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察官,你到底是在偵辦犯罪,還是在製造災難?第4篇4月13日

第四篇|4月13日,我正式要求刪除、更正、釐清

從3月30日等到4月13日,還是沒有回應;睡著了嗎?那我就正式把刀口送到桌上

本篇對應4/13:從3/30等到4/13,還是沒有具體回應。那我就正式要求刪除、更正、釐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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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系列時間軸

  1. 起點理由欄留下刀
  2. 3/23第一次聲請
  3. 3/30補充理由
  4. 4/13正式聲請
  5. 5/4查明收文
  6. 5/7流程回覆
  7. 5/8太極回函
  8. 5/13具體追問
  9. 6/28再送一次
本篇對應:4/13。從3/30補充理由到4/13,仍無具體回應。我正式送出刪除、更正暨正式釐清聲請狀。

手機先讀這段

3/23送了。3/30又送了。

等到4/13,還是沒有具體回應。

所以這次不是請你想一想而已,是正式要求刪除、更正、釐清。你寫得出來,就要說得出依據。

本篇導覽

  1. 3/30到4/13:又是14天沒有具體回應
  2. 附上4/13正式聲請狀全文
  3. 正式要求刪除、更正
  4. 列出理由欄六把刀
  5. 要保留就逐項說清楚
  6. 不起訴書不是東華大學內部管理意見書
  7. 第11點不是萬用封條
  8. 不能更動也要正式限縮效力
  9. 4/13是在建立責任鏈
  10. 下一篇:5/4到5/8,42天後只等到太極

3月23日,我第一次正式聲請。

3月30日,我再補充理由。

我已經把問題講到不能再清楚。

我問的不是不起訴結論。

我問的是理由欄裡那些對我不利的官方文字,憑什麼留著。

我問的是法源。

我問的是證據。

我問的是義務主體。

我問的是拘束基礎。

我問的是本案外擴張援引的風險。

然後呢?

從3月30日等到4月13日。

又過了14天。

還是沒有具體回應。

睡著了嗎?

人民正式聲請,國家地檢署可以這樣一路沉默?

好。

那我就正式要求:刪除、更正、釐清。

一、從3月30日等到4月13日:又是14天沒有具體回應

3月30日,我已經把問題從「文句」講到「武器化」。

我已經說明,不起訴書理由欄那些對我不利的文字,不會乖乖留在刑事卷宗裡。

它會被節錄。

會被擴張。

會被搬去大學。

會被搬去教評。

會被搬去民事。

會被當成官方認證。

這些話我不是在臉書隨便講。

我是正式送進地檢署。

可是從3月30日到4月13日,還是沒有具體回應。

又是14天。

我已經不是只送一次。

我不是沒講清楚。

我不是問一些抽象問題。

我問得很具體。

我問法源。

我問證據。

我問義務主體。

我問拘束基礎。

我問保留必要性。

結果呢?

沒有。

所以4月13日,我正式提出《不起訴處分書理由欄不利記載刪除、更正暨正式釐清聲請狀》。

這不是第三次碎念。

這是正式把問題推到地檢署面前。

刪除。

更正。

正式釐清。

你不能再假裝看不見。

二、先附上4月13日正式聲請狀全文

這一篇一定要附全文。

因為我不怕被檢驗。

我也不怕讓人看到我到底怎麼寫。

我就是要讓所有人看清楚:我不是空罵地檢署。

我不是只在網路上說地檢署不對。

我有正式送件。

我有具體列出文字。

我有具體列出請求。

我有具體要求地檢署說明法源、義務主體、拘束基礎、具體該當行為、證據、保留必要性。

這些都在4月13日聲請狀裡。

如果有人說我事後才抱怨,請看這份。

如果有人說我只是情緒不滿,請看這份。

如果有人說我沒有給地檢署機會處理,請看這份。

4月13日,我已經正式把刀口、問題、請求,全部寫清楚。

下面是全文。

三、這次我不是請你說明而已,是正式要求刪除、更正

3月23日,我第一次聲請。

3月30日,我補充理由。

到4月13日,我不只是請你說明。

我正式要求刪除、更正。

因為這些文字不該留在不起訴書理由欄。

它們不是不起訴結論的必要前提。

它們不是犯罪構成要件判斷的必要內容。

它們沒有完整調查支撐。

它們沒有具體證據支撐。

它們沒有清楚法源支撐。

它們沒有說明義務主體。

它們沒有說明拘束基礎。

它們卻會對我造成後續不利。

這種文字,憑什麼留?

