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華事件紀實|第 31 篇

A稿第二大點:一紙公文如何被拿來墊成犯罪現場

副題:東華回函、網站連結、254天、圖文簡報、誹謗罪名,被串成「校方已停權,我仍持續發文」的犯罪現場。

東華事件紀實第31篇梗圖
第 31 篇|梗圖|A稿第二大點:一紙公文如何被拿來墊成犯罪現場
本篇刀口A稿第二大點,把東華回函、教學網站、停權處分、254天、圖文簡報與誹謗罪名全部串起來,做成「校方已處理,我仍持續發文」的犯罪現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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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稿第一大點先把我寫成不適任教師。

第二大點,開始換一個場景。

這個場景叫做:

施清祥利用東華大學教學網站誹謗及妨害陳情人名譽。

看起來像是在講網站。

實際上,是在把東華回函、停權處分、網站連結、圖文簡報、誹謗罪全部串成一條線。

一紙公文,被拿來墊成犯罪現場。

一、標題一出來,網站就被寫成犯罪工具

A稿第二大點一開始就說,我利用東華大學教學網站誹謗及妨害陳情人名譽。

這句話不是事實描述。

這句話是結論。

網站被寫成工具。

圖文被寫成犯罪內容。

校方回函被寫成處分。

日期被寫成持續犯。

問題是:
哪一句是誹謗?
哪一段是妨害名譽?
哪一項個資被洩漏?
哪個網站連結本身能證明犯罪?

這些都還沒回答,標題已經先替它回答了。

二、把東華回函加工成「停權處分」

A稿說,校方已於113年10月9日依規定停權。

又說我從113年10月9日至114年1月9日前仍持續發文,完全無視校方處置。

這裡的關鍵是「停權」兩個字。

原本應該被檢驗的是:東華回函到底寫了什麼?

它是行政說明?

是網站處理?

是暫停連結?

還是正式懲戒處分?

A稿不慢慢分。

它直接把回函推成「停權處分」。

這一步很重要。

因為只要先讓讀者相信「校方已經處分」,後面就可以推出「我仍然不改」。

這不是證據鏈。

這是語意加工鏈。

三、254天:時間被拿來製造持續犯罪感

A稿還算了一段時間。

從113年5月1日到114年1月9日,共計8個月又9天,254天。

數字很精準。

但精準的數字,不代表精準的法律關係。

254天到底證明什麼?

證明網站曾存在?

證明文章曾存在?

證明有人截圖?

還是證明每一天都在構成誹謗?

如果要說持續誹謗,就要逐日、逐文、逐句、逐要件。

不是把日期拉長,就自動變成持續犯罪。

四、圖文簡報不等於誹謗罪成立

A稿反覆寫:

東華大學教學網站之圖文簡報皆為施清祥自行製作之公開散布檔案。

這句話就算成立,又如何?

自己製作,不等於內容不實。

公開散布,不等於構成誹謗。

圖文簡報,不等於犯罪事實。

要成立刑法第310條,仍然要回到具體文字。

哪一張圖?

哪一句話?

指摘哪一個具體事實?

何處不實?

有無公共利益?

有無相當理由確信?

完整上下文是什麼?

A稿沒有這樣做。

它用「圖文簡報」四個字,直接把複雜的法律問題壓扁。

五、把私德範疇寫成校方姑息

A稿又說,陳情人多次向東華反映,但校方卻以「私德範疇」為由不作處理。

這一句,是用來打東華的。

它不是只攻擊我。

它同時攻擊校方。

如果東華不處理,就是姑息。
如果東華認為屬於私德,就是標準有問題。
如果東華沒有照它要求懲處,就是沒有管理責任心。

問題是,學校不是社區糾紛處理中心。

更不是外部檢舉人交付罪名後就要照單全收的機關。

如果每一個社區攻防都能被寫成校方姑息,那東華就不是大學。

是外部陳情人的執行單位。

六、撤文時間被剪成抹去證據

A稿最後又把114年1月9日撤文寫進來。

說我知道所提告訴訟都不起訴後,才撤下文章。

說這已經造成陳情人名譽損害與身心俱疲。

這裡又是熟悉的剪法。

時間點。

訴訟結果。

撤文行為。

身心損害。

全部接在一起。

但接在一起,不等於因果成立。

撤文有可能是降低爭議。

也可能是避免材料被繼續搬運。

更可能只是策略調整。

不能因為時間靠近,就直接寫成企圖抹去證據。

這不是因果推論。

這是動機安裝。

七、結論:不是犯罪現場,是公文武器化

第31篇可以先下結論。

A稿第二大點,不是在證明網站犯罪。

它是在做一件事:

把東華回函加工成停權處分。
把網站連結加工成犯罪工具。
把日期區間加工成持續散布。
把圖文簡報加工成誹謗罪。
把校方未照它要求處理,加工成姑息包庇。

所以這不是犯罪現場。

這是公文武器化。

一紙回函被拿來墊底。

上面疊網站、疊日期、疊截圖、疊罪名。

最後疊成一個看似完整的故事。

但故事再完整,也不能取代構成要件。

東華事件紀實第31篇結尾梗圖
第 31 篇|結尾梗圖|A稿第二大點:一紙公文如何被拿來墊成犯罪現場

羔羊只是外衣。

當程序變成獵場,我就不再扮演獵物。

我會恢復狼性,讓獵場開始反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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