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再送一刀:請具體指明何頁、何段、何句
正式回函說已載明理由。好,那我就只問一件事:在哪裡?何頁?何段?何句?

本文係依據本人已提出之補充聲明暨具體指明聲請狀、正式回函及相關卷證資料,所作之公開紀錄、程序還原與個人評論。
本文不是判決,也不是犯罪認定。本文目的,是公開文件、還原脈絡、檢視理由,接受公共檢驗。
如本文涉及「引用」、「外溢」、「文件武器化」等語,係指文書內容在不同程序或案件中被引用、援用、擷取或重述之程序現象;不代表本文自行認定任何承辦人違法或犯罪。
本篇導覽
一、回函說已載明理由,我就問在哪裡
前一篇,正式回函來了。
千呼萬喚。
函,終於出來。
但看完之後,我只有一個感覺:
這封函很短。
短到很乾淨。
乾淨到像什麼都說了。
但仔細一看,其實什麼都沒有回答。
它說:
不起訴處分書已載明其理由,故無釐清、說明之必要。
好。
既然你說已經載明理由。
那我就不再長篇大論。
我只問一句:
在哪裡?
何頁?
何段?
何句?
這一篇,就是我送出的下一份聲請。
二、這次不寫長篇,只要求具體指明
前面我已經講很多了。
我講過理由欄外溢。
講過文件武器化。
講過不利文字會被搬到其他程序使用。
講過不是爭不起訴結論。
講過我只問那些文字的依據。
結果正式回函只給我一句:
不起訴處分書已載明其理由,故無釐清、說明之必要。
那好。
如果已經載明理由,就請指出來。
不要讓我猜。
不要讓讀者猜。
不要讓未來要引用這段文字的人自己想像。
我這次的聲請很短。
刀口也很窄。
我沒有再問宇宙。
我只問:
請具體指明本人所問事項,已於不起訴書何頁、何段、何句回答。
這樣很難嗎?
如果真的已經回答,指出來就好。
如果指出不來,那就代表問題還在。
三、我問的不是不起訴結論
我再講一次。
我不是請求變更不起訴結論。
我沒有要求檢方起訴誰。
我也沒有要求檢方重寫一份讓我開心的處分書。
我問的是那些不利文字。
未經教育學院院長許可。
擅自翻拍。
確有違反東華大學處理人民陳情案件作業要點第11點之虞。
其所為固有非議之處。
雖有不當。
僅屬違反東華大學內部管理規則問題。
這些字不是空氣。
這些字一旦被放進不起訴理由欄,就會披上國家文書的外衣。
它會被引用。
會被剪貼。
會被拿去別的案件、別的程序、別的場合作為攻擊材料。
所以我問:
依據在哪裡?
調查在哪裡?
證據在哪裡?
跟犯罪構成要件的直接必要關聯在哪裡?
這不是刁難。
這是檢驗。
四、已載明理由,不等於已回答問題
這件事一定要拆清楚。
「不起訴處分書有寫理由」是一回事。
「該理由有回答我提出的具體問題」是另一回事。
這兩個不能混。
一份處分書當然會有理由。
問題是,那個理由有沒有回答:
為什麼沒有積極證據,卻寫成擅自翻拍?
為什麼校方文件沒有明確記載,卻寫成未經許可?
為什麼跟犯罪成立要件無直接必要關聯的背景評價,要被寫入理由欄?
為什麼不利文字已經被跨案引用後,仍然說無釐清必要?
如果沒有回答,那就不能只說:
已載明理由。
這句話太方便了。
方便到像萬用膠帶。
什麼問題都可以貼上去。
問依據?已載明理由。
問證據?已載明理由。
問哪一頁?已載明理由。
問哪一段?已載明理由。
問為什麼可以跨案引用?已載明理由。
這樣不叫說明。
這叫把門關起來。
五、六件聲請不是憑空冒出來
我這次也把前面六件聲請列清楚。
115年3月23日。
流水編號:371831、371832。
115年3月30日。
流水編號:372326、372327。
115年4月13日。
流水編號:373253、373252。
這些不是我口頭說說。
這些是系統留下來的紀錄。
三個時間點。
六個流水編號。
前面第14篇已經講過,為什麼是六件。
這裡不再重複小學乘法。
這裡只講一件事:
我問了六次。
不是一句抱怨。
不是一時情緒。
不是隨手留言。
而是正式聲請。
既然是正式聲請,就應該有正式處理。
如果已處理,請告訴我怎麼處理。
如果已回答,請指明在哪裡回答。
如果沒有回答,請不要說已經回答。
很簡單。
六、跨案引用已經發生
這份聲請裡,我也指出一件很重要的事。
不利文字不是只留在第20號、第41號案裡。
其他承辦檢察官已經在115年度偵字第2811號不起訴處分書中,引用115年度偵字第41號相關理由。
這代表什麼?
代表我前面講的外溢,不是想像。
不是我太敏感。
不是我在預言世界末日。
是已經發生。
尚未釐清的不利文字,已經被拿到其他案件裡。
還沒說明,已經被引用。
還沒釐清,已經跨案使用。
還沒回答,已經開始長腳。
所以我才會說:
這不是文字潔癖。
這是程序防禦。
因為當一段理由欄文字開始跨案移動,它就不再只是原案裡的一句話。
它變成下一個案件的材料。
下一份處分書的依據。
下一場攻擊的包裝。
這就是我為什麼不能讓它模糊帶過。
七、請不要再用概括文字回覆
我在這份聲請裡也講得很清楚:
請不要再以「不起訴處分書已載明理由」這種概括文字回覆。
請就本人所列各項不利文字,逐項指明依據。
這句話已經非常克制了。
我不是要求你道歉。
不是要求你承認錯誤。
不是要求你撤回不起訴結論。
我只是要求:
你既然寫了,就請指出依據。
你既然說已經回答,就請指出答案位置。
你既然說無釐清必要,就請說明為什麼無必要。
這是最低限度。
不是最高要求。
八、全文影像
本頁已將聲請狀全文以公開遮蔽版影像呈現,讀者可直接於本頁檢視,不另提供 PDF 下載。
九、送出後,就是等
這份聲請,我在115年5月13日送出。
今天是6月2日。
已經兩個星期多了。
我知道,機關處理需要時間。
我也知道,承辦人有案量。
所以我不急著立刻追。
再給時間吧。
如果超過一個月,仍然沒有具體回覆。
我再來問問。
這不是威脅。
這是程序。
我問一次,留下紀錄。
再問一次,再留下紀錄。
每一步都在文件裡。
每一刀都在頁碼裡。
我不需要大聲。
我只需要持續。
十、這條支線,先到此
告律師支線走到這裡,暫時先收刀。
前面,我從告律師開始。
一路拆到不起訴。
再拆到再議。
再拆到41案理由欄。
再拆到六件聲請。
再拆到正式回函。
最後,我送出這份:
請具體指明何頁、何段、何句。
這條線暫時到這裡。
接下來,就是等。
如果有回函,我會繼續公開。
如果沒有回函,我也會記錄沒有回函。
這就是我的做法。
不是喊冤。
不是抱怨。
不是情緒勒索。
是把文件放在陽光下。
讓程序自己說話。
讓理由自己站穩。
站得住,就站著。
站不住,就讓大家看見。

具體指明、何頁何段何句、5月13日聲請狀、跨案引用、理由欄不利文字、支線暫收、程序公開檢驗
這些不是為了堆字,而是本篇真正處理的文件、程序與理由檢驗線索。
檢調有權決定起訴與不起訴。
我有權檢視程序、文件、理由。
然後,訴諸陽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