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察官,你到底是在偵辦犯罪,還是在製造災難?第7篇6月28日

第七篇|6月28日,我再送一次,等著看地檢署下一步

5月13日到6月28日,又是46天;繼續裝死,眼睜睜看著我預告的災難發生

本篇對應6/28:5/13到6/28又是46天沒有具體回應。教評不利已經發生,7/16民事辯論庭在即。我最後再送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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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系列時間軸

  1. 起點理由欄留下刀
  2. 3/23第一次聲請
  3. 3/30補充理由
  4. 4/13正式聲請
  5. 5/4查明收文
  6. 5/7流程回覆
  7. 5/8太極回函
  8. 5/13具體追問
  9. 6/28再送一次
本篇對應:6/28。5/13具體追問後,又等46天沒有具體回應。教評不利已經發生,民事辯論庭在即,我最後再送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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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3到6/28,又是46天。

沒有具體回應。

但我預告的災難已經發生:檢察官理由欄成為教評會對我不利的證據。7/16民事辯論庭又在眼前。我最後再送一次,等著看地檢署下一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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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5/13到6/28:46天沒有具體回應
  2. 3/23到6/28:97天,給得夠多了
  3. 我預告的災難已經發生
  4. 檢察官理由欄成為教評會證據
  5. 7/16訴字第164號民事辯論庭在即
  6. 我最後再送一次
  7. 6月28日聲請狀全文影像
  8. 檢察官是在偵辦犯罪還是製造災難
  9. 我再等幾天
  10. 全部攤在陽光下
  11. 等著看地檢署下一步

5月13日,我要求地檢署具體指出:既然你說不起訴處分書已載明理由,那請問哪一頁、哪一段、哪一句?

然後呢?

從5月13日到6月28日。

又是46天。

又沒有具體回應。

繼續裝死。

問題沒有消失。

理由欄的不利文字沒有消失。

教評會的不利結果已經發生。

7月16日,114年度訴字第164號民事辯論庭又在眼前。

我一開始預告的事情,已經不是可能。

這不是假設。

這是發生。

所以6月28日,我再送一次。

我最後再送一次。

我就等著看地檢署下一步。

是具體回覆?

是正式釐清?

是刪除、更正?

是繼續打太極?

還是繼續裝死?

一、5月13日到6月28日:又是46天,又沒有具體回應

先把時間攤開。

5月13日,我已經不是第一次聲請。

前面有3月23日。

有3月30日。

有4月13日。

有5月4日。

有5月7日流程回覆。

有5月8日那次太極。

5月13日,我只是把5月8日那句太極按回去。

你說已載明理由。

好。

請指出來。

哪一頁?

哪一段?

哪一句?

哪裡回答了法源?

哪裡回答了證據?

哪裡回答了義務主體?

哪裡回答了拘束基礎?

哪裡回答了本案外不得擴張援引?

這已經不是抽象問題。

這已經問到不能再具體。

結果呢?

從5月13日到6月28日。

46天。

又沒有具體回應。

這不是一天兩天。

這不是人民剛送件就急著罵人。

這是前面已經送了好幾次,問得清清楚楚,然後又等了46天。

結果仍然沒有回答。

繼續裝死。

我講這三個字,不是情緒。

是描述狀態。

具體問題擺在那裡。

具體聲請擺在那裡。

具體風險擺在那裡。

地檢署不具體回答。

那叫什麼?

叫沉默。

叫迴避。

叫裝死。

不要不高興。

請拿回覆出來。

拿不出來,就不要怪人民把時間軸攤開。

二、從3月23日到6月28日:97天,我給得夠多了

再把整條時間拉長。

3月23日,第一次正式聲請。

3月30日,補充理由。

4月13日,正式要求刪除、更正、釐清。

5月4日,查明收文與結案狀態。

5月7日,電子郵件只說流程。

5月8日,正式函覆一次,但回的是太極。

5月13日,我要求具體指出。

6月28日,我再送一次。

從3月23日到6月28日。

97天。

將近三個多月。

我給得夠多了。

我不是沒有給地檢署時間。

我不是沒有給地檢署機會。

我不是只丟一句情緒話就要它回答。

我把問題拆成法源、證據、義務主體、拘束基礎、具體行為、保留必要性、本案外擴張援引限制。

我把話講到不能再清楚。

97天。

只回一次太極。

然後繼續沉默。

這就是我看到的國家機關對人民的態度。

不是我兇。

是你們太會躲。

不是我不客氣。

是你們把人民當成可以用概括文字打發的人。

我給得夠多了。

我問得夠清楚了。

我送得夠多次了。

三、我預告的災難,已經發生

這件事最嚴重的地方是什麼?

