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拆箱|退群求償支線 第11篇

證據4:整理一百件案件,是證明退群不法,還是想污染法官心證?

文件來了,就看文件;程序來了,就走程序;對方想上場,我就把燈打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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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拆箱|退群求償支線 第11篇|上方梗圖|證據4:整理一百件案件,是證明退群不法,還是想污染法官心證?
本篇刀口證據4:整理一百件案件,是證明退群不法,還是想污染法官心證?。把文件放回日期、頁碼與侵權構成要件裡檢驗。
公開說明

本文引用之訴訟文件,僅供檢驗本案訴訟主張、證據內容、損害計算與法律要件之關聯性。

涉及個資、地址、電話、戶號、樓層、LINE暱稱、頭像、親屬資料、醫療內容、簽名、印章、條碼、QR code、連結及非必要第三人資訊,均已遮蔽。

本文不以網路輿論取代法院判斷;本文只做一件事:把訴狀放回文件、日期、頁碼、損害計算與侵權構成要件裡檢驗。

本文不逐案評論清單內其他案件,僅檢驗該清單是否足以證明本案退群行為構成侵權。

本篇導覽

再來,繼續拆箱。

這次看證據4。

標題寫得很壯觀:施清祥提告之案件全部皆駁回及不起訴。

然後底下列了一大串。

刑事案件。

民事案件。

不起訴。

駁回。

再議駁回。

還有人次計算。

甚至連跟本案原告不相干的人,也被放進去。

我看完只想問一句:這跟本案有什麼關係?

本案不是在問:被退出LINE社群,是否構成不法侵害嗎?

本案不是在問:被退出LINE社群後,哪一個法律上權利受損嗎?

本案不是在問:原告是否真的有可賠償損害,以及損害跟退群之間有沒有因果關係嗎?

那列我提過多少案、多少不起訴、多少駁回,是要證明什麼?

證明我很壞?

證明我很愛告人?

證明法官應該先討厭我?

如果是這樣,那我就懂了。

這不是證明退群不法。

這是在塑造人物設定。

一、證據4不是證據,是人物醜化表

我先講白一點。

這份證據4,看起來像證據清單。

但我怎麼看,都像是人物醜化表。

它不是在回答:退群哪裡不法?

它不是在回答:原告哪一個權利被侵害?

它也不是在回答:損害如何發生?

它更不是在回答:退群與損害之間的因果關係在哪裡?

它真正想傳達的訊息是:你看,施清祥告很多人;施清祥很多案子不起訴;施清祥很多案子被駁回;施清祥浪費司法資源;施清祥是麻煩製造者。

這就是它的功能。

不是證明本案。

是污染心證。

二、證據4已經變成固定範本

更有趣的是,證據4不是第一次出現。

它幾乎已經變成固定範本。

在他們許多刑事、民事書狀裡,最後都會放上這一套:

施清祥提很多告。

施清祥濫訴。

施清祥浪費司法資源。

施清祥案件都不起訴、都駁回。

施清祥就是麻煩人物。

看久了,我突然有一種熟悉感。

很像我們小時候寫作文。

結尾一定要來一段:我們要反攻○○,消滅○○○○,解救○○苦難同胞,實現○○主義。

有沒有?

懂的人就懂。

不懂的人,可以去查一下。

那是我們那個年代的教育語氣。

不管前面作文題目是什麼,最後都可以硬接回那幾句。

今天寫春遊,也能接。

明天寫我的志願,也能接。

後天寫一件難忘的事,還是能接。

而證據4就是這種東西。

不管本案在吵什麼。

退群也好。

個資也好。

名譽也好。

醫療資料也好。

最後都要接回:施清祥濫訴、施清祥浪費司法資源、施清祥很壞。

像固定結尾。

像書狀界的作文八股。

問題是,這不是作文比賽。

這是民事訴訟。

法院不是看誰最會背標語。

法院要看的是:本案行為是什麼?本案不法在哪裡?本案權利侵害在哪裡?本案損害如何發生?本案因果關係如何連接?

