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訴訟歷程|告律師支線 第1篇

我告了律師:法律小白對上法律猛獸

我不是把律師行為直接等於誣告罪;我是用法律,把兩者連起來。

我告了律師:法律小白對上法律猛獸|上方梗圖
刑事訴訟歷程|告律師支線 第1篇|上方梗圖|我告了律師:法律小白對上法律猛獸
本篇刀口 我不是把律師行為直接等於誣告罪;我是用法律,把兩者連起來。
系列公開說明

先說清楚。

本系列不是判決。

我也不是法院。

我所做的,是依據本人親身經歷、已提出之書狀、已收到之公文、處分書及相關卷證資料,公開紀錄、還原脈絡、檢視理由。

文中所稱「被告」、「告訴人」、「聲請人」,均係依司法程序身分與卷內文件記載敘述,不是我自行創造的標籤。

我提出告訴,不等於我可以替法院宣判。

我提出再議,不等於我可以替檢察官認定犯罪。

任何刑事責任是否成立,仍以檢察機關或法院依法作成之正式認定為準。

本系列只做一件事:

把文件攤開。
把程序還原。
把理由拿出來檢驗。

這不是網路定罪。

這是公開檢驗。

本篇導覽

在前面的主線第2篇,我其實已經說過:

我後來告了律師。

想回頭看伏筆,可以參考:

criminal-ep02.html

那時候只是先丟一句。

像電影裡主角走過一扇門,鏡頭只拍到門縫裡有一隻眼睛。

你知道後面一定有東西。

但先不講。

現在,這扇門要打開了。

這條支線,就是:

我告律師。

對。

你沒看錯。

一個原本不想碰法律的人,告了一位法律專業人士。

聽起來是不是有點像遊戲裡剛拿木劍,就看到一隻高等級怪站在路口?

照一般劇情,主角應該繞路。

但我沒有。

因為這一年多下來,我被黑函、陳情、檢舉、刑事告訴、民事訴訟、校方程序、行政處分,一關一關推著走。

推到最後,我學會一件事:

怪物再大,也是要看血條。
法律再專業,也是要看文件。
律師再有頭銜,文字也不能自己變成事實。
檢察官再有權力,理由也不能不接受檢驗。

所以這條支線,不是我在跟律師比專業。

我也不是在跟檢察官比權力。

我只是把文件攤開。

看它能不能站得住。

站得住,就站著。

站不住,就讓陽光照出來。

一、行政訴訟支線先暫停,另一隻怪先登場

前面,我把「我與地檢署的行政訴訟支線」先寫到一個段落。

目前進度是:

我已經正式提起行政訴訟。

接下來,就等地檢署在行政法院提出答辯狀。

那邊先等。

等它出招。

我再繼續拆。

但是,刑事訴訟歷程不是只有一條線。

這不是單線遊戲。

這比較像開放世界。

主線還在跑,旁邊突然冒出一條支線。

而且這條支線不是撿草藥。

是打律師。

這一條,前面其實已經埋過伏筆。

對方不服不起訴,提出再議。

再議本來是救濟權。

沒有問題。

你不服不起訴,你可以再議。

你請律師幫你寫,也可以。

這都是制度允許的事情。

但問題來了。

再議是用來敘述不服理由。

不是魔法箱。

不是 buffet。

不是原本沒有的指控,到了再議階段突然可以一直加料。

再議不是吃到飽。

不是看到不起訴結果不滿意,就端著盤子說:

這個妨害秘密罪,幫我也夾一點。
這個個資法,幫我再加一匙。
這個「校方確認違法」,看起來很香,也放上去。

不好意思。

刑事程序不是自助餐廳。

法律不是夾菜夾到爽。

再議也不是讓你把原始告訴狀沒有的內容,重新包裝、升級、改名、再端上桌。

這就是我後來告律師的原因。

二、我為什麼敢告律師?

有人可能會問:

你連律師也告?

對。

我連地檢署的行政處分都敢挑戰了。

律師,我自然也無所懼。

這不是狂。

這就是我的狼性。

以前我看到法律相關人士及文件,會本能地避開。

因為那不是我喜歡的東西。

現在不會了。

不是我想碰。

是遇到了,就不再閃。

不再躲。

不再把法律專業當成我不能碰的神壇。

我不是想怎麼跟法律專業對抗。

而是法律本來就不該被供在神壇上。

法律不是密室。

不是黑盒子。

不是只有律師才可以碰、只有法律人才能翻、只有專業人士才能問的神祕物件。

法律是公共秩序。

既然它要求每一個人遵守,它就必須讓每一個人有資格檢驗。

律師可以精通法律。

但律師不能壟斷法律。

專業可以協助人民理解制度。

但專業不能變成一道牆,把普通人擋在法律之外。

我不是律師。

但我可以看文件。

我可以看日期。

我可以看頁碼。

我可以問一句最基本的話:

你寫的那句話,原始文件到底有沒有?

