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23日,我第一次正式聲請。
3月30日,我補充理由。
4月13日,我正式要求刪除、更正、釐清。
我已經不是只送一次。
我也不是沒有講清楚。
我把法源、證據、義務主體、拘束基礎、具體該當行為、保留理由欄必要性,全部問出來。
然後呢?
等。
再等。
繼續等。
等到5月4日。
從3月23日到5月4日。
42天。
完全沒有具體回應。
這是什麼?
這不是疏忽。
這不是忙。
這是傲慢。
人民正式聲請,國家地檢署42天不具體回應。
最後5月8日回了什麼?
一句太極。
當我3歲嗎?
一、從3月23日到5月4日:42天,完全沒有具體回應
先把時間算清楚。
3月23日,第一次正式聲請。
3月30日,補充理由。
4月13日,正式要求刪除、更正、釐清。
到5月4日。
自己算。
42天。
這42天裡,我問的問題有沒有消失?
沒有。
不起訴書理由欄那些不利文字有沒有消失?
沒有。
那些文字會不會繼續外溢?
會。
它們會不會被帶進教評、民事、陳情、檢舉程序?
我早就說會。
可是地檢署有沒有具體回應?
沒有。
完全沒有具體回應。
這不是我只等一天就罵人。
這不是我剛送件就說人家不理我。
這是42天。
42天,人民正式聲請。
42天,具體要求法源、證據、義務主體、拘束基礎。
42天,要求刪除、更正、正式釐清。
42天,沒有具體回應。
這是什麼?
這不是疏忽。
這不是忙。
這是傲慢。
國家機關對人民的具體聲請,可以這樣放著?
地檢署對自己不起訴書理由欄留下的不利文字,可以這樣假裝沒看見?
不要說我兇。
我只是把時間攤開。
二、5月4日,我查明收文與結案狀態
到了5月4日,我沒有再等。
因為我已經等夠久了。
不是一天。
不是七天。
不是十四天。
從3月23日第一次正式聲請,到5月4日。
42天。
人民正式提出聲請,具體要求地檢署處理不起訴書理由欄不利文字。
我問的是法源、證據、義務主體、拘束基礎、具體該當行為、保留於理由欄的必要性。
這些問題不是聊天。
不是牢騷。
不是情緒。
這是國家機關寫下對人民不利文字後,人民依法要求說明。
結果42天過去。
沒有具體回應。
所以5月4日,我把問題再丟回去。
我不是催進度而已。
我是在問:你們到底有沒有實質處理?
請問到底有沒有實質處理?
請問到底有沒有具體回覆?
請問所謂結案,到底是結了什麼?
如果只是收文結案,那不是回答。
如果只是系統結案,那不是回答。
如果只是流程結案,那更不是回答。
人民問的是刀從哪裡來。
你不能回答我:刀已經收進系統。
人民問的是理由欄不利文字的證據在哪裡。
你不能回答我:流程已完竣。
人民問的是權力界線。
你不能回答我:案件已結案。
這不是行政效率問題。
這是權力態度問題。
我不讓它們用流程把問題沖掉。
我就是要問到不能迴避。
三、5月7日,電子郵件回覆:收到,流程完竣,但還不是實質回答
5月7日,我收到電子郵件回覆。
這封回覆很重要。
不是因為它回答了問題。
而是因為它證明地檢署知道、收到了、進系統了。
它證明我不是對空氣講話。
它證明我的聲請不是沒有送達。
它證明地檢署不能再說不知道。
回覆大意是:相關流水編號已依規定受理,首長信箱顯示已結案,只代表收文管理流程完竣,陳情意見仍由承辦股實質審查。
好。
這句話本身就很有意思。
首長信箱結案,只代表收文管理流程完竣。
也就是說,系統結案不等於實質回答。
流程完竣不等於問題解決。
收到不等於面對。
受理不等於回答。
這不是回覆。
這是流程。
流程不是答案。
我問的是:不起訴書理由欄的不利文字,憑什麼留下?
我問的是:法源在哪裡?
證據在哪裡?
義務主體是誰?
拘束基礎是什麼?
為什麼可以保留在理由欄?
為什麼可以不正式限縮效力?
