告律師支線|第4篇

不起訴了,但我不服:國家理由,要能公開檢驗

結論可以不起訴;但以國家名義寫出的理由,必須回答問題、對上卷證、站得住光。

不起訴了,但我不服:國家理由,要能公開檢驗|上方梗圖
刑事訴訟歷程|告律師支線 第4篇|上方梗圖|不起訴了,但我不服:國家理由,要能公開檢驗
本篇刀口 國家可以作成不起訴處分;人民可以檢驗不起訴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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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篇,我公開了偵查庭後送出的補充理由狀。

那份書狀,我把問題切到很窄。

不是問整個世界。

不是問誰聲音比較大。

只問一句:

校方函文到底有沒有寫「確認違法」?

有,就指出來。

沒有,就不要把沒有的東西寫成有。

後來,地檢署作成不起訴處分。

可以。

檢察官有權作成不起訴處分。

那不是我的權力。

但我也有權做一件事:

檢視理由。

一、先說清楚:我不是法院

我公開文件,不是要取代司法。

我公開文件,是要讓理由接受檢驗。

站得住,就站著。

站不住,就讓讀者自己看見。

這才叫公開。

這才叫接受檢驗。

二、我把不起訴書放上來

我把文件放上來,不是為了喊口號。

是為了讓讀者直接看。

不是聽我怎麼說。

是看處分書怎麼寫。

我接受檢驗。

那麼,代表國家作成的理由,也應該接受檢驗。

三、國家給你權力,也給你說理責任

檢察官當然有權作成不起訴處分。

我尊重這個權力。

但這不是私人意見。

這是國家給予檢察官的偵查裁量權、不起訴處分權與法律評價權。

既然是國家權力,就必須接受檢驗。

不是一句「我認為」就結束。

不是用個人認知替代卷內證據。

不是用另一個問題,回答我提出的核心問題。

結論可以不起訴。
但理由必須說得清楚。
理由必須對得上卷證。
理由必須回答核心爭點。
理由必須能被公開檢驗。

因為不起訴處分書不是私人信件。

它是國家文件。

檢察官以國家名義作成處分,就必須讓人民看得懂:

為什麼這樣認定?
為什麼不採我的主張?
為什麼不調查我指出的核心證據?
為什麼可以用B回答A?

我檢驗的不是檢察官個人。

我檢驗的是國家處分理由。

國家給你不起訴的權力。

也同時給你說理的責任。

說理,就要說到能被看懂。
說理,就要說到能被檢驗。
說理,就要說到站得住。

四、我看到四個Bug

以前做硬體、軟體,我最討厭一種狀況:

外觀完整。

包裝漂亮。

一送電,核心訊號卻跑錯線。

法律文件也是一樣。

不起訴書格式可以完整。

文句可以正式。

但邏輯要能通。

我一看,看到四個Bug。

Bug 1:我問A,它答B。
Bug 2:拿後案補前案。
Bug 3:看不到律師本人怎麼答。
Bug 4:沒有直接調查東華函文。

這篇不一次掀底牌。

我先拆第一個。

因為第一個已經夠基本。

題目答錯,後面寫得再像法律,也只是錯題上的漂亮作文。

五、Bug 1:我問A,它答B

我的核心問題是A。

被告律師是否在再議程序中,將原始告訴狀沒有、東華函文也沒有的「校方確認違法」事實,寫進書狀,並作為刑事犯罪指控的前提?

再拆更細,就是三句話:

原始告訴狀有沒有?
東華函文有沒有?
再議書狀是不是新增?

這才是A。

非常具體。

具體到只要把三份文件攤開:

原始告訴狀。
東華函文。
再議書狀。

然後逐字比對。

可是原處分沒有正面回答A。

它沒有指出東華函文哪一句寫了「確認違法」。

它沒有說明原始告訴狀沒有的妨害秘密罪,為什麼可以在再議程序中突然出現。

它也沒有回答:

那句「經東華大學校長發函確認係違法取得」,到底從哪裡來?

這是第一個Bug。

我問A,它答B。

人民提出的是核心問題。

國家回應的是另一個問題。

這樣的理由,不能只因為它寫在不起訴書裡,就自動免於檢驗。

六、另外三個Bug,先留著

第二個Bug,我先不在這篇完全展開。

我只先留一句話:

後來發生的事,不能回頭當成前面那句話的依據。

第三個Bug,我也先不展開。

我只先問一句:

不起訴書裡,我看得到檢方怎麼推論,卻看不到被告律師本人怎麼說。

第四個Bug,最乾淨。

既然整件事的核心是:

東華函文到底有沒有確認違法?

那最直接的方法,就是問東華。

有,就請東華指出原文。

沒有,就不要把沒有的東西寫成有。

這三個問題,後面一篇一篇拆。

我不急著把底牌一次掀完。

因為問題會自己發光。

七、接下來四篇,逐一Debug

接下來,我會依序公開四份檢驗報告。

第5篇,公開刑事再議聲請狀。

請先回答A。

第6篇,公開補充理由(一)。

後案不能補前案。

第7篇,公開補充理由(二)。

我只看到檢方說詞,沒看到律師說詞。

第8篇,公開補充理由(三)。

請東華回答一個是非題。

一個Bug一篇。

一個破口一刀。

我不急。

Bug不會自己消失。

國家理由,也不會因為沒人檢驗,就自動變成正確。

不起訴了,但我不服:國家理由,要能公開檢驗|結尾梗圖
刑事訴訟歷程|告律師支線 第4篇|結尾梗圖|不起訴了,但我不服:國家理由,要能公開檢驗
本文關鍵字

不起訴處分書、國家理由、理由不備、公開檢驗、誣告罪、檢察官說理、理由欄

這些不是為了堆字,而是本篇真正處理的文件、程序與理由檢驗線索。

檢調有權決定起訴與不起訴。

我有權檢視程序、文件、理由。

然後,訴諸陽光。

支線總標語 我不是在跟律師比專業。也不是在跟檢察官比權力。我把文件攤開。讓律師的專業自己說話。讓檢方的理由自己站穩。站得住,就站著。站不住,就讓陽光照出來。
本篇收刀 國家可以作成處分。人民可以檢驗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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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一刀我第一次提出再議:請先回答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