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訴訟歷程|告律師支線 第3篇

偵查庭後,我又補了一刀:校方到底有沒有確認違法?

偵查庭言詞會散,書面可以收;這一篇把問題切到最窄:公文有沒有寫「確認違法」。

偵查庭後,我又補了一刀:校方到底有沒有確認違法?|上方梗圖
刑事訴訟歷程|告律師支線 第3篇|上方梗圖|偵查庭後,我又補了一刀:校方到底有沒有確認違法?
本篇刀口 偵查庭後,我補了一份書面。不是加情緒,是把問題切到只剩一句:校方函文到底有沒有確認違法?
公開說明

本文係依據本人親身經歷、已提出之書狀、已收到之公文、處分書及相關卷證資料,所作之公開紀錄、程序還原與個人評論。

本文不是判決,也不是犯罪認定。文中所稱「被告」、「告訴人」、「聲請人」等用語,均係依司法程序身分與卷內文件記載敘述。

任何刑事責任是否成立,仍以檢察機關或法院依法作成之正式認定為準。本文目的,是公開文件、還原脈絡、檢視理由,接受公共檢驗。

本篇導覽

上一篇,我公開了刑事告訴狀。

那份告訴狀,是正式開戰。

所以文字比較重,結構也比較大。

它要把整個告訴背景、三根鋼釘、律師專業背書、再議程序新增、校方回函沒有確認違法,全部鋪出來。

但到了偵查庭後,我發現事情可以再切得更冷。

不用每次都把整片戰場鋪開。

有時候,真正有效的一刀,是把戰場縮到只剩一個問題。

校方函文,到底有沒有寫「確認違法」?

有,就拿出來。

沒有,就不要把沒有的寫成有。

一、偵查庭後,我為什麼還要補書面?

我在115年2月12日接受檢察事務官訊問。

偵查庭有它的節奏。

問什麼,答什麼。

你不可能在現場慢慢鋪陳、慢慢比對、慢慢把公文一句一句拆給對方看。

現場一快,重點就容易散。

尤其本案不是情緒問題。

不是「我覺得他很壞」。

不是「我覺得我被欺負」。

也不是要在庭上演一場熱血辯論。

本案最重要的是文件比對。

文件比對,最怕現場講得不完整。

因為一句話漏掉,一個詞沒講清楚,焦點就會歪。

所以,偵查庭後,我又補了一份書狀。

這一刀,比告訴狀更短。

也更冷。

告訴狀是把戰場打開。

這份補充理由狀,是把刀尖放到一個點上。

校方到底有沒有確認違法?

這一題,如果答不出來,其他講再多都會散。

所以我隔天送書面。

不是補情緒。

是補精準。

我有出庭。

我有被問。

我也知道,偵查庭上講過的話,如果沒有再用書面收回來,很容易被程序節奏沖散。

所以我補書面。

但後來我看不起訴處分書,看到一件很有趣的事。

至少從處分書呈現的內容來看,我看不到那位律師本人有到庭接受訊問,也看不到他親自說明那句「校方確認違法」到底怎麼形成。

這就很妙了。

我出庭。

我補書面。

我一頁一頁把公文攤開來對。

可是寫出那句話的人,好像不用親自到庭說明。

那我就有點好奇了。

我怎麼沒有這種待遇?
還是我也該去拿一張律師執照?

是不是有了律師執照,文字就比較容易被理解成善意?

是不是沒有律師執照的人,就要出庭、補狀、逐字拆解,才能把一句「公文沒有寫」講清楚?

我不知道。

所以我只好繼續做我會做的事。

把文件攤開。

把日期攤開。

把文字攤開。

讓大家自己看:到底是誰該出來說清楚。

二、先放公開遮蔽版,原件留在司法程序

附件公開說明

本篇不直接放原始戰場文件,而是放「公開遮蔽版」。原件進司法程序,公開版進陽光。

公開版保留核心文件線:原始告訴狀沒有、校方回函沒有、再議程序新增。文中涉及「誣告」、「明知」、「犯罪事實」等語,均為本人於刑事程序中提出之法律主張,不代表司法機關已認定任何人犯罪。

