現以下說法:

「說自己很有錢很有實力,別人不可以對他有任何的意見」;「他說認識花蓮縣前縣長傅崐萁,會用權力來壓別人」。

第三層|2024年3月11日教育部匿名檢舉

2024年3月11日教育部匿名檢舉收文畫面
教育部收文畫面|2024/3/11。點圖看原圖。
匿名檢舉中出現「跟立委傅崐萁關係很好」「有管道來壓迫別人」,另有「別人比不過他」「看不起其他的人」等描述。
比較面向我的原始發言黃兆伸與律師的對話截圖3月11日匿名檢舉
人物/關係「找花蓮王出面」;沒有說認識、沒有說關係很好。「認識傅崐萁」「跟立委傅崐萁關係很好」
權力/壓迫沒有「權力壓人」或「管道壓迫別人」。「會用權力來壓別人」「有管道來壓迫別人」
人格評價前述原話沒有這套人格描述。「很有錢很有實力,別人不可以對他有任何的意見」「別人比不過他」「看不起其他的人」
我真正要問的,不是三段文字「剛好都提到同一個政治人物」。

真正值得比較的是:我的原話沒有「認識/關係很好/權力壓人」;但在我保存的黃兆伸與律師對話截圖裡,出現「認識」與「用權力壓人」的描述,而後續匿名檢舉又出現「關係很好」「有管道來壓迫別人」等相近說法。

如果匿名檢舉只是在轉述我的原話,為什麼它沒有回到我的原句?

這個問題值得問;但它能不能單獨證明作者是誰?不能。

匿名檢舉所附「學生材料」

教育部匿名檢舉所附公開教學網站學生留言資料
檢舉附件線索|公開教學網站上的學生留言被擷取後,成為檢舉材料之一。

這裡我只留下兩個可驗證事項:檢舉文字以「我們學生」陳述;所附學生資料之一來自公開網站。單靠這張附件,不能證明匿名檢舉人一定是學生,也不能證明畫面中的任何學生就是檢舉人。

第四幕 · 黑函停了,事情沒有結束

匿名黑函逐漸退場;接下來,住戶具名檢舉進場

大約六月底以後,我沒有再收到住戶、同事、朋友或其他認識我的人轉寄給我的新匿名黑函。

如果事情到這裡結束,那麼這段歷史也許就只是:2024年3月至6月,我遭遇過一系列匿名攻擊。

但是,事情沒有結束。

接下來,事情的形式開始改變。

前一階段

匿名黑函。

沒有具名責任主體,但材料一路從家庭、社區、教會、學生、教學走到論文與學術。

後一階段

黃兆伸與林艾君夫妻具名陳情/檢舉。

這裡所指的是後續具名向東華提出相關陳情、檢舉的兩位社區住戶。他們與我的直接關係是大樓住戶與管委會主委,並不是我的學生、學生家長或大學同事。依我整理的具名文件,後續訴求也涉及要求學校調查、處理,乃至不續聘或解聘。

我要把界線畫清楚:不能因為後來有人具名,就倒推前面的匿名黑函一定是同一個人所寫。時間先後不是作者證明。

但是,前後兩個階段本來就值得放在一起看。真正值得比較的是:

  • 匿名階段出現過的題材,後來是否繼續出現?
  • 匿名階段使用過的事件與材料,後來是否進入具名文件?
  • 原本的負面敘事,後來是否以具名方式繼續被送進機關與學校?

後續可確認的具名送件者

依我目前整理的這一系列相關文件,後續可確認具名向東華大學提出相關陳情、檢舉者,包括黃兆伸與林艾君。兩人為夫妻;但夫妻關係本身不是匿名作者證據。

到了2025年3月前後,兩人均有向東華大學提出具名陳情/檢舉,內容包括要求校方調查、處理、懲處,以及不再聘任或解聘等方向。這些是送件人的主張與訴求,不等於校方或法院已經認定為事實。

兩份具名文件,又留下另一個差異

比較項目黃兆伸 A稿(EP29)林艾君 B稿(EP34)
具名向東華提出陳情/檢舉有有
要求東華調查、處理或懲處有有
要求不續聘/不再聘任/解聘方向有有
前1、2頁主動談匿名黑函未見特別提出有
前1、2頁特別否認自己是黑函作者/投遞者未見有
要求東華提出我指控其為黑函作者的證據未見有
要求調查匿名投訴案件前兩頁未見有

黃兆伸 A稿

前1、2頁:未見特別提出

重點在要求調查、處理、懲處,以及不再聘任/解聘方向。

林艾君 B稿

前1、2頁:主動提出

主動把匿名黑函問題列入陳情,否認相關身分,要求東華提出證據並調查匿名投訴。

我的問題:同樣是具名向東華大學提出重大陳情/檢舉,為什麼兩份文件前1、2頁對「匿名黑函」的處理方式如此不同?

