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第一次提出再議:請先回答A
第一份再議不是全面開火,而是把不起訴處分拉回最基本的題目:A、B不同。

上一篇,我說不起訴書裡有四個Bug。
但我不打算一次全部攤開。
一次全講,讀者只會看到一堆法律名詞。
所以這一篇,只拆第一個。
我問A,它答B。
這是最基本的錯誤。
也是我第一份再議聲請狀的主軸。
本文僅係我依據已提出之再議聲請狀與不起訴處分理由,對偵查程序及處分理由所作之紀錄與評論。
文中所稱「被告」,係指本案刑事程序中之被告身分;被告是否成立犯罪,依法仍由檢察機關或法院依證據認定。
一、先公開再議聲請狀
這一篇不只放連結。再議聲請狀公開遮蔽版全文直接放在下面,讓讀者先看文件,再看我如何拆第一個Bug。
本再議聲請狀為本人依法提出之程序書狀公開遮蔽版,公開目的在於呈現本人不服不起訴處分之理由,供讀者理解本文所評論之程序脈絡。
文中所稱「被告」係依刑事程序身分記載,並非本文自行認定任何人犯罪。
本文評論重點在於不起訴處分是否回應本人所提核心爭點;再議是否有理由,仍由高檢署依法審查。
法律程序裡,它叫刑事再議聲請狀。
我的說法比較直接:
第一份檢驗報告。
它不是全面開火。
它不是把所有問題一次丟出去。
它只做一件事:
把題目拉回來。
二、這篇只拆第一個Bug
第一個Bug,是最不需要華麗法律語言的。
因為它就是答題錯誤。
我問A。
原處分答B。
A、B不同。
不得以B替代A。
不得以B替被告脫罪。
這就是第一份再議聲請狀最核心的句子。
三、A是什麼
A不是情緒。
A不是背景故事。
A也不是我翻拍行為到底好不好。
A是這個:
被告是否於再議程序中,新增原告訴狀沒有、公文也沒有之犯罪事實,並將不存在之「校方確認違法」寫成刑事犯罪指控前提。
再拆更細,就是三句話:
原告訴狀沒有。
東華函文沒有。
再議程序新增。
這三句,才是本案的A。
只要把文件攤開,就能檢驗。
這不是感覺題。
這是比對題。
四、B是什麼
原處分回答的B,是另一件事。
我翻拍行為是否曾在另一案不起訴處分理由欄中受到負面評價。
這當然可以被討論。
但那不是A。
A問的是:
東華函文有沒有確認違法?
B講的是:
另一案對翻拍行為的評價。
一個是公文內容。
一個是另一案理由。
不是同一題。
五、B不能替代A
這就是我提出再議的原因。
不是因為我看到不起訴就生氣。
而是因為理由沒有答到題。
如果本案要判斷被告有無誣告故意,至少要先回答:
那句「經東華大學校長發函確認係違法取得」,到底從哪裡來?
東華函文若有,請指出原文。
原告訴狀若有,請指出原文。
如果都沒有,那就不能跳過這個問題。
不能用翻拍評價替代公文內容。
不能用另一案理由替代本案爭點。
不能用B回答A。
六、第5篇收刀
所以,第5篇只收這一刀:
請先回答A。
不要先談B。
不要拿B替代A。
不要用B替被告補理由。
本案不是在問我翻拍行為後來被誰怎麼評價。
本案是在問:
被告在前案再議書狀中,是否把原告訴狀沒有、東華函文也沒有的內容,寫成「校方確認違法」。
這一題如果不答,其他理由再多,都只是繞開核心。
至於另外三個Bug,我先不在這篇拆。
下一篇,只拆第二個:
後案不能補前案。

聲請再議、以B答A、理由不備、審查標的錯置、誣告罪、不起訴處分、再議理由
這些不是為了堆字,而是本篇真正處理的文件、程序與理由檢驗線索。
我問的是A。
原處分答的是B。
A、B不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