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察官,你到底是在偵辦犯罪,還是在製造災難?第1篇源頭:理由欄

第一篇|不起訴,不代表理由欄可以用官方認證捅我一刀

115偵20、41不起訴書後遺症:沒有調查必要,沒有調查,沒有確定證據,資料還是錯誤;與犯罪無關、對我不利的文字,如何變成下一把刀

這一篇不是在爭不起訴結論。這一篇是在問:不起訴書理由欄,憑什麼留下足以攻擊人民的官方文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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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系列時間軸

  1. 起點理由欄留下刀
  2. 3/23第一次聲請
  3. 3/30補充理由
  4. 4/13正式聲請
  5. 5/4查明收文
  6. 5/7流程回覆
  7. 5/8太極回函
  8. 5/13具體追問
  9. 6/28再送一次
本篇對應:起點。先看不起訴書理由欄本身。後面所有正式聲請、補充理由、打太極與沉默,都是從這裡開始。

手機先讀這段

不起訴,我接受。

我不能接受的是:理由欄留下與犯罪結論無直接必要關聯、沒有完整調查、沒有明確證據,卻足以被教評會和民事程序拿去攻擊我的官方文字。

這不是罵人。這是在問權力界線。

本篇導覽

  1. 先看不起訴書本身
  2. 先看對方告我什麼
  3. 檢察官自己寫下的證據標準
  4. 從沒有積極證據跳到擅自翻拍
  5. 個資法第2條不是保密令
  6. 第11點不是拿來綁被檢舉當事人的
  7. 校方單方文件不是積極證據
  8. 三罪不成立,理由欄卻留下六刀
  9. 檢察官理由欄成為教評會不利證據
  10. 下一篇:3月23日第一次正式聲請

先講清楚。

這一篇,不是在爭不起訴結論。

不起訴,我接受。

我真正要問的是:

不起訴處分書理由欄,憑什麼留下與犯罪結論無直接必要關聯、卻足以攻擊人民的官方文字?

檢察官的職務,是偵查犯罪。

不是在不起訴書理由欄裡,順手替後面的教評、民事、陳情、檢舉程序留下材料。

不是把一份刑事不起訴書,寫成別人可以拿去背後捅大學教授一刀的官方刀。

這不是罵人。

這是在問權力界線。

這是在問:

該偵查犯罪的檢察官,誰賦予你背後捅大學教授一刀的權力?

本篇先看源頭:不起訴書本身

這一篇是整個系列的起點。

後面3月23日、3月30日、4月13日、5月4日、5月7日、5月8日、5月13日、6月28日,全部都是從這份不起訴書理由欄開始。

所以先不急著罵。

先看原文。

先把刀拿出來。

先看這把刀到底從哪裡長出來。

一、先看對方告我什麼

不起訴書一開始寫的是:「告訴暨花蓮縣警察局花蓮分局報告意旨略以」。

這幾個字很重要。

這不是事實認定。

這不是檢察官查明後的結論。

這只是告訴人與警方報告意旨。

也就是說,這是對方怎麼告我。

不是事情真的是那樣。

可是這一段如果不講清楚,後面就會開始混。

對方把事情包裝成這樣:我是三銳首富大廈管理委員會主任委員。我也是國立東華大學教育學院教授。告訴人是社區住戶。告訴人與配偶不滿我擔任管委會主委期間的作法。雙方因此發生爭訟。

接著,對方把社區糾紛資料拿去東華大學校長信箱。

東華大學法制組再交辦教育學院。

然後故事就來了。

對方說,教育學院院長在3月24日、3月25日下午晤談時,把檢舉資料放在桌上。

對方說,我趁院長離開時翻拍。

對方說,我把資料貼到LINE群組。

對方再把這套故事包成三個罪:妨害秘密。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加重誹謗。

看起來很熱鬧。

罪名很多。

刑事味很濃。

但回到本質,這是什麼?

