告律師支線|第16篇

我再送一刀:請具體指明何頁、何段、何句

正式回函說已載明理由。好,那我就只問一件事:在哪裡?何頁?何段?何句?

我再送一刀:請具體指明何頁、何段、何句|上方梗圖
刑事訴訟歷程|告律師支線 第16篇|上方梗圖|我再送一刀:請具體指明何頁、何段、何句
公開說明

本文係依據本人已提出之補充聲明暨具體指明聲請狀、正式回函及相關卷證資料,所作之公開紀錄、程序還原與個人評論。

本文不是判決,也不是犯罪認定。本文目的,是公開文件、還原脈絡、檢視理由,接受公共檢驗。

如本文涉及「引用」、「外溢」、「文件武器化」等語,係指文書內容在不同程序或案件中被引用、援用、擷取或重述之程序現象;不代表本文自行認定任何承辦人違法或犯罪。

本篇刀口正式回函說「不起訴處分書已載明其理由」。好,那我就只問:何頁、何段、何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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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回函說已載明理由,我就問在哪裡

前一篇,正式回函來了。

千呼萬喚。

函,終於出來。

但看完之後,我只有一個感覺:

這封函很短。
短到很乾淨。
乾淨到像什麼都說了。
但仔細一看,其實什麼都沒有回答。

它說:

不起訴處分書已載明其理由,故無釐清、說明之必要。

好。

既然你說已經載明理由。

那我就不再長篇大論。

我只問一句:

在哪裡?
何頁?
何段?
何句?

這一篇,就是我送出的下一份聲請。

二、這次不寫長篇,只要求具體指明

前面我已經講很多了。

我講過理由欄外溢。

講過文件武器化。

講過不利文字會被搬到其他程序使用。

講過不是爭不起訴結論。

講過我只問那些文字的依據。

結果正式回函只給我一句:

不起訴處分書已載明其理由,故無釐清、說明之必要。

那好。

如果已經載明理由,就請指出來。

不要讓我猜。

不要讓讀者猜。

不要讓未來要引用這段文字的人自己想像。

我這次的聲請很短。

刀口也很窄。

我沒有再問宇宙。

我只問:

請具體指明本人所問事項,已於不起訴書何頁、何段、何句回答。

這樣很難嗎?

如果真的已經回答,指出來就好。

如果指出不來,那就代表問題還在。

三、我問的不是不起訴結論

我再講一次。

我不是請求變更不起訴結論。

我沒有要求檢方起訴誰。

我也沒有要求檢方重寫一份讓我開心的處分書。

我問的是那些不利文字。

未經教育學院院長許可。
擅自翻拍。
確有違反東華大學處理人民陳情案件作業要點第11點之虞。
其所為固有非議之處。
雖有不當。
僅屬違反東華大學內部管理規則問題。

這些字不是空氣。

這些字一旦被放進不起訴理由欄,就會披上國家文書的外衣。

它會被引用。

會被剪貼。

會被拿去別的案件、別的程序、別的場合作為攻擊材料。

所以我問:

依據在哪裡?
調查在哪裡?
證據在哪裡?
跟犯罪構成要件的直接必要關聯在哪裡?

這不是刁難。

這是檢驗。

四、已載明理由,不等於已回答問題

這件事一定要拆清楚。

「不起訴處分書有寫理由」是一回事。

「該理由有回答我提出的具體問題」是另一回事。

這兩個不能混。

一份處分書當然會有理由。

問題是,那個理由有沒有回答:

為什麼沒有積極證據,卻寫成擅自翻拍?
為什麼校方文件沒有明確記載,卻寫成未經許可?
為什麼跟犯罪成立要件無直接必要關聯的背景評價,要被寫入理由欄?
為什麼不利文字已經被跨案引用後,仍然說無釐清必要?

