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己訂「法規」,再拿自己訂的「法規」指控我沒遵守;然後刑事提告背信、向縣府檢舉、再提民事求償
沒有提案、沒有表決、沒有通過。一條未經區權會表決通過的文字,只因被第一屆自行寫進「規約」,就被當成「法規」要求我遵守;接著拿來刑事提告背信、向花蓮縣政府檢舉,再提民事求償。這一篇只追最前面的問題:這條文字,到底是哪一次區權會提案、表決並通過的?
本篇依第一屆兩次區分所有權人會議紀錄、第一屆發布之住戶規約,以及其後刑事告訴、縣府陳情與民事書狀所作之紀實整理與評論。
本篇核心不是先爭論「開了幾次會」,而是先追問:被反覆拿來指控我的「每一~二個月召開一次管委會」這句文字,究竟有沒有經過提案、表決與通過,取得規約效力。
對方反覆拿「每一~二個月召開一次管委會」這一句,直接往「違反規約」上扣。
接著再往下接:
沒有合法決議。
沒有合法程序。
擅自決定。
黑箱作業。
規避監督。
然後拿來刑事提告背信、向花蓮縣政府檢舉,再放進民事訴訟要求我賠償。
他們一直問
你為什麼沒有照這一條「規約」做?我先問
這一條,到底是哪一次區權會提案、表決、通過的?先證明這是一條有效規約,再來拿它說別人違反規約。
我把第一屆的原始文件一張一張攤開。
結果看到的是:沒有提案、沒有表決、沒有通過;可是會後發布的「規約」裡,它卻出現了。
一、先回到最前面:買房時,沒有完成規約草約的簽署同意程序
本大樓買賣時,並沒有由承受人就規約草約完成簽署同意的程序。
所以我根本不需要去爭「建商手上到底有沒有一份草約」、「草約是哪一版」、「文字從哪裡抄來」。
法律要求的是:規約草約要「經承受人簽署同意後」,在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正式訂定規約前,才視為規約。
所以,「建商有一份文件」不是答案。
有沒有簽署同意,才是答案。
二、111年10月29日:第一次區權會,開議門檻用的是三分之二
第一屆第一次區分所有權人會議由建商方面召集。會議紀錄記載:全社區77戶,出席70戶;並明白寫著,當時所採的開議門檻是三分之二。
當天不是沒有討論規約。
有,而且改了很多條。
但是會議到了最後,第一屆自己的會議紀錄寫下:
因表決人數不足,無法達到四分之三,決議無效。本次規約不送花蓮縣政府核備;由管理委員會擬定規約後,擇期另開區分所有權人會議,經住戶表決通過後再實施。
這一句其實已經把程序說完了。
第一屆自己都知道:管委會把字打進文件,不等於規約就成立。
三、112年2月11日:只來39戶,開議門檻卻突然變成二分之一
時間往後走三個多月。
112年2月11日,第一屆召開第二次區分所有權人會議。
這一次,全體仍然是77戶。
出席:39戶。
比例:50.649%。
而會議紀錄竟然改寫成:
「合於本公寓大廈規約之規定開議額數:二分之一。」
這裡我先不急著下結論。
我只問:
111年10月29日,為什麼是三分之二?
112年2月11日,為什麼突然變成二分之一?
把法定三分之二改成二分之一的那一條「規約」,在2月11日以前究竟是哪一次區權會通過的?
法律原則上要求區分所有權人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只有「規約另有規定」時,才可能另依規約。
問題於是變得很簡單:
如果規約本身都還沒有合法成立,怎麼先拿它來把開會門檻改掉?
四、2月11日真正送進區權會表決的,是18項
這一次會議紀錄做得非常詳細。
它不是模糊寫一句「規約修訂通過」。
它直接列:
共計18項增設修訂內容。
條號在哪裡。
現行條文是什麼。
增設修訂成什麼。
幾票贊成。
幾票反對。
有沒有通過。
一項一項都有。
其中最接近「管委會開會」的,是:
第三章第一條第五項。
它表決的是:
由主任委員召集、推派主席、委員過半數出席、提案經出席委員過半數同意。
注意。
表決的是第五項。
不是第四項。
更沒有表決:
「委員會每一~二個月舉行一次。」
五、可是2月11日發布的「規約」裡,第四項卻出現了
現在把會議紀錄放旁邊。
再把2月11日以後發布的《三銳首富大廈住戶規約》拿出來。
首頁自己留下的修訂紀錄是:
而2月11日會議紀錄自己也明白記載:這份規約在112年2月5日已經由第一屆管委會第四次、第五次會議「增設修訂」,之後才送進區權會。
再翻到第三章第一條。
所以現在文件自己形成了一個再簡單不過的對照:
112年2月11日區權會表決紀錄
18項。沒有第四項「每二個月舉行一次」。112年2月11日後發布的規約
第三章第一條第四項:「委員會每一~二個月舉行一次。」卻被自行寫進「規約」,再拿來說我違法。
我甚至不需要追它究竟從哪裡抄來。
內政部範本也好。
建商文件也好。
其他社區也好。
