告律師支線|第6篇

再議補充理由(一):後案不能補前案

第一份補充理由專打時間錯置:B是後案,不能回頭合理化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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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篇刀口第一份補充理由專打時間錯置:B是後案,不能回頭合理化A。
公開說明

本文係依據本人親身經歷、已提出之書狀、已收到之公文、處分書及相關卷證資料,所作之公開紀錄、程序還原與個人評論。

本文不是判決,也不是犯罪認定。文中所稱「被告」、「告訴人」、「聲請人」等用語,均係依司法程序身分與卷內文件記載敘述。

任何刑事責任是否成立,仍以檢察機關或法院依法作成之正式認定為準。本文目的,是公開文件、還原脈絡、檢視理由,接受公共檢驗。

本篇導覽

一、先公開補充理由(一)

第一份再議聲請狀,打的是:原處分以B答A。

補充理由(一),只再補一刀。

B不只是答錯題。B還是後案。

如果B是在A之後才發生,B就不可能回頭成為A發生當時的客觀依據。

二、A在前,B在後

A是被告律師在前案再議書狀中寫下的那句話:

經東華大學校長發函確認係違法取得。

這句話出現時,本案要問的是:他當時有沒有依據?

不是後來別的案件怎麼寫。

不是後來另一份不起訴書理由欄怎麼評價翻拍。

時間點不能混。

三、後案不是當時依據

B是115年度偵字第41號。

那是前案再議書狀提出後,對方又另行提告所生的後案。

即使後案理由欄有對翻拍行為的不利評價,也只能說明後來有人怎麼描述那件事。

它不能證明東華函文當時寫有「確認違法」。

它也不能證明被告律師當時已有客觀依據。

四、法律不是時光機

後來形成的文字,不能回頭補前面書狀的破口。

後案不能補前案。
未來不能洗白過去。
牛頭不能對馬嘴。

這不是情緒句。

這是時序問題。

本案應審查的是書狀當時的依據,不是後案後來的評價。

五、第6篇收刀

補充理由(一)的刀口很窄。

只問一件事:

被告寫下「校方確認違法」時,115年度偵字第41號這個後案,是否已經存在?

如果不存在,就不能拿它回頭合理化前案書狀。

再議補充理由(一):後案不能補前案|結尾梗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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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關鍵字

再議補充理由、後案不能補前案、時間錯置、理由不備、法律不是時光機、刑事再議

這些不是為了堆字,而是本篇真正處理的文件、程序與理由檢驗線索。

檢調有權決定起訴與不起訴。

我有權檢視程序、文件、理由。

然後,訴諸陽光。

支線總標語我不是在跟律師比專業。也不是在跟檢察官比權力。我把文件攤開。讓律師的專業自己說話。讓檢方的理由自己站穩。站得住,就站著。站不住,就讓陽光照出來。
本篇收刀後案不能補前案。未來不能洗白過去。牛頭不能對馬嘴。
告律師支線|第6篇
再議補充理由(一):後案不能補前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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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一刀再議補充理由(二):我只看到檢方說詞,沒看到律師說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