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訴訟歷程|告律師支線 第5篇

我第一次提出再議:請先回答A

第一份再議不是全面開火,而是把不起訴處分拉回最基本的題目:A、B不同。

我第一次提出再議:請先回答A|上方梗圖
刑事訴訟歷程|告律師支線 第5篇|上方梗圖|我第一次提出再議:請先回答A
本篇刀口我問的是A。原處分不能用B回答。
本篇導覽

上一篇,我說不起訴書裡有四個Bug。

但我不打算一次全部攤開。

一次全講,讀者只會看到一堆法律名詞。

所以這一篇,只拆第一個。

我問A,它答B。

這是最基本的錯誤。

也是我第一份再議聲請狀的主軸。

公開說明本文不是判決,也不是我自行認定任何人犯罪。

本文僅係我依據已提出之再議聲請狀與不起訴處分理由,對偵查程序及處分理由所作之紀錄與評論。

文中所稱「被告」,係指本案刑事程序中之被告身分;被告是否成立犯罪,依法仍由檢察機關或法院依證據認定。

一、先公開再議聲請狀

法律程序裡,它叫刑事再議聲請狀。

我的說法比較直接:

第一份檢驗報告。

它不是全面開火。

它不是把所有問題一次丟出去。

它只做一件事:

把題目拉回來。

二、這篇只拆第一個Bug

第一個Bug,是最不需要華麗法律語言的。

因為它就是答題錯誤。

我問A。

原處分答B。

A、B不同。

不得以B替代A。

不得以B替被告脫罪。

這就是第一份再議聲請狀最核心的句子。

三、A是什麼

A不是情緒。

A不是背景故事。

A也不是我翻拍行為到底好不好。

A是這個:

被告是否於再議程序中,新增原告訴狀沒有、公文也沒有之犯罪事實,並將不存在之「校方確認違法」寫成刑事犯罪指控前提。

再拆更細,就是三句話:

原告訴狀沒有。
東華函文沒有。
再議程序新增。

這三句,才是本案的A。

只要把文件攤開,就能檢驗。

這不是感覺題。

這是比對題。

四、B是什麼

原處分回答的B,是另一件事。

我翻拍行為是否曾在另一案不起訴處分理由欄中受到負面評價。

這當然可以被討論。

但那不是A。

A問的是:

東華函文有沒有確認違法?

B講的是:

另一案對翻拍行為的評價。

一個是公文內容。

一個是另一案理由。

不是同一題。

五、B不能替代A

這就是我提出再議的原因。

不是因為我看到不起訴就生氣。

而是因為理由沒有答到題。

如果本案要判斷被告有無誣告故意,至少要先回答:

那句「經東華大學校長發函確認係違法取得」,到底從哪裡來?

東華函文若有,請指出原文。

原告訴狀若有,請指出原文。

如果都沒有,那就不能跳過這個問題。

不能用翻拍評價替代公文內容。

不能用另一案理由替代本案爭點。

不能用B回答A。

六、第5篇收刀

所以,第5篇只收這一刀:

請先回答A。

不要先談B。

不要拿B替代A。

不要用B替被告補理由。

本案不是在問我翻拍行為後來被誰怎麼評價。

本案是在問:

被告在前案再議書狀中,是否把原告訴狀沒有、東華函文也沒有的內容,寫成「校方確認違法」。

這一題如果不答,其他理由再多,都只是繞開核心。

至於另外三個Bug,我先不在這篇拆。

下一篇,只拆第二個:

後案不能補前案。
我第一次提出再議:請先回答A|結尾梗圖
刑事訴訟歷程|告律師支線 第5篇|結尾梗圖|我第一次提出再議:請先回答A
本文關鍵字

聲請再議、以B答A、理由不備、審查標的錯置、誣告罪、不起訴處分、再議理由

這些不是為了堆字,而是本篇真正處理的文件、程序與理由檢驗線索。

我問的是A。

原處分答的是B。

A、B不同。

支線總標語我不是在跟律師比專業。也不是在跟檢察官比權力。我把文件攤開。讓律師的專業自己說話。讓檢方的理由自己站穩。站得住,就站著。站不住,就讓陽光照出來。
本篇收刀請先回答A。
告律師支線|第5篇
我第一次提出再議:請先回答A
本篇收刀:請先回答A。
回主控台← 回到告律師支線完整導覽
下一刀再議補充理由(一):後案不能補前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