留著做什麼?

留給誰用?

留給教評會用?

留給民事訴訟用?

留給檢舉人下一輪陳情用?

如果不是,那就刪掉。

如果寫錯,那就更正。

如果你堅持不能改,那至少正式釐清效力。

不要讓這些文字披著官方文書外衣,到外面繼續捅人。

四、我要求處理的六把刀

4月13日,我把要處理的文字一項一項列出來。

不是抽象說「對我不利」。

不是籠統說「我不喜歡」。

而是具體列出六把刀。

一、未經教育學院院長許可。

二、擅自翻拍。

三、確有違反東華大學處理人民陳情案件作業要點第11點之虞。

四、違反東華大學內部管理規則問題。

五、其所為固有非議之處。

六、雖有不當。

來,這六句話哪一句不利?

哪一句不是負面評價?

哪一句不會被教評會、民事庭、陳情人、檢舉人拿去用?

不要裝作看不懂。

這些文字不是無害文字。

這些文字不是中性描述。

這些文字一旦出現在不起訴書理由欄,就是官方刀。

主文不起訴。

理由欄補刀。

這才是最陰的地方。

我沒有被起訴。

可是你留下可以讓別人在本案外攻擊我的文字。

誰賦予你這權力?

五、你要保留,就逐項說清楚

我不是只要求地檢署刪掉。

我也給地檢署一條路。

如果你認為這些文字可以保留,那就逐項說清楚。

一、法源依據。

二、義務主體。

三、拘束基礎。

四、具體該當行為。

五、所據證據。

六、保留於不起訴理由欄之必要性。

這不是刁難。

這是最低限度的程序要求。

國家機關寫下一句對人民不利的文字,人民要求你說明依據,這叫基本。

你寫「未經許可」,就說誰證明未經許可。

你寫「擅自翻拍」,就說誰證明擅自。

你寫「違反第11點之虞」,就說第11點怎麼拘束我。

你寫「違反東華大學內部管理規則」,就指出哪一條。

你寫「固有非議」,就說那是什麼法律效果。

你寫「雖有不當」,就說不當的法律基礎是什麼。

你寫得出來,就要說得出依據。

如果說不出來,就不要寫。

六、不起訴書不是東華大學內部管理意見書

這件事還有一個荒謬點。

檢察官是偵查犯罪。

不是東華大學內部管理顧問。

不起訴書是刑事文書。

不是東華大學教評會備忘錄。

不是教育學院簽呈附錄。

不是校內處理人民陳情案件作業要點的解釋函。

你要判斷的是犯罪成立不成立。

不是在理由欄裡替東華大學留下內部管理評語。

如果個資法不成立,就寫不成立。

如果妨害秘密不成立,就寫不成立。

如果加重誹謗不成立,就寫不成立。

為什麼要多寫「違反東華大學內部管理規則問題」?

這是哪一個犯罪構成要件?

這是哪一個不起訴結論必要基礎?

這是哪一個刑事法問題?

如果只是東華大學內部管理問題,為什麼由地檢署在不起訴書理由欄寫?

寫完之後,東華大學教評會又拿來當對我不利的證據。

看見沒有?

這就是我一開始說的外溢。

刑事文書變成校內處分材料。

檢察官理由欄變成教評會武器。

這還不荒謬?

