番外篇:41案不起訴書先說清楚
這案未來會正式寫。但它已經出現在告律師支線,所以我先把它攤開:這不是底牌,是讓讀者看懂脈絡。

本文係依據本人親身經歷、已收到之不起訴處分書及相關卷證資料,所作之公開紀錄、程序還原與個人評論。
本文不是判決,也不是犯罪認定。文中所稱「告訴人」、「被告」等用語,均係依司法程序身分與卷內文件記載敘述。
任何刑事責任是否成立,仍以檢察機關或法院依法作成之正式認定為準。本文目的,是公開文件、還原脈絡、檢視理由,接受公共檢驗。
如本文涉及「引用」、「外溢」、「文件武器化」等語,係指文書內容在不同程序或案件中被引用、援用、擷取或重述之程序現象;不代表本文自行認定任何承辦人違法或犯罪。
本篇導覽
一、為什麼突然插入這一案
這一篇是番外篇。
照原本順序,這案以後會在東華事件支線正式處理。
但它已經在告律師支線中出現。
更精準地說:它被拿來當作律師案不起訴理由的一部分。
既然它被拿來引用,
我就先讓讀者看清楚:
它到底是什麼案子。
這不是岔題。這是補地圖。
二、先看不起訴書全文
先不急著聽我講。先看文件。
本文所公開者,為本人依法收受之不起訴處分書遮蔽版,公開目的在於呈現41案之程序背景及處分理由,供讀者理解後續文章所評論之脈絡。
本文公開範圍限於案號、告訴意旨、理由、附表及與本文爭點相關之必要內容;非必要個資及可識別第三人資訊均已遮蔽。
不起訴處分代表檢察官依法作成不起訴結論;本文評論者為處分理由、文件引用與後續外溢問題,並非自行認定任何人犯罪或違法。
三、這一案從哪裡來
這一案的背景,要從東華檢舉說起。
對方夫妻向國立東華大學檢舉我,要求學校對我解聘、懲處,還特別註明:請保護陳情人個資。
然後,校方受理,對我啟動調查,甚至一路說到要送教評會。
我是國立大學正教授。
教評會是教師身分重大程序。
不是社區同樂會。
也不是誰敲門、誰陳情、誰想看熱鬧,就可以開桌的流水席。
更有趣的是,校方沒有把檢舉函附本或影本給我,卻可以調查我、要求說明、往教評會方向走。
如果你想看這條東華支線的完整脈絡,可以先看這兩篇:
院長函文為什麼那樣寫?
為什麼沒有把「知悉」、「同意」、「現場狀況」講清楚?
這是另一把刀。
以後回到東華支線,再拆。
四、三張圖,走到第六次書狀
後來,我在院長同意下,翻拍這些檢舉函。
我只是挑少數幾張代表性頁面,放在大樓群組。
因為對方把大樓事務拿到東華大學檢舉,要求學校處理我、懲處我、解聘我。而我當時是大樓主委。
大樓的事,被搬到大學去。
要求學校解聘我。
那我讓大樓住戶知道,這很奇怪嗎?
從不起訴書附表來看,被指控散布的影像共三張。分別是檢舉資料的第43頁、第22頁,以及第1頁。
更有趣的是,附表備註欄出現「告訴人第六次書狀」。
三張圖。
第六次書狀。
這個產能,我只能說:很敬業。
五、誹謗?這就精彩了
這案裡還有一個很精彩的指控:誹謗。
我只是把對方對我的檢舉內容貼出來,而且沒有加油添醋。
然後,我被告誹謗。
如果檢舉內容是真的,公開後怎麼會變成我在誹謗對方?如果檢舉內容不能被公開檢驗,那為什麼可以拿去要求學校處理我?
檢舉內容從頭到尾都在說我如何可惡、如何不適任、如何應該被處理、甚至應該被解聘。
所以問題到底是:
我貼出來的內容是假的?
還是內容是真的,但不能讓別人知道?
如果我真的如檢舉內容所說那樣惡劣,那我幫忙公開我的「惡行」,不是更應該感謝我嗎?不是應該讓全台灣都知道,我到底有多壞嗎?
可以拿檢舉函去學校要求處理我。
可以要求我被懲處。
可以要求我被解聘。
但不能讓大樓住戶知道,他們到底寫了什麼。
這才是我認為真正值得檢視的地方。
六、這份不起訴書寫了什麼
這份不起訴書最後認定:不起訴。但理由要拆開看。
關於妨害秘密,刑法第315條之1處理的是竊錄他人非公開活動、言論、談話或身體隱私部位。
翻拍書面檢舉資料,
不是竊錄他人的活動、談話或身體隱私部位。
關於個資法,不起訴書認為雙方爭議涉及大樓管理與公共事務背景,難認我有不法利益或損害他人利益的主觀意圖。
關於誹謗等指控,不起訴書最後仍然沒有認定犯罪成立。
妨害秘密,不起訴。
個資法,不起訴。
誹謗等指控,不起訴。
七、我有被偵訊,這點很重要
這份不起訴書裡,看得到我的說法。
我在偵查中有辯稱:沒有竊錄、沒有侵入他人秘密領域、沒有違法利用、沒有財產上不法利益、沒有主觀惡意。
這裡,我有被偵訊。
這裡,不起訴書看得到我的說詞。
前面律師案的問題是:我看不到律師本人怎麼說。
八、不利文字,下一篇處理
這份不起訴書雖然結論是我不起訴,但理由欄裡有些對我不利的文字。
例如,把某些行為寫成不當、非議,甚至牽涉東華內部規範的描述。
我認為那些文字不是事實。至少,不是可以輕輕放進理由欄、然後讓別人到處剪貼引用的那種事實。
這一篇只還原41案。
下一篇,處理41案理由欄為什麼本身也有問題。

41案、不起訴書、妨害秘密、個資法、誹謗、理由欄、東華檢舉、程序脈絡
這些不是為了堆字,而是本篇真正處理的文件、程序與理由檢驗線索。
檢調有權決定起訴與不起訴。
我有權檢視程序、文件、理由。
然後,訴諸陽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