這不是狂妄。

這是法治社會裡,每一個人本來就該有的能力。

說穿了,法律沒有那麼神祕。

至少,跟高科技軟硬體比起來,法律只是小菜一碟。

高科技軟硬體我都有能力創造出來。

一份書狀。

一份公文。

一句犯罪指控。

一個後來才被加進去的罪名。

反而更單純。

因為它就在紙上。

它不是躲起來。

是很多人一開始被嚇住,沒有走過去把它翻開。

一開始,我當然是法律小白。

我承認。

以前我看法律文件,可能只覺得:

字好多。

法條好多。

格式好煩。

我本能想避開。

不是碰不起。

是不想碰。

碰不起跟不想碰不一樣。

一個是沒能力。

一個是不願意。

我以前不是碰不起。

我只是覺得麻煩。

我只是覺得這不是我想花時間碰的東西。

我不是弱者。

我只是以前不想進場。

但事情一件一件丟到我面前。

黑函來了。

陳情來了。

檢舉來了。

刑事告訴來了。

民事訴訟來了。

校方程序來了。

行政處分也來了。

那我還要繼續說我不想碰嗎?

不可能。

現在,我進場了。

不是我崇拜法律專業。

也不是我害怕法律專業。

更不是我突然想扮演法律人。

而是我開始檢驗法律專業。

你寫什麼,我就看什麼。

你引用什麼,我就對什麼。

你說公文確認,我就問公文哪一句確認。

你說原本就有,我就問原始告訴狀在哪一頁。

你說這不是新增,我就把再議書攤開來對。

法律專業可以很強。

但再強,也不能怕檢驗。

如果一段文字真的站得住,它不怕被看。

如果一個指控真的有根據,它不怕被對。

如果一個專業判斷真的乾淨,它不怕被放到陽光下。

所以,我不是從法律門外跪著走進來。

我是把門推開。

走進來。

把文件攤開。

然後問一句:

這句話,原始文件到底有沒有?

我當然不是律師。

但法律沒有規定只有律師才能看文件。

法律也沒有規定只有律師才能問:

這句話從哪裡來?
公文有沒有寫?
原始告訴狀有沒有?
再議書是不是新增?

這些問題,不需要神祕力量。

需要的是耐心。

還有一點狼性。

所以,我告律師,不是因為我覺得自己比律師懂法。

我告律師,是因為我認為:

再專業的文字,也不能把沒有寫成有。

三、我告的是什麼罪?誣告罪

先講清楚。

我告律師,不是告「他是律師」。

我告的罪名,是:

刑法第169條|誣告罪。

但誣告罪不是我喊一聲就成立。

不是我覺得很可惡,就自動構成。

不是我拍桌說「這太扯了」,法律就立刻衝出來幫我打怪。

法律沒那麼熱血。

法律很冷。

它要看構成要件。

所以我的打法不是:

我覺得他很壞。

我覺得他很可惡。

我覺得他害我很慘。

這些可以是情緒。

但不是法律。

我的打法是:

先把誣告罪的成立要件列出來。

再把律師在再議程序中的具體行為列出來。

然後用法律把兩者接起來。

也就是說:

我不是把律師行為直接等於誣告罪。
我是用法律,把兩者連起來。

這才是重點。

誣告罪簡化來看,有三個核心問題:

第一,是否向偵查或司法機關申告犯罪事實?

第二,所申告的犯罪事實是否客觀不存在?

第三,行為人是否明知該事實不存在,仍然申告?

三個都要看。

缺一個,都不能亂講。

四、第一個問題:他有沒有申告犯罪事實?

第一個要件:

是否向偵查或司法機關申告犯罪事實?

我主張:有。

為什麼?

因為再議書狀不是私人聊天。

不是社群留言。

不是茶餘飯後講一句「我覺得他怪怪的」。

也不是學術討論。

那是正式送進刑事程序的書狀。

而且裡面不是只說:

我方不服。

它寫的是我:

違反個資法無疑。
已構成刑法第315-1條第2款之妨害秘密罪。

這不是評論。

不是抱怨。

不是「我覺得他不太好」。

這是對特定人提出具體犯罪指控。

而且是放進刑事再議程序裡。

再議的目的,是什麼?

