沒改也能告偽造?
這不是單篇文章。這是一條刑事程序支線:從「他先告我們一群人」、114偵884不起訴,到我提誣告、再議與程序缺口。核心問題只有一句:既然知道沒改,為什麼告偽造?
四段閱讀路線
先釘事實,再看刑事標籤如何被丟出、被檢驗、被再議。這份主控台保留 NDHU 導覽的搜尋、分類、進度條與卡片式閱讀節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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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是我先告他,是他先告我們一群人
不是我先開戰。是林OO先把一群人拖進刑事程序:委員變偽造文書,我這個住戶變教唆偽造。刀口很窄:沒改,犯罪標籤從哪裡來?源頭很簡單:第一屆任內的會議紀錄,第二屆沒有修改;立場不同的人變偽造文書,我這個住戶說不要改,變教唆偽造。

114偵884不起訴:沒改,就是沒改
114偵884不起訴讓整件事回到原點:沒改,就是沒改。沒有修改,偽造文書從哪裡來?反對修改,教唆偽造又從哪裡來?沒改,就是沒改。刑事標籤可以貼很大,但事實只有四個字:沒有修改。

收到不起訴後,我反過來提誣告
不是情緒反擊。對方把刑事標籤丟出來,我就把它放回刑事程序檢驗:明知沒改,為何告偽造?不起訴後,為何還貼?不起訴不當然等於誣告。我的刀口是:我主張他明知沒改,仍告偽造;刑事標籤既然貼出去,就要接受檢驗。

偵訊後,我補了一刀:三大鐵證
偵訊後不是口頭說完就算。我把戰場縮成三刀:要求修改、自己寫不要修改、不起訴後仍張貼。三刀只問一句:既然知道沒改,為什麼告偽造?他要求修改。他寫「不要修改」。不起訴後又貼。三刀排好,只問一句:既然知道沒有修改,為什麼告偽造?

又不起訴了:我告的是A,它答的是B
我問「知道沒改,為何告偽造?」它答「會議紀錄有爭議」。公共事務不是犯罪標籤漂白水;答案再漂亮,沒對準題目就是換題。我告的是A。它答的是B。公共事務不是犯罪標籤漂白水;問A答B,不叫論證,叫換題。

我出庭,被告不用來;檢方卻替他回答
本案核心是主觀明知。被告不用來、不用說明、不用面對自己的文字;不起訴書卻替他認定沒有惡意。這不是偵查,這是代答。被告沒有回答,處分書替他回答;被告沒有面對自己的文字,處分書替他包成公共事務。這不是偵查,這是代答服務。

別人告我,我要出庭;我告別人,被告不用來
同樣是刑事程序,角色一換,風景不同。我不是個人不爽;我是在檢驗同一套程序產品,為什麼對不同對象跑出不同結果。同一套程序,在我身上全速運轉,在別人身上自動省電。這不是我太敏感,這叫系統異常。

我在救濟期限內提出再議:我只處理問A答B
我在救濟期限內提出再議,不是因為我不能接受不起訴;我不能接受的是,我提出A,原處分處理B。我沒有要求一定起訴。我只要求回答問題。法律給我救濟期限,我就在期限內把那份問A答B的處分書放到光線下面。

再議後,我再補一刀:為什麼不傳喚被告?
第8篇處理問A答B;第9篇處理程序缺口。可以不傳喚,是抽象法理;本案為什麼不傳喚,才是答案。本案核心既然是主觀明知,為什麼不傳喚被告?可以不傳喚不是答案;為什麼不傳喚,才是答案。結果怎麼寫,我就怎麼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