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據4:整理一百件案件,是證明退群不法,還是想污染法官心證?
文件來了,就看文件;程序來了,就走程序;對方想上場,我就把燈打開。

本文引用之訴訟文件,僅供檢驗本案訴訟主張、證據內容、損害計算與法律要件之關聯性。
涉及個資、地址、電話、戶號、樓層、LINE暱稱、頭像、親屬資料、醫療內容、簽名、印章、條碼、QR code、連結及非必要第三人資訊,均已遮蔽。
本文不以網路輿論取代法院判斷;本文只做一件事:把訴狀放回文件、日期、頁碼、損害計算與侵權構成要件裡檢驗。
本文不逐案評論清單內其他案件,僅檢驗該清單是否足以證明本案退群行為構成侵權。
本篇導覽
再來,繼續拆箱。
這次看證據4。
標題寫得很壯觀:施清祥提告之案件全部皆駁回及不起訴。
然後底下列了一大串。
刑事案件。
民事案件。
不起訴。
駁回。
再議駁回。
還有人次計算。
甚至連跟本案原告不相干的人,也被放進去。
我看完只想問一句:這跟本案有什麼關係?
本案不是在問:被退出LINE社群,是否構成不法侵害嗎?
本案不是在問:被退出LINE社群後,哪一個法律上權利受損嗎?
本案不是在問:原告是否真的有可賠償損害,以及損害跟退群之間有沒有因果關係嗎?
那列我提過多少案、多少不起訴、多少駁回,是要證明什麼?
證明我很壞?
證明我很愛告人?
證明法官應該先討厭我?
如果是這樣,那我就懂了。
這不是證明退群不法。
這是在塑造人物設定。
一、證據4不是證據,是人物醜化表
我先講白一點。
這份證據4,看起來像證據清單。
但我怎麼看,都像是人物醜化表。
它不是在回答:退群哪裡不法?
它不是在回答:原告哪一個權利被侵害?
它也不是在回答:損害如何發生?
它更不是在回答:退群與損害之間的因果關係在哪裡?
它真正想傳達的訊息是:你看,施清祥告很多人;施清祥很多案子不起訴;施清祥很多案子被駁回;施清祥浪費司法資源;施清祥是麻煩製造者。
這就是它的功能。
不是證明本案。
是污染心證。
二、證據4已經變成固定範本
更有趣的是,證據4不是第一次出現。
它幾乎已經變成固定範本。
在他們許多刑事、民事書狀裡,最後都會放上這一套:
施清祥提很多告。
施清祥濫訴。
施清祥浪費司法資源。
施清祥案件都不起訴、都駁回。
施清祥就是麻煩人物。
看久了,我突然有一種熟悉感。
很像我們小時候寫作文。
結尾一定要來一段:我們要反攻○○,消滅○○○○,解救○○苦難同胞,實現○○主義。
有沒有?
懂的人就懂。
不懂的人,可以去查一下。
那是我們那個年代的教育語氣。
不管前面作文題目是什麼,最後都可以硬接回那幾句。
今天寫春遊,也能接。
明天寫我的志願,也能接。
後天寫一件難忘的事,還是能接。
而證據4就是這種東西。
不管本案在吵什麼。
退群也好。
個資也好。
名譽也好。
醫療資料也好。
最後都要接回:施清祥濫訴、施清祥浪費司法資源、施清祥很壞。
像固定結尾。
像書狀界的作文八股。
問題是,這不是作文比賽。
這是民事訴訟。
法院不是看誰最會背標語。
法院要看的是:本案行為是什麼?本案不法在哪裡?本案權利侵害在哪裡?本案損害如何發生?本案因果關係如何連接?
