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訴後的再議:這不是結束,而是另一條誣告線的開端
不起訴不是終點;再議駁回形成更完整的刑事終局,也延伸出後續誣告線。

上一篇,我先放了不起訴處分書。那是我人生第一次成為刑事被告後,第一個正式結果:不起訴。
照理說,看到不起訴,一般人可能會覺得:好了吧?可以結束了吧?你想太多了。這串粽子如果這麼好結束,就不會變成連載了。
不起訴,只是第一關結果。對方不服。於是,他們委任律師提出再議。
一、什麼叫再議?
刑事案件中,告訴人如果不服檢察官的不起訴處分,可以在法定期間內提出再議。這不是什麼奇怪的事,這是法律給告訴人的救濟途徑。
所以,對方不服不起訴,提出再議,形式上當然可以。問題從來不是「能不能用」。問題是:你怎麼用?你寫了什麼?
二、再議案號與結果
再議案號:114年度上聲議字第283號。
高檢署花蓮檢察分署於114年7月10日作成處分。
結果:再議駁回。
三、再議駁回後,刑事終局更完整
這組案件經過不起訴、再議、再議駁回,到這裡,已經形成更完整的刑事程序終局節點。不是我自己說結束,是程序走完一輪後,留下來的結果。
不起訴處分確定後,除非有新事實、新證據,或法律所定例外事由,原則上不能就同一案件再行起訴。這不是說手不能拿筆,也不是說電腦不能開Word。而是如果只是同一事實、同一材料、同一指控,換個標題、換個附件、換個場地,再重新包裝一次,就會碰到刑事終局效力。
四、這份再議,後來不是只停在再議
請大家注意對比:原來的不起訴處分書,已經說明檢察官為什麼認為犯罪嫌疑不足。可是到了再議階段,裡面又加了很多料。對,加了很多料。
但再議不是可以再亂加。
先回頭看看不起訴處分書頁尾的救濟教示。
請注意,它寫的是「敘述不服之理由」。
不是「犯罪指控吃到飽」。
不是「原本沒提的,現在通通端上來」。
不是「再議 buffet,想加什麼料就加什麼料」。
再議的功能,是針對原不起訴處分敘明不服理由。
如果到了再議階段,卻把原始告訴狀沒有、偵查中沒有、原不起訴處分也沒有審查的指控,再包裝成新的犯罪敘事加進去,那就不是單純「我不服」。
那就會變成另一個問題:你是在聲請再議,還是在趁再議程序追加原來沒有的刑事指控?
從高檢署處分理由裡,就可以看出有些再議內容,已經不是單純針對原不起訴處分理由表示不服,而是又延伸、重組、補進新的指控敘事。
如果一份再議只是表達不服,那是救濟權的行使。但如果再議內容裡又出現明知或可得而知不實、或已經欠缺事實基礎的指控延伸,那它就不只是「不服」而已。它可能會變成另一個法律問題。
這也是為什麼,這份再議後來不只成為我研究刑事終局效力的材料,它還成為我後續提起誣告告訴的重要基礎。而且不只是針對原本提告的人,連代理律師在再議程序中的角色,我後來也一併納入檢視。
我對律師提告?有沒有搞錯?
我那時候可是法律小白。對方是法律猛獸。
但我這個初生之小白,偏偏不怕法律猛獸。
我告了。這部分我後面會用專篇說明。
五、下一篇:先來看那包刑事告訴材料長什麼樣子
一般人應該很少有機會看到不起訴書,更少有機會看到再議駁回處分書。這很正常,正常人誰沒事會收集這種東西?所以我這裡也算提供一點公共服務,讓大部分人也來做個人生第一次:第一次看不起訴書、第一次看再議駁回書。哈。
但問題來了。這份刑事告訴,內容到底長什麼樣子?到底告了我幾件犯罪?下一篇,我們就不只談結果。我們來看幾頁訴狀,然後請大家猜猜看。保證猜不到。

檢調有權決定起訴與不起訴。
我有權檢視程序、文件、理由。
然後,訴諸陽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