告律師支線|第7篇

再議補充理由(二):我只看到檢方說詞,沒看到律師說詞

第二份補充理由專打程序空白:被告本人到底怎麼交代那句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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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篇刀口第二份補充理由專打程序空白:被告本人到底怎麼交代那句話?
公開說明

本文係依據本人親身經歷、已提出之書狀、已收到之公文、處分書及相關卷證資料,所作之公開紀錄、程序還原與個人評論。

本文不是判決,也不是犯罪認定。文中所稱「被告」、「告訴人」、「聲請人」等用語,均係依司法程序身分與卷內文件記載敘述。

任何刑事責任是否成立,仍以檢察機關或法院依法作成之正式認定為準。本文目的,是公開文件、還原脈絡、檢視理由,接受公共檢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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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先公開補充理由(二)

補充理由(一)處理時序。

補充理由(二)處理程序。

我看得到檢方的推論。
我看不到被告律師自己的說法。

二、看不到被告怎麼答

本案核心句是:

經東華大學校長發函確認係違法取得。

不起訴書至少應該讓人看到:被告律師怎麼解釋這句話。

但我看不到。

看不到他說明這句話從哪裡來。

看不到他指出東華函文哪一頁、哪一段、哪一句有「確認違法」。

看不到他說明原告訴狀沒有妨害秘密罪,為何再議程序中可以新增。

這不是理由簡略。

這是核心空白。

三、若未訊問,為何無須訊問

誣告罪的核心,是被告是否明知所述犯罪事實不實。

本案要判斷的,不是檢方如何替被告推論。

本案要判斷的是被告本人如何說明。

如果原檢察官認為無須訊問被告,至少應說明理由。

若未訊問,亦未說明何以無須訊問,即逕認無誣告故意,就是以推論取代偵查。

四、若已訊問,為何不載

另一種可能,是被告其實有被訊問。

如果有,處分書至少應呈現基本答案。

何日到庭?
筆錄在哪裡?
如何說明「校方確認違法」?
檢方為何採信?

如果有問而不寫,是理由不備。

如果沒問又不說明,是偵查未盡。

五、同一偵查標準

本案被告是律師。

但律師身分不是降低偵查密度的理由。

司法公信力,建立於同一標準。

平民如此。
律師亦然。

六、第7篇收刀

補充理由(二)不是要求檢方一定要照我的意思辦。

我只要求一件事:

不要一方面看不到被告答辯,另一方面又由檢方替被告完成無誣告故意的推論。

這一刀打的是程序。

程序不清,理由就站不穩。

再議補充理由(二):我只看到檢方說詞,沒看到律師說詞|結尾梗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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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關鍵字

偵查未盡、理由不備、檢方說詞、律師說詞、誣告罪、訊問被告、程序空白

這些不是為了堆字,而是本篇真正處理的文件、程序與理由檢驗線索。

檢調有權決定起訴與不起訴。

我有權檢視程序、文件、理由。

然後,訴諸陽光。

支線總標語我不是在跟律師比專業。也不是在跟檢察官比權力。我把文件攤開。讓律師的專業自己說話。讓檢方的理由自己站穩。站得住,就站著。站不住,就讓陽光照出來。
本篇收刀看不到被告答辯,卻替被告推論無誣告故意。這不是理由完整,是核心空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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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議補充理由(二):我只看到檢方說詞,沒看到律師說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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