這是社區糾紛資料。

這不是我的教學。

不是我的研究。

不是我在校內對學生、同事或學校執行職務的行為。

這是一套原本在社區、刑事、民事、陳情之間流動的材料。

對方把它塞進東華大學。

再把它塞進刑事案件。

然後,檢察官不起訴。

可是,不起訴書理由欄卻留下了對我不利的文字。

後來,這些文字又變成大學教評會對我不利的證據。

這才是問題。

這不是單純「不起訴」而已。

這是刑事不起訴書理由欄外溢成大學教評武器。

二、再看檢察官自己寫下的證據標準

不起訴書裡面寫得很漂亮。

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

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

不利於被告之事實,須依積極證據。

積極證據不足時,應為有利於被告之認定。

告訴人的告訴,是以使被告受刑事訴追為目的。

所以告訴人的陳述是否與事實相符,仍應調查其他證據,以資審認。

這段話,我完全同意。

這就是刑事證據法則。

這就是國家要動用刑罰權以前,應該有的最低標準。

告訴人要讓我被刑事追訴。

所以告訴人的話不能直接當事實。

要查。

要有其他證據。

要有積極證據。

要能支撐對我不利的認定。

問題來了。

前面寫這麼漂亮。

後面有沒有照做?

你自己寫: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

你自己寫:不利於被告之事實,須依積極證據。

你自己寫:告訴人陳述要調查其他證據。

那後面那些「未經許可」、「擅自翻拍」、「違反第11點之虞」、「雖有不當」呢?

證據在哪裡?

積極證據在哪裡?

其他證據在哪裡?

你前面寫證據法則。

後面自己違背證據法則。

這不是說理。

這是自我打臉。

三、再看我在偵查中怎麼說

不起訴書也記載,我在偵查中堅決否認犯行。

我否認什麼?

我沒有竊錄。

沒有侵入他人秘密領域。

沒有違法利用行為。

沒有財產上不法利益。

沒有主觀惡意。

我只是揭露告訴人之檢舉事實及姓名。

這段非常重要。

因為我從一開始就不是偷偷摸摸。

我也不是在做什麼犯罪行為。

我是在面對檢舉。

我是在面對對方把資料丟進大學程序。

我是在面對有人要求學校處理我、甚至影響我的教師身分。

那我能不能知道誰檢舉我?

我能不能知道用什麼資料檢舉我?

我能不能保存資料?

我能不能澄清?

我能不能防禦?

如果答案都是否定,那被檢舉人就只能被蒙著眼睛挨打。

那還叫程序嗎?

那叫黑箱。

所以我講得很清楚。

我不是無端拿別人的資料去亂貼。

我是揭露告訴人檢舉我的事實及姓名。

這是程序防禦。

這是自我澄清。

這是我面對攻擊時最基本的防衛。

結果呢?

不起訴書一方面承認我否認犯罪。

一方面又在理由欄寫下一堆對我不利的形容詞。

這才是刀。

四、從「沒有積極證據」到「擅自翻拍」:這不是說理,是跳躍

不起訴書裡最荒謬的地方之一,是前面說:當下並無積極證據證明被告有翻拍行為。

很好。

沒有積極證據。

那照你前面自己寫的證據法則,就應該停止。

沒有積極證據,就不能對我作不利認定。

可是後面怎麼寫?

開始推測。

開始看照片。

開始看桌布布紋。

開始用背景去推。

最後竟然一路推到:未經教育學院院長許可。擅自翻拍。違反東華大學處理人民陳情案件作業要點第11點之虞。

請問,這是證據鏈嗎?

不是。

這是推測鏈。

桌布布紋最多只能猜測照片背景。

它不能證明拍攝時間。

不能證明院長是否同意。

不能證明我是否未經許可。

不能證明我是否擅自。

不能證明我違反第11點。

更不能證明我有什麼犯罪。

從「沒有積極證據」跳到「擅自翻拍」。

這中間少了什麼?

