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告了律師:法律小白對上法律猛獸
我不是把律師行為直接等於誣告罪;我是用法律,把兩者連起來。

先說清楚。
本系列不是判決。
我也不是法院。
我所做的,是依據本人親身經歷、已提出之書狀、已收到之公文、處分書及相關卷證資料,公開紀錄、還原脈絡、檢視理由。
文中所稱「被告」、「告訴人」、「聲請人」,均係依司法程序身分與卷內文件記載敘述,不是我自行創造的標籤。
我提出告訴,不等於我可以替法院宣判。
我提出再議,不等於我可以替檢察官認定犯罪。
任何刑事責任是否成立,仍以檢察機關或法院依法作成之正式認定為準。
本系列只做一件事:
把文件攤開。
把程序還原。
把理由拿出來檢驗。
這不是網路定罪。
這是公開檢驗。
本篇導覽
在前面的主線第2篇,我其實已經說過:
我後來告了律師。
想回頭看伏筆,可以參考:
那時候只是先丟一句。
像電影裡主角走過一扇門,鏡頭只拍到門縫裡有一隻眼睛。
你知道後面一定有東西。
但先不講。
現在,這扇門要打開了。
這條支線,就是:
我告律師。
對。
你沒看錯。
一個原本不想碰法律的人,告了一位法律專業人士。
聽起來是不是有點像遊戲裡剛拿木劍,就看到一隻高等級怪站在路口?
照一般劇情,主角應該繞路。
但我沒有。
因為這一年多下來,我被黑函、陳情、檢舉、刑事告訴、民事訴訟、校方程序、行政處分,一關一關推著走。
推到最後,我學會一件事:
怪物再大,也是要看血條。
法律再專業,也是要看文件。
律師再有頭銜,文字也不能自己變成事實。
檢察官再有權力,理由也不能不接受檢驗。
所以這條支線,不是我在跟律師比專業。
我也不是在跟檢察官比權力。
我只是把文件攤開。
看它能不能站得住。
站得住,就站著。
站不住,就讓陽光照出來。
一、行政訴訟支線先暫停,另一隻怪先登場
前面,我把「我與地檢署的行政訴訟支線」先寫到一個段落。
目前進度是:
我已經正式提起行政訴訟。
接下來,就等地檢署在行政法院提出答辯狀。
那邊先等。
等它出招。
我再繼續拆。
但是,刑事訴訟歷程不是只有一條線。
這不是單線遊戲。
這比較像開放世界。
主線還在跑,旁邊突然冒出一條支線。
而且這條支線不是撿草藥。
是打律師。
這一條,前面其實已經埋過伏筆。
對方不服不起訴,提出再議。
再議本來是救濟權。
沒有問題。
你不服不起訴,你可以再議。
你請律師幫你寫,也可以。
這都是制度允許的事情。
但問題來了。
再議是用來敘述不服理由。
不是魔法箱。
不是 buffet。
不是原本沒有的指控,到了再議階段突然可以一直加料。
再議不是吃到飽。
不是看到不起訴結果不滿意,就端著盤子說:
這個妨害秘密罪,幫我也夾一點。
這個個資法,幫我再加一匙。
這個「校方確認違法」,看起來很香,也放上去。
不好意思。
刑事程序不是自助餐廳。
法律不是夾菜夾到爽。
再議也不是讓你把原始告訴狀沒有的內容,重新包裝、升級、改名、再端上桌。
這就是我後來告律師的原因。
二、我為什麼敢告律師?
有人可能會問:
你連律師也告?
對。
我連地檢署的行政處分都敢挑戰了。
律師,我自然也無所懼。
這不是狂。
這就是我的狼性。
以前我看到法律相關人士及文件,會本能地避開。
因為那不是我喜歡的東西。
現在不會了。
不是我想碰。
是遇到了,就不再閃。
不再躲。
不再把法律專業當成我不能碰的神壇。
我不是想怎麼跟法律專業對抗。
而是法律本來就不該被供在神壇上。
法律不是密室。
不是黑盒子。
不是只有律師才可以碰、只有法律人才能翻、只有專業人士才能問的神祕物件。
法律是公共秩序。
既然它要求每一個人遵守,它就必須讓每一個人有資格檢驗。
律師可以精通法律。
但律師不能壟斷法律。
專業可以協助人民理解制度。
但專業不能變成一道牆,把普通人擋在法律之外。
我不是律師。
但我可以看文件。
我可以看日期。
我可以看頁碼。
我可以問一句最基本的話:
你寫的那句話,原始文件到底有沒有?