來源不是重點。效力才是重點。
一句文字不會因為被打進一份檔名叫「規約」的Word檔,就自動取得規約效力。
更不會因為用了幾年、大家看習慣了,就能把當初沒有發生的提案與表決,倒過來補成曾經發生。
六、然後,這一條開始變成一把「萬用鑰匙」
如果事情只停在文件裡,我甚至不會寫這一篇。
真正荒謬的是:
就是這一句,後來被一路拿去說我違法。
刑事
背信告訴裡,直接把「依住戶規約每1~2個月應召開管委會會議,卻未召開」列為告訴內容,再接中保、影印機、總幹事、修繕等「未經管委會決議」指控。
縣府檢舉
再向花蓮縣政府陳情,主張管理委員會「未依社區規約召開委員會議」,再往違反《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的方向推。
民事
最後進入115年度花簡字第193號,再把「沒有開會」擴張成程序違法、擅自決定、黑箱、規避監督,最後要求我賠償。
七、到了民事,一句「沒有開會」長成了18種負面定性
如果只看書狀,會以為我做了十八件不同的壞事。
可是把文字全部攤開,再往前追,會看到大量定性其實都圍繞同一條主線反覆擴張:
- 未召開管委會會議
- 不召開管委會會議
- 未召開正式管委會會議
- 長達一年未召開管委會會議
- 未公告會議紀錄
- 未召開正式管委會會議並公告會議紀錄
- 違反規約不開會
- 未經合法決議
- 未經合法程序
- 未經正常程序
- 未經正當程序
- 未經合法程序擅自處理公共事務
- 擅自自行處理事項
- 擅自決定事項
- 以個人意志取代全體區權人共同決策程序
- 單一主委自行決定
- 規避區分所有權人監督
- 資訊不透明
十八個句子。
看起來像十八件事。
但很多最後都繞回同一個起點:
「你沒有按照我們所稱的規約,每一~二個月開一次會。」
然後開始往外長:
指控變多了,不代表事實變多了。
同一個前提換十八種難聽的說法,也不會讓那個前提突然取得法律效力。
八、中保、影印機、總幹事、修繕,全部都可以用這把鑰匙開
最方便的地方就在這裡。
只要先把「沒有開會」放在最前面,後面的每一件公共事務都能接上。
沒有開會 → 沒有合法決議 → 擅自處理 → 黑箱 → 造成損害。
中保解約:沒有開會,所以擅自。
影印機:沒有開會,所以擅自簽約。
總幹事:沒有開會,所以擅自聘任。
修繕:沒有開會,所以擅自決定。
延長修繕:沒有開會,所以沒有程序。
公共支出:沒有開會,所以黑箱。
主任委員:沒有開會,所以單一主委、規避監督、資訊不透明。
一把鑰匙。
什麼門都能開。
問題是:這把鑰匙本身,先找不到表決的出生證明。
九、自己訂一條「法規」,再拿自己訂的「法規」指控我沒遵守
我不需要替任何人做心理診斷。
文件本身已經說得夠清楚。
要拿「規約」要求別人,當然可以。
但在指控別人「沒有遵守法規」以前,至少先回答:
你拿來要求我的那一條,到底有沒有經過應有程序?
有沒有提案?
有沒有表決?
有沒有票數?
有沒有通過決議?
如果這些全部找不到,卻只因為第一屆自己把一句文字寫進「規約」,就把它當成具有拘束力的法規,再反過來指控我沒有遵守,事情就變得非常荒謬。
自己先訂一條「法規」,再拿自己訂的「法規」,指控我沒有遵守「法規」。
然後呢?
刑事:拿這一條作為理由,對我提出背信刑事告訴。
縣府:拿這一條向花蓮縣政府檢舉我「未依規約召開管委會」。
民事:再把這一條放進民事求償,往外擴張成未經程序、擅自決定、黑箱、規避監督,最後要求我賠償。
自己先訂出一條所謂「法規」,再拿自己訂的「法規」指控我沒有遵守;接著拿來刑事提告背信、向花蓮縣政府檢舉,再放進民事訴訟要求我賠償。
真正該先被檢驗的,不是我有沒有遵守這一句。
而是這一句,憑什麼先被當成有規約效力的「法規」?
十、十八種罪名先放旁邊:先把這條「規約」的出生證明拿出來
這場訴訟可以寫109頁。
可以再把「沒開會」換成十八種說法。
也可以把中保、影印機、總幹事、修繕、公設、財務全部接上去。
但是只要最前面的規範基礎沒有站穩,後面的推論就全部必須重新檢驗。
到底是哪一次區權會通過的?
2月11日的會議紀錄就在這裡。
18項。
一項一項列得清清楚楚。
沒有這一條。
可是2月11日後發布的規約裡,
它出現了。
幾年後,就是這一句,開始被拿來:
刑事告我。
向縣府檢舉我。
民事再要求我賠錢。
然後再把一句「沒有開會」,加工成十八種負面定性。
沒有提案。
沒有表決。
沒有通過。
只因被自行寫進「規約」,就被當成可以反覆指控別人「違法」的萬用鑰匙。
欲加之罪,何患無辭。
但法律不是誰把字打進Word檔,誰就能自己創造法律。
更不是同一件事換十八種難聽的說法,就能把一條沒有表決通過的文字,硬生生變成有效規約。
先證明這一條取得規約效力。
再來拿它指控任何人違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