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訴訟歷程|第 6 篇

法律教學:刑事訴訟法第260條不是裝飾品

刑事告訴不是免費告到飽;不起訴與再議駁回不是空氣,沒有新事證就不能無限重啟。

第6篇梗圖
刑事訴訟歷程|第 6 篇|梗圖|法律教學:刑事訴訟法第260條不是裝飾品
本篇刀口刑事告訴不是免費告到飽;不起訴與再議駁回不是空氣,沒有新事證就不能無限重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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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篇,我講到一件事:

我為什麼非拿到原始訴狀不可?

因為原始訴狀是母本。

沒有母本,我只能說:這個好像看過、那個味道很熟、這段是不是以前出現過、那張截圖是不是已經用過。

但法律不能靠感覺。

法律也不是靠嗅覺。

我不能站在法院裡說:

法官,這份書狀聞起來有114偵32、1915的味道。

這樣不行。

我要的是原始文本。

我要的是頁碼。

我要的是比對。

但是在進入「我如何向地檢署申請閱卷」之前,這一篇要先做一點法律教學。

不用怕。

不是考試。

也不是上課點名。

只是要讓大家知道,為什麼「不起訴」跟「再議駁回」不是空氣。

一、刑事訴訟法第260條,不是牆上的裝飾品

刑事訴訟法第260條在講什麼?

簡單講,就是:

不起訴處分已經確定後,不能隨便就同一案件再起訴。

除非有法律規定的例外。

例如發現新事實、新證據,或者有特定再審原因。

這個規定很重要。

因為刑事程序不能沒完沒了。

不是今天告一次,不成。

明天換個標題,再告一次。

後天換個附件,再告一次。

大後天把同一張截圖換個位置,又告一次。

如果可以這樣,那刑事程序就不是程序。

那叫無限續杯。

而且還是免費續杯。

二、刑事告訴不是免費告到飽

民事訴訟要裁判費。

你要告人,要繳錢。

訴訟標的越大,裁判費越高。

你要投入時間、整理證據、承擔成本。

但刑事告訴呢?

很多時候,一張告訴狀送出去,國家偵查資源就被啟動。

警察要處理。

檢察官要看。

書記官要收。

被告可能要到警局。

可能要到地檢署。

可能要做筆錄。

可能要請假。

可能要花時間整理資料。

可能身心壓力爆表。

而告訴人呢?

如果制度沒有節制,理論上可以不斷用同一批材料,換標題、換罪名、換附件,反覆丟進刑事程序。

這樣合理嗎?

當然不合理。

國家司法資源有限。
檢察官不是免費客服。
警察不是私人資料整理員。
刑事程序也不是情緒回收桶。

所以第260條存在的意義就在這裡:

同一案件已經不起訴確定,不能一直重來。

除非你真的有新事實、新證據。

不是你重新排版。

不是你換一個標題。

不是你把舊截圖裁切一下。

不是你把舊LINE對話搬到新的附表。

那不叫新證據。

那叫舊料再包裝。

三、沒有新事證,就不能一直重啟

這裡要講清楚。

第260條不是說永遠不能再處理。

法律不是那麼死。

如果真的發現新事實、新證據,足以讓原本不起訴的案件重新產生犯罪嫌疑,那當然可以依法處理。

但你不能只是拿舊東西換包裝。

你要拿得出真正有實質影響的新東西。

否則,如果同一批舊資料可以無限重來,那事情就沒完沒了。

今天告。

明天告。

後天告。

告到飽。

一個LINE發言可以告一次。

換個罪名再告一次。

放進附表再告一次。

拿到民事書狀裡再講一次。

放到群組裡再散布一次。

再拿去陳情。

再拿去檢舉。

再拿去高檢署。

再拿去東華。

再拿回法院。

這樣還得了?

