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拆箱|退群求償支線 第7篇

退群素材巡迴演出:113訴369早就用過

本篇只處理113年度訴字第369號:退群素材早已在前案上場,還搭配刑事告訴與損害敘事使用。把它放回日期、頁碼與侵權構成要件裡檢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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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拆箱|退群求償支線 第7篇|上方梗圖|退群素材巡迴演出:113訴369早就用過
公開說明

本文引用之訴訟文件,僅供檢驗本案訴訟主張、證據內容、損害計算與法律要件之關聯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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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不以網路輿論取代法院判斷;本文只做一件事:把訴狀放回文件、日期、頁碼、損害計算與侵權構成要件裡檢驗。

本篇刀口退群素材不是第一次上場。本篇只處理113年度訴字第369號:他們告我、要求賠償,並把刑事告訴材料拉進民事求償敘事。舊素材換包裝,不會自動長出新的請求權基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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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下來,我只處理一件事。

113年度訴字第369號。

不用再混入其他案號。

這一篇只看369案。

它也是他們告我。

也是要求賠償。

也一樣把刑事告訴、刑事指控、舊材料,拉進民事求償敘事裡使用。

前台看起來是民事賠償。

後台放的是刑事標籤。

民事訴狀負責請求金錢。

刑事材料負責塑造人格。

問題是,本案審的是退群求償。

不是人格巡迴展。

一、這篇只看369案

先把範圍鎖死。

本篇只處理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13年度訴字第369號。

我不在這裡展開其他案號。

因為一個案號就夠了。

只要369案已經把退群素材拿出來使用,就可以證明一件事:

這不是本案第一次出現的新鮮損害。
這是舊素材再次上場。

舊素材可以重複拿。

但每重複一次,都要回答同一個問題:

它到底能不能證明本案退群行為構成侵權?

二、114年3月21日書狀:退群素材已經上場

在113年度訴字第369號案件中,對方於114年3月21日提出的書狀裡,已經把「強制退出社群」拿出來主張。

書狀大意是:被告施清祥於114年3月11日陸續將原告三人強制退出社群,阻斷其發言權及參與大樓事務之討論,使原告無法澄清事實,進一步加深對原告之傷害。

注意。

這是在113訴369。

不是現在這一案。

也不是今天才第一次講。

也就是說,「退群造成權益受損」這個劇本,早就已經上場過。

三、114年6月9日附表:同一素材整理成攻擊項目

到了114年6月9日,同一個113訴369,又把退群敘事放進附表。

項次3。

第41頁。

內容還是那一套:強制退出社群、阻斷發言、阻斷參與、造成傷害,後面再接醫療資料。

這已經不是普通提一下。

這是把退群整理成訴訟攻擊項目。

所以現在這一案如果又拿同一組退群敘事出來,就不能裝成全新劇情。

這不是首映。

這是重播。

四、前台民事賠償,後台刑事標籤

369案有一個熟悉的結構。

前台是民事求償。

後台是刑事標籤。

書狀表面上在講損害賠償,實際上大量拉入刑事告訴、刑事指控、既往材料,去塑造一種人格印象。

但民事法院要看的,不是誰比較像壞人。

民事法院要看的,是請求權基礎。

不法在哪裡?
權利受損在哪裡?
因果關係在哪裡?
損害怎麼成立?

舊刑事材料搬再多,也不能直接替民事侵權要件補血。

民法不是刑事標籤回收站。

五、舊素材不會自動長出新要件

所以這一篇的結論很簡單。

369案已經用過退群素材。

現在本案又拿退群求償。

可以。

要告,是他的權利。

但要賠,是法律要件。

如果只是同一批退群素材、同一批刑事材料、同一種人格敘事,換案號重新包裝,那就不是新案新事實。

那叫舊素材換包裝。

新的不法在哪裡?

新的權利侵害在哪裡?

新的損害在哪裡?

新的因果關係在哪裡?

如果說不出來,只是把同一個退群故事再次送進法院,讓主任委員和總幹事重新陷入一次訴訟泥沼,那法院就該先問:

這樣的訴訟,有沒有新的權利保護必要?

我不靠印象。

不靠情緒。

靠文件。

靠日期。

靠頁碼。

靠案號。

舊素材換包裝,不會自動長出新的請求權基礎。

民事訴訟拆箱|退群求償支線 第7篇|退群素材巡迴演出:113訴369早就用過|結尾梗圖
民事訴訟拆箱|退群求償支線 第7篇|結尾梗圖|退群素材巡迴演出:113訴369早就用過

文件來了,就看文件。

程序來了,就走程序。

然後,訴諸陽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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