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網一查:六件聲請已結案?
六件首長信箱/線上投遞聲請,系統顯示已結案;我追問後收到email回函。好,我接受已受理,但實質答案還要繼續看。

本文係依據本人已提出之聲請狀、首長信箱回函、案件查詢結果及相關卷證資料,所作之公開紀錄、程序還原與個人評論。
本文不是判決,也不是犯罪認定。本文目的,是公開文件、還原脈絡、檢視理由,接受公共檢驗。
如本文涉及「引用」、「外溢」、「文件武器化」等語,係指文書內容在不同程序或案件中被引用、援用、擷取或重述之程序現象;不代表本文自行認定任何承辦人違法或犯罪。
上網一查:案件已結案。
問題是,答案在哪裡?
如果結案代表已處理,請告訴我怎麼處理。
如果只是系統收文流程結案,那也請說清楚。
一、上網一查:六件聲請都已結案?
第11篇、第12篇、第13篇,我連續公開了三份聲請。
第一次,我要求釐清、更正不起訴理由欄的不利文字。
第二次,我提醒文件武器化不是想像,而是已經發生。
第三次,我把要求縮到最窄:不刪、不改,也請正式釐清。
後來,我上網查詢。
結果呢?
猜看看。
系統顯示:
案件已結案。
先賣個關子。
我不是說三件嗎?
怎麼變成六件?
答案其實很簡單。
三個時間點。
夫妻二人。
3 × 2 = 6。
這不是高等數學。
小學乘法而已。
對方是夫妻二人。
夫妻都提告,所以同一組事情,會出現兩個案號、兩組脈絡。
內容幾乎一樣。
但我回函時要公平。
不能只回先生,不回太太。
也不能只回太太,不回先生。
既然兩個人都進場,那我就兩個人都回。
所以我前面口語上說三件,是指三個時間點。
真正進到系統裡,就要乘以二。
三個時間點。
兩個提告人。
三乘以二。
六個流水編號。
簡單吧?
這不是我灌水。
這是程序自己留下的乘法表。
所以這一篇,我不評論。
我只把日期、編號、查詢結果、回函,一張一張放出來。
重點是:我查到的是「案件已結案」。
可是,我沒有收到任何書面回覆、處理結果或結案理由。
結案,不等於回答。
系統狀態,不等於實質處理。
收文管理流程完竣,也不等於人民的問題已被處理。
二、一個多月沒有實質回應,我當然可以問
我不是送完隔天就催。
我給了時間。
從3月23日、3月30日、4月13日一路送出,到5月初上網查詢,已經一個多月。
惟本人迄今未收到任何書面回覆、處理結果或結案理由。
所以我當然可以質疑。
不是情緒問題。
也不是我自創規則。
人民依法提出申請或聲請,機關就應該處理。
如果需要延長作業時間,也應回覆說明。
不能讓人民只看到「已結案」,卻看不到答案。
行政程序法第51條的基本精神,就是處理期間要明確;如果不能在期間內處理終結,得依法延長,但也要在期間屆滿前通知延長事由。
這不是我硬拗。
這是法律本來就要求行政機關面對人民申請時,不能讓案件無限期漂浮。
好。
那我就不猜。
我寫函問清楚。
三、我的個性是追求真理,所以我寫函
我的個性很簡單。
有問題,就查。
查不到,就問。
問了還沒有答案,就留下紀錄。
所以我送出這份:
請查明首長信箱及線上投遞案件結案未回覆之處理情形,並補行書面說明。
這份聲請不是要吵架。
它只是把檢驗點列出來。
很簡單,也很冷。
它只問幾個很基本的問題:
收文日期是什麼?
收文號是什麼?
承辦單位是誰?
處理經過是什麼?
是否已併入115年度偵字第20號、第41號卷內?
如果只是首長信箱案件結案,未另為實質處理或書面回覆,依據是什麼?
本頁已將聲請狀全文以公開遮蔽版影像呈現,讀者可直接於本頁檢視,不另提供 PDF 下載。
四、過幾天,email回函來了
幾天後,我收到email回函。
內容大意是:
你在115年5月4日寄到首長信箱的電子郵件,本署已經收到。
來信所述流水編號,本署均已依規定受理。
並交承辦股卓處。
首長信箱處理狀態顯示「已結案」,僅代表該次陳情信件之收文管理流程完竣。
臺端所述陳情意見,則由承辦股實質審查。
好。
我接受。
至少它有回信。
至少它說明了「已結案」不是實質審查結束,而只是收文管理流程完竣。
至少它說明,真正的內容會交由承辦股實質審查。
五、有回信就好,但問題還沒結束
雖然這封email不是很有說服力。
因為它沒有回答我前面問的實體問題。
它沒有說明那些不利文字依據在哪裡。
它也沒有告訴我何頁、何段、何句已經回答。
但至少,它有回復。
至少,它確認了流程沒有憑空消失。
所以,再來就是等正式回函。
我接受它說「已交承辦股」。
但既然已交承辦股,就要看承辦股怎麼處理。
如果要延長,也應說明。
如果要駁回,也請說理由。
如果說已回答,也請指明何頁、何段、何句。
六、如果我沒有追,可能就默默結束了
這就是我為什麼一路追。
如果我沒有上網查。
如果我沒有寫函。
如果我看到「案件已結案」就算了。
那這幾件聲請,很可能就默默結束了。
沒有人跟我說:
它到底有沒有併卷?
到底有沒有交承辦股?
到底有沒有實質審查?
到底有沒有要正式回覆?
我為什麼這樣說?
請繼續看下一篇。
接下來如何?
接下來,我們繼續看下去。

六件聲請已結案、首長信箱、線上投遞、收文流程、正式回函、行政程序法第51條、地檢署回函
這些不是為了堆字,而是本篇真正處理的文件、程序與理由檢驗線索。
檢調有權決定起訴與不起訴。
我有權檢視程序、文件、理由。
然後,訴諸陽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