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還沒進門|第 4 篇

口頭告知不是法源

桌上公告不能改寫學生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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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 篇|梗圖|口頭告知不是法源,桌上公告不是系規
本篇刀口桌上公告不能改寫學生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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系辦說,報到時有口頭告知。

也說,桌上有公告。

好。

我相信你有講。

我也相信桌上有貼。

但我問的不是有沒有講。

我問的是:

你憑什麼這樣講?

這兩件事不一樣。

有講過,不代表合法。

有公告,不代表有法源。

學生聽過,不代表學生權益可以被壓縮。

桌上貼過,不代表行政單位可以把提醒變成壓力。

所以我回得很冷。

口頭告知不是法源。

桌上公告不是系規。

行政方便不是授權依據。

一、真正要釐清的,不是有沒有講過

系辦說,報到時都有告知學生,一個月內繳回指導教授確認書。

這不是重點。

重點是:

這個一個月期限,到底是什麼?

是提醒?

是行政期待?

是系所內部作業?

還是會影響錄取、註冊、學籍、修課或就讀權益?

如果只是提醒,那就不該產生任何不利效果。

如果只是行政期待,那就不能拿來壓學生。

如果真的會影響權益,那就請提出明確法源。

不能一邊說只是希望學生安定就讀。

一邊又用期限、剩餘名額、放棄信,讓學生害怕。

這不是正常行政協助。

這是把提醒變成壓力。

二、如果口頭告知就是法源,那就太可怕了

系辦說,報到時有口頭告知。

桌上也有公告。

好。

那我就反問一句。

如果口頭告知就可以成為法源,桌上公告就可以改變學生權益,那是不是什麼都可以貼?

是不是桌上貼一張:

一個月內未繳回指導教授確認書,即視同放棄錄取資格。

就有效?

是不是口頭說一句:

未於期限內找到指導教授,視為自願放棄就讀。

就有效?

是不是桌上貼一張:

未接受系上指定教授者,視同無意就讀。

就有效?

是不是承辦人口頭告知:

系上認定你不積極,所以你應自行寄放棄信。

也有效?

是不是公告寫:

因系所招生作業需要,學生應配合剩餘名額安排,不得異議。

也有效?

是不是再貼一張:

未於期限前完成確認者,不得註冊、不得修課、不得保留入學資格。

也有效?

這當然不可能。

因為大學行政不是便利貼治理。

學生權益也不是桌上一張紙可以改寫。

口頭告知,不會因為說出口就變成法源。

桌上公告,不會因為貼出來就變成校規。

行政方便,不會因為學校覺得方便,就變成學生必須承擔的不利益。

三、你有沒有講過,不是我的問題

所以我問的不是:

你有沒有講過?

我問的是:

你憑什麼講?

我問的也不是:

桌上有沒有貼?

我問的是:

貼的內容,能不能改變學生的錄取、報到、註冊、學籍、修課或就讀權益?

如果不能,那就請明確告知學生:

一個月期限只是提醒。

逾期不會當然喪失錄取資格。

未完成確認不等於放棄就讀。

不接受特定教授不等於無意就讀。

不寄放棄信,就不是放棄。

如果會,那就請提出正式法源。

不要用「口頭告知」四個字,把法源問題帶過。

不要用「桌上公告」四個字,把學生權益壓扁。

不要用「我們有提醒過」來掩蓋真正問題:

提醒的內容,是否合法?

公告的內容,有沒有依據?

期限的效果,到底是什麼?

四、善意目的,不能補正無權行為

系辦說,目的只是希望學生盡早找到指導教授,定下心來就讀。

這句話聽起來很好。

我不否認它可能是善意。

但是,善意不能取代法源。

目的正當,不能補正無權行為。

行政方便,不能凌駕學生權益。

希望學生盡早安定,不代表可以製造期限壓力。

希望學生盡早找到指導教授,不代表可以要求學生自行寄放棄信。

希望招生作業順利,不代表可以把已錄取報到的新生,推到一個不安的位置。

行政單位最常見的問題,就是把「我是為你好」當成權力來源。

可是大學行政不能這樣。

你可以提醒。

可以協助。

可以提供資訊。

可以媒合。

但你不能在沒有明確法源前提下,把提醒變成壓力,把協助變成逼迫,把行政期待變成學生權益風險。

五、這不是行政程序,這是陷阱

如果口頭告知與桌上公告就可以壓縮學生權益,那以後任何行政單位都可以在桌上貼一張紙。

學生一走進來,就說:

你已經被告知了。

如果學生沒注意,就說他自己沒看。

如果學生有疑問,就說報到時已經講過。

如果學生權益受影響,就說桌上早有公告。

這不是行政程序。

這是陷阱。

大學不能這樣治理新生。

更不能這樣處理一個剛報到不到一個月、還在努力尋找指導教授的學生。

一個新生,面對新的系所、新的老師、新的研究方向,本來就需要時間。

行政應該協助他理解制度。

不是用一張桌上公告,讓他自己承擔後果。

行政應該明確告知權益效果。

不是用一句口頭告知,把法源問題推開。

行政應該讓學生安心。

不是讓學生在期限、名額、放棄信之間害怕。

六、沒有法源,就不要用期限嚇學生

我不反對學校提醒學生。

我反對的是:

提醒之後,卻不說法律效果。

公告之後,卻不說權益是否受影響。

要求期限,卻不說逾期後果。

提到放棄信,卻不說系辦有無權限。

這樣不行。

因為新生不是行政專家。

他不知道一個月期限是提醒還是硬規定。

他不知道未完成確認會不會影響報到。

他不知道自己是不是快要失去資格。

他不知道放棄信是不是系所給他的唯一出口。

所以行政單位更要說清楚。

如果不影響權益,就明講。

如果會影響權益,就提出法源。

不能只說:

我們有口頭告知。

我們桌上有公告。

這種說法,不夠。

因為口頭告知不是法源。

桌上公告不能改寫學生權益。

行政方便不能變成權力。

沒有法源,就不要用期限嚇學生。

沒有權限,就不要把放棄信放到新生面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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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 篇|結尾梗圖|口頭告知不是法源

人還沒進門。

問題已經進場。

請把法源、權限與學生權益說清楚。

人還沒進門|第 4 篇
這是一場正在發生的錄取新生權益事件紀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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