又不起訴了:我告的是A,它答的是B
我問「知道沒改,為何告偽造?」它答「會議紀錄有爭議」。公共事務不是犯罪標籤漂白水;答案再漂亮,沒對準題目就是換題。

我收到115年度偵字第1967號不起訴處分。
看完之後,我的感覺很熟悉。
熟悉到像連續劇。
每一集換場景,套路差不多。
我告的是A。
它答的是B。
一、我告的是A
我告的A是什麼?
我主張:林OO明知會議紀錄沒有被修改,卻仍把事情包裝成偽造文書、教唆偽造文書。
這是A。
這不是會議紀錄好不好看的問題。
不是票數怎麼算的問題。
不是社區裡誰比較會講話的問題。
這是刑事犯罪標籤從哪裡來的問題。
他要求修改。
他自己寫出「不要修改」。
既然如此,後面那個「偽造文書」是怎麼長出來的?
二、它答的是B
不起訴書答的是什麼?
會議紀錄有爭議。
社區公共事務。
言論自由。
可受公評。
這是B。
A跟B不是同一題。
會議紀錄有沒有爭議,是一題。
明知沒有修改,卻告偽造,是另一題。
公共事務能不能評論,是一題。
刑事犯罪標籤能不能亂貼,是另一題。
言論自由可不可貴,是一題。
不起訴後繼續散布教唆偽造文書指控,是另一題。
三、會議紀錄有爭議,不能回答為何告偽造
我從來沒有說社區公共事務不能評論。
我也沒有說會議紀錄不能爭議。
更沒有說住戶不能講話。
拜託,我自己就是最會講話的那個。
問題是,講話歸講話。
犯罪標籤歸犯罪標籤。
「偽造文書」不是普通意見。
「教唆偽造文書」不是聊天用語。
你不能把刑事犯罪指控塞進「公共事務」四個字裡,然後說這叫言論自由。
我問:
既然知道沒有修改,為什麼告偽造?
它答:
會議紀錄有爭議。
這就像我問你:
你為什麼明知東西沒被偷,還去告我偷東西?
你回答:
居家安全很重要。
對。
居家安全當然重要。
可是你還是沒回答:
既然你明知東西沒被偷,為什麼告我偷東西?
答案不相干,再漂亮都沒有用。
偏偏在不起訴理由裡,不相干的答案,常常看起來很像理由。
四、公共事務不是犯罪標籤漂白水
公共事務不是漂白水。
不能把犯罪標籤泡一泡,就撈出一盆乾淨的評論。
不起訴書的問題,就是把本案搬到比較安全的框架裡。
它不正面回答「知道沒改,為什麼告偽造」。
它改成討論「會議紀錄有沒有爭議」。
它不正面回答「不起訴後貼原告訴內容是不是再散布」。
它改成討論「公共事務可受公評」。
不能把「偽造文書」泡進公共事務四個字裡,撈出來就說:你看,乾淨的言論自由。
這就是我說的告A答B。
五、我不服的是它沒有回答核心問題
這份不起訴書讓我不服,不是因為它不起訴。
檢察官當然有權不起訴。
我真正不服的是:
它沒有處理我的核心問題。
我提出的是三大鐵證。
它沒有逐條拆。
我問的是主觀明知。
它用公共事務繞過去。
我問的是犯罪標籤。
它用言論自由包起來。
這種寫法,對我沒有說服力。
一份司法文書,不怕結論跟我不同。
怕的是理由沒有對準題目。
我可以接受不同意見。
我不能接受換題。
下一篇,我拆另一個更刺眼的點:我出庭了,被告不用來。

檢調有權決定起訴與不起訴。
我有權檢視程序、文件、理由。
然後,訴諸陽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