這個差異值得比較;但能不能單靠它證明作者?不能。
完整時間軸

從大樓公共事務,到匿名,再到具名

2023/1/1起
第一屆管委會成立後,我持續對公共事務提出質疑、監督、檢視、糾正與建言。我認為後續衝突可能與這段背景有關;這是我的觀察,不是已證明因果。
2024/3/2
林艾君傳入一篇作者未具名文章;我當天使用「黑函」一詞,並說「林艾君就是在替黑函代言」。
2024/3/9
依我目前保存的時間線,第一封系列匿名黑函出現。第一封將我的姓名「施清祥」寫成「施清洋」。
第二封以後
依我保存的文字比對,後續匿名材料改用正確姓名「施清祥」。這是可比較的寫法差異,不足以認定作者或其動機。
之後
第二封、第三封:教育部匿名檢舉前後兩次;學生、教學網站與「我們學生」敘事進場。
3月至6月底
其他匿名材料陸續出現,涉及住家、監視器、車輛、停車、大樓會議、家庭互動等。
目前已知最後一份
EP05:學生碩士論文、相似度、「論文抄襲案」、學術倫理與校譽。
約6月底後
我沒有再收到熟人轉寄的新匿名黑函。這是我的接收範圍,不等於能證明外界再無任何匿名材料。
其後
住戶具名陳情/檢舉進場。事情從匿名材料逐漸轉向具名文件與正式行政程序。
2025/3前後
依目前整理,黃兆伸與林艾君均有具名向東華大學提出相關陳情/檢舉,並包含要求處理、懲處、不再聘任或解聘等訴求。
這是一條時間線。不是本文據此宣告的因果鏈,也不是作者身分判決。
證據邊界

能確認什麼?可以比較什麼?又不能據此認定什麼?

第一層|可直接確認

  • 各原件、截圖與文件實際寫了什麼。
  • 3月2日未具名文章及我的當日回應。
  • 3月9日第一封系列匿名黑函。
  • 教育部相關匿名檢舉前後兩次。
  • 後續匿名材料涉及的主題與原件。
  • 依目前資料,EP05是我所知道的最後一份匿名黑函。
  • 後續黃兆伸與林艾君均曾具名向東華提出相關陳情/檢舉。

第二層|可以比較

  • 3月2日、3月9日及後續材料的時間接續。
  • 第一封的「施清洋」與後續「施清祥」的姓名寫法差異;是否同一人、為何改寫,應另外查證。
  • 我的原話、黃兆伸與律師的對話截圖、匿名檢舉三層文字。
  • 匿名材料所使用資訊的來源與範圍。
  • 匿名階段與後來具名階段的題材、材料與敘事是否重合。
  • A稿與B稿對匿名黑函問題的處理方式。

第三層|目前不能據此認定

  • 不能只因文字相似就認定匿名作者。
  • 不能只因姓名拼法變化,就認定作者是誰、動機是「留後手」,或後續每封都出自同一人。
  • 不能只因時間接近就寫成因果。
  • 不能只因夫妻關係就認定共同撰寫或共同策劃。
  • 不能因後來有人具名,就倒推前面的匿名材料一定出自同一人。
  • 不能因A稿、B稿反應不同,就單獨證明匿名作者。

有原件的,我放原件;有日期的,我放日期;有原話的,我放原話;能比對的,我比對;不知道的,我不補;證據走不到的地方,我不替它走。

原件與全文

想自己判斷,完整紀實都在這裡

結尾

證據,就是證據

這篇真正要記錄的,不只是「作者是誰」。

更大的問題是:

一場大樓公共事務衝突,如何一路走到 匿名黑函 → 作者線索 → 匿名退場 → 住戶具名檢舉 → 大學行政程序。

我仍然不宣布黑函作者。

我有我的判斷、有我的疑問,也有整理多年資料後形成的看法;但是,判斷不是證據,懷疑不是認定。

黑函可以匿名。

第一封的名字寫錯,後面的名字卻寫對。這兩種寫法都留在文件裡;我可以懷疑原因,但不能把猜測當成作者身分的證明。

但是文字會留下來。時間會留下來。資料從哪裡來,也會留下來。

匿名黑函逐漸退出我的視線之後,具名文件同樣留下來。

所以,我不替黑函補作者。
我不替時間補因果。
我也不因為後來有人具名,就把前面的匿名材料倒推給任何人。

證據走到哪裡,我就寫到哪裡。
證據走不到的地方,我不替它走。

證據不需要我替它說話。
它就在這裡。

有原件的,我放原件。

有日期的,我放日期。

證據走不到的地方,我不替它走。

SCHEECloud|黑函作者探索
最後更新:2026-10-08|本頁以原件、時間與文件差異為核心,不替匿名材料補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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