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議補充理由(一):後案不能補前案
第一份補充理由專打時間錯置:B是後案,不能回頭合理化A。

本文係依據本人親身經歷、已提出之書狀、已收到之公文、處分書及相關卷證資料,所作之公開紀錄、程序還原與個人評論。
本文不是判決,也不是犯罪認定。文中所稱「被告」、「告訴人」、「聲請人」等用語,均係依司法程序身分與卷內文件記載敘述。
任何刑事責任是否成立,仍以檢察機關或法院依法作成之正式認定為準。本文目的,是公開文件、還原脈絡、檢視理由,接受公共檢驗。
一、先公開補充理由(一)
本篇已將刑事再議補充理由狀(一)全文以公開遮蔽版影像呈現,讀者可直接於本頁檢視,不另提供 PDF 下載。
本文公開目的在於呈現本人不服不起訴處分之補充理由,供讀者理解本文所評論之程序脈絡;是否成立犯罪或再議是否有理由,仍由權責機關依法認定。
第一份再議聲請狀,打的是:原處分以B答A。
補充理由(一),只再補一刀。
B不只是答錯題。B還是後案。
如果B是在A之後才發生,B就不可能回頭成為A發生當時的客觀依據。
二、A在前,B在後
A是被告律師在前案再議書狀中寫下的那句話:
經東華大學校長發函確認係違法取得。
這句話出現時,本案要問的是:他當時有沒有依據?
不是後來別的案件怎麼寫。
不是後來另一份不起訴書理由欄怎麼評價翻拍。
時間點不能混。
三、後案不是當時依據
B是115年度偵字第41號。
那是前案再議書狀提出後,對方又另行提告所生的後案。
即使後案理由欄有對翻拍行為的不利評價,也只能說明後來有人怎麼描述那件事。
它不能證明東華函文當時寫有「確認違法」。
它也不能證明被告律師當時已有客觀依據。
四、法律不是時光機
後來形成的文字,不能回頭補前面書狀的破口。
後案不能補前案。
未來不能洗白過去。
牛頭不能對馬嘴。
這不是情緒句。
這是時序問題。
本案應審查的是書狀當時的依據,不是後案後來的評價。
五、第6篇收刀
補充理由(一)的刀口很窄。
只問一件事:
被告寫下「校方確認違法」時,115年度偵字第41號這個後案,是否已經存在?
如果不存在,就不能拿它回頭合理化前案書狀。

再議補充理由、後案不能補前案、時間錯置、理由不備、法律不是時光機、刑事再議
這些不是為了堆字,而是本篇真正處理的文件、程序與理由檢驗線索。
檢調有權決定起訴與不起訴。
我有權檢視程序、文件、理由。
然後,訴諸陽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