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訴了,但我不服:國家理由,要能公開檢驗
結論可以不起訴;但以國家名義寫出的理由,必須回答問題、對上卷證、站得住光。

本篇導覽
上一篇,我公開了偵查庭後送出的補充理由狀。
那份書狀,我把問題切到很窄。
不是問整個世界。
不是問誰聲音比較大。
只問一句:
校方函文到底有沒有寫「確認違法」?
有,就指出來。
沒有,就不要把沒有的東西寫成有。
後來,地檢署作成不起訴處分。
可以。
檢察官有權作成不起訴處分。
那不是我的權力。
但我也有權做一件事:
檢視理由。
一、先說清楚:我不是法院
本文僅係我依據已提出之書狀與已收到之不起訴處分書,對偵查程序及處分理由所作之紀錄與評論。
我不是法院。本文不是判決。文中內容不代表我自行認定任何人犯罪。
被告是否成立犯罪,依法仍由檢察機關或法院依證據認定。
我公開文件,不是要取代司法。
我公開文件,是要讓理由接受檢驗。
站得住,就站著。
站不住,就讓讀者自己看見。
這才叫公開。
這才叫接受檢驗。
二、我把不起訴書放上來
本處分書為本人依法收受之不起訴處分書遮蔽版,公開目的在於呈現國家處分理由,供讀者理解本文所評論之程序脈絡。
本文公開範圍限於案號、主文、告訴意旨、處分理由及與本文爭點相關之必要內容;非必要個資及可識別第三人資訊均已遮蔽。
不起訴處分代表檢察官依法作成不起訴結論;本文評論者為處分理由是否回應本人所提爭點,並非自行認定任何人犯罪或違法。
這裡直接放上我收到的不起訴處分書遮蔽版。非必要個資已遮蔽;保留案號、主文、理由與可供讀者檢驗的程序內容。
我把文件放上來,不是為了喊口號。
是為了讓讀者直接看。
不是聽我怎麼說。
是看處分書怎麼寫。
我接受檢驗。
那麼,代表國家作成的理由,也應該接受檢驗。
三、國家給你權力,也給你說理責任
檢察官當然有權作成不起訴處分。
我尊重這個權力。
但這不是私人意見。
這是國家給予檢察官的偵查裁量權、不起訴處分權與法律評價權。
既然是國家權力,就必須接受檢驗。
不是一句「我認為」就結束。
不是用個人認知替代卷內證據。
不是用另一個問題,回答我提出的核心問題。
結論可以不起訴。
但理由必須說得清楚。
理由必須對得上卷證。
理由必須回答核心爭點。
理由必須能被公開檢驗。
因為不起訴處分書不是私人信件。
它是國家文件。
檢察官以國家名義作成處分,就必須讓人民看得懂:
為什麼這樣認定?
為什麼不採我的主張?
為什麼不調查我指出的核心證據?
為什麼可以用B回答A?
我檢驗的不是檢察官個人。
我檢驗的是國家處分理由。
國家給你不起訴的權力。
也同時給你說理的責任。
說理,就要說到能被看懂。
說理,就要說到能被檢驗。
說理,就要說到站得住。
四、我看到四個Bug
以前做硬體、軟體,我最討厭一種狀況:
外觀完整。
包裝漂亮。
一送電,核心訊號卻跑錯線。
法律文件也是一樣。
不起訴書格式可以完整。
文句可以正式。
但邏輯要能通。
我一看,看到四個Bug。
Bug 1:我問A,它答B。
Bug 2:拿後案補前案。
Bug 3:看不到律師本人怎麼答。
Bug 4:沒有直接調查東華函文。
這篇不一次掀底牌。
我先拆第一個。
因為第一個已經夠基本。
題目答錯,後面寫得再像法律,也只是錯題上的漂亮作文。
五、Bug 1:我問A,它答B
我的核心問題是A。
被告律師是否在再議程序中,將原始告訴狀沒有、東華函文也沒有的「校方確認違法」事實,寫進書狀,並作為刑事犯罪指控的前提?
再拆更細,就是三句話:
原始告訴狀有沒有?
東華函文有沒有?
再議書狀是不是新增?
這才是A。
非常具體。
具體到只要把三份文件攤開:
原始告訴狀。
東華函文。
再議書狀。
然後逐字比對。
可是原處分沒有正面回答A。
它沒有指出東華函文哪一句寫了「確認違法」。
它沒有說明原始告訴狀沒有的妨害秘密罪,為什麼可以在再議程序中突然出現。
它也沒有回答:
那句「經東華大學校長發函確認係違法取得」,到底從哪裡來?
這是第一個Bug。
我問A,它答B。
人民提出的是核心問題。
國家回應的是另一個問題。
這樣的理由,不能只因為它寫在不起訴書裡,就自動免於檢驗。
六、另外三個Bug,先留著
第二個Bug,我先不在這篇完全展開。
我只先留一句話:
後來發生的事,不能回頭當成前面那句話的依據。
第三個Bug,我也先不展開。
我只先問一句:
不起訴書裡,我看得到檢方怎麼推論,卻看不到被告律師本人怎麼說。
第四個Bug,最乾淨。
既然整件事的核心是:
東華函文到底有沒有確認違法?
那最直接的方法,就是問東華。
有,就請東華指出原文。
沒有,就不要把沒有的東西寫成有。
這三個問題,後面一篇一篇拆。
我不急著把底牌一次掀完。
因為問題會自己發光。
七、接下來四篇,逐一Debug
接下來,我會依序公開四份檢驗報告。
第5篇,公開刑事再議聲請狀。
請先回答A。
第6篇,公開補充理由(一)。
後案不能補前案。
第7篇,公開補充理由(二)。
我只看到檢方說詞,沒看到律師說詞。
第8篇,公開補充理由(三)。
請東華回答一個是非題。
一個Bug一篇。
一個破口一刀。
我不急。
Bug不會自己消失。
國家理由,也不會因為沒人檢驗,就自動變成正確。

不起訴處分書、國家理由、理由不備、公開檢驗、誣告罪、檢察官說理、理由欄
這些不是為了堆字,而是本篇真正處理的文件、程序與理由檢驗線索。
檢調有權決定起訴與不起訴。
我有權檢視程序、文件、理由。
然後,訴諸陽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