如果沒有回答,那就不能只說:

已載明理由。

這句話太方便了。

方便到像萬用膠帶。

什麼問題都可以貼上去。

問依據?已載明理由。
問證據?已載明理由。
問哪一頁?已載明理由。
問哪一段?已載明理由。
問為什麼可以跨案引用?已載明理由。

這樣不叫說明。

這叫把門關起來。

五、六件聲請不是憑空冒出來

我這次也把前面六件聲請列清楚。

115年3月23日。
流水編號:371831、371832。

115年3月30日。
流水編號:372326、372327。

115年4月13日。
流水編號:373253、373252。

這些不是我口頭說說。

這些是系統留下來的紀錄。

三個時間點。

六個流水編號。

前面第14篇已經講過,為什麼是六件。

這裡不再重複小學乘法。

這裡只講一件事:

我問了六次。
不是一句抱怨。
不是一時情緒。
不是隨手留言。
而是正式聲請。

既然是正式聲請,就應該有正式處理。

如果已處理,請告訴我怎麼處理。

如果已回答,請指明在哪裡回答。

如果沒有回答,請不要說已經回答。

很簡單。

六、跨案引用已經發生

這份聲請裡,我也指出一件很重要的事。

不利文字不是只留在第20號、第41號案裡。

其他承辦檢察官已經在115年度偵字第2811號不起訴處分書中,引用115年度偵字第41號相關理由。

這代表什麼?

代表我前面講的外溢,不是想像。

不是我太敏感。

不是我在預言世界末日。

是已經發生。

尚未釐清的不利文字,已經被拿到其他案件裡。

還沒說明,已經被引用。
還沒釐清,已經跨案使用。
還沒回答,已經開始長腳。

所以我才會說:

這不是文字潔癖。

這是程序防禦。

因為當一段理由欄文字開始跨案移動,它就不再只是原案裡的一句話。

它變成下一個案件的材料。

下一份處分書的依據。

下一場攻擊的包裝。

這就是我為什麼不能讓它模糊帶過。

七、請不要再用概括文字回覆

我在這份聲請裡也講得很清楚:

請不要再以「不起訴處分書已載明理由」這種概括文字回覆。
請就本人所列各項不利文字,逐項指明依據。

這句話已經非常克制了。

我不是要求你道歉。

不是要求你承認錯誤。

不是要求你撤回不起訴結論。

我只是要求:

你既然寫了,就請指出依據。
你既然說已經回答,就請指出答案位置。
你既然說無釐清必要,就請說明為什麼無必要。

這是最低限度。

不是最高要求。

八、全文影像

九、送出後,就是等

這份聲請,我在115年5月13日送出。

今天是6月2日。

已經兩個星期多了。

我知道,機關處理需要時間。

我也知道,承辦人有案量。

所以我不急著立刻追。

再給時間吧。

如果超過一個月,仍然沒有具體回覆。
我再來問問。

這不是威脅。

這是程序。

我問一次,留下紀錄。

再問一次,再留下紀錄。

每一步都在文件裡。

每一刀都在頁碼裡。

我不需要大聲。

我只需要持續。

十、這條支線,先到此

告律師支線走到這裡,暫時先收刀。

前面,我從告律師開始。

一路拆到不起訴。

再拆到再議。

再拆到41案理由欄。

再拆到六件聲請。

再拆到正式回函。

最後,我送出這份:

請具體指明何頁、何段、何句。

這條線暫時到這裡。

接下來,就是等。

如果有回函,我會繼續公開。

如果沒有回函,我也會記錄沒有回函。

這就是我的做法。

不是喊冤。
不是抱怨。
不是情緒勒索。
是把文件放在陽光下。

讓程序自己說話。

讓理由自己站穩。

站得住,就站著。

站不住,就讓大家看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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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訴訟歷程|告律師支線 第16篇|結尾梗圖|我再送一刀:請具體指明何頁、何段、何句
本文關鍵字

具體指明、何頁何段何句、5月13日聲請狀、跨案引用、理由欄不利文字、支線暫收、程序公開檢驗

這些不是為了堆字,而是本篇真正處理的文件、程序與理由檢驗線索。

檢調有權決定起訴與不起訴。

我有權檢視程序、文件、理由。

然後,訴諸陽光。

本篇收刀已載明理由?好。那就請具體指明:何頁、何段、何句。這條支線,先到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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