告律師支線|第8篇

再議補充理由(三):請東華回答一個是非題

第三份補充理由不是再論辯,而是聲請函詢:114年6月13日函文到底有沒有確認違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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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訴訟歷程|告律師支線 第8篇|上方梗圖|再議補充理由(三):請東華回答一個是非題
本篇刀口第三份補充理由不是再論辯,而是聲請函詢:114年6月13日函文到底有沒有確認違法?
公開說明

本文係依據本人親身經歷、已提出之書狀、已收到之公文、處分書及相關卷證資料,所作之公開紀錄、程序還原與個人評論。

本文不是判決,也不是犯罪認定。文中所稱「被告」、「告訴人」、「聲請人」等用語,均係依司法程序身分與卷內文件記載敘述。

任何刑事責任是否成立,仍以檢察機關或法院依法作成之正式認定為準。本文目的,是公開文件、還原脈絡、檢視理由,接受公共檢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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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先公開補充理由(三)

補充理由(一)打時間錯置。

補充理由(二)打程序空白。

補充理由(三)不再多講。

請函詢東華大學。

因為這個案子最核心的問題,原本就只是一個是非題。

二、把問題交回東華

被告律師在刑事再議書狀中寫:

經東華大學校長發函確認係違法取得。

那就問東華大學。

114年6月13日那封函,到底有沒有確認我違法?

如果有,請指出頁數、段落、原文。

如果沒有,那這句話的客觀依據在哪裡?

三、七個函詢問題

我在補充理由(三)中,請求檢方函詢東華大學逐一回答:

一、是否曾認定我「違法取得」資料?
二、是否曾認定我「違法利用」資料?
三、是否曾認定我「違反個資法」?
四、是否曾認定我「構成刑法第315-1條第2款妨害秘密罪」?
五、是否曾作成任何刑事違法確認或犯罪認定?
六、函文性質是否僅為行政回覆或行政說明,而非刑事違法確認書?
七、若曾確認違法,請指出具體頁數、段落及原文文字。

這不是問感覺。

這是問原文。

四、函詢會打到地基

如果東華回覆:有確認違法。

那就請它指出原文。

如果東華回覆:沒有確認違法。

那問題就回到被告律師身上。

公文沒有確認違法,為什麼再議書狀寫成「經校長發函確認係違法取得」?

這不是枝節。

這是犯罪指控前提。

五、不函詢就是核心未查

本案不是翻拍評價案。

本案是誣告案。

本案不是問後案理由欄如何描述。

本案是問東華函文本身有沒有「確認違法」。

這個問題不問東華,就等於核心證據沒有查。

如果這麼核心的是非題都不查,何來偵查完備?

六、第8篇收刀

補充理由(三)把刀口縮到最小。

不再鋪陳。

不再推論。

不再讓誰替誰解釋。

東華函文有沒有確認違法?
有,就指出原文。
沒有,就不要說有。
再議補充理由(三):請東華回答一個是非題|結尾梗圖
刑事訴訟歷程|告律師支線 第8篇|結尾梗圖|再議補充理由(三):請東華回答一個是非題
本文關鍵字

聲請函詢、東華大學、確認違法、調查證據、誣告罪、函文性質、是非題

這些不是為了堆字,而是本篇真正處理的文件、程序與理由檢驗線索。

檢調有權決定起訴與不起訴。

我有權檢視程序、文件、理由。

然後,訴諸陽光。

支線總標語我不是在跟律師比專業。也不是在跟檢察官比權力。我把文件攤開。讓律師的專業自己說話。讓檢方的理由自己站穩。站得住,就站著。站不住,就讓陽光照出來。
本篇收刀東華函文有沒有確認違法?有,就指出原文。沒有,就不要說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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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一刀現在,等再議結果:我把四把刀都放進卷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