如果這些回答不出來,再多固定結尾都沒有用。
證據4再厚,也只是把舊標語重新抄一次。
不是證明。
是口號。
不是本案要件。
是人物醜化模板。
三、長期下來,特定印象就被植入
長期下來,這種固定模板最可怕的地方,不是它本身有多高明。
而是它會反覆出現。
一次。
兩次。
十次。
幾十次。
每一案都放。
每一份書狀都塞。
每一次都把同一個印象往法官面前推:施清祥很愛告人、施清祥濫訴、施清祥浪費司法資源、施清祥就是麻煩人物。
久了,特定印象就被植入。
不需要證明。
只需要重複。
不需要論證。
只需要出現。
這就是它真正危險的地方。
它不是在解釋本案。
它是在塑造背景。
它不是在回答法律要件。
它是在製造一個預設:這個人很糟糕。
所以,我才要拆。
我不讓這種模板安靜躺在卷宗裡。
我不讓它變成背景音。
我不讓它用重複取代證明。
你說我濫訴,可以。
請一案一案講。
你說我浪費司法資源,可以。
請一件一件證明。
你說我提告都不成立,可以。
請把每一件的前因、指控內容、檢方理由、法院理由全部攤開。
不要用一張大表,把所有東西打包成一個印象。
那不是法律。
那是洗腦。
長期反覆。
同一模板。
同一標籤。
同一人物設定。
這就是現代版「曾參殺人」。
而我現在做的事,就是把那個模板拿起來。
翻到背面。
讓大家看清楚:它不是證據。
它是印象工程。
四、列一百件,也不能補第一關
我再粗暴一點。
就算他列一百件、兩百件、三百件,那又如何?
本案第一關還是一樣:退群哪裡不法?
第二關還是一樣:哪一個法律上權利受損?
你列我提告幾件,不能證明退群不法。
你列我幾件不起訴,不能證明你有權永久待在LINE社群。
你列我幾件駁回,不能證明LINE社群是法定唯一資訊管道。
你列我幾件再議駁回,不能證明你被退出社群後喪失區分所有權人權利。
這些完全不是同一件事。
所以我才說:這種清單跟本案法律要件搭不上。
它只是旁邊放煙霧。
煙霧很大。
但煙霧不是證據。
五、不起訴或駁回,不等於我濫訴
再來,對方很喜歡把不起訴、駁回,直接包裝成我濫訴。
這邏輯也很粗。
不起訴,是檢察官的判斷。
駁回,是法院對該案程序或實體的處理。
但不起訴或駁回,不會自動等於告訴人濫訴。
也不會自動等於告訴人惡意。
更不會自動等於告訴人以後在所有案件裡都該被貼上濫訴標籤。
如果對方要主張我某一案是濫訴,就請回到那一案。
哪一案?
哪一個事實?
哪一個主觀惡意?
哪一個濫用訴權的要件?
不要把結果簡化成:沒有起訴,所以你濫訴。
這太粗糙。
不是法律論證。
只是標籤。
六、花蓮這種氛圍,我後面會一一拆
我也可以先講。
這些不起訴,我後面會一一拆。
為什麼我提告?
告的是什麼?
對方做了什麼?
檢察官怎麼不起訴?
不起訴理由能不能禁得起檢驗?
是不是有案子連被告都沒有傳喚?
是不是有幾千頁資料、近百份訴狀,最後被打包式處理?
是不是有些不起訴書根本看不出來如何逐項交代理由?
這些我後面都會慢慢掀開。
不急。
我會一案一案看。
一頁一頁拆。
但那是後面的章節。
這一篇先不細講。
因為我不讓對方帶著我模糊焦點。
本案現在要看的,不是我以前提告幾件。
本案要看的,是:退群哪裡不法?退群造成哪一個法律上權利受損?
七、結論:證據4跟本案無關,除非目的就是醜化我
所以證據4,我先這樣評價:它跟本案求償要件沒有直接必要關係。
它不能證明退群不法。
不能證明權利受損。
不能證明損害。
不能證明因果關係。
它真正能做的,就是塑造一個印象:施清祥很愛告人、施清祥濫訴、施清祥浪費司法資源、施清祥是壞人。
如果這就是目的,那我看懂了。
但我不會讓它混進法律要件裡。
你要打濫訴,以後我會一件一件拆給你看。
我為什麼告。
我告什麼。
檢方如何不起訴。
不起訴理由能不能被檢驗。
但本案這裡,先回到最基本:退群哪裡不法?哪個權利受損?
這兩句還是沒有答案。
所以證據4再厚,也只是一本人物醜化名冊。
不是本案求償證據。
下一篇,我繼續拆。
因為對方拿出來的東西越多,破口就越多。
而我現在最不怕的,就是文件多。

文件來了,就看文件。
程序來了,就走程序。
然後,訴諸陽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