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第一次成為刑事被告:那串粽子的第一顆
人生第一次買大樓、人生第一次被黑函攻擊、人生第一次被刑事提告;先從不起訴處分書與救濟教示開始。

憲法第十六條說,人民有請願、訴願及訴訟之權。
我可以告人,別人當然也可以告我。法律不是我一個人的,法院也不是我家開的。
一、事情從我家對面那棟大樓開始
這一切,要從我人生第一次買大樓說起。事情的起點,是我家地址對面那棟大樓。
對面剛蓋了一棟大樓,門牌是38號。我家是39號。是的,就差1號。
近到什麼程度?大樓大門打開,幾乎就正對著我家車庫。所以某種程度上,我根本不用太擔心車子被偷。因為對面整棟大樓,等於隨時有人幫我看車。
這種地理位置,已經不是「住對面」。這是「看得到彼此呼吸」。
這棟大樓剛蓋好的時候,我其實去過售屋中心。去做什麼?吹冷氣。順便看看房子。那時候我沒有買。原因很簡單:我覺得房子有點小。
後來有一次,我一位畢業學生來找我。她剛在台北買房,想看看花蓮的房子,順便比較一下。我家對面不就有一棟剛蓋好的大樓嗎?於是我就帶她去參觀。
那時候,位置比較好的戶別,大概都已經被挑走了。剩下的,是比較不好賣的。其中,就包括我後來買下的那兩戶。它們在頂樓,整棟只有兩戶,而且有大露臺。問題是什麼?貴。
結果我一站上露臺,看出去:中央山脈、花蓮市區、天光、雲層、山嵐、視野。那一瞬間,我就知道麻煩來了。人有時候不是被房仲說服的,是被風景收買的。
我站在那裡,看著中央山脈與市區美景,原本還在猶豫。結果旁邊的學生開始推一把。她說,老~師~,這大樓房價比台北便宜很多,風景又比台北好,剛好又在您家正對面,買了吧,2間一起買。這幾句話很危險。
我當下就簽約。買下這兩戶。本來只是陪學生看房,結果變成我買房。不過,這裡要先說清楚:屋主不是我,我負責出錢,所有權人是別人。至於是誰,慢慢猜吧。
這裡順便幫我們大樓業配一下。地點真的不錯。後車站旁邊。近慈濟大學。近慈濟醫院。國中、國小就在附近。旁邊就是公園。基地在正角落。臨15米路寬。格局方正。頂樓戶還有大露臺。
聽起來像不像售屋廣告?精華地段,稀有釋出,錯過可惜。只是當年我不是被廣告打動,我是被露臺打動。
後來我才知道。那不是露臺。那是序章。因為這棟大樓,後面才有黑函、管委會、社群對話、刑事告訴、民事訴訟、東華檢舉、行政訴訟,一串又一串。像什麼?像粽子。一顆拉起來,下面還有一顆;再拉,還有;再拉,居然還是一整串。只是別人端午節包粽子,我這裡包的是法律程序粽。
二、我人生第一次成為刑事被告
這一篇,要先放這份不起訴處分書節錄。請先記住一件事:這是我人生第一次成為刑事被告。第一次。
照理說,人生第一次被告刑事,應該已經夠有紀念價值了。結果這一案還不是普通的第一次。它很可能是豪華版、加量版、全配版,甚至可能是「我也不知道該不該去申請紀錄保持人」版。
但這一篇先不急著拆訴狀。今天先看結果。結果就是:不起訴。
三、下面這份,就是第一顆粽子
下面這份,就是我刑事訴訟歷程裡的第一顆粽子。而且不是普通粽子,內餡是雙蛋黃。為什麼?因為它一次有兩個案號:臺灣花蓮地方檢察署114年度偵字第32號,以及114年度偵字第1915號。
一顆粽子,兩個案號。人生第一次成為刑事被告,就直接雙蛋黃起跳。我也不知道這算不算吉利,但很有紀念價值是真的。
四、請注意頁尾這幾句:這不是廢話,這叫救濟教示
這份不起訴處分書,大家不要只看前面寫了什麼罪名、什麼理由。請特別看頁尾。
告訴人接受本件不起訴書後得於10日內以書狀敘述不服之理由,經原檢察官向臺灣高等檢察署花蓮檢察分署檢察長聲請再議。
公家機關做一個處分,結果一定有人滿意,有人不滿意。滿意的人不用寄感謝狀,不用送水果,不用包紅包,更不用在門口放鞭炮。你滿意,你就回家睡覺。
但不滿意的人怎麼辦?不能站在家裡罵天,不能對著公文練氣功,也不能把公文拿去拜拜,希望它自己改變。法律會告訴你:下一步怎麼走、多久內要走、往哪裡走、用什麼方式走。這就是救濟教示。
我後來向地檢署申請閱卷,被回覆「尚難提供」。那張回函有沒有像這份不起訴處分書一樣,清楚告訴我不服怎麼辦、多久內要辦、向誰辦?沒有。這就變成後面行政訴訟支線裡,非常關鍵的一顆伏筆。
你沒有放路標,就不能怪我一開始走錯路。你沒有告訴我出口在哪裡,就不能回頭說我逃生太慢。法律上,這不是耍賴,這叫程序補救。
五、三個人生第一次
這一篇,其實是三個人生第一次的交會:人生第一次買大樓、人生第一次被黑函攻擊、人生第一次被刑事提告。
這哪裡是買房?這是法律程序福袋,而且還是買一送全套。關於黑函,我在《東華事件紀實》第1篇已經先寫過。想先看黑函背景的讀者,可以自己看這篇:黑函不是陳情,是獵場的第一層佈置。
下一篇,我們先看對方不服不起訴後,提出了什麼。因為不起訴,不是結束。對方還會再議。而那份再議,後來又會長出另一條線。

檢調有權決定起訴與不起訴。
我有權檢視程序、文件、理由。
然後,訴諸陽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