少了證據。

少了調查。

少了事實。

少了法源。

少了義務主體。

少了完整論證。

但這些都不見了。

只剩下結果。

這樣寫理由欄,厲害了。

前面說沒有積極證據。

後面卻寫成對我不利的官方文字。

這不是檢察官在說理。

這是在替後面的人留下刀柄。

五、時間不對,地基已經歪了

不起訴書裡寫的是3月24日、3月25日下午。

但我主張實際情況不是這樣。

我主張實際拍攝時間不是3月24日、3月25日。

而且院長並未反對。

這裡我要講清楚。

不是我要證明自己沒有在3月24日、3月25日擅自拍攝。

不是我要證明院長沒有反對。

因為是檢察官在官方文書寫:3月24日、3月25日。未經許可。擅自翻拍。

那請檢察官提出證據。

誰證明是3月24日?

誰證明是3月25日?

誰在場?

誰看到?

誰聽到院長不同意?

誰證明院長離開?

誰證明我趁機翻拍?

誰證明那叫「擅自」?

誰證明那叫「未經許可」?

如果沒有證據,就不要寫。

如果時間都錯,地基就歪了。

地基歪了,上面的樓還能住嗎?

不行。

可是這份不起訴書卻把地基歪掉的東西,寫成可以讓外部拿去引用的官方文字。

這就是後面災難的源頭。

六、個資法第2條不是保密令,第11點也不是拿來綁被檢舉當事人的

不起訴書裡提到個人資料保護法第2條。

說陳情人姓名、聯絡方式是個人資料。

這句話本身沒有問題。

姓名是個資。

聯絡方式是個資。

但個資法第2條是什麼?

它是定義條文。

不是保密令。

不是刑罰構成要件本身。

不是一看到姓名,就可以禁止被檢舉人揭露、保存、澄清、防禦。

更不是一看到姓名,就可以把被檢舉人寫成「雖有不當」。

個資法第2條只是告訴你什麼叫個人資料。

它沒有直接告訴你:被檢舉人不能知道誰檢舉。被檢舉人不能保存檢舉內容。被檢舉人不能澄清自己被檢舉的事實。被檢舉人不能指出檢舉人姓名。

如果你要從個資法推出對我不利的結論,請把法條、構成要件、例外規定、目的必要性、損害利益、主觀意圖,全部講清楚。

不要拿定義條文當保密令。

再來,東華大學處理人民陳情案件作業要點第11點。

它寫的是:陳情案件有保密之必要者,各單位應嚴防洩密,以加強維護人民權益。

看清楚。

有幾個關鍵字。

第一,有保密之必要者。

不是所有陳情一律保密。

第二,各單位應嚴防洩密。

義務主體是各單位。

第三,它是在規範校內處理人民陳情案件的行政單位。

不是在說被檢舉人一旦知道檢舉內容,就變成洩密犯。

我不是承辦單位。

不是收文單位。

不是簽辦單位。

不是保管陳情資料的行政單位。

我是被檢舉、被攻擊、被要求處理、被要求解聘、被資料指向的當事人。

你要拿第11點來對我不利,至少要先回答:本案何以有保密必要?誰認定?保密範圍是什麼?義務主體是誰?我是怎麼被第11點直接拘束?我的哪一個具體行為違反?證據在哪裡?

不回答這些問題,卻在不起訴書理由欄寫「違反第11點之虞」。

請問這是法律嗎?

還是隨手補刀?

七、校方單方文件,不等於對我不利的積極證據

不起訴書又引用東華大學的函文、簽文。

裡面甚至出現那種語氣:顯已可能曾提示。

看到這種文字,我真的要停下來。

顯已可能?

這是什麼?

顯已。

可能。

兩個字放在一起,像不像一種很高級的模糊?

顯已好像很確定。

可能又告訴你不確定。

所以到底是確定,還是不確定?

如果只是可能,那就不是確定。

如果不是確定,就不能拿來對我不利。

更不能從「顯已可能」一路長成「未經許可」、「擅自翻拍」。

校方單方文件,不等於積極證據。

校方函文,不等於完整調查。

校方簽文,不等於客觀事實。

校方說法,不等於檢察官可以直接拿來補成對我不利的結論。

形成這些校方文件時,有問我嗎?

