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送出聲請:不是爭不起訴,是拆理由欄
第10篇先看41案不起訴書。這一篇,公開我送出的12頁釐清、更正聲請狀。

本文係依據本人已提出之聲請狀、已收到之不起訴處分書及相關卷證資料,所作之公開紀錄、程序還原與個人評論。
本文不是判決,也不是犯罪認定。本文目的,是公開文件、還原脈絡、檢視理由,接受公共檢驗。
如本文涉及「引用」、「外溢」、「文件武器化」等語,係指文書內容在不同程序或案件中被引用、援用、擷取或重述之程序現象;不代表本文自行認定任何承辦人違法或犯罪。
一、先公開:12頁聲請狀
第10篇,我先把115年度偵字第41號不起訴書攤開。這一篇,我公開下一份文件。
文件很長,12頁。所以這裡不放全文影像,只放完整PDF連結,正文節錄核心來拆。
本附件為本人依法提出之〈不起訴處分書理由欄部分記載釐清說明暨更正聲請狀〉公開遮蔽版,公開目的在於呈現本人對41案不起訴理由欄不利文字所提出之程序性聲請。
本聲請狀不是判決,也不是犯罪認定;其內容係本人對官方文書理由欄之依據、調查基礎、事實來源及外溢風險所提出之釐清與更正請求。
文件中非必要個資已遮蔽;公開重點在於讓讀者理解本文所稱「理由欄不能順手留下刀片」的具體脈絡。
結論可以不起訴。
但理由欄不能順手留下刀片。
二、我沒有爭不起訴結論
本件聲請之範圍,並非爭執不起訴結論本身,而係針對不起訴理由欄中超出必要範圍之不利定性語句,請求釐清、說明並更正。
我不是見到「不起訴」三個字就翻桌。問題是:不起訴理由裡,順手放了幾句對我不利的話。
不起訴書理由欄,不是免費附贈的武器架。
三、第一個離譜:沒有積極證據,卻留下負面定性
不起訴處分書本身既已記載「當下並無積極證據證明被告有翻拍行為」,卻又進一步寫成「未經教育學院院長許可」、「擅自翻拍」。
前半句說:我沒有看到貓。後半句說:這隻貓偷吃魚,行為不當。
那我就問:貓在哪裡?魚在哪裡?監視器在哪裡?還是這是刑事版薛丁格的貓?
四、第二個離譜:校方文件沒寫,處分書幫它補寫
東華大學函文及花師教育學院簽文本身,並未明確記載我係「未獲同意翻拍」或「擅自翻拍」。
校方文件沒有這樣寫,處分書卻把它寫出來。這不叫忠實轉述。這叫進階加工。
原料沒有這個味道。
成品突然飄出濃濃定性香。
這不是料理,這是魔法。
五、第三個離譜:跟本案無關,卻寫進理由欄
這案的指控,是妨害秘密、個資法、誹謗等。
那就應該回到犯罪構成要件。
這些字,跟妨害秘密罪的構成要件有什麼直接關係?
我不是檢察官。
但我至少清楚一件事:
檢察官的職責,是偵辦犯罪。
不是在不起訴理由欄裡順手寫人生評論。
既然是偵辦犯罪,就應該偵查跟犯罪有關的事。
如果某段理由欄文字,跟妨害秘密、個資法、誹謗構成要件沒有直接關係,沒有調查必要,也沒有實際調查,更沒有問我、沒有我的說詞,那為什麼要寫進不起訴理由欄?
更荒謬的是,如果沒有依據,日期也寫錯,內容也寫錯,最後卻因為它出現在不起訴書理由欄裡,就變成「國家機關背書」。
那我就要問了。
這是在偵辦犯罪?
還是在替別人準備下一把刀?
這就像老師改考卷。題目問數學。老師寫:字太醜。最後還打勾說:及格。
我當然可以接受及格。
但我也可以問:字太醜,跟這題數學有什麼關係?