不就是要撤銷不起訴,讓我繼續受偵查、繼續受追訴,甚至可能被起訴?

所以我說,這不是聊天。

這是把犯罪標籤送進司法程序。

五、第二個問題:那個犯罪前提存在嗎?

第二個要件:

所申告的犯罪事實是否客觀不存在?

這裡,我抓的不是所有文字。

我抓的是最核心那一句:

經東華大學校長發函確認係違法取得。

這句話很重。

因為它不是說:

我方認為違法。

也不是說:

依我方見解,可能違法。

更不是說:

這件事有爭議。

它寫的是:

校方已經確認違法。

看到差別了嗎?

「我認為違法」是你的法律評價。

「校方確認違法」是外部官方機關已經作成違法確認的事實陳述。

一個是你自己的看法。

一個是你說別人已經替你背書。

這差很多。

就像你說:

「我覺得這碗麵不好吃。」

這是你的意見。

但你說:

「老闆親口承認這碗麵有毒。」

這就不是意見了。

這是事實陳述。

那你就要拿得出來。

問題是,我主張東華函文裡沒有寫:

違法。

違法取得。

違法利用。

違反個資法。

構成犯罪。

確認違法。

都沒有。

那麼,再議書裡那句:

經東華大學校長發函確認係違法取得。

到底從哪裡來?

這就是第二個問題。

公文沒有寫的東西,不能透過法律專業變出來。

法律不是鍊金術。

律師也不是魔術師。

六、第三個問題:最難的「明知虛偽」

第三個要件,最難。

是否明知該事實不存在,仍然申告?

這裡最難。

因為「明知」是主觀狀態。

人腦不能打開。

我不能把對方腦袋拆開來,看裡面有沒有貼一張便利貼寫:

我知道公文沒有寫,但我還是要這樣寫。

沒有這種證據。

法律也不靠讀心術。

那怎麼辦?

看客觀事實。

看文件。

看專業能力。

看他有沒有持有公文。

看他有沒有引用公文。

看公文內容清不清楚。

看他是不是律師。

看他是否具備辨識「法律評價」與「官方事實確認」差別的能力。

這就是我證明「明知」的方法。

我不能直接證明他腦袋裡想什麼。

但我可以用客觀事實,逼近主觀明知。

如果一個路人看錯公文,還可以說誤解。

如果一個沒有法律背景的人,把法律評價和官方確認混在一起,還可以說他不懂。

但一位律師,拿著公文、引用公文、寫進刑事再議書狀,再把公文沒有寫的「確認違法」寫成有,那就不能輕輕一句誤解帶過。

這不是我情緒化。

這是法律推論。

不是讀心術。

是證據。

七、這條支線真正要看的,不是我多生氣

很多人看訴訟,容易看成情緒。

誰生氣。

誰委屈。

誰比較慘。

誰比較大聲。

但這條支線不是這樣。

這條支線真正要看的,是一個問題:

法律專業能不能把不存在的官方確認,包裝成刑事犯罪指控的前提?

如果可以,那太可怕。

因為一般人如果被這樣寫進刑事程序,很多人根本不知道怎麼拆。

看到律師寫的。

看到再議書狀。

看到一堆法條。

看到「違反個資法無疑」。

看到「已構成妨害秘密罪」。

大概就慌了。

但我現在不慌。

我只問:

原始告訴狀有沒有?
校方函文有沒有?
再議程序是不是新增?

這三句,就是這條支線的骨架。

簡單到不能再簡單。

也冷到不能再冷。

你要說我違法,可以。

請拿文件。

你要說校方確認,可以。

請指出哪一句。

你要說這不是新增,可以。

請回到原始告訴狀給我看。

如果拿不出來,那就不是我難纏。

是文件不配合你。

八、我告律師,不是因為他是律師

我再講一次。

我告律師,不是因為他是律師。

律師替當事人主張權利,本來就是工作。

律師收費辦案,本來也不是問題。

拿錢辦事,沒錯。

這是職業。

但問題在於:

拿錢辦事,可以把不存在的東西寫成存在嗎?

拿錢辦事,可以把中性行政回函寫成「校方確認違法」嗎?

拿錢辦事,可以把原始告訴狀沒有的內容,放進再議程序,變成新的刑事指控嗎?

拿錢辦事,可以用律師專業,把客戶的指控重新包裝成更有殺傷力的刑事敘事嗎?