有聽我的說法嗎?

有調查院長是否同意嗎?

有確認實際時間嗎?

有讓我對質嗎?

有完整程序嗎?

如果都沒有,那它就是校方單方文件。

單方文件可以參考。

不能直接變成對我不利的官方認定。

可是這份不起訴書,就是把這些東西串起來。

串成一把刀。

八、最後卻寫成「擅自翻拍」

整份不起訴書最可怕的地方,就是前後一路滑動。

前面:沒有積極證據。

中間:推測。

再中間:顯已可能。

最後:未經教育學院院長許可。擅自翻拍。確有違反東華大學處理人民陳情案件作業要點第11點之虞。

請問這是哪一種邏輯?

這不是證據鏈。

這是推測鏈。

沒有積極證據,怎麼變成擅自?

推測,怎麼變成未經許可?

顯已可能,怎麼變成違反第11點之虞?

如果這種寫法可以成立,那以後所有不起訴書都可以這樣寫:沒有證據證明你做了。但是我推測你可能做了。所以我雖然不起訴你,但順便留一句你不太對。

然後這句話就讓你在後面教評、民事、行政程序裡一路挨打。

這樣可以嗎?

如果可以,那不起訴書理由欄就變成國家文書裡最危險的灰色地帶。

不用起訴你。

不用證明你有罪。

不用讓法院審判。

但可以留下足以傷你的文字。

這才是真正可怕的地方。

九、前面寫證據法則,後面自己違背

我再講一次。

不是我吹毛求疵。

是你前面自己寫下證據法則。

你自己寫: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

你自己寫:不利於被告之事實須依積極證據。

你自己寫:告訴人陳述仍應調查其他證據。

那你後面就要照做。

結果呢?

沒有問我。

沒有完整調查。

沒有院長證詞。

沒有現場紀錄。

沒有錄音。

沒有確認實際時間。

沒有確認同意狀態。

沒有確認第11點義務主體。

沒有確認拘束基礎。

沒有確認保密必要。

沒有確認具體該當行為。

卻寫出那些對我不利的字。

前面寫法律。

後面違背法律。

前面寫證據。

後面用推測。

前面寫不利事實須有積極證據。

後面把不利文字留在理由欄。

這不是說理。

這是把自己的標準寫在前面,再親手把它踩過去。

十、妨害秘密罪,檢察官自己拆掉了

不起訴書對妨害秘密罪的部分,檢察官其實自己已經拆掉。

刑法第315條之1第2款保護的客體,必須是人的活動、言論、談話、身體隱私部位。

不是物。

不是文書。

所以翻拍書面檢舉資料,與該條構成要件不符。

這一段,我同意。

既然如此,問題就更大。

既然妨害秘密罪不成立。

既然翻拍文書不是該罪保護客體。

那前面那些「3月24日」、「3月25日」、「未經許可」、「擅自翻拍」、「違反第11點之虞」,跟妨害秘密罪不起訴結論有什麼必要關聯?

沒有。

既然沒有必要關聯,為什麼要寫?

為什麼要留?

為什麼要把它留在理由欄,變成後面可以被教評、民事、陳情、檢舉程序拿來使用的官方文字?

這就是我問的。

不是犯罪構成要件所必需。

不是不起訴結論所必需。

那你寫它幹什麼?

寫好看的嗎?

還是留下來給後面的人用?

十一、個資法部分:既然不構成犯罪,哪來「固有非議之處」?

不起訴書在個資法部分也寫得很妙。

它說,雙方爭執起於公共事務。

它說,不能認為我公開姓名,是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利益,或損害他人利益。

它說,不能驟然以非公務機關非法利用個人資料罪相繩。

簡單講:個資法刑責不成立。

很好。

那問題來了。

既然不能認定我有不法利益。

不能認定我有損害他人利益。

不能用個資法刑責處理。

那中間冒出一句「其所為固有非議之處」,是什麼?