如果理由欄可以把跟犯罪構成要件無關、沒有調查、也沒有讓我表示意見的內容順手寫進去,那標準在哪裡?
要不要也寫入我為什麼去修法律學分?
要不要也寫入我為什麼買大樓?
要不要順便寫入我早餐吃什麼、開什麼車、為什麼開始寫連載?
如果這些都可以寫,那不起訴理由欄就不是理由欄。
那比較像附贈欄。
附贈幾句跟犯罪無關、卻足以被別人剪貼引用的不利文字。
我知道檢方案量很大。
我也知道,檢察官、檢察事務官、書記官,每天面對的案件不會少。
工作很重。
責任也很重。
正因如此,才更應該把有限的偵查資源,放在跟犯罪構成要件有關的事情上。
不是要增加不該有的工作。
是要回歸本來的責任。
偵辦犯罪,就處理跟犯罪有關的事。
跟犯罪無關的附帶評價,尤其沒有調查必要、沒有實際調查、也沒有讓我表示意見的文字,就不該順手寫進理由欄。
否則,檢方本來已經很重的工作,反而被自己增加出另一套後續問題。
原本不用寫的文字,寫了。
原本不用調查的事項,變成官方敘述。
原本跟犯罪無關的評價,變成別人可以剪貼引用的材料。
這不是減輕工作。
這是在替未來製造更多爭議。
我不會直接說這是聯合攻擊。
但我會說:當無關、無據、日期也錯、內容也錯的文字,最後變成別人可以拿去引用的國家理由欄,這件事本身就必須被檢驗。
如果跟犯罪無關,
如果沒有調查必要,
如果也沒有調查,
如果更沒有問我,
那就不該披著「不起訴理由」的外衣,留在國家文書裡。
不起訴理由欄不是散文欄。
也不是承辦人順手評論人生的地方。
它是國家文書。
既然是國家文書,就應該回到犯罪構成要件。
六、第四個離譜:對方攻擊我,我揭示少數頁面,反被寫不當
告訴方係以長達四十餘頁之檢舉函,對我作成大量扭曲、不實、拼貼、斷章取義與不利定性之重大指控,並據此要求校方對我為重大不利處置。
他們可以用四十幾頁資料打我。可以要求學校調查我、懲處我、甚至解聘我。但我揭示其中少數頁面,讓大家知道他們到底寫了什麼。
所以這是什麼規則?
可以拿刀砍我。
但我不能把刀拿給大家看?
七、第五個離譜:理由欄文字會外溢
前揭不利文字一旦載入官方不起訴文書,將造成重大且難以回復之外溢損害。
它會被引用、被擷取、被包裝、被拿去別的程序,變成對方手上的「你看,檢察官也這樣寫」。
這就是我最在意的地方。
國家給檢察官權力,是要偵辦犯罪、判斷證據、作成處分。
不是順手在理由欄裡留一把刀,讓別人拿去別的程序繼續揮。
國家給的權力,
不是遞刀給別人。
尤其當那把刀,還不是犯罪構成要件本身,而是無關、無據、未調查、未給我說明機會的不利文字時,問題就更嚴重。
不起訴理由欄如果寫了跟犯罪構成要件無關、沒有調查、也沒有讓我表示意見的不利文字,那些字就不只是字。
它會變成別人手上的素材。
變成下一份書狀的引文。
變成下一場攻擊的包裝。
最後再回頭告訴我:
你看,這可是國家文書寫的。
所以我才要拆。
不是因為我太敏感。
是因為我太清楚,文字一旦進入官方文書,就不再只是文字。
八、收刀
我不是要求你改結論。
我要求你說清楚:
你寫這些字,憑什麼?

不起訴理由欄、釐清更正聲請、國家文書、外溢損害、理由欄不利文字、地檢署說理
這些不是為了堆字,而是本篇真正處理的文件、程序與理由檢驗線索。
檢調有權決定起訴與不起訴。
我有權檢視程序、文件、理由。
然後,訴諸陽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