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在,等再議結果:我把四把刀都放進卷內
我提告、我補充、我出庭;結果不起訴短短兩頁。問題不是結論難看,問題是理由能不能站得住。

本文係依據本人親身經歷、已提出之書狀、已收到之不起訴處分書及相關卷證資料,所作之公開紀錄、程序還原與個人評論。
本文不是判決,也不是犯罪認定。文中所稱「被告」等用語,均係依司法程序身分與卷內文件記載敘述。
任何刑事責任是否成立,仍以檢察機關或法院依法作成之正式認定為準。本文目的,是公開文件、還原脈絡、檢視理由,接受公共檢驗。
一、我怎麼走到這裡
這一條線,走到第9篇,先做一次總結。
我先提告。
不是在網路上喊爽。
是正式寫成刑事告訴狀。
我主張的是:被告律師在刑事再議書狀中,把原告訴狀沒有、東華函文也沒有的內容,寫成「經東華大學校長發函確認係違法取得」,再往下推成「違反個資法無疑」、「已構成妨害秘密罪」。
我不是問他文筆好不好。
我問的是:這句話的依據在哪裡?
後來,我又補充。
把戰場縮小。
不談宇宙,不談人生,不談誰比較委屈。
只問一件事:
東華函文到底有沒有確認違法?
有,就拿原文出來。
沒有,就不要把沒有寫的東西,包裝成官方確認。
二、我有去地檢署,不是坐在家裡打字
這案子,我不是只在鍵盤前面寫文章。
我有到地檢署。
我有面對訊問。
我有把我的主張講清楚。
我也知道,人民進入刑事程序,不是什麼舒服的事。
別人告我,我會收到出庭通知。
我會到庭。
我會被問。
我會被要求說明。
這很正常。
刑事程序嘛。
國家要查,人民要答。
但問題來了。
輪到我告律師時,
我在不起訴書裡,看不到律師本人到底怎麼答。
這就有趣了。
不是有趣到讓人微笑。
是有趣到讓人把眼鏡拿下來擦一擦,再看一次。
三、結果:不起訴,兩頁
後來,結果出來。
不起訴。
我當然知道,檢察官有權作成不起訴處分。
我也知道,告訴人不是提告就一定要起訴。
我更知道,刑事起訴門檻不是靠我拍桌子決定。
問題不是「不起訴」這三個字。
問題是:
理由有沒有回答我提出的核心問題?
結論是結論。
理由是理由。
結論可以不起訴。
但理由仍然要能站得住。
四、兩頁可以,但理由要能站得住
不起訴書短,沒有罪。
兩頁,也可以。
問題是,兩頁裡面的理由,要能回答問題。
這不是私人聊天。
這不是「我覺得啦」的朋友聚餐發言。
這是國家機關作成的正式處分。
檢察官以國家名義行使不起訴處分權、偵查裁量權與法律評價權。
既然是國家權力,就必須附帶說理責任。
國家給你不起訴的權力,
也同時給你說理的責任。
說理,就要回答問題。
說理,就要對得上卷證。
說理,就要能被公開檢驗。
不然,人民只看到結論,卻看不到理由怎麼站起來。
這就不是說理。
這比較像魔術。
但我今天不看魔術。
我看文件。
五、四個Bug,刀刀見骨
我看完那份不起訴理由,只看到四個Bug。
第一刀:我問A,它答B。
我問的是:被告律師是否把原告訴狀沒有、東華函文沒有的內容,寫成「校方確認違法」。
它答的是:我後來另案翻拍行為有沒有被負面評價。
A、B不同。
答錯題,再華麗,也只是錯題上的作文。
第二刀:拿後案補前案。
它引用115年度偵字第41號理由欄。
但那是後案。
後來才出現的東西,不能回頭變成前面那句話的當時依據。
法律不是時光機。
不起訴書也不是哆啦A夢的口袋。
不能需要什麼,就從未來掏一個出來。
第三刀:看不到律師本人怎麼答。
我看得到檢方幫他推論。
我看不到他本人怎麼解釋。
那句「經東華大學校長發函確認係違法取得」從哪裡來?
東華函文哪一頁?哪一段?哪一句?
看不到。
完全看不到。
第四刀:沒有直接調查東華函文。
如果爭點是東華函文到底有沒有確認違法,最直接的方法就是問東華。
有,就請東華指出原文。
沒有,就請東華說明函文性質。
可是原處分沒有把這個核心證據問清楚。
所以我提出再議。
再補充理由(一)。
再補充理由(二)。
再補充理由(三)。
一刀一刀,把問題放進卷內。
六、我沒有享受過這種待遇
這裡我就要幽默一下。
當然,是冷幽默。
別人告我,我很少有這種幸福。
我不會坐在家裡,等檢方自動替我完成一整套「無犯罪故意」的推論。
通常,我會收到通知。
我會到場。
我會被問。
我會被要求說明。
這才是我熟悉的刑事程序。
所以我只是好奇:
這一次,被告律師到底有沒有到庭?
如果有,為什麼不起訴書看不到?
如果沒有,為什麼不用問?
我不是說律師一定要被起訴。
我說的是:同一套刑事程序,應該有同一套基本檢驗。
平民如此。
律師亦然。
不然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就會變成一句很美的壁貼。
貼在牆上很有氣質。
貼進卷內就有點尷尬。
所以我忍不住想問:
是不是律師這個身分,在刑事程序裡還附贈某種VIP通道?
平民要到庭、要被問、要說明。
律師不用出現在處分書裡,也能由檢方替他完成無誣告故意的推論?
如果真有這種待遇,那我是不是也該考慮去拿一張律師執照?
反正,我上半年也短暫當過學生。
去修了二十學分法律學分。
考生資格看起來也不是完全沒有。
哈。
當然,這是冷笑話。
真正的問題不是我考不考律師。
真正的問題是:
同一套刑事程序,面對不同身分時,標準能不能一樣。
七、現在,等再議結果
現在,我能做的事,已經做了。
告訴狀送了。
補充理由送了。
偵查庭去了。
不起訴書收到了。
再議送了。
三份補充理由也送了。
接下來,就是等。
等高檢署看這四把刀。
等高檢署回答這四個Bug。
等國家處分理由,自己接受檢驗。
我不急。
因為文件不會跑。
理由也不會自己長出不存在的頁碼。
如果高檢署撤銷發回,那就回到偵查。
如果高檢署駁回,那我就看駁回理由怎麼寫。
我已經很習慣了。
對方丟一個說法,我拆一個說法。
檢方給一個理由,我檢驗一個理由。
這不是我很閒。
這是我很會。
而且,我會把它寫下來。
因為國家權力可以作成處分。
人民也可以檢視理由。
然後,訴諸陽光。

再議結果、四把刀、不起訴理由、律師案、程序檢驗、檢察官理由、法律小白
這些不是為了堆字,而是本篇真正處理的文件、程序與理由檢驗線索。
檢調有權決定起訴與不起訴。
我有權檢視程序、文件、理由。
然後,訴諸陽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