這些,5月7日沒有回答。
所以5月7日這封信,只能證明一件事:地檢署收到問題了。
收到之後,接下來就要看它怎麼實質回答。
真正的重點,是5月8日。
四、5月8日,地檢署正式函覆:回了,但回的是太極
5月8日,地檢署正式函覆。
先說公平話。
它不是完全沒有回。
它回了一次。
但那一次,不是面對問題。
而且,我猜這份應該是我5月4日去催,地檢署才回的。
如果我5月4日沒有去查、沒有去催,它會不會回?
不知道。
但時間點就是這麼剛好。
42天沒有具體回應。
5月4日我追。
5月7日回流程。
5月8日正式函覆。
很好。
那就看它回了什麼。
它大意是:因為我在115年度偵字第20號、第41號案件中是被告,不起訴處分書已載明理由,所以沒有釐清、說明必要。
看到這裡,我只問一句。
5月8日回這些?
當我3歲嗎?
我從3月23日開始送。
3月30日補充理由。
4月13日正式要求刪除、更正、釐清。
我已經把問題拆到法源、證據、義務主體、拘束基礎、具體該當行為、保留必要性。
結果你回我:不起訴處分書已載明理由。
這叫回覆嗎?
這不叫回覆。
這叫把問題推回原點。
我問的就是不起訴處分書理由欄有問題。
你卻回答我:理由欄已經寫了。
我問你這把刀哪來的證據。
你回答我:刀已經放在桌上。
我問你這把刀誰給的權力。
你回答我:刀已經存在。
我問你法源。
你回我理由。
我問你證據。
你回我理由。
我問你義務主體。
你回我理由。
我問你拘束基礎。
你回我理由。
這叫回答嗎?
不叫。
這叫太極。
而且是國家機關版的太極。
我能這樣被呼攏嗎?
不能。
我能寫出前面四篇,把理由欄、證據法則、第11點、個資法第2條、校方單方文件、外溢風險一路拆到這裡,你覺得我會被一句「已載明理由」打發?
不可能。
這份函不是結束。
這份函反而證明:地檢署不願面對核心。
五、我問A,你回B;我問理由欄,你說理由已載明
這件事一定要講清楚。
我問A。
地檢署回B。
我問的是:理由欄裡那些不利文字,有沒有法源依據?
它回:不起訴處分書已載明理由。
我問的是:誰是義務主體?
它回:不起訴處分書已載明理由。
我問的是:拘束基礎在哪裡?
它回:不起訴處分書已載明理由。
我問的是:證據在哪裡?
它回:不起訴處分書已載明理由。
我問的是:這些文字是不是確定事實認定?
它回:不起訴處分書已載明理由。
我問的是:這些文字能不能在本案外被擴張援引?
它回:不起訴處分書已載明理由。
來,這不是太極是什麼?
我能寫出前面幾篇,能把問題拆到這種程度,你覺得我可以這樣被呼攏?
我能這樣被呼攏?
不能。
你要回,就回到問題上。
不要拿我正在質疑的理由欄,反過來當作你已經回答的證明。
這就像我問:這張罰單根據是什麼?
你回答:罰單上已經寫了。
我問:上面寫的依據在哪裡?
你回答:因為上面已經寫了。
這不是法律。
這是繞圈。
六、被告身分不是剝奪聲請釐清的理由
5月8日那份回覆裡,還有一個問題。
它提到我在20號、41號案件中是被告。
所以呢?
我是被告,就不能要求釐清理由欄不利文字嗎?
我是被告,就不能問法源嗎?
我是被告,就不能問證據嗎?
我是被告,就不能問義務主體嗎?
我是被告,就不能要求地檢署說明那些文字是否為確定事實認定嗎?
這是什麼邏輯?
正因為我是被告,才更有資格問。
正因為不起訴書理由欄寫的是對我不利的文字,我才更有直接利害關係。
正因為那些文字後面會被拿去教評、民事、陳情、檢舉程序,我才更有必要要求釐清。
被告身分不是剝奪聲請釐清的理由。
被告身分反而說明我為什麼必須問。
國家機關不能一邊把不利文字寫在我的不起訴書理由欄,一邊又說因為我是被告,所以沒有釐清、說明必要。
這樣講得通嗎?
講不通。
你在我的理由欄裡寫刀。
我不能問刀從哪裡來?