非議是法律概念嗎?

非議是構成要件嗎?

非議是犯罪事實嗎?

非議是證據嗎?

非議是不起訴結論必要理由嗎?

都不是。

那為什麼寫?

不起訴書不是品德成績單。

檢察官不是人格導師。

刑事不起訴書理由欄,不是用來給人民寫操行評語的地方。

你不能一邊說犯罪不成立。

一邊又順手寫一句道德評語。

然後讓這句道德評語披著官方文書外衣,在外面繼續捅人。

這就是問題。

十二、誹謗部分:不快,不等於犯罪

不起訴書在加重誹謗部分也寫了類似內容。

意思大概是,我因氣憤難平,有情緒抒發。

用字縱使令告訴人心生不快,但主觀犯意不是沒有疑問。

不能率以加重誹謗罪責相繩。

最後結果是什麼?

加重誹謗不成立。

很好。

那問題又來了。

「氣憤難平」。

「情緒抒發」。

「令告訴人心生不快」。

這些是什麼?

是犯罪構成要件嗎?

是法律必要判斷嗎?

是證據認定嗎?

還是檢察官在替我做心理分析?

檢察官不是心理師。

不起訴書不是心理衡鑑報告。

如果要說我沒有誹謗犯意,就說構成要件不該當。

如果要說不能起訴,就說證據不足。

不要一邊不起訴,一邊在理由欄塞一堆帶情緒色彩的文字。

這些文字本身,後面就可能被拿去說:你看,檢察官也說他氣憤難平。你看,檢察官也說他讓人不快。

又來了。

又是官方文字外溢。

十三、來看我到底寫了什麼

不起訴書裡提到我在群組裡寫的內容。

例如:「以下是黃兆伸陳情46頁的第一頁,一樣可以高額求償。」

例如:「這是今天看到的……」

來,大家看。

這哪一句是誹謗?

我說這是陳情資料第一頁。

這是在標示資料來源。

我說今天看到。

這是在說明時間脈絡。

我說可以高額求償。

這是在保留法律主張。

我沒有編一個新故事。

我沒有無端捏造事實。

我沒有把不存在的東西講成存在。

我是在面對對方用來檢舉我的資料。

我是在澄清我看到的內容。

我是在保存我自己的程序防禦。

結果,這些東西被包成刑事案件。

刑事不起訴後,理由欄卻留下對我不利的文字。

最後,這些文字又成為教評會對我不利的材料。

這不是荒謬。

什麼才叫荒謬?

十四、與犯罪無涉,卻在理由欄捅我幾刀

整理一下。

這份不起訴書,三個罪都不成立。

妨害秘密不成立。

個資法刑責不成立。

加重誹謗不成立。

可是理由欄留下什麼?

第一刀:未經教育學院院長許可。

第二刀:擅自翻拍。

第三刀:確有違反東華大學處理人民陳情案件作業要點第11點之虞。

第四刀:違反東華大學內部管理規則問題。

第五刀:其所為固有非議之處。

第六刀:雖有不當。

這些文字,跟犯罪結論有什麼直接必要關聯?

如果沒有,為什麼寫?

如果沒有完整調查,為什麼寫?

如果沒有積極證據,為什麼寫?

如果時間基礎有問題,為什麼寫?

如果義務主體沒說清楚,為什麼寫?

如果法源沒講清楚,為什麼寫?

如果只是校方單方文件,為什麼寫成像是對我不利的官方判斷?

不要跟我說這只是理由欄。

就是因為它在理由欄,所以更危險。

主文不起訴。

理由欄補刀。

這種結構才可怕。

因為我不能因為不起訴去爭有罪無罪。

但理由欄留下的文字,卻可以在後面一直打我。

這把刀很陰。

很深。

而且是官方刀。

十五、後來發生什麼?檢察官理由欄成為教評會對我不利的證據

這一點,要特別講清楚。

不是檢舉人拿不起訴書理由欄去大學檢舉那麼簡單。

真正嚴重的是:檢察官不起訴書理由欄,成為教評會對我不利的證據。

這才是最深的一刀。

不起訴書理由欄,本來應該只處理刑事案件。

它應該說明的是:為什麼不起訴。為什麼犯罪嫌疑不足。為什麼構成要件不該當。

但現在發生什麼?