這不是狂妄。
這是法治社會裡,每一個人本來就該有的能力。
說穿了,法律沒有那麼神祕。
至少,跟高科技軟硬體比起來,法律只是小菜一碟。
高科技軟硬體我都有能力創造出來。
一份書狀。
一份公文。
一句犯罪指控。
一個後來才被加進去的罪名。
反而更單純。
因為它就在紙上。
它不是躲起來。
是很多人一開始被嚇住,沒有走過去把它翻開。
一開始,我當然是法律小白。
我承認。
以前我看法律文件,可能只覺得:
字好多。
法條好多。
格式好煩。
我本能想避開。
不是碰不起。
是不想碰。
碰不起跟不想碰不一樣。
一個是沒能力。
一個是不願意。
我以前不是碰不起。
我只是覺得麻煩。
我只是覺得這不是我想花時間碰的東西。
我不是弱者。
我只是以前不想進場。
但事情一件一件丟到我面前。
黑函來了。
陳情來了。
檢舉來了。
刑事告訴來了。
民事訴訟來了。
校方程序來了。
行政處分也來了。
那我還要繼續說我不想碰嗎?
不可能。
現在,我進場了。
不是我崇拜法律專業。
也不是我害怕法律專業。
更不是我突然想扮演法律人。
而是我開始檢驗法律專業。
你寫什麼,我就看什麼。
你引用什麼,我就對什麼。
你說公文確認,我就問公文哪一句確認。
你說原本就有,我就問原始告訴狀在哪一頁。
你說這不是新增,我就把再議書攤開來對。
法律專業可以很強。
但再強,也不能怕檢驗。
如果一段文字真的站得住,它不怕被看。
如果一個指控真的有根據,它不怕被對。
如果一個專業判斷真的乾淨,它不怕被放到陽光下。
所以,我不是從法律門外跪著走進來。
我是把門推開。
走進來。
把文件攤開。
然後問一句:
這句話,原始文件到底有沒有?
我當然不是律師。
但法律沒有規定只有律師才能看文件。
法律也沒有規定只有律師才能問:
這句話從哪裡來?
公文有沒有寫?
原始告訴狀有沒有?
再議書是不是新增?
這些問題,不需要神祕力量。
需要的是耐心。
還有一點狼性。
所以,我告律師,不是因為我覺得自己比律師懂法。
我告律師,是因為我認為:
再專業的文字,也不能把沒有寫成有。
三、我告的是什麼罪?誣告罪
先講清楚。
我告律師,不是告「他是律師」。
我告的罪名,是:
刑法第169條|誣告罪。
但誣告罪不是我喊一聲就成立。
不是我覺得很可惡,就自動構成。
不是我拍桌說「這太扯了」,法律就立刻衝出來幫我打怪。
法律沒那麼熱血。
法律很冷。
它要看構成要件。
所以我的打法不是:
我覺得他很壞。
我覺得他很可惡。
我覺得他害我很慘。
這些可以是情緒。
但不是法律。
我的打法是:
先把誣告罪的成立要件列出來。
再把律師在再議程序中的具體行為列出來。
然後用法律把兩者接起來。
也就是說:
我不是把律師行為直接等於誣告罪。
我是用法律,把兩者連起來。
這才是重點。
誣告罪簡化來看,有三個核心問題:
第一,是否向偵查或司法機關申告犯罪事實?
第二,所申告的犯罪事實是否客觀不存在?
第三,行為人是否明知該事實不存在,仍然申告?
三個都要看。
缺一個,都不能亂講。
四、第一個問題:他有沒有申告犯罪事實?
第一個要件:
是否向偵查或司法機關申告犯罪事實?
我主張:有。
為什麼?
