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在救濟期限內提出再議:我只處理問A答B
我在救濟期限內提出再議,不是因為我不能接受不起訴;我不能接受的是,我提出A,原處分處理B。

我收到115年度偵字第1967號不起訴處分後,沒有被說服。
所以我提出再議。
這件事要先講清楚。
我不是收到不起訴就跳起來喊不服。
我也不是因為檢方不起訴,就情緒性反彈。
我在做一件很普通、很正常、也很程序化的事:
在救濟期限內,依法提出再議。
一、再議不是吵鬧,是制度的門
不起訴處分書後面會寫救濟教示。
既然法律給我救濟期間,法律給我再議管道,那我就使用。
這不是吵鬧。
這不是不甘心。
這是程序。
制度本來就把這扇門放在那裡。
我只是把門打開。
問題是,我為什麼要再議?
很簡單。
我提出A。
原處分處理B。
二、我的A很窄
我告的是什麼?
不是單純會議紀錄爭議。
不是社區意見不合。
不是大家對同一份文件有不同看法。
我告的是:
我主張林OO明知會議紀錄沒有被修改,卻仍指控偽造文書,並指控我教唆偽造文書。
這才是A。
A很窄。
A很清楚。
A不需要繞。
林OO是第一屆管委會委員。
系爭112年12月16日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是第一屆任內召開。
那份會議紀錄,也是第一屆任內產生。
後來,他到了第二屆,要求第二屆委員修改第一屆會議紀錄。
修改不成。
立場不一致的第二屆委員,被告偽造文書。
我只是住戶,因為表達不要修改,也被告教唆偽造文書。
再講冷一點:
他要求修改,表示他知道原紀錄還在。
他寫我說服其他人不要修改,表示他知道紀錄沒有被修改。
既然知道沒有修改,為什麼告偽造?
這才是我告誣告的核心。
不是他最後告錯,所以我反咬他。
不起訴不當然等於誣告。
我的刀口是:
明知沒有修改,仍告偽造。
三、原處分答的是B
可是115年度偵字第1967號不起訴處分答的是什麼?
會議紀錄有爭議。
社區公共事務。
言論自由。
可受公評。
這些就是B。
B不是沒有字。
B甚至寫得很像理由。
但B沒有回答A。
會議紀錄有沒有爭議,當然可以討論。
社區公共事務,當然可以評論。
住戶有沒有言論自由,當然有。
可受公評事項,當然可以被公評。
這些我都沒有否認。
但這些不是我的問題。
我問的是:
既然知道沒有修改,為什麼告偽造?
原處分答:
會議紀錄有爭議。
我問的是:
不起訴後,為什麼還把原告訴內容貼到群組?
原處分答:
言論自由。
這不是論證。
這是換題。
四、漂亮詞不能代替回答
公共事務。
言論自由。
可受公評。
這些詞都很漂亮。
但漂亮不等於回答。
犯罪標籤不能被公共事務吃掉。
不能只要事情發生在社區,就什麼都包進公共事務。
不能只要跟會議紀錄有關,就把偽造文書變成普通評論。
不能只要說「可受公評」,就讓教唆偽造文書失去刑事指控的重量。
我不是反對公共評論。
我反對的是:用公共評論四個字,把犯罪標籤洗成沒有重量。
五、我沒有要求一定起訴,我要求回答問題
這一點也要講清楚。
我不是要求高檢署一定要起訴林OO。
我要求的是:
請先看清楚原處分有沒有回答問題。
如果我問A,原處分答B,那就要退回去看。
如果我的核心是明知未修改仍告偽造,原處分卻寫成會議紀錄爭議,那就要退回去看。
如果我主張不起訴後再散布犯罪標籤,原處分卻寫成言論自由,那也要退回去看。
這不是刁難。
這是最基本的理由審查。
一份司法文書,不怕結論不合我意。
怕的是理由沒有對準問題。
我可以接受檢方不起訴。
我不能接受問A答B。
六、下一篇才處理不傳喚被告
第8篇,到這裡為止。
這一篇只處理再議。
只處理問A答B。
下一篇,才處理另一個問題:
原處分不傳喚被告,卻替被告完成主觀善意認定。
那是另一刀。
本案核心既然是被告主觀明知,為什麼不問被告?
為什麼不讓被告面對自己的文字?
為什麼不讓被告回答:
既然知道沒有修改,為什麼告偽造?
第9篇,我再補這一刀。

檢調有權決定起訴與不起訴。
我有權檢視程序、文件、理由。
然後,訴諸陽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