檢察官在理由欄留下與犯罪結論無直接必要關聯的不利文字。

接著,這些文字進入大學教評程序。

最後,教評會把這些文字當成對我不利的證據。

這不是普通文字外溢。

這是國家文書外溢。

這不是一般人攻擊我。

這是檢察官理由欄裡的文字,變成大學處理教授的證據材料。

那我問:哪來的證據?

檢察官理由欄本身,不能取代原始證據。

檢察官理由欄本身,不能取代教評會自己的調查。

檢察官理由欄本身,不能取代法源。

檢察官理由欄本身,不能取代義務主體。

檢察官理由欄本身,不能取代拘束基礎。

如果教評會要認定我「未經許可」,證據在哪裡?

如果教評會要認定我「擅自翻拍」,證據在哪裡?

如果教評會要認定我「違反第11點之虞」,義務主體在哪裡?

如果教評會要認定我「違反東華大學內部管理規則」,法源在哪裡?

如果教評會要認定我「雖有不當」,不當的具體依據在哪裡?

不能因為檢察官在不起訴書理由欄寫了幾句話,大學就把它當成證據。

更不能因為那是國家機關文書,就直接把未經完整調查、與犯罪結論無直接必要關聯的不利文字,拿來處分教授。

這就是我一開始要求地檢署刪除、更正、正式釐清的原因。

我不是事後抱怨。

我早就看到這件事會發生。

現在,它真的發生了。

檢察官理由欄成為教評會對我不利的證據。

這就是國家文字變成行政武器。

這就是我說的:該偵查犯罪的檢察官,誰賦予你背後捅大學教授一刀的權力?

十六、檢察官,你寫的是什麼?

我最後問一次。

你是檢察官。

你的職務是偵查犯罪。

你不是東華大學教評會的幕後寫手。

你不是民事訴訟對方的證據供應商。

你不是陳情人下一輪攻擊我的資料整理員。

你不是在不起訴書裡幫人預留一把刀的製造者。

不起訴書不是武器庫。

理由欄不是道德成績單。

官方文書不是私人筆記。

你要寫,就拿證據。

你要寫「擅自」,證明擅自。

你要寫「未經許可」,證明未經許可。

你要寫「違反第11點之虞」,證明我是義務主體。

你要寫「違反東華大學內部管理規則」,請指出哪一條、誰適用、怎麼違反。

你要寫「雖有不當」,請說明不當的法律基礎。

你要把這些文字留在理由欄,請說明與不起訴結論的直接必要關聯。

不要前面寫證據法則。

後面自己違背。

不要前面說沒有積極證據。

後面又寫不利文字。

不要一邊不起訴。

一邊補刀。

不要讓人民在刑事案件沒有被起訴,卻在理由欄被留下官方傷口。

這就是我接下來會一路追問的事情。

我從3月23日開始聲請。

3月30日補充理由。

4月13日正式要求刪除、更正、釐清。

後面地檢署怎麼回?

有沒有回?

是不是打太極?

是不是沉默?

後來是不是眼睜睜看著我預告的事情發生?

下一篇開始,一件一件攤開。

我不怕檢驗。

我就是要把全部攤在陽光下。

看這些文字,能不能被證據檢驗。

看這些理由,能不能被法源支撐。

看這些回應,能不能配得上國家機關四個字。

這一篇先到這裡。

下一篇,看我3月23日送出的第一份正式聲請狀。

因為這件事,我不是今天才說。

我第一時間就看見:不起訴,不代表理由欄可以用官方認證捅我一刀。

不起訴,不代表理由欄可以用官方認證捅我一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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