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式回函來了:已載明理由,所以無須說明?
我上網查到已結案後,正式回函也來了。答案很短:不起訴書已載明理由,無釐清、說明必要。很好,那我就再問一次:哪一頁?哪一段?哪一句?

本文係依據本人已收到之正式回函、已提出之聲請狀及相關卷證資料,所作之公開紀錄、程序還原與個人評論。
本文不是判決,也不是犯罪認定。本文目的,是公開文件、還原脈絡、檢視理由,接受公共檢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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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篇導覽
前一篇,我寫到一個畫面。
我上網查詢。
結果看到:
案件已結案。
問題是,我沒有收到書面回覆。
沒有處理結果。
沒有結案理由。
所以我在5月4日寫了一封查明聲請。
不是再爭不起訴結論。
不是再重寫理由。
只問一件事:
你說已結案。
那請告訴我,怎麼結案?
後來,先來了一封 email。
email 的意思大概是:
已受理。
已交承辦股卓處。
系統顯示「已結案」,只是首長信箱收文管理流程完竣。
實質內容,仍由承辦股處理。
好。
我接受。
至少它有回。
至少它說明「已結案」不是實質審查完畢。
至少它告訴我,事情已經交給承辦股。
那接下來,我就等正式回函。
幾天後,正式紙本回函來了。
這一篇,我先把回函放上來。
不要急著聽我講。
先看文件。
一、先看回函:它回的是5月4日
這封函的主旨寫得很短:
關於臺端所詢事項,臺端為本署115年度偵字第20、41號之被告,前開案件之不起訴處分書已載明其理由,故無釐清、說明之必要,請查照。
說明欄也很短:
復臺端115年5月4日首長信箱電子郵件。
注意看。
它回的是哪一封?
不是3月23日。
不是3月30日。
不是4月13日。
它回的是:
115年5月4日首長信箱電子郵件。
這一點很重要。
因為5月4日那封信,是我發現前面六件聲請在系統上顯示「案件已結案」,但我沒有收到任何回覆後,才另外寫的查明信。
也就是說,這封正式回函,不是直接回我前面六件聲請。
它是回我後來追問:
為什麼六件聲請已結案,卻沒有回覆?
所以問題來了。
如果沒有5月4日那封查明信呢?
前面六件是不是就沒有消息了?
我不作評論。
我只列出全部證據。
日期在那裡。
流水編號在那裡。
email 在那裡。
正式回函也在那裡。
讀者自己看。
二、我問的是六件聲請的處理結果
前面第14篇,我已經說過六件聲請的來源。
這一篇不再重複算數。
這一篇只問一件事:
這六件聲請,後來到底怎麼處理?
有沒有併卷?
有沒有交承辦股?
有沒有實質審查?
有沒有書面回覆?
如果沒有回覆,理由是什麼?
如果說不起訴處分書已經載明理由,那請具體指出:
哪一頁?
哪一段?
哪一句?
我沒有要求地檢署替我寫論文。
也沒有要求它改變不起訴結論。
我問的只是:
我提出的不利文字釐清聲請,到底有沒有被處理?
這很過分嗎?
我不覺得。
三、正式回函的答案:已載明理由,所以無須釐清
正式回函給我的答案是:
前開案件之不起訴處分書已載明其理由,故無釐清、說明之必要。
這句話很短。
很乾淨。
也很熟悉。
但它能說服我嗎?
沒有。
因為我問的不是:
不起訴處分書有沒有寫理由。
我問的是:
那些對我不利的文字,事實依據在哪裡?
證據依據在哪裡?
法律依據在哪裡?
我問的是:
為什麼跟犯罪構成要件無直接必要關聯的文字,要被寫進不起訴理由欄?
我問的是:
為什麼前面說沒有積極證據,後面卻寫成擅自翻拍、雖有不當?
我問的是:
為什麼這些文字已經被其他案件引用後,仍然說沒有釐清必要?
所以,「不起訴處分書已載明其理由」這句話,回答了什麼?
它回答的是:
處分書裡有理由。
但我問的是:
那個理由,有沒有回答我的具體問題?
兩者不是同一件事。
有理由,不等於有回答。
有文字,不等於有依據。
有結論,不等於有說理。
四、如果這樣可以說服我,我前面六件就不用寫了
如果一句「不起訴處分書已載明其理由」就能解決全部問題,那我前面六件聲請就不用寫了。
如果處分書只要有文字,就等於已經回答人民所有疑問,那我也不用一再問:
何頁?
何段?
何句?