這才是問題。

律師專業,不是免責牌。

律師印章,不是護身符。

律師名義,不是讓文字自動變真的魔法章。

如果是幫當事人整理相干資料,提出合法不服理由,那是律師工作。

如果是把不相干的資料硬接進來,把沒有的寫成有,把行政回函加工成犯罪前提,讓我可能因此被刑事追訴甚至被判刑,那就不是單純代理。

那是把專業投入攻擊。

這很可惡。

為什麼?

因為一般人講錯,還可以說不懂法律。

律師不能這樣。

律師不是一般留言者。

律師不是社群吵架的人。

律師不是拿到客戶資料後,直接複製貼上的文書機器。

律師是法律專業人士。

正因如此,他寫進書狀的每一句話,才有更高的責任。

九、拿錢辦事可以,但法律專業不能變成凶器

律師拿錢辦事,沒有問題。

這是職業。

也是制度。

但問題是:

如果所謂辦事,是用法律專業,把依法仍受無罪推定的人推進更沉重的刑事標籤裡呢?

如果所謂辦事,是把沒有的東西寫成有。

把公文沒有寫的文字,包裝成官方已經確認。

把原本沒有出現在告訴狀裡的犯罪指控,放進再議程序裡重新加料。

那還只是代理嗎?

還只是盡職嗎?

還只是拿錢辦事嗎?

有法律能力的人,拿著法律工具,對付沒有法律訓練的人,本來就更應該謹慎。

因為他知道每一個罪名的重量。

他知道「違反個資法無疑」不是一句普通罵人的話。

他知道「已構成妨害秘密罪」不是聊天群組裡的情緒發洩。

他更應該知道,把行政回函加工成刑事犯罪前提,會對一個人造成什麼後果。

法律能力,不是拿來壓扁沒有法律能力的人。
代理工作,不是把良心交給委任費。
專業文字,不是替不存在的事實穿西裝。

本該主持公平正義的法律,如果被拿來當凶器,最先受傷的不是我一個人。

受傷的是法律本身。

倫理在哪裡?

良心在哪裡?

專業責任在哪裡?

如果法律專業只剩下收費、包裝、加料、攻擊,那普通人面對法律時,看到的就不會是公平正義。

看到的只會是一把刀。

而我現在做的事,就是把那把刀拿到陽光下。

讓大家看清楚:

刀柄在誰手上。
刀鋒往哪裡去。
刀口到底是法律,還是被加工過的敘事。

十、下一篇,我會公開我的刑事告訴狀

這一篇,先讓大家知道我為什麼告律師。

下一篇,我會正式公開我的刑事告訴狀。

那份告訴狀寫得很重。

很鋒利。

很像一把剛磨好的刀。

但我會先說清楚:

那是我的告訴主張。

是否成立,當然要由司法機關依法認定。

我不是法院。

我不能自己定罪。

但我可以把我的主張、文件、理由攤開。

讓大家看:

這份告訴狀到底告什麼?

我的核心指控是什麼?

我是不是只是在情緒攻擊?

還是我其實是在做文件比對?

讀者可以先抓住三個核心:

原始告訴狀沒有。
校方回函沒有。
再議程序新增。

這三句,就是這條支線的骨架。

下一篇,開卷。

公開檢驗聲明

再次說明:本系列所公開的是書狀、文件與程序紀錄;我評論的是文件脈絡與處分理由,不是自行作成犯罪判斷。

刑事責任是否成立,仍以檢察機關或法院依法認定為準。

我告了律師:法律小白對上法律猛獸|結尾梗圖
刑事訴訟歷程|告律師支線 第1篇|結尾梗圖|我告了律師:法律小白對上法律猛獸
本文關鍵字

法律小白告律師、誣告罪、刑事告訴、法律專業、程序公開檢驗、國家文書、訴諸陽光

這些不是為了堆字,而是本篇真正處理的文件、程序與理由檢驗線索。

檢調有權決定起訴與不起訴。

我有權檢視程序、文件、理由。

然後,訴諸陽光。

支線總標語 我不是在跟律師比專業。也不是在跟檢察官比權力。我把文件攤開。讓律師的專業自己說話。讓檢方的理由自己站穩。站得住,就站著。站不住,就讓陽光照出來。
本篇收刀 我不是把律師行為直接等於誣告罪;我是用法律,把兩者連起來。
刑事訴訟歷程|告律師支線 第1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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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篇收刀:我不是把律師行為直接等於誣告罪;我是用法律,把兩者連起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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