口頭告知不是法源
桌上公告不能改寫學生權益
images0/door-ep04-meme-small.png
系辦說,報到時有口頭告知。
也說,桌上有公告。
好。
我相信你有講。
我也相信桌上有貼。
但我問的不是有沒有講。
我問的是:
你憑什麼這樣講?
這兩件事不一樣。
有講過,不代表合法。
有公告,不代表有法源。
學生聽過,不代表學生權益可以被壓縮。
桌上貼過,不代表行政單位可以把提醒變成壓力。
所以我回得很冷。
口頭告知不是法源。
桌上公告不是系規。
行政方便不是授權依據。
一、真正要釐清的,不是有沒有講過
系辦說,報到時都有告知學生,一個月內繳回指導教授確認書。
這不是重點。
重點是:
這個一個月期限,到底是什麼?
是提醒?
是行政期待?
是系所內部作業?
還是會影響錄取、註冊、學籍、修課或就讀權益?
如果只是提醒,那就不該產生任何不利效果。
如果只是行政期待,那就不能拿來壓學生。
如果真的會影響權益,那就請提出明確法源。
不能一邊說只是希望學生安定就讀。
一邊又用期限、剩餘名額、放棄信,讓學生害怕。
這不是正常行政協助。
這是把提醒變成壓力。
二、如果口頭告知就是法源,那就太可怕了
系辦說,報到時有口頭告知。
桌上也有公告。
好。
那我就反問一句。
如果口頭告知就可以成為法源,桌上公告就可以改變學生權益,那是不是什麼都可以貼?
是不是桌上貼一張:
一個月內未繳回指導教授確認書,即視同放棄錄取資格。
就有效?
是不是口頭說一句:
未於期限內找到指導教授,視為自願放棄就讀。
就有效?
是不是桌上貼一張:
未接受系上指定教授者,視同無意就讀。
就有效?
是不是承辦人口頭告知:
系上認定你不積極,所以你應自行寄放棄信。
也有效?
是不是公告寫:
因系所招生作業需要,學生應配合剩餘名額安排,不得異議。
也有效?
是不是再貼一張:
未於期限前完成確認者,不得註冊、不得修課、不得保留入學資格。
也有效?
這當然不可能。
因為大學行政不是便利貼治理。
學生權益也不是桌上一張紙可以改寫。
口頭告知,不會因為說出口就變成法源。
桌上公告,不會因為貼出來就變成校規。
行政方便,不會因為學校覺得方便,就變成學生必須承擔的不利益。
三、你有沒有講過,不是我的問題
所以我問的不是:
你有沒有講過?
我問的是:
你憑什麼講?
我問的也不是:
桌上有沒有貼?
我問的是:
貼的內容,能不能改變學生的錄取、報到、註冊、學籍、修課或就讀權益?
如果不能,那就請明確告知學生:
一個月期限只是提醒。
逾期不會當然喪失錄取資格。
未完成確認不等於放棄就讀。
不接受特定教授不等於無意就讀。
不寄放棄信,就不是放棄。
如果會,那就請提出正式法源。
不要用「口頭告知」四個字,把法源問題帶過。
不要用「桌上公告」四個字,把學生權益壓扁。
不要用「我們有提醒過」來掩蓋真正問題:
提醒的內容,是否合法?
公告的內容,有沒有依據?
期限的效果,到底是什麼?
四、善意目的,不能補正無權行為
系辦說,目的只是希望學生盡早找到指導教授,定下心來就讀。
這句話聽起來很好。
我不否認它可能是善意。
但是,善意不能取代法源。
目的正當,不能補正無權行為。
行政方便,不能凌駕學生權益。
希望學生盡早安定,不代表可以製造期限壓力。
希望學生盡早找到指導教授,不代表可以要求學生自行寄放棄信。
希望招生作業順利,不代表可以把已錄取報到的新生,推到一個不安的位置。
行政單位最常見的問題,就是把「我是為你好」當成權力來源。
可是大學行政不能這樣。
你可以提醒。
可以協助。
可以提供資訊。
可以媒合。
但你不能在沒有明確法源前提下,把提醒變成壓力,把協助變成逼迫,把行政期待變成學生權益風險。
五、這不是行政程序,這是陷阱
如果口頭告知與桌上公告就可以壓縮學生權益,那以後任何行政單位都可以在桌上貼一張紙。
學生一走進來,就說:
你已經被告知了。
如果學生沒注意,就說他自己沒看。
如果學生有疑問,就說報到時已經講過。
如果學生權益受影響,就說桌上早有公告。
這不是行政程序。
這是陷阱。
大學不能這樣治理新生。
更不能這樣處理一個剛報到不到一個月、還在努力尋找指導教授的學生。
一個新生,面對新的系所、新的老師、新的研究方向,本來就需要時間。
行政應該協助他理解制度。
不是用一張桌上公告,讓他自己承擔後果。
行政應該明確告知權益效果。
不是用一句口頭告知,把法源問題推開。
行政應該讓學生安心。
不是讓學生在期限、名額、放棄信之間害怕。
六、沒有法源,就不要用期限嚇學生
我不反對學校提醒學生。
我反對的是:
提醒之後,卻不說法律效果。
公告之後,卻不說權益是否受影響。
要求期限,卻不說逾期後果。
提到放棄信,卻不說系辦有無權限。
這樣不行。
因為新生不是行政專家。
他不知道一個月期限是提醒還是硬規定。
他不知道未完成確認會不會影響報到。
他不知道自己是不是快要失去資格。
他不知道放棄信是不是系所給他的唯一出口。
所以行政單位更要說清楚。
如果不影響權益,就明講。
如果會影響權益,就提出法源。
不能只說:
我們有口頭告知。
我們桌上有公告。
這種說法,不夠。
因為口頭告知不是法源。
桌上公告不能改寫學生權益。
行政方便不能變成權力。
沒有法源,就不要用期限嚇學生。
沒有權限,就不要把放棄信放到新生面前。
images1/door-ep04-meme-small.png
人還沒進門。
問題已經進場。
請把法源、權限與學生權益說清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