告律師支線|第15篇

正式回函來了:已載明理由,所以無須說明?

我上網查到已結案後,正式回函也來了。答案很短:不起訴書已載明理由,無釐清、說明必要。很好,那我就再問一次:哪一頁?哪一段?哪一句?

正式回函來了:已載明理由,所以無須說明?|上方梗圖
刑事訴訟歷程|告律師支線 第15篇|上方梗圖|正式回函來了:已載明理由,所以無須說明?
公開說明

本文係依據本人已收到之正式回函、已提出之聲請狀及相關卷證資料,所作之公開紀錄、程序還原與個人評論。

本文不是判決,也不是犯罪認定。本文目的,是公開文件、還原脈絡、檢視理由,接受公共檢驗。

如本文涉及「引用」、「外溢」、「文件武器化」等語,係指文書內容在不同程序或案件中被引用、援用、擷取或重述之程序現象;不代表本文自行認定任何承辦人違法或犯罪。

本篇刀口正式回函來了。它回的是5月4日查明聲請,不是前面六件聲請本身。它說「不起訴處分書已載明其理由」,我問:已載明在哪裡?何頁?何段?何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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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一篇,我寫到一個畫面。

我上網查詢。

結果看到:

案件已結案。

問題是,我沒有收到書面回覆。

沒有處理結果。

沒有結案理由。

所以我在5月4日寫了一封查明聲請。

不是再爭不起訴結論。

不是再重寫理由。

只問一件事:

你說已結案。
那請告訴我,怎麼結案?

後來,先來了一封 email。

email 的意思大概是:

已受理。
已交承辦股卓處。
系統顯示「已結案」,只是首長信箱收文管理流程完竣。
實質內容,仍由承辦股處理。

好。

我接受。

至少它有回。

至少它說明「已結案」不是實質審查完畢。

至少它告訴我,事情已經交給承辦股。

那接下來,我就等正式回函。

幾天後,正式紙本回函來了。

這一篇,我先把回函放上來。

不要急著聽我講。

先看文件。

一、先看回函:它回的是5月4日

這封函的主旨寫得很短:

關於臺端所詢事項,臺端為本署115年度偵字第20、41號之被告,前開案件之不起訴處分書已載明其理由,故無釐清、說明之必要,請查照。

說明欄也很短:

復臺端115年5月4日首長信箱電子郵件。

注意看。

它回的是哪一封?

不是3月23日。

不是3月30日。

不是4月13日。

它回的是:

115年5月4日首長信箱電子郵件。

這一點很重要。

因為5月4日那封信,是我發現前面六件聲請在系統上顯示「案件已結案」,但我沒有收到任何回覆後,才另外寫的查明信。

也就是說,這封正式回函,不是直接回我前面六件聲請。

它是回我後來追問:

為什麼六件聲請已結案,卻沒有回覆?

所以問題來了。

如果沒有5月4日那封查明信呢?

前面六件是不是就沒有消息了?

我不作評論。

我只列出全部證據。

日期在那裡。

流水編號在那裡。

email 在那裡。

正式回函也在那裡。

讀者自己看。

二、我問的是六件聲請的處理結果

前面第14篇,我已經說過六件聲請的來源。

這一篇不再重複算數。

這一篇只問一件事:

這六件聲請,後來到底怎麼處理?

有沒有併卷?

有沒有交承辦股?

有沒有實質審查?

有沒有書面回覆?

如果沒有回覆,理由是什麼?

如果說不起訴處分書已經載明理由,那請具體指出:

哪一頁?
哪一段?
哪一句?

我沒有要求地檢署替我寫論文。

也沒有要求它改變不起訴結論。

我問的只是:

我提出的不利文字釐清聲請,到底有沒有被處理?

這很過分嗎?

我不覺得。

三、正式回函的答案:已載明理由,所以無須釐清

正式回函給我的答案是:

前開案件之不起訴處分書已載明其理由,故無釐清、說明之必要。

這句話很短。

很乾淨。

也很熟悉。

但它能說服我嗎?

沒有。

因為我問的不是:

不起訴處分書有沒有寫理由。

我問的是:

那些對我不利的文字,事實依據在哪裡?
證據依據在哪裡?
法律依據在哪裡?

我問的是:

為什麼跟犯罪構成要件無直接必要關聯的文字,要被寫進不起訴理由欄?

我問的是:

為什麼前面說沒有積極證據,後面卻寫成擅自翻拍、雖有不當?

我問的是:

為什麼這些文字已經被其他案件引用後,仍然說沒有釐清必要?

所以,「不起訴處分書已載明其理由」這句話,回答了什麼?

它回答的是:

處分書裡有理由。

但我問的是:

那個理由,有沒有回答我的具體問題?

兩者不是同一件事。

有理由,不等於有回答。

有文字,不等於有依據。

有結論,不等於有說理。

四、如果這樣可以說服我,我前面六件就不用寫了

如果一句「不起訴處分書已載明其理由」就能解決全部問題,那我前面六件聲請就不用寫了。

如果處分書只要有文字,就等於已經回答人民所有疑問,那我也不用一再問:

何頁?
何段?
何句?

