那我就訴願:我遞出了訴願書,由地檢署轉送法務部
法院說我少了一關叫訴願。好,那我就補訴願。程序說要打這隻怪,我就照規則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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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篇,我說到法院裁定駁回我的第一次行政訴訟。
重點不是法院說我實體上沒有權利,也不是法院認定地檢署一定正確。
法院說的是:
你程序不對。
你還沒有先經過訴願。
好。
那我就訴願。
我沒有在那裡喊冤,也沒有站在程序門口拍桌。
程序說要先訴願,那我就補訴願。
用遊戲破關來講,就是前面少打一隻怪。
那隻怪,叫訴願。
既然少打,那就回去補打。
一、我遞出訴願書,請地檢署轉送法務部
114年10月27日,我提出《訴願書暨聲請恢復原狀書》,並附上訴願書轉送封面。
受文者是臺灣花蓮地方檢察署。
轉送機關是法務部訴願審議委員會。
也就是說,我不是再直接衝行政法院。
這一次,我照法院指出的程序,先走訴願。
第一次是法律小白直衝王城。第二次,我開始看地圖。地圖不一定會讓你贏,但至少不會讓你在門口繞圈圈。
法院說前面有一關,那我就進那一關。
二、這不是重新來過,是補程序
很多人看到「撤回」「訴願」「恢復原狀」這些字,可能會覺得很複雜。
其實很簡單。
我先前直接提行政訴訟,法院說:
你不是不能爭。
你是少了訴願這個前置程序。
那我現在做的,就是把少掉的程序補起來。
這不是重新做人。這是重新跑流程。前一次不是主張壞掉,是路徑少了一段。既然系統說少一關,那我就把那一關補上。
不是認輸。
不是放棄。
不是繞路。
是照著法院指出的程序,把路走完整。
法律戰有時候不是看誰衝得快。
是看誰能把每一道門走對。
三、我訴願的目標:撤銷「尚難提供」
這份訴願書的目標很清楚。
我要求撤銷臺灣花蓮地方檢察署以「花檢秀信114偵32字第1149017862號」函所為的否准閱卷處分。
也就是那四個字:
尚難提供。
我不是抽象抱怨。
我不是說「我不高興」。
我是針對一個具體行政處分提出訴願。
而且我要求的,也不是什麼無邊無際的東西。
我要的是與114年度偵字第32號、第1915號及114年度聲議字第174號相關的卷宗資料。
為什麼?
因為前面幾篇已經說過:
我要比對。
我要知道哪些指控已經提過,且已不起訴、再議駁回。
我要知道哪些材料後來又被換標題、換場地、換附表拿出來。
沒有原始資料,我只能說「很像」。
有了原始資料,我才能說「就是」。
四、為什麼還要聲請恢復原狀?
因為我第一次是直接向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法院裁定說,我應該先訴願。
問題來了。
我為什麼一開始沒有先訴願?
因為地檢署那張「尚難提供」回函,沒有清楚告訴我救濟方式。
沒有告訴我應該先訴願。
沒有告訴我期限。
沒有告訴我受理機關。
所以我主張,我不是怠惰。
我不是睡著。
我不是故意拖延。
我是積極救濟,只是第一次走錯門。
而走錯門的原因,正是因為原處分沒有放路標。
這就是我聲請恢復原狀的理由。
五、這一篇的重點:我開始照程序破關
到這裡,我的程序路線就更清楚了。
第一步,我申請閱卷。
第二步,地檢署回「尚難提供」。
第三步,我直接提行政訴訟。
第四步,法院告訴我:少了訴願。
第五步,我補訴願,並聲請恢復原狀。
這不是情緒反應。
這是程序修正。
法律小白開始看地圖。
門在哪裡?
關卡在哪裡?
前置任務是什麼?
哪一隻怪要先打?
現在我知道了。
下一關,就是訴願程序真正啟動後,地檢署開始把卷宗送到法務部,並提出訴願答辯。
這時候,四個字背後的真正防線,才會一層一層展開。
六、下一篇:地檢署派出兩位守門人
訴願一啟動,地檢署就不能只靠「尚難提供」四個字了。
卷宗要送。
答辯書要寫。
理由要攤開。
下一篇,我們就來看:
地檢署在訴願程序中,派出了哪兩位守門人。
第一位:程序關。
第二位:實體關。
一位擋時間。
一位擋內容。
下一篇,就看我怎麼打這兩位守門人:先破程序關,再拆實體關。

檢調有權決定起訴與不起訴。
我有權檢視程序、文件、理由。
然後,訴諸陽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