如果這些回答不出來,再多固定結尾都沒有用。

證據4再厚,也只是把舊標語重新抄一次。

不是證明。

是口號。

不是本案要件。

是人物醜化模板。

三、長期下來,特定印象就被植入

長期下來,這種固定模板最可怕的地方,不是它本身有多高明。

而是它會反覆出現。

一次。

兩次。

十次。

幾十次。

每一案都放。

每一份書狀都塞。

每一次都把同一個印象往法官面前推:施清祥很愛告人、施清祥濫訴、施清祥浪費司法資源、施清祥就是麻煩人物。

久了,特定印象就被植入。

不需要證明。

只需要重複。

不需要論證。

只需要出現。

這就是它真正危險的地方。

它不是在解釋本案。

它是在塑造背景。

它不是在回答法律要件。

它是在製造一個預設:這個人很糟糕。

所以,我才要拆。

我不讓這種模板安靜躺在卷宗裡。

我不讓它變成背景音。

我不讓它用重複取代證明。

你說我濫訴,可以。

請一案一案講。

你說我浪費司法資源,可以。

請一件一件證明。

你說我提告都不成立,可以。

請把每一件的前因、指控內容、檢方理由、法院理由全部攤開。

不要用一張大表,把所有東西打包成一個印象。

那不是法律。

那是洗腦。

長期反覆。

同一模板。

同一標籤。

同一人物設定。

這就是現代版「曾參殺人」。

而我現在做的事,就是把那個模板拿起來。

翻到背面。

讓大家看清楚:它不是證據。

它是印象工程。

四、列一百件,也不能補第一關

我再粗暴一點。

就算他列一百件、兩百件、三百件,那又如何?

本案第一關還是一樣:退群哪裡不法?

第二關還是一樣:哪一個法律上權利受損?

你列我提告幾件,不能證明退群不法。

你列我幾件不起訴,不能證明你有權永久待在LINE社群。

你列我幾件駁回,不能證明LINE社群是法定唯一資訊管道。

你列我幾件再議駁回,不能證明你被退出社群後喪失區分所有權人權利。

這些完全不是同一件事。

所以我才說:這種清單跟本案法律要件搭不上。

它只是旁邊放煙霧。

煙霧很大。

但煙霧不是證據。

五、不起訴或駁回,不等於我濫訴

再來,對方很喜歡把不起訴、駁回,直接包裝成我濫訴。

這邏輯也很粗。

不起訴,是檢察官的判斷。

駁回,是法院對該案程序或實體的處理。

但不起訴或駁回,不會自動等於告訴人濫訴。

也不會自動等於告訴人惡意。

更不會自動等於告訴人以後在所有案件裡都該被貼上濫訴標籤。

如果對方要主張我某一案是濫訴,就請回到那一案。

哪一案?

哪一個事實?

哪一個主觀惡意?

哪一個濫用訴權的要件?

不要把結果簡化成:沒有起訴,所以你濫訴。

這太粗糙。

不是法律論證。

只是標籤。

六、花蓮這種氛圍,我後面會一一拆

我也可以先講。

這些不起訴,我後面會一一拆。

為什麼我提告?

告的是什麼?

對方做了什麼?

檢察官怎麼不起訴?

不起訴理由能不能禁得起檢驗?

是不是有案子連被告都沒有傳喚?

是不是有幾千頁資料、近百份訴狀,最後被打包式處理?

是不是有些不起訴書根本看不出來如何逐項交代理由?

這些我後面都會慢慢掀開。

不急。

我會一案一案看。

一頁一頁拆。

但那是後面的章節。

這一篇先不細講。

因為我不讓對方帶著我模糊焦點。

本案現在要看的,不是我以前提告幾件。

本案要看的,是:退群哪裡不法?退群造成哪一個法律上權利受損?

七、結論:證據4跟本案無關,除非目的就是醜化我

所以證據4,我先這樣評價:它跟本案求償要件沒有直接必要關係。

它不能證明退群不法。

不能證明權利受損。

不能證明損害。

不能證明因果關係。

它真正能做的,就是塑造一個印象:施清祥很愛告人、施清祥濫訴、施清祥浪費司法資源、施清祥是壞人。

如果這就是目的,那我看懂了。

但我不會讓它混進法律要件裡。

你要打濫訴,以後我會一件一件拆給你看。

我為什麼告。

我告什麼。

檢方如何不起訴。

不起訴理由能不能被檢驗。

但本案這裡,先回到最基本:退群哪裡不法?哪個權利受損?

這兩句還是沒有答案。

所以證據4再厚,也只是一本人物醜化名冊。

不是本案求償證據。

下一篇,我繼續拆。

因為對方拿出來的東西越多,破口就越多。

而我現在最不怕的,就是文件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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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拆箱|退群求償支線 第11篇|結尾梗圖|證據4:整理一百件案件,是證明退群不法,還是想污染法官心證?

文件來了,就看文件。

程序來了,就走程序。

然後,訴諸陽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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