如果國家文書只要說「已載明理由」,人民就不能再要求具體指明,那理由欄就太安全了。

安全到像一個黑盒子。

外面寫:

已載明理由。

裡面裝什麼,不能問。

這不是我能接受的法治。

我接受不起訴結論。

但我不接受不利文字沒有依據,卻被放進官方理由欄後,還不能要求釐清。

五、我不是要改結論,我是要問依據

我從頭到尾都說得很清楚。

我不是要改不起訴結論。

我沒有要求檢方起訴誰。

我也沒有要求檢方替我寫一份我滿意的處分書。

我問的是:

「未經教育學院院長許可」的依據在哪裡?
「擅自翻拍」的依據在哪裡?
「違反東華大學處理人民陳情案件作業要點第11點之虞」的法源、義務主體與拘束基礎在哪裡?
「其所為固有非議之處」的調查基礎在哪裡?
「雖有不當」的構成要件關聯在哪裡?

如果這些文字沒有必要寫進不起訴理由欄,就不該寫。

如果要寫,就要說清楚依據。

這不是刁難。

這叫要求理由能被檢驗。

六、真正有趣的是:它回的是5月4日

再回到最重要的地方。

這封正式回函,寫明它是在回覆我5月4日的首長信箱電子郵件。

也就是說,我前面六件聲請,在系統上顯示「案件已結案」後,我再寫5月4日查明信,才有這封正式回函。

那我可以問嗎?

如果沒有5月4日那封查明信,前面六件聲請會怎麼樣?

會不會就停在系統上的「案件已結案」?

會不會我永遠不知道它們有沒有併卷、有沒有交承辦股、有沒有實質處理?

我不下結論。

我不替讀者判斷。

我只把時間線放出來:

3月23日,兩件。
3月30日,兩件。
4月13日,兩件。
5月初,上網查,六件顯示已結案。
5月4日,我寫信要求查明。
5月7日,email回覆說已受理、交承辦股,「已結案」只是首長信箱收文管理流程完竣。
5月8日,正式紙本函文回來,主旨說:不起訴處分書已載明其理由,故無釐清、說明之必要。

這條時間線,讀者自己看。

七、它說不用釐清,我說請具體指明

這封函沒有說服我。

但它很重要。

因為它證明一件事:

我前面要求釐清的問題,最後被壓縮成一句話:

不起訴處分書已載明其理由,故無釐清、說明之必要。

好。

那就繼續問。

如果已載明理由,請具體指出。

何頁?
何段?
何句?

如果沒有指出,那所謂「已載明理由」,就只是一句結論。

不是說明。

更不是回答。

所以我又送出下一份聲請。

這一份更短。

刀口更清楚。

我沒有再大篇幅說理。

我只要求:

請具體指明本人所問事項,已於不起訴書何頁、何段、何句回答。

這不是文學問題。

這是定位問題。

你說有回答。

那就指出位置。

如果指出不來,那就表示沒有回答。

八、我不評論,我繼續列證據

我知道,很多人看到這裡,可能會說:

你怎麼這麼會追?

沒錯。

我很會追。

因為我知道,程序裡最怕的不是輸。

最怕的是被模糊帶過。

模糊一次,就會被拿去引用一次。

模糊兩次,就會變成另一份書狀的素材。

模糊到最後,大家只記得:

好像檢察官也說你不當。

但沒有人記得:

那句話有沒有調查?
有沒有依據?
跟犯罪構成要件有沒有關係?

所以我不讓它模糊。

我把每一份文件留下來。

每一個日期留下來。

每一個流水編號留下來。

每一句回函留下來。

讀者自己看。

九、下一篇,我再送一刀:請具體指明

這封回函說:

已載明理由,無釐清、說明必要。

好。

那我就再送一份。

不再鋪陳。

不再重複。

只要求一件事:

何頁?
何段?
何句?

你說已經載明理由。

那就請具體指明。

我問的事項,究竟已經在不起訴書哪一頁、哪一段、哪一句回答?

如果指出得出來,事情就很簡單。

如果指出不出來,那「已載明理由」就只是結論,不是回答。

下一篇,我公開這份5月13日聲請狀。

這一刀,很短。

但很準。

正式回函來了:已載明理由,所以無須說明?|結尾梗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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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關鍵字

正式回函、已載明理由、無須說明、5月4日查明聲請、何頁何段何句、具體指明、地檢署說理

這些不是為了堆字,而是本篇真正處理的文件、程序與理由檢驗線索。

檢調有權決定起訴與不起訴。

我有權檢視程序、文件、理由。

然後,訴諸陽光。

本篇收刀已載明理由,不等於已回答問題。請指出:何頁、何段、何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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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一刀我再送一刀:請具體指明何頁、何段、何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