是否成立刑事或倫理責任,仍由檢察機關、法院或律師懲戒機關依法認定。

這一篇改的是公開方式,不是核心刀口。因為這份補充理由狀本來就比原始告訴狀冷得多;它不是大場面,而是把問題壓縮到一句話:校方函文到底有沒有確認違法?我公開的不是原件情緒,而是公開遮蔽版與文件檢驗脈絡。

三、這份補充理由狀,比告訴狀更冷

告訴狀是開戰。

補充理由狀是收刀。

告訴狀要把背景說清楚。

補充理由狀只要把爭點釘死。

告訴狀要說明我為什麼認為這件事很嚴重。

補充理由狀只問一句:

公文到底有沒有寫「確認違法」?

這一篇不是要寫大場面。

這一篇是把所有大場面收進一張桌子上。

桌上只有三樣東西:

原始告訴狀。
校方函文。
再議書狀。

然後問:

哪一份有?

如果都沒有,那再議書裡的「校方確認違法」從哪裡來?

你看,戰場一下子縮小了。

從整個刑事程序,縮到一張公文。

從一堆罪名,縮到一句話。

從「你到底有沒有問題」,縮到:

這句話,文件有沒有寫?

這就是這份補充理由狀的作用。

不是多寫。

是縮小。

縮到對方很難躲。

四、第一刀:原始告訴狀沒有

補充理由狀第一段,我先把背景切出來。

原始告訴狀裡,並沒有主張妨害秘密罪。

也沒有主張「校方確認違法」這個事實。

這很重要。

因為如果原始告訴狀本來就有,那再議時只是延續。

可是如果原始告訴狀沒有,到了再議階段才冒出來,那就不是單純延續。

那叫新增。

再議不是重新開一張新菜單。

不是不起訴後,突然想起還有一盤菜沒上,就說:

不好意思,剛剛那桌不算,我再加一道妨害秘密。

刑事程序不是熱炒店。

不能這樣加菜。

尤其這道菜不是小菜。

這是刑事罪名。

是可能讓一個人繼續被追訴、被貼標籤、被拖進程序裡的犯罪指控。

如果原始告訴狀沒有,那就要問:

它什麼時候出現的?
誰把它放進去的?
依據在哪裡?

這就是第一刀。

五、第二刀:再議書狀到底寫了什麼

接著,我把再議書狀中的具體陳述列出來。

它寫到:

經東華大學校長發函確認係違法取得,並違法利用公開,侵害告訴人隱私權,自屬違反個資法無疑……亦已構成刑法第315-1條第2款之妨害秘密罪。

這不是普通文字。

它不是說:

我方認為。

不是說:

可能。

不是說:

有疑義。

它寫的是:

經東華大學校長發函確認。

也就是說,它把自己的主張,包裝成官方已經確認。

這一差,差很大。

自己說違法,是法律評價。

校方確認違法,是事實陳述。

前者可以討論。

後者要有根據。

沒有根據,就不能寫成有。

如果只是說「我認為違法」,那是你的主張。

但你說「東華大學校長發函確認違法」,那就不是你的主張而已。

那是你把一個外部機關拉進來替你背書。

問題是,這個背書在哪裡?

函文哪一句?

哪一頁?

哪一段?

拿出來。

六、第三刀:再議駁回書確認這是新增

補充理由狀第三段,我引用再議駁回書。

再議駁回書明確指出:

妨害秘密罪這一部分,聲請人之前並未主張、未曾提告,原不起訴處分書內也沒有這部分事實及理由,所以不在本件再議審核範圍之內。

這段非常關鍵。

因為它直接證明三件事。

第一,妨害秘密罪的指控,是再議階段才提出。

第二,原始告訴狀沒有包含這個犯罪事實。

第三,該犯罪前提事實,是在再議程序中新建構出來的。

你看。

這不是我憑空說「它是新增」。

我是拿再議駁回書來對。

文件會說話。

而文件說的是:

這一部分,之前沒有。

這就很好玩了。

如果之前沒有,後來出現,那就要問:

它從哪裡來?

如果公文也沒有,那就更要問:

它憑什麼來?

七、第四刀:函文有寫什麼、沒寫什麼

這一篇最重要的地方,就是函文對照。

我把校方函文逐項拆開。

函文有寫什麼?