那不是司法程序。

那是資料巡迴演唱會。

四、不起訴不是刪除鍵,但也不是空氣

有人可能會說:

不起訴又不是判決。

對。

不起訴不是法院判決。

它不是無罪判決。

也不是永遠不可再碰。

但它仍然不是空氣。

檢察官代表國家行使偵查權,作成不起訴處分後,仍然有一定的程序安定意義。

這代表什麼?

代表程序不能讓人永遠不安定。

你不能讓一個人永遠被同一批材料追著跑。

今天被告一次。

明天又被告一次。

後天換個案號再來一次。

明明已經不起訴。

明明再議也駁回。

結果同一批材料又換衣服出現。

那被告要怎麼活?

每天起床第一件事:
今天我又被哪一張舊截圖告了?

這不是法治。

這是精神耐力賽。

五、所以我為什麼一直講「母本」?

現在大家就知道,我為什麼一直講原始訴狀是母本。

因為我要知道:

哪些材料已經進過前案?

哪些材料已經被檢察官看過?

哪些內容已經不起訴?

哪些內容已經再議駁回?

哪些後來又被重新擷取、重新整理、重新配置、重新包裝?

沒有母本,我怎麼比?

我不能只說:這個很像。

我不能只說:這個味道很熟。

我也不能只靠記憶。

我要的是頁碼、原文、附表、附件、送件日期、卷內位置,以及前案與後案的對照。

這才是檢視。

這才是把程序、文件、理由放到陽光下。

六、免費的刑事程序,更需要節制

這裡我要講一個很現實的問題。

刑事告訴啟動的是國家資源。

不是私人服務。

國家資源有限。

警察、檢察官、書記官、法院,時間都有限。

如果每個人都可以把同一批材料反覆包裝,反覆丟進刑事系統,那真正需要偵辦的案件怎麼辦?

司法資源不是無限供應。

刑事程序也不是吃到飽餐廳。

你不能拿同一盤菜,回去換個醬,再跟店員說:

這是新菜。

你不能把舊截圖換個檔名,就說:

這是新證據。

你不能把以前已經處理過的材料,放進新的表格,就說:

這是新案。

如果可以這樣,刑事訴訟法第260條就真的變成裝飾品。

掛在牆上很好看。

但沒有人理它。

七、這不是替犯罪開脫,是替程序設邊界

有人可能會故意誤解:

你講第260條,是不是想說別人不能告你?

不是。

當然可以告。

如果真的有新事實、新證據,當然可以依法處理。

我從來沒有說刑事程序不能追查犯罪。

檢調本來就有權偵查犯罪。

檢調本來就有權決定起訴與不起訴。

但我要問的是:

你拿出來的是新事實、新證據嗎?

還是舊材料換衣服?

你是真的發現新的犯罪事實嗎?

還是把已經不起訴、再議駁回的東西,換一個案號、換一個標題、換一個表格,再拿出來?

這才是問題。

第260條不是替犯罪開脫。

第260條是在替程序設邊界。

沒有邊界,刑事程序會變成無限循環。

而無限循環,最痛苦的不是寫訴狀的人。

是被反覆拖進程序的人。

八、下一篇:我用一個例子說明「指控再利用」

講到這裡,大家應該知道為什麼第260條重要。

也應該知道為什麼我說原始訴狀是母本。

但我不想只講理論。

所以,下一篇我會用一個例子來說明:

我說的不是抽象問題。

這種情形一直持續中。

我稱它為:

指控再利用。

已經不起訴、再議駁回的材料,怎麼被重新擷取、整理、配置,再包裝到另一個新案裡?

舊料怎麼換衣服?

同一批內容怎麼從前案走到後案?

這不是想像。

這不是我多心。

下一篇,直接看文件。

法律教學:刑事訴訟法第260條不是裝飾品|結尾梗圖
刑事訴訟歷程|第 6 篇|結尾梗圖|法律教學:刑事訴訟法第260條不是裝飾品

檢調有權決定起訴與不起訴。

我有權檢視程序、文件、理由。

然後,訴諸陽光。

本篇收刀第260條不是裝飾品;不是貼在牆上給大家點頭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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