你在我的不起訴書裡留下後續可用的不利文字。
我不能問這些文字的效力?
這不是程序。
這是要人民閉嘴。
七、我不是要你重辦案件,我是要你回答理由欄效力
地檢署如果想把問題打成我要重辦案件,那也不對。
我不是要求你改變不起訴結論。
我不是要求你起訴誰。
我不是要求你重開偵查。
我問的是理由欄效力。
那些與犯罪結論無直接必要關聯的不利文字,能不能保留?
如果保留,依據是什麼?
如果不能更動,能不能正式釐清不是確定事實認定?
能不能正式釐清不是完整調查後的確認判斷?
能不能正式釐清不是不起訴結論必要基礎?
能不能正式釐清不得在本案外被擴張援引?
這些問題,跟重辦案件完全不同。
不要混。
不要把我要求釐清理由欄效力,變成我不服不起訴。
我不服的是什麼?
我不服的是國家機關在不起訴書理由欄留下不必要、不完整、不清楚、會外溢傷人的文字。
我問的是這個。
請正面回答。
不要躲到不起訴結論後面。
不要躲到被告身分後面。
不要躲到已載明理由後面。
出來面對。
八、這一次回覆,反而證明我的擔心是對的
5月8日這份回覆,表面上好像地檢署處理了。
但實際上,它反而證明我的擔心是對的。
為什麼?
因為它沒有願意碰核心。
它沒有說這些文字是不是確定事實認定。
沒有說是不是完整調查後的確認判斷。
沒有說是不是不起訴結論必要基礎。
沒有說能不能在本案外擴張援引。
沒有說法源。
沒有說證據。
沒有說義務主體。
沒有說拘束基礎。
沒有說保留必要性。
它只用一句概括文字,把我的具體問題蓋掉。
這代表什麼?
代表那些不利文字仍然留在那裡。
代表它們的效力仍然不清不楚。
代表後面的人仍然可以拿去用。
代表我3月23日、3月30日、4月13日預告的風險,仍然沒有被阻斷。
後來怎樣?
真的發生。
教評會真的拿檢察官理由欄當成對我不利的證據。
所以5月8日不是結案。
5月8日是另一個證據。
證明地檢署不是沒有收到。
不是不知道問題。
而是用太極把問題推掉。
九、這不是一般行政疏漏,是權力態度
如果只是一般行政疏漏,我不會這樣寫。
但這件事不是。
這是國家機關對人民具體聲請的態度問題。
人民提出具體問題。
國家機關概括回覆。
人民要求法源。
國家機關說理由已載明。
人民要求證據。
國家機關說沒有釐清必要。
人民指出文字可能外溢。
國家機關不正面限縮。
這不是一般漏回。
這是權力態度。
權力很會寫。
但不願意被問。
權力很會留下文字。
但不願意說明依據。
權力很會讓人民承擔後果。
但不願意面對外溢傷害。
這就是我說的傲慢。
不是因為你是地檢署,我就不能問。
正因為你是地檢署,我更要問。
國家機關四個字不是免責牌。
國家機關四個字,代表你更要經得起檢驗。
我問你法源、證據、義務主體、拘束基礎。
你回我太極。
那我就把太極也攤在陽光下。
十、本篇結論:42天等來一次太極
第五篇先到這裡。
從3月23日到5月4日。
42天。
完全沒有具體回應。
5月7日,電子郵件只證明流程收到、流程完竣。
5月8日,正式函覆終於來了。
但內容呢?
太極。
我問的是理由欄不利文字的法源、證據、義務主體、拘束基礎、具體行為、保留必要性。
地檢署回的是:不起訴處分書已載明理由,無釐清、說明必要。
這樣叫回答嗎?
不叫。
這叫敷衍。
這叫呼攏。
這叫把人民當三歲。
我能寫出前面四篇,我能把問題拆到這種程度,你覺得我會這樣被呼攏?
不可能。
所以5月13日,我再送。
既然你說已載明理由,那請你指出在哪裡。
哪一頁?
哪一段?
哪一句?
哪裡回答了我的法源?
哪裡回答了我的證據?
哪裡回答了我的義務主體?
哪裡回答了我的拘束基礎?
下一篇,繼續問到它不能躲。
不要打太極。
回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