因為再議書狀不是私人聊天。
不是社群留言。
不是茶餘飯後講一句「我覺得他怪怪的」。
也不是學術討論。
那是正式送進刑事程序的書狀。
而且裡面不是只說:
我方不服。
它寫的是我:
違反個資法無疑。
已構成刑法第315-1條第2款之妨害秘密罪。
這不是評論。
不是抱怨。
不是「我覺得他不太好」。
這是對特定人提出具體犯罪指控。
而且是放進刑事再議程序裡。
再議的目的,是什麼?
不就是要撤銷不起訴,讓我繼續受偵查、繼續受追訴,甚至可能被起訴?
所以我說,這不是聊天。
這是把犯罪標籤送進司法程序。
五、第二個問題:那個犯罪前提存在嗎?
第二個要件:
所申告的犯罪事實是否客觀不存在?
這裡,我抓的不是所有文字。
我抓的是最核心那一句:
經東華大學校長發函確認係違法取得。
這句話很重。
因為它不是說:
我方認為違法。
也不是說:
依我方見解,可能違法。
更不是說:
這件事有爭議。
它寫的是:
校方已經確認違法。
看到差別了嗎?
「我認為違法」是你的法律評價。
「校方確認違法」是外部官方機關已經作成違法確認的事實陳述。
一個是你自己的看法。
一個是你說別人已經替你背書。
這差很多。
就像你說:
「我覺得這碗麵不好吃。」
這是你的意見。
但你說:
「老闆親口承認這碗麵有毒。」
這就不是意見了。
這是事實陳述。
那你就要拿得出來。
問題是,我主張東華函文裡沒有寫:
違法。
違法取得。
違法利用。
違反個資法。
構成犯罪。
確認違法。
都沒有。
那麼,再議書裡那句:
經東華大學校長發函確認係違法取得。
到底從哪裡來?
這就是第二個問題。
公文沒有寫的東西,不能透過法律專業變出來。
法律不是鍊金術。
律師也不是魔術師。
六、第三個問題:最難的「明知虛偽」
第三個要件,最難。
是否明知該事實不存在,仍然申告?
這裡最難。
因為「明知」是主觀狀態。
人腦不能打開。
我不能把對方腦袋拆開來,看裡面有沒有貼一張便利貼寫:
我知道公文沒有寫,但我還是要這樣寫。
沒有這種證據。
法律也不靠讀心術。
那怎麼辦?
看客觀事實。
看文件。
看專業能力。
看他有沒有持有公文。
看他有沒有引用公文。
看公文內容清不清楚。
看他是不是律師。
看他是否具備辨識「法律評價」與「官方事實確認」差別的能力。
這就是我證明「明知」的方法。
我不能直接證明他腦袋裡想什麼。
但我可以用客觀事實,逼近主觀明知。
如果一個路人看錯公文,還可以說誤解。
如果一個沒有法律背景的人,把法律評價和官方確認混在一起,還可以說他不懂。
但一位律師,拿著公文、引用公文、寫進刑事再議書狀,再把公文沒有寫的「確認違法」寫成有,那就不能輕輕一句誤解帶過。
這不是我情緒化。
這是法律推論。
不是讀心術。
是證據。
七、這條支線真正要看的,不是我多生氣
很多人看訴訟,容易看成情緒。
誰生氣。
誰委屈。
誰比較慘。
誰比較大聲。
但這條支線不是這樣。
這條支線真正要看的,是一個問題:
法律專業能不能把不存在的官方確認,包裝成刑事犯罪指控的前提?
如果可以,那太可怕。
因為一般人如果被這樣寫進刑事程序,很多人根本不知道怎麼拆。
看到律師寫的。
看到再議書狀。
看到一堆法條。
看到「違反個資法無疑」。
看到「已構成妨害秘密罪」。
大概就慌了。
但我現在不慌。
我只問:
原始告訴狀有沒有?
校方函文有沒有?
再議程序是不是新增?
這三句,就是這條支線的骨架。
簡單到不能再簡單。
也冷到不能再冷。
你要說我違法,可以。
請拿文件。
你要說校方確認,可以。
請指出哪一句。
你要說這不是新增,可以。
請回到原始告訴狀給我看。
如果拿不出來,那就不是我難纏。
是文件不配合你。
八、我告律師,不是因為他是律師
我再講一次。
我告律師,不是因為他是律師。
律師替當事人主張權利,本來就是工作。
律師收費辦案,本來也不是問題。
拿錢辦事,沒錯。
這是職業。
但問題在於:
拿錢辦事,可以把不存在的東西寫成存在嗎?