不是我等很久。

不是地檢署只回一次。

不是它打太極。

最嚴重的是:我預告的災難,已經發生。

我3月23日就說,不起訴書理由欄的不利文字會外溢。

我3月30日就說,這不是文句,是武器化。

我4月13日就要求刪除、更正、正式釐清,或者至少限縮效力。

我5月13日又要求具體指出。

我一路提醒。

一路寫。

一路送。

結果呢?

檢察官不起訴書理由欄,真的成為教評會對我不利的證據。

這不是可能。

這不是如果。

這不是我想太多。

這是已經發生。

不起訴書本來應該說明為什麼不起訴。

結果理由欄留下與犯罪結論無直接必要關聯的不利文字。

這些文字又進入大學程序。

教評會把它拿來對我不利。

這就是國家文字變成行政武器。

這就是我一開始要阻止的事情。

地檢署眼睜睜看著我說的事發生。

請問,檢察官你做了哪些?

你是在偵辦犯罪?

還是在替我製造災難?

四、檢察官理由欄成為教評會證據,這不是普通外溢,是官方刀

我再講一次。

這不是一般檢舉文字。

這不是檢舉人自己寫幾句話。

這不是網路上有人罵我。

這是檢察官不起訴書理由欄,成為教評會對我不利的證據。

這才是最深的一刀。

檢察官理由欄本身,不能取代原始證據。

檢察官理由欄本身,不能取代大學自己的調查。

檢察官理由欄本身,不能取代法源。

檢察官理由欄本身,不能取代義務主體。

檢察官理由欄本身,不能取代拘束基礎。

如果教評會要說我未經許可,證據在哪裡?

如果教評會要說我擅自翻拍,證據在哪裡?

如果教評會要說我違反第11點之虞,義務主體在哪裡?

如果教評會要說我違反東華大學內部管理規則,法源在哪裡?

如果教評會要說我雖有不當,不當的具體依據在哪裡?

不能因為檢察官在理由欄寫了幾句話,大學就把它當成證據。

更不能因為那是國家機關文書,就直接拿來處分教授。

這就是我說的官方刀。

主文不起訴。

理由欄補刀。

教評會接刀。

教授挨刀。

這不是我誇張。

這是流程攤開後的樣子。

哪來的證據?

如果有,就拿出來。

如果沒有,就不要拿不起訴書理由欄當刀。

五、7月16日訴字第164號民事辯論庭就在眼前

還沒完。

7月16日,114年度訴字第164號要開民事辯論庭。

我現在問地檢署:你們理由欄留下的那些不利文字,會不會再被拿去當武器?

會不會再被說成檢察官也這樣寫?

會不會再被當成求償、攻擊、名譽侵害論述的一部分?

我不知道對方會怎麼用。

但我知道一件事。

我早就要求地檢署釐清效力。

我早就要求地檢署說清楚這些文字不是確定事實認定。

不是完整調查後的確認判斷。

不是不起訴結論必要基礎。

不得在本案外擴張援引作為對我不利的官方認定依據。

如果地檢署早就正式釐清,後面就不會這麼危險。

可是它沒有。

它只回一次太極。

然後沉默。

現在民事辯論庭在即。

如果這些文字又被拿去當刀,請問這把刀是誰留下的?

不是我留下的。

不是天上掉下來的。

是地檢署理由欄留下的。

這就是我6月28日再送一次的原因。

我不是為了吵架。

我是為了阻止國家文書繼續外溢成對我不利的武器。

六、我最後再送一次:不要再說不知道

6月28日,我再送一次。

這一次,我要講得更直接。

不要再說不知道。

不要再說沒人提醒。

不要再說人民沒有聲請。

不要再說你們不知道這些文字會造成後續不利。

我3月23日提醒過。

我3月30日提醒過。

我4月13日提醒過。

我5月4日查明過。

我5月13日追問過。

現在6月28日,我再送一次。

我已經把整條時間線送到你面前。

我已經把後果也送到你面前。

教評不利已經發生。

7月16日民事辯論庭就在眼前。

你還要繼續裝死嗎?

你還要繼續打太極嗎?

你還要繼續讓不起訴書理由欄提供刀子嗎?

我最後再送一次。

不是因為我相信你們會突然醒來。

而是我要把程序做足。

我要把紀錄留完整。

我要讓所有人看到:人民不是沒有問。

人民不是沒有給時間。

人民不是沒有指出風險。

是地檢署自己選擇怎麼回應。

六之一、先附上6月28日補充聲明暨限期具體回覆聲請狀全文

這一次,不再只是追問。

我把後遺症已經發生、而且仍在進行中,直接寫進聲請狀。

民事訴訟在前。

教評不利已經發生。

署內跨案引用也已經出現。

所以這份全文,要直接攤開。

下面是全文影像。

七、檢察官,你到底是在偵辦犯罪,還是在製造災難?

