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議補充理由(三):請東華回答一個是非題
第三份補充理由不是再論辯,而是聲請函詢:114年6月13日函文到底有沒有確認違法?

本文係依據本人親身經歷、已提出之書狀、已收到之公文、處分書及相關卷證資料,所作之公開紀錄、程序還原與個人評論。
本文不是判決,也不是犯罪認定。文中所稱「被告」、「告訴人」、「聲請人」等用語,均係依司法程序身分與卷內文件記載敘述。
任何刑事責任是否成立,仍以檢察機關或法院依法作成之正式認定為準。本文目的,是公開文件、還原脈絡、檢視理由,接受公共檢驗。
一、先公開補充理由(三)
本文已將刑事再議補充理由狀(三)全文,以公開遮蔽版影像呈現於本頁,供讀者直接檢視。
為降低非必要散布風險,本頁不另提供 PDF 下載;公開目的僅在呈現程序文件、還原爭點與檢驗理由,並非自行作成任何犯罪認定。
補充理由(一)打時間錯置。
補充理由(二)打程序空白。
補充理由(三)不再多講。
請函詢東華大學。
因為這個案子最核心的問題,原本就只是一個是非題。
二、把問題交回東華
被告律師在刑事再議書狀中寫:
經東華大學校長發函確認係違法取得。
那就問東華大學。
114年6月13日那封函,到底有沒有確認我違法?
如果有,請指出頁數、段落、原文。
如果沒有,那這句話的客觀依據在哪裡?
三、七個函詢問題
我在補充理由(三)中,請求檢方函詢東華大學逐一回答:
一、是否曾認定我「違法取得」資料?
二、是否曾認定我「違法利用」資料?
三、是否曾認定我「違反個資法」?
四、是否曾認定我「構成刑法第315-1條第2款妨害秘密罪」?
五、是否曾作成任何刑事違法確認或犯罪認定?
六、函文性質是否僅為行政回覆或行政說明,而非刑事違法確認書?
七、若曾確認違法,請指出具體頁數、段落及原文文字。
這不是問感覺。
這是問原文。
四、函詢會打到地基
如果東華回覆:有確認違法。
那就請它指出原文。
如果東華回覆:沒有確認違法。
那問題就回到被告律師身上。
公文沒有確認違法,為什麼再議書狀寫成「經校長發函確認係違法取得」?
這不是枝節。
這是犯罪指控前提。
五、不函詢就是核心未查
本案不是翻拍評價案。
本案是誣告案。
本案不是問後案理由欄如何描述。
本案是問東華函文本身有沒有「確認違法」。
這個問題不問東華,就等於核心證據沒有查。
如果這麼核心的是非題都不查,何來偵查完備?
六、第8篇收刀
補充理由(三)把刀口縮到最小。
不再鋪陳。
不再推論。
不再讓誰替誰解釋。
東華函文有沒有確認違法?
有,就指出原文。
沒有,就不要說有。

聲請函詢、東華大學、確認違法、調查證據、誣告罪、函文性質、是非題
這些不是為了堆字,而是本篇真正處理的文件、程序與理由檢驗線索。
檢調有權決定起訴與不起訴。
我有權檢視程序、文件、理由。
然後,訴諸陽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