七、第11點不是萬用封條,更不是拿來綁被檢舉人的繩子

東華大學處理人民陳情案件作業要點第11點,常被拿來講。

但第11點不是萬用封條。

更不是拿來綁被檢舉人的繩子。

它寫的是:陳情案件有保密之必要者,各單位應嚴防洩密,以加強維護人民權益。

先看文字。

有保密之必要者。

不是所有陳情都一律保密。

各單位應嚴防洩密。

義務主體是各單位。

不是被檢舉人。

我是被檢舉的人。

我是被攻擊的人。

我是被要求學校處理的人。

我是需要防禦、澄清、保存資料的人。

你要拿第11點對我不利,請先說清楚。

本案為什麼有保密必要?

保密範圍是什麼?

誰認定?

我是怎麼成為義務主體?

對我的拘束基礎在哪裡?

我的具體違反行為是什麼?

證據在哪裡?

這些都不說,直接寫「違反第11點之虞」。

這不是法律適用。

這是把行政規範當成一張可以亂貼的標籤。

貼完之後,再讓教評會拿去處理教授。

誰給你這權力?

八、如果不更動,至少正式釐清這些文字的效力

4月13日,我也不是完全不留餘地。

我知道不起訴處分書已經作成,地檢署可能會說不宜更動。

好。

如果你說不宜更動,那至少正式書面釐清。

釐清什麼?

第一,前揭語句並非對我所作之確定事實認定。

第二,前揭語句並非經完整調查及充分證據支持後所得之確認判斷。

第三,前揭語句並非本案不起訴結論之必要基礎。

第四,前揭語句不應於本案以外程序中被擴張援引,作為對我不利之官方認定依據。

這些要求很重嗎?

不重。

如果你本來就沒有要把這些文字當成確定事實,那就說。

如果你本來就沒有完整調查,那就說。

如果它們不是不起訴結論必要基礎,那就說。

如果你不希望它被教評會、民事庭、陳情人、檢舉人拿去當武器,那就說。

這不是很簡單嗎?

可是你不說。

不說的結果是什麼?

後面真的被拿去用。

教評會真的拿檢察官理由欄當成對我不利的證據。

我在4月13日已經預先告訴你風險。

你可以處理。

你可以阻斷。

你可以限縮效力。

你後面怎麼做?

我後面會繼續攤開。

九、4月13日不是情緒,是正式建立責任鏈

這一篇的重要性,不只是我又送了一份聲請狀。

而是我正式建立責任鏈。

從這一天開始,地檢署更不能說不知道。

不能說沒看見。

不能說我沒有具體提出。

不能說我只是抽象不滿。

我已經把不利文字列出來。

我已經把請求事項列出來。

我已經把替代方案列出來。

我已經把本案外擴張援引的風險列出來。

我已經要求正式書面回覆。

也就是說,地檢署接下來怎麼處理,就是它自己的選擇。

它可以正面回答。

它可以刪除。

它可以更正。

它可以正式限縮效力。

它也可以繼續沉默。

但如果繼續沉默,後面發生什麼,就不要說沒人提醒。

4月13日,我不是發脾氣。

我是在把問題寫成正式程序紀錄。

這份紀錄,就是後面檢驗地檢署態度的起點之一。

不是我不耐煩。

是你一直不回答。

十、這一篇結論:我已經正式要求刪除、更正、釐清

4月13日這一篇,先收在這裡。

從3月23日到3月30日,沒有回應。

從3月30日到4月13日,還是沒有具體回應。

所以我正式要求:刪除、更正、釐清。

我把六句不利文字列出來。

我要求說明法源、義務主體、拘束基礎、具體行為、證據、保留必要性。

我也給替代方案。

不能改,就正式限縮效力。

說清楚它不是確定事實認定。

不是完整調查後的確認判斷。

不是不起訴結論必要基礎。

不得在本案外被擴張援引,作為對我不利的官方認定依據。

這樣還不夠清楚嗎?

如果地檢署看不懂,那問題很大。

如果看得懂卻不處理,那問題更大。

下一篇,看5月4日到5月8日。

我從3月23日等到5月4日。

自己算。

42天。

完全沒有具體回應。

最後5月8日回了什麼?

一句太極。

你當我3歲嗎?

下一篇,繼續攤開。

不是我不耐煩。是你一直不回答。
第4篇下梗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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