這句話很重。

但我就是要問。

檢察官,你到底是在偵辦犯罪,還是在製造災難?

你的職務是偵查犯罪。

不是替大學教評會準備證據。

不是替民事訴訟提供彈藥。

不是替陳情人、檢舉人留下下一輪攻擊材料。

不是在不起訴書理由欄裡,順手留下可以背後捅大學教授一刀的官方文字。

你有權寫不起訴書。

但你沒有權力在與犯罪結論無直接必要關聯的地方,留下足以攻擊人民的官方文字。

你有權偵查犯罪。

但你沒有權力用理由欄補刀。

你有權不起訴。

但不起訴不代表你可以在理由欄留下行政武器。

誰給你這權力?

誰賦予你把刑事不起訴理由欄,變成大學教評證據的權力?

誰賦予你只回一次太極,接著沉默,然後眼睜睜看著我預告的事情發生?

我問的不是情緒。

我問的是權力界線。

我問的是國家機關的文字責任。

你寫得出來,就要經得起檢驗。

證據在哪裡?

法源在哪裡?

義務主體是誰?

拘束基礎是什麼?

請回答。

不要再躲。

八、我再等幾天,就只有幾天而已

6月28日送出去後,我再等幾天。

就只有幾天而已。

因為7月16日民事辯論庭就在眼前。

我不可能再等三個月。

我已經從3月23日等到6月28日。

97天。

我給得夠多了。

接下來,是地檢署自己的選擇。

具體回覆。

正式釐清。

刪除。

更正。

或者繼續沉默。

繼續打太極。

繼續讓理由欄的不利文字在外面流動。

我不猜。

我等著看。

但我不會在黑箱裡等。

我會把所有文件、所有聲請、所有回覆、所有沉默、所有後果,全部攤在陽光下。

你要回,我公開。

你不回,我也公開。

你打太極,我更公開。

這不是威脅。

這是紀錄。

這是人民對國家權力的檢驗。

國家給你權力。

人民要求說明。

你怎麼回應,大家一起看。

九、全部攤在陽光下:看能不能被檢驗

我全面攤在陽光下。

不起訴書攤開。

3月23日聲請攤開。

3月30日補充理由攤開。

4月13日正式聲請攤開。

5月4日查明攤開。

5月7日流程回覆攤開。

5月8日太極回函攤開。

5月13日具體追問攤開。

6月28日再送一次,也攤開。

教評對我不利,也攤開。

7月16日民事辯論庭,也攤開。

我不怕檢驗。

我就是要看,這些國家機關寫出來的文字,能不能被檢驗。

如果能,就提出證據。

如果能,就指出法源。

如果能,就說明義務主體。

如果能,就說明拘束基礎。

如果能,就正式回答人民一次。

不要只回一次太極。

不要用概括文字打發。

不要讓人民一再正式聲請後,接下來就是沉默。

更不要讓那份官方文書繼續向外擴散,繼續變成對人民不利的材料。

這就是本案中,我看到的地檢署對人民的態度。

這就是我為什麼要公開。

我不躲。

也請國家機關不要躲。

十、本篇結論:我等著看地檢署下一步

第七篇先到這裡。

這一篇是前七篇的收束。

第一篇,看不起訴書理由欄如何留下刀。

第二篇,3月23日,我第一時間正式聲請。

第三篇,3月30日,我說這不是文句,是武器化。

第四篇,4月13日,我正式要求刪除、更正、釐清。

第五篇,5月4日至5月8日,42天後只等到一次太極。

第六篇,5月13日,我要求具體指出:哪一頁、哪一段、哪一句。

第七篇,6月28日,我再送一次。

我已經把路走完。

我已經把問題問完。

我已經把時間給完。

接下來,就是看地檢署怎麼做。

具體回覆?

正式釐清?

刪除、更正?

繼續打太極?

繼續裝死?

或者繼續讓114年度訴字第164號拿到刀子?

我等著看。

我再等幾天。

就只有幾天而已。

因為我給三個多月已經很夠了。

該偵查犯罪的檢察官,誰賦予你背後捅大學教授一刀的權力?

這句話很兇。

但這不是罵人。

這是在問權力界線。

也是這個系列到目前為止,最核心的一句話。

我等著看地檢署下一步。

該偵查犯罪的檢察官,誰賦予你背後捅大學教授一刀的權力?
第7篇下梗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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