一,有翻拍情形。
二,院長於不知情下發生翻拍。
三,屬行政風險控管疏失。
四,願接受教評會審議。

那函文沒有寫什麼?

一,違法。
二,違法取得。
三,違法利用。
四,違反個資法。
五,構成犯罪。
六,確認違法。

這樣一列,就很清楚了。

函文有寫的,是行政說明。

函文沒有寫的,是刑事定性。

函文有寫的,是翻拍情形、行政風險、院長不知情、願接受教評會審議。

函文沒有寫的,是違法取得、違法利用、違反個資法、構成犯罪、確認違法。

那再議書卻寫:

經東華大學校長發函確認係違法取得。

請問,這句話從哪裡來?

這就是我補充理由狀要問的問題。

不是罵人。

不是情緒。

是逐字比對。

一字一字看。

有就是有。

沒有就是沒有。

公文不是橡皮泥。

不能你想捏成什麼,就捏成什麼。

八、法律評價與事實陳述,不是同一件事

接下來,我把問題切到更細。

如果被告要說:

依我方見解,該行為違法。

那是法律評價。

法律評價可以討論。

可以爭。

可以辯。

但是,如果寫成:

經東華大學校長發函確認係違法取得。

那就不只是法律評價。

那是在陳述一個外部事實:

校方已經確認違法。

問題是,這個外部事實不存在。

函文沒有寫。

這一段,就是本篇最冷的一刀。

我不跟你爭整個宇宙。

我只問:

公文有沒有寫?

沒有。

那就沒有。

九、用刑法169條三要件回到法律

最後,我把它放回刑法第169條誣告罪構成要件。

我在補充理由狀裡整理成三個要件:

第一,陳述犯罪事實。
第二,該事實客觀不存在。
第三,明知其不存在。

然後逐項對照。

第一,陳述犯罪事實:

被告陳述「校方確認違法」作為指控妨害秘密之前提。

第二,事實客觀不存在:

該確認事實於公文中客觀不存在。

第三,明知其不存在:

被告持有公文且具法律專業,仍為前述與函文不符之陳述。

這就是我補充理由狀的結構。

不是大吼。

不是抱怨。

不是說對方很壞。

而是回到法律。

事實陳述是什麼?

該事實有沒有存在?

被告有沒有公文?

被告有沒有法律專業?

被告是否仍然這樣寫?

這樣切,才是法律戰。

十、這一刀小,但很準

告訴狀是大刀。

補充狀是手術刀。

大刀砍開戰場。

手術刀切開病灶。

這份補充狀就是這樣。

它沒有再鋪大場面。

它只問:

校方到底有沒有確認違法?

如果沒有,那再議書為什麼那樣寫?

如果沒有,那這句「經東華大學校長發函確認係違法取得」到底是從哪裡生出來?

如果沒有,那這還能不能被包裝成只是法律評價?

這一刀小。

但很準。

而且越小越難躲。

十一、下一篇:不起訴了,但我沒有被說服

後來,這件案子作成不起訴。

可以。

檢調有權不起訴。

但我有權看理由。

我收到不起訴處分書後,沒有被說服。

因為我認為,原處分沒有真正回答我這份補充理由狀所提出的核心問題。

我問的是A:

被告是否虛構校方確認違法之事實?

原處分卻去答B:

翻拍行為本身是否曾被另案評價?

A跟B不是同一題。

所以下一篇,我會公開不起訴處分書。

然後讓大家看:

檢方到底有沒有回答我的問題?

還是用B答案,帶過A問題?

下一篇,我們繼續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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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關鍵字

偵查庭、刑事補充理由狀、校方函文、確認違法、妨害秘密罪、律師答辯、書狀比對

這些不是為了堆字,而是本篇真正處理的文件、程序與理由檢驗線索。

檢調有權決定起訴與不起訴。

我有權檢視程序、文件、理由。

然後,訴諸陽光。

支線總標語 我不是在跟律師比專業。也不是在跟檢察官比權力。我把文件攤開。讓律師的專業自己說話。讓檢方的理由自己站穩。站得住,就站著。站不住,就讓陽光照出來。
本篇收刀 公文有寫就是有,沒有就是沒有。法律不是橡皮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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