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議補充理由(二):我只看到檢方說詞,沒看到律師說詞
第二份補充理由專打程序空白:被告本人到底怎麼交代那句話?

本文係依據本人親身經歷、已提出之書狀、已收到之公文、處分書及相關卷證資料,所作之公開紀錄、程序還原與個人評論。
本文不是判決,也不是犯罪認定。文中所稱「被告」、「告訴人」、「聲請人」等用語,均係依司法程序身分與卷內文件記載敘述。
任何刑事責任是否成立,仍以檢察機關或法院依法作成之正式認定為準。本文目的,是公開文件、還原脈絡、檢視理由,接受公共檢驗。
一、先公開補充理由(二)
本篇已將《刑事再議補充理由狀(二)》全文以公開遮蔽版影像呈現,讀者可直接於本頁檢視,不另提供 PDF 下載。
公開目的在於呈現本人不服不起訴處分之程序補充理由,供讀者理解本文所評論之偵查未盡與理由不備爭點。
文中所稱「被告」係依刑事程序身分記載,並非本文自行認定任何人犯罪;是否成立刑事責任,仍由檢察機關或法院依法認定。
補充理由(一)處理時序。
補充理由(二)處理程序。
我看得到檢方的推論。
我看不到被告律師自己的說法。
二、看不到被告怎麼答
本案核心句是:
經東華大學校長發函確認係違法取得。
不起訴書至少應該讓人看到:被告律師怎麼解釋這句話。
但我看不到。
看不到他說明這句話從哪裡來。
看不到他指出東華函文哪一頁、哪一段、哪一句有「確認違法」。
看不到他說明原告訴狀沒有妨害秘密罪,為何再議程序中可以新增。
這不是理由簡略。
這是核心空白。
三、若未訊問,為何無須訊問
誣告罪的核心,是被告是否明知所述犯罪事實不實。
本案要判斷的,不是檢方如何替被告推論。
本案要判斷的是被告本人如何說明。
如果原檢察官認為無須訊問被告,至少應說明理由。
若未訊問,亦未說明何以無須訊問,即逕認無誣告故意,就是以推論取代偵查。
四、若已訊問,為何不載
另一種可能,是被告其實有被訊問。
如果有,處分書至少應呈現基本答案。
何日到庭?
筆錄在哪裡?
如何說明「校方確認違法」?
檢方為何採信?
如果有問而不寫,是理由不備。
如果沒問又不說明,是偵查未盡。
五、同一偵查標準
本案被告是律師。
但律師身分不是降低偵查密度的理由。
司法公信力,建立於同一標準。
平民如此。
律師亦然。
六、第7篇收刀
補充理由(二)不是要求檢方一定要照我的意思辦。
我只要求一件事:
不要一方面看不到被告答辯,另一方面又由檢方替被告完成無誣告故意的推論。
這一刀打的是程序。
程序不清,理由就站不穩。

偵查未盡、理由不備、檢方說詞、律師說詞、誣告罪、訊問被告、程序空白
這些不是為了堆字,而是本篇真正處理的文件、程序與理由檢驗線索。
檢調有權決定起訴與不起訴。
我有權檢視程序、文件、理由。
然後,訴諸陽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