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議後,我再補一刀:為什麼不傳喚被告?
第8篇處理問A答B;第9篇處理程序缺口。可以不傳喚,是抽象法理;本案為什麼不傳喚,才是答案。

本篇導覽
第8篇,我只處理一件事:
我在救濟期限內提出再議。
再議的核心,是原不起訴處分問A答B。
我告的是:
明知沒有修改,仍告偽造。
原處分答的是:
會議紀錄有爭議。
我告的是:
不起訴後仍散布犯罪標籤。
原處分答的是:
言論自由。
那是第8篇的刀口。
第9篇,我再補一刀。
這一刀,不打實體理由。
這一刀,打偵查程序。
本案核心既然是被告主觀明知,為什麼不傳喚被告?
一、可以不傳喚,不是本案答案
我知道原不起訴處分有寫。
檢察官如果依卷內資料,認為犯罪嫌疑不足,可以不傳喚被告,逕為不起訴。
好。
我不爭執這個抽象法理。
我知道檢察官不是每一案都必須傳喚被告。
但問題不是:
檢察官法律上能不能不傳喚。
問題是:
本案為什麼可以不傳喚。
抽象法理不是本案理由。
可以不傳喚,不是萬用通行證。
抽象法理也不是止血棉。
蓋不住程序傷口。
尤其本案核心不是文件有沒有存在而已。
本案核心是被告的主觀明知。
不問被告,如何判斷他主觀上不是明知虛偽?
二、本案最該問的人,就是被告
本案至少應該問被告幾個問題。
你知不知道第一屆會議紀錄沒有被修改?
你為什麼在第二屆要求修改第一屆會議紀錄?
你為什麼在告訴說明中寫「施清祥說服其他委員不要修改會議紀錄」?
既然你自己寫出不要修改,為什麼又告偽造文書?
114偵884不起訴後,你為什麼還把原告訴內容貼到大樓LINE群組?
這些問題不是枝節。
這些問題就是本案核心。
因為誣告罪的核心,就是主觀上是否明知虛偽。
加重誹謗的核心,也牽涉散布時是否知道內容已經失去事實基礎。
所以,這些問題最該問誰?
當然是被告。
不是問我。
不是替他猜。
不是由不起訴書幫他想理由。
三、被告不用來,處分書替他回答
可是原處分怎麼做?
被告不用來。
不用出庭。
不用說明。
不用面對自己的提案。
不用面對自己的告訴說明。
不用面對「不要修改」這四個字。
不用回答「知道沒改,為什麼告偽造」。
不用回答「不起訴後,為什麼還貼」。
然後,不起訴書直接替他完成結論:
不是誣告。
不是加重誹謗。
是公共事務。
是言論自由。
是主觀認知。
是可受公評。
這不是實質偵查。
這是代答。
被告沒有回答,處分書替他回答。
被告沒有解釋,處分書替他解釋。
被告沒有面對自己的文字,處分書替他把文字包進公共事務。
那我就問:
主觀明知,是這樣查的嗎?
四、這套邏輯如果成立,誣告罪就變成裝飾品
如果這套邏輯可以成立,那會發生什麼事?
罪名可以先貼。
資料可以先丟。
構成要件以後再說。
對方被拖進刑事程序,先出庭、先說明、先承受壓力。
等對方反過來告誣告,提告者不用來。
不用被問。
不用面對自己的文字。
最後只需要等一份不起訴處分書。
上面可能寫:
這是公共事務。
這是主觀認知。
這是意見表達。
這是言論自由。
檢察官依卷內資料判斷,認為無須傳喚被告。
如果是這樣,真的太方便。
刑事告訴會變成低成本工具。
犯罪標籤會變成消耗品。
誣告罪呢?
只剩下掛在法典上,供人欣賞。
當然,我不會這樣做。
因為我知道刑事告訴不是遊戲。
犯罪標籤不是玩具。
刑事程序也不是拿來測試對方耐力的工具。
正因為我不會這樣做,所以我才更要問:
如果制度允許別人這樣對我,卻又在我反告誣告時連被告都不傳喚,那這套制度到底在保護什麼?
五、不傳喚不是原罪,無法說服才是問題
我再講一次。
我不是說每一案都一定要傳喚被告。
我不是說只要不傳喚就違法。
我的問題是:
本案核心就是被告主觀明知。
如果核心是主觀明知,卻不問被告,那原處分至少要說清楚:
為什麼不用問?
為什麼卷內資料已經足以排除明知虛偽?
為什麼「不要修改」這句話,不足以證明被告知道沒有修改?
為什麼知道沒有修改,仍可以告偽造?
為什麼不起訴後繼續貼原告訴內容,仍然只是公共評論?
原處分沒有說清楚。
它只說:依卷內資料可以判斷,無須傳喚。
這是結論。
不是理由。
就像產品檢驗報告寫:本產品經判斷無異常。
但不寫測試項目。
不寫測試數據。
不寫失效分析。
那這份報告不能過關。
因為它只是結論,不是檢驗。
六、我補這一刀,是要把程序缺口補上
所以,我在再議後,再補理由。
第8篇送出再議,處理問A答B。
第9篇補充理由,處理不傳喚被告。
兩刀不同。
第8篇問:
原處分有沒有回答我的A?
第9篇問:
連最該回答A的人都不傳喚,如何認定他沒有主觀惡意?
這不是拖延。
不是情緒。
不是不服輸。
這是把程序缺口補上。
因為如果不補,原處分就會留下這個洞:
被告沒來。
被告沒答。
被告沒面對自己的文字。
但處分書替他完成主觀善意認定。
這個洞太大。
大到不能假裝看不見。
七、我等結果,但我會繼續記錄
第9篇送出後,我就等結果。
高檢署怎麼處理,我會繼續記錄。
如果撤銷發回,那就表示這套問A答B、不傳喚卻代答的邏輯,至少有人看見。
如果駁回,那也沒關係。
我會把駁回理由拿出來繼續檢驗。
因為我現在做的,不是只追一個結果。
我是在檢驗整套程序產品。
它能不能回答問題?
它能不能承受公開檢驗?
它是不是同一套標準?
它是不是問A答B?
它是不是跳過必要環節?
這些,我都會繼續記錄。
接下來,我不急。
我等高檢署結果。
結果怎麼寫,我就怎麼拆。
如果理由回答了問題,我就照理由檢驗。
如果理由繼續問A答B,我也會照樣攤開。
因為這一整套程序,現在已經不是只看結論。
而是要看它能不能承受陽光。

檢調有權決定起訴與不起訴。
我有權檢視程序、文件、理由。
然後,訴諸陽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