如果國家文書只要說「已載明理由」,人民就不能再要求具體指明,那理由欄就太安全了。
安全到像一個黑盒子。
外面寫:
已載明理由。
裡面裝什麼,不能問。
這不是我能接受的法治。
我接受不起訴結論。
但我不接受不利文字沒有依據,卻被放進官方理由欄後,還不能要求釐清。
五、我不是要改結論,我是要問依據
我從頭到尾都說得很清楚。
我不是要改不起訴結論。
我沒有要求檢方起訴誰。
我也沒有要求檢方替我寫一份我滿意的處分書。
我問的是:
「未經教育學院院長許可」的依據在哪裡?
「擅自翻拍」的依據在哪裡?
「違反東華大學處理人民陳情案件作業要點第11點之虞」的法源、義務主體與拘束基礎在哪裡?
「其所為固有非議之處」的調查基礎在哪裡?
「雖有不當」的構成要件關聯在哪裡?
如果這些文字沒有必要寫進不起訴理由欄,就不該寫。
如果要寫,就要說清楚依據。
這不是刁難。
這叫要求理由能被檢驗。
六、真正有趣的是:它回的是5月4日
再回到最重要的地方。
這封正式回函,寫明它是在回覆我5月4日的首長信箱電子郵件。
也就是說,我前面六件聲請,在系統上顯示「案件已結案」後,我再寫5月4日查明信,才有這封正式回函。
那我可以問嗎?
如果沒有5月4日那封查明信,前面六件聲請會怎麼樣?
會不會就停在系統上的「案件已結案」?
會不會我永遠不知道它們有沒有併卷、有沒有交承辦股、有沒有實質處理?
我不下結論。
我不替讀者判斷。
我只把時間線放出來:
3月23日,兩件。
3月30日,兩件。
4月13日,兩件。
5月初,上網查,六件顯示已結案。
5月4日,我寫信要求查明。
5月7日,email回覆說已受理、交承辦股,「已結案」只是首長信箱收文管理流程完竣。
5月8日,正式紙本函文回來,主旨說:不起訴處分書已載明其理由,故無釐清、說明之必要。
這條時間線,讀者自己看。
七、它說不用釐清,我說請具體指明
這封函沒有說服我。
但它很重要。
因為它證明一件事:
我前面要求釐清的問題,最後被壓縮成一句話:
不起訴處分書已載明其理由,故無釐清、說明之必要。
好。
那就繼續問。
如果已載明理由,請具體指出。
何頁?
何段?
何句?
如果沒有指出,那所謂「已載明理由」,就只是一句結論。
不是說明。
更不是回答。
所以我又送出下一份聲請。
這一份更短。
刀口更清楚。
我沒有再大篇幅說理。
我只要求:
請具體指明本人所問事項,已於不起訴書何頁、何段、何句回答。
這不是文學問題。
這是定位問題。
你說有回答。
那就指出位置。
如果指出不來,那就表示沒有回答。
八、我不評論,我繼續列證據
我知道,很多人看到這裡,可能會說:
你怎麼這麼會追?
沒錯。
我很會追。
因為我知道,程序裡最怕的不是輸。
最怕的是被模糊帶過。
模糊一次,就會被拿去引用一次。
模糊兩次,就會變成另一份書狀的素材。
模糊到最後,大家只記得:
好像檢察官也說你不當。
但沒有人記得:
那句話有沒有調查?
有沒有依據?
跟犯罪構成要件有沒有關係?
所以我不讓它模糊。
我把每一份文件留下來。
每一個日期留下來。
每一個流水編號留下來。
每一句回函留下來。
讀者自己看。
九、下一篇,我再送一刀:請具體指明
這封回函說:
已載明理由,無釐清、說明必要。
好。
那我就再送一份。
不再鋪陳。
不再重複。
只要求一件事:
何頁?
何段?
何句?
你說已經載明理由。
那就請具體指明。
我問的事項,究竟已經在不起訴書哪一頁、哪一段、哪一句回答?
如果指出得出來,事情就很簡單。
如果指出不出來,那「已載明理由」就只是結論,不是回答。
下一篇,我公開這份5月13日聲請狀。
這一刀,很短。
但很準。

正式回函、已載明理由、無須說明、5月4日查明聲請、何頁何段何句、具體指明、地檢署說理
這些不是為了堆字,而是本篇真正處理的文件、程序與理由檢驗線索。
檢調有權決定起訴與不起訴。
我有權檢視程序、文件、理由。
然後,訴諸陽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