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把告訴狀公開:原件進司法,公開版進陽光
這一篇公開我的刑事告訴狀公開遮蔽版。不是把戰場原件原封不動丟上網,而是讓核心文件線接受檢驗。

本文係依據本人親身經歷、已提出之書狀、已收到之公文、處分書及相關卷證資料,所作之公開紀錄、程序還原與個人評論。
本文不是判決,也不是犯罪認定。文中所稱「被告」、「告訴人」、「聲請人」等用語,均係依司法程序身分與卷內文件記載敘述。
任何刑事責任是否成立,仍以檢察機關、法院或律師懲戒權責機關依法作成之正式認定為準。本文目的,是公開文件、還原脈絡、檢視理由,接受公共檢驗。
本篇導覽
上一篇,我先把門打開。
我說,我告了律師。
那一篇不是求同情。
也不是喊口號。
我講的是一件很簡單的事:
法律不是神壇。
律師不能壟斷法律。
專業可以被尊重,但也必須被檢驗。
現在,第2篇,開卷。
但這一次,我不把原始戰場版告訴狀原封不動丟上網。
不是因為我退。
也不是因為我怕。
是因為我分得清楚:
原件,送司法。
公開版,給讀者。
戰場語言,放進卷內。
公共檢驗,放到陽光下。
這不是降溫。
這是精準。
真正的狠,不是把每一句狠話全部丟上網。
真正的狠,是讓讀者不用被情緒淹沒,也能看懂三個問題:
原始告訴狀有沒有?
校方回函有沒有?
再議程序是不是新增?
這三個問題,比一百句形容詞更有殺傷力。
因為形容詞可以爭辯。
文件不太會演戲。
一、先說明:我公開的是公開版,不是網路定罪版
這一篇公開的是刑事告訴狀的公開遮蔽/程序檢驗版。
不是原始戰場版。
原始戰場版,是送給地檢署看的。
公開版,是給讀者看的。
差在哪裡?
差在目的。
告訴狀原件,是刑事程序裡的攻防文件。
它要把我的告訴主張打進卷內。
它的語氣會重。
刀會亮。
火力會集中。
但公開文章不需要把每一把刀都直接插在讀者面前。
讀者要看的不是我多會罵。
讀者要看的是:
我的告訴主張,到底有沒有文件線?
我是不是只是在情緒攻擊?
還是我其實是在做一件很冷的事:對文件。
所以我把它改成公開版。
遮蔽個資。
降低定罪式語氣。
保留核心爭點。
讓刀口回到文件上。
下列附件為本人刑事告訴狀之公開遮蔽/程序檢驗版。內容係本人於刑事程序中所提出之告訴主張與文件比對,不代表司法機關已認定任何人犯罪。
文中如涉及「誣告」、「惡意」、「責任」等語,均係本人依卷內文件提出之法律主張及程序意見;是否成立刑事、民事或律師倫理責任,仍由權責機關依法認定。
公開目的在於讓讀者理解本案爭點,而非鼓動對特定個人之攻擊。
二、為什麼不直接裸放原始戰場版?
有人可能會問:
既然你敢寫,為什麼不把原始告訴狀全部直接公開?
很簡單。
因為我不是在玩情緒煙火秀。
原始告訴狀是戰場文件。
戰場文件有戰場文件的功能。
它是寫給檢察官看的。
它要把告訴理由、主觀認知、證據脈絡、法律評價,全部打進偵查程序。
那種文字,本來就會重。
但網路公開不是偵查庭。
讀者不是檢察官。
我的目的也不是叫讀者替我判決。
所以我把它改成公開版。
原件進司法。
公開版進陽光。
這樣才乾淨。
也更狠。
因為少了那些火力形容詞後,剩下的東西更難閃。
原始告訴狀有沒有?
校方回函有沒有?
再議程序是不是新增?
這三刀,不靠形容詞。
靠文件。
三、公開版保留什麼?三句話就夠
公開版刪掉的是容易被誤解成網路定罪的火力。
但它保留最重要的骨頭。
我的告訴狀核心,其實不複雜。
甚至很窄。
窄到只剩三句話:
原始告訴狀沒有。
校方回函沒有。
再議程序新增。
如果這三句不成立,那我的主張當然站不住。
但如果這三句成立,那問題就來了。
一份原本沒有的犯罪指控,為什麼到了再議階段出現?
一份沒有寫「確認違法」的公文,為什麼會被寫成好像官方已經確認?
一位法律專業人士具名提出這樣的文字,能不能只說「我是代理」?
這就是第2篇要處理的事情。
不是我說成立就成立。
而是我把問題擺出來。
讓文件自己回答。
四、第一句:原始告訴狀沒有
第一句:
原始告訴狀沒有。
這句話很重要。
因為再議不是重新開一桌。
再議是對不起訴處分表示不服。
不是把原本沒有的犯罪事實,換個盤子端上來。
刑事程序不是自助餐。
不是不起訴結果不滿意,就說:
這個罪名也加一點。
那個事實也補一匙。
這份新公文看起來很香,也放進去。
不好意思。
程序不是吃到飽。
如果原始告訴狀沒有某個犯罪事實,後來卻在再議中出現,那就要問:
這是不是新的指控?