拿錢辦事,可以把中性行政回函寫成「校方確認違法」嗎?
拿錢辦事,可以把原始告訴狀沒有的內容,放進再議程序,變成新的刑事指控嗎?
拿錢辦事,可以用律師專業,把客戶的指控重新包裝成更有殺傷力的刑事敘事嗎?
這才是問題。
律師專業,不是免責牌。
律師印章,不是護身符。
律師名義,不是讓文字自動變真的魔法章。
如果是幫當事人整理相干資料,提出合法不服理由,那是律師工作。
如果是把不相干的資料硬接進來,把沒有的寫成有,把行政回函加工成犯罪前提,讓我可能因此被刑事追訴甚至被判刑,那就不是單純代理。
那是把專業投入攻擊。
這很可惡。
為什麼?
因為一般人講錯,還可以說不懂法律。
律師不能這樣。
律師不是一般留言者。
律師不是社群吵架的人。
律師不是拿到客戶資料後,直接複製貼上的文書機器。
律師是法律專業人士。
正因如此,他寫進書狀的每一句話,才有更高的責任。
九、拿錢辦事可以,但法律專業不能變成凶器
律師拿錢辦事,沒有問題。
這是職業。
也是制度。
但問題是:
如果所謂辦事,是用法律專業,把依法仍受無罪推定的人推進更沉重的刑事標籤裡呢?
如果所謂辦事,是把沒有的東西寫成有。
把公文沒有寫的文字,包裝成官方已經確認。
把原本沒有出現在告訴狀裡的犯罪指控,放進再議程序裡重新加料。
那還只是代理嗎?
還只是盡職嗎?
還只是拿錢辦事嗎?
有法律能力的人,拿著法律工具,對付沒有法律訓練的人,本來就更應該謹慎。
因為他知道每一個罪名的重量。
他知道「違反個資法無疑」不是一句普通罵人的話。
他知道「已構成妨害秘密罪」不是聊天群組裡的情緒發洩。
他更應該知道,把行政回函加工成刑事犯罪前提,會對一個人造成什麼後果。
法律能力,不是拿來壓扁沒有法律能力的人。
代理工作,不是把良心交給委任費。
專業文字,不是替不存在的事實穿西裝。
本該主持公平正義的法律,如果被拿來當凶器,最先受傷的不是我一個人。
受傷的是法律本身。
倫理在哪裡?
良心在哪裡?
專業責任在哪裡?
如果法律專業只剩下收費、包裝、加料、攻擊,那普通人面對法律時,看到的就不會是公平正義。
看到的只會是一把刀。
而我現在做的事,就是把那把刀拿到陽光下。
讓大家看清楚:
刀柄在誰手上。
刀鋒往哪裡去。
刀口到底是法律,還是被加工過的敘事。
十、下一篇,我會公開我的刑事告訴狀
這一篇,先讓大家知道我為什麼告律師。
下一篇,我會正式公開我的刑事告訴狀。
那份告訴狀寫得很重。
很鋒利。
很像一把剛磨好的刀。
但我會先說清楚:
那是我的告訴主張。
是否成立,當然要由司法機關依法認定。
我不是法院。
我不能自己定罪。
但我可以把我的主張、文件、理由攤開。
讓大家看:
這份告訴狀到底告什麼?
我的核心指控是什麼?
我是不是只是在情緒攻擊?
還是我其實是在做文件比對?
讀者可以先抓住三個核心:
原始告訴狀沒有。
校方回函沒有。
再議程序新增。
這三句,就是這條支線的骨架。
下一篇,開卷。
再次說明:本系列所公開的是書狀、文件與程序紀錄;我評論的是文件脈絡與處分理由,不是自行作成犯罪判斷。
刑事責任是否成立,仍以檢察機關或法院依法認定為準。

法律小白告律師、誣告罪、刑事告訴、法律專業、程序公開檢驗、國家文書、訴諸陽光
這些不是為了堆字,而是本篇真正處理的文件、程序與理由檢驗線索。
檢調有權決定起訴與不起訴。
我有權檢視程序、文件、理由。
然後,訴諸陽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