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訴訟歷程|刑事標籤支線|教唆偽造文書篇 第 8 篇

我在救濟期限內提出再議:我只處理問A答B

我在救濟期限內提出再議,不是因為我不能接受不起訴;我不能接受的是,我提出A,原處分處理B。

我在救濟期限內提出再議:我只處理問A答B|上方梗圖
刑事訴訟歷程|刑事標籤支線|教唆偽造文書篇 第 8 篇|梗圖|我在救濟期限內提出再議:我只處理問A答B
本篇刀口我不是不接受不起訴。我不能接受的是:我提出A,原處分處理B。法律給我救濟期限,我就在期限內使用救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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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收到115年度偵字第1967號不起訴處分後,沒有被說服。

所以我提出再議。

這件事要先講清楚。

我不是收到不起訴就跳起來喊不服。

我也不是因為檢方不起訴,就情緒性反彈。

我在做一件很普通、很正常、也很程序化的事:

在救濟期限內,依法提出再議。

一、再議不是吵鬧,是制度的門

不起訴處分書後面會寫救濟教示。

既然法律給我救濟期間,法律給我再議管道,那我就使用。

這不是吵鬧。

這不是不甘心。

這是程序。

制度本來就把這扇門放在那裡。

我只是把門打開。

問題是,我為什麼要再議?

很簡單。

我提出A。
原處分處理B。

二、我的A很窄

我告的是什麼?

不是單純會議紀錄爭議。

不是社區意見不合。

不是大家對同一份文件有不同看法。

我告的是:

我主張林OO明知會議紀錄沒有被修改,卻仍指控偽造文書,並指控我教唆偽造文書。

這才是A。

A很窄。

A很清楚。

A不需要繞。

林OO是第一屆管委會委員。

系爭112年12月16日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是第一屆任內召開。

那份會議紀錄,也是第一屆任內產生。

後來,他到了第二屆,要求第二屆委員修改第一屆會議紀錄。

修改不成。

立場不一致的第二屆委員,被告偽造文書。

我只是住戶,因為表達不要修改,也被告教唆偽造文書。

再講冷一點:

他要求修改,表示他知道原紀錄還在。
他寫我說服其他人不要修改,表示他知道紀錄沒有被修改。
既然知道沒有修改,為什麼告偽造?

這才是我告誣告的核心。

不是他最後告錯,所以我反咬他。

不起訴不當然等於誣告。

我的刀口是:

明知沒有修改,仍告偽造。

三、原處分答的是B

可是115年度偵字第1967號不起訴處分答的是什麼?

會議紀錄有爭議。
社區公共事務。
言論自由。
可受公評。

這些就是B。

B不是沒有字。

B甚至寫得很像理由。

但B沒有回答A。

會議紀錄有沒有爭議,當然可以討論。

社區公共事務,當然可以評論。

住戶有沒有言論自由,當然有。

可受公評事項,當然可以被公評。

這些我都沒有否認。

但這些不是我的問題。

我問的是:

既然知道沒有修改,為什麼告偽造?

原處分答:

會議紀錄有爭議。

我問的是:

不起訴後,為什麼還把原告訴內容貼到群組?

原處分答:

言論自由。

這不是論證。

這是換題。

四、漂亮詞不能代替回答

公共事務。

言論自由。

可受公評。

這些詞都很漂亮。

但漂亮不等於回答。

犯罪標籤不能被公共事務吃掉。

不能只要事情發生在社區,就什麼都包進公共事務。

不能只要跟會議紀錄有關,就把偽造文書變成普通評論。

不能只要說「可受公評」,就讓教唆偽造文書失去刑事指控的重量。

我不是反對公共評論。
我反對的是:用公共評論四個字,把犯罪標籤洗成沒有重量。

五、我沒有要求一定起訴,我要求回答問題

這一點也要講清楚。

我不是要求高檢署一定要起訴林OO。

我要求的是:

請先看清楚原處分有沒有回答問題。

如果我問A,原處分答B,那就要退回去看。

如果我的核心是明知未修改仍告偽造,原處分卻寫成會議紀錄爭議,那就要退回去看。

如果我主張不起訴後再散布犯罪標籤,原處分卻寫成言論自由,那也要退回去看。

這不是刁難。

這是最基本的理由審查。

一份司法文書,不怕結論不合我意。

怕的是理由沒有對準問題。

我可以接受檢方不起訴。
我不能接受問A答B。

六、下一篇才處理不傳喚被告

第8篇,到這裡為止。

這一篇只處理再議。

只處理問A答B。

下一篇,才處理另一個問題:

原處分不傳喚被告,卻替被告完成主觀善意認定。

那是另一刀。

本案核心既然是被告主觀明知,為什麼不問被告?

為什麼不讓被告面對自己的文字?

為什麼不讓被告回答:

既然知道沒有修改,為什麼告偽造?

第9篇,我再補這一刀。

我在救濟期限內提出再議:我只處理問A答B|結尾梗圖
刑事訴訟歷程|刑事標籤支線|教唆偽造文書篇 第 8 篇|結尾梗圖|我在救濟期限內提出再議:我只處理問A答B

檢調有權決定起訴與不起訴。

我有權檢視程序、文件、理由。

然後,訴諸陽光。

本篇收刀我沒有要求一定起訴。我只要求回答問題。法律給我救濟期限,我就在期限內把那份問A答B的處分書放到光線下面。
刑事訴訟歷程|刑事標籤支線|教唆偽造文書篇 第 8 篇
我在救濟期限內提出再議:我只處理問A答B
本篇收刀:我沒有要求一定起訴。我只要求回答問題。法律給我救濟期限,我就在期限內把那份問A答B的處分書放到光線下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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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一刀再議後,我再補一刀:為什麼不傳喚被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