這是不是超出原不起訴審查範圍?
這是不是把一個已經被處理的程序,硬拉出新的刑事標籤?
這不是我在玩文字遊戲。
這是程序邊界。
邊界如果可以隨便拆,那每個被不起訴的人,都可能在再議階段被重新加罪名。
那就不是救濟。
那叫加料。
五、第二句:校方回函沒有
第二句:
校方回函沒有。
這是整條線最冷的一刀。
因為公文有沒有寫,不需要辯論得天花亂墜。
翻開來看就好。
有,就有。
沒有,就沒有。
公文不是塔羅牌。
不能抽一張出來,然後自由解讀成你想要的命運。
如果公文只是行政說明,那就是行政說明。
如果公文沒有寫「違法取得」,那就沒有寫。
如果公文沒有寫「違法利用」,那就沒有寫。
如果公文沒有寫「違反個資法」,那就沒有寫。
如果公文沒有寫「構成妨害秘密罪」,那就沒有寫。
最關鍵的是:
「我認為違法」跟「校方確認違法」,不是同一件事。
前者,是你的法律評價。
後者,是你宣稱外部官方機關已經替你背書。
差很多。
這就像你說:
「我覺得這碗麵不好吃。」
那是意見。
但你說:
「老闆親口承認這碗麵有毒。」
那就是事實陳述。
你就要拿得出來。
同樣道理。
如果要說校方確認違法,請指出公文哪一句。
不要拿法律專業當翻譯機。
更不要把公文沒有寫的東西,翻譯成官方已經確認。
六、第三句:再議程序新增
第三句:
再議程序新增。
這句話把前兩句接起來。
原始告訴狀沒有。
校方回函沒有。
但再議書狀裡出現了。
那它從哪裡來?
自己長出來的嗎?
半夜從卷宗裡發芽嗎?
還是有人把它寫進去?
法律文字最有趣的地方就在這裡。
它看起來很莊嚴。
格式很正式。
引用很漂亮。
但最後還是逃不掉一個問題:
這句話,原始文件到底有沒有?
沒有,就回到沒有。
不要因為它穿了法律西裝,就以為它變成事實。
專業文字不是洗衣機。
不能把沒有洗成有。
七、專業不是保護傘,是責任加重器
這一篇標題原本就是:
專業不是保護傘,是責任加重器。
我現在還是這樣認為。
律師收錢辦事,沒有問題。
律師替當事人主張權利,也沒有問題。
律師替當事人提出再議,更沒有問題。
制度本來就允許。
但問題是:
專業不是免責牌。
律師名義不是護身符。
律師印章也不是讓文字自動變真的魔法章。
如果一般人講錯,還可以說不懂。
如果法律專業人士具名把文字送進司法程序,那責任就不一樣。
因為他知道罪名的重量。
知道書狀的功能。
知道「法律評價」與「事實陳述」差在哪裡。
也應該知道:
把公文沒有寫的內容,寫成官方已經確認,會對一個人造成什麼後果。
所以我說,專業不是保護傘。
專業是責任加重器。
這不是反律師。
這恰恰是尊重法律專業。
因為真正的專業,不怕檢驗。
怕檢驗的,通常不是專業。
是包裝。
八、讀者要看的不是我多生氣,而是文件能不能對上
這件事,我當然生氣。
我不是佛像。
被人丟刑事標籤,還要微笑說謝謝指教,那不是修養。
那是離線。
但公開文章不能只剩生氣。
生氣不是證據。
憤怒不是構成要件。
所以我把它壓回文件。
讀者只要看三件事:
第一,原始告訴狀到底有沒有?
第二,校方回函到底有沒有?
第三,再議程序是不是新增?
這三件事如果都看完,整條支線就清楚了。
我不是叫讀者相信我。
我是請讀者看文件。
這是我這一年多學會最有用的一招。
不要跟敘事打架。
不要跟形容詞打架。
直接問文件。
文件有時候很無聊。
但文件也很殘酷。
因為它不太會配合表演。
九、下一篇:偵查庭後,我又補了一刀
這一篇,我公開的是告訴狀公開版。
下一篇,我會寫偵查庭後發生什麼。
我去地檢署開完偵查庭後,又補了一份書狀。
為什麼要補?
因為現場講話,容易被節奏帶走。
書面才冷。
書面可以把問題切到最窄。
下一篇,我只問一個問題:
校方到底有沒有確認違法?
如果有,請指出哪一句。
如果沒有,那就沒有。
法律文件有時候不用寫很長。
一句話,就能切開整個問題。
下一篇,我補那一刀。

刑事告訴狀、公開遮蔽版、誣告罪、校方確認違法、原件進司法、程序檢驗、文件公開
這些不是為了堆字,而是本篇真正處理的文件、程序與理由檢驗線索。
檢調有權決定起訴與不起訴。
我有權檢視程序、文件、理由。
然後,訴諸陽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