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教學:刑事訴訟法第260條不是裝飾品
刑事告訴不是免費告到飽;不起訴與再議駁回不是空氣,沒有新事證就不能無限重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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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篇,我講到一件事:
我為什麼非拿到原始訴狀不可?
因為原始訴狀是母本。
沒有母本,我只能說:這個好像看過、那個味道很熟、這段是不是以前出現過、那張截圖是不是已經用過。
但法律不能靠感覺。
法律也不是靠嗅覺。
我不能站在法院裡說:
法官,這份書狀聞起來有114偵32、1915的味道。
這樣不行。
我要的是原始文本。
我要的是頁碼。
我要的是比對。
但是在進入「我如何向地檢署申請閱卷」之前,這一篇要先做一點法律教學。
不用怕。
不是考試。
也不是上課點名。
只是要讓大家知道,為什麼「不起訴」跟「再議駁回」不是空氣。
一、刑事訴訟法第260條,不是牆上的裝飾品
刑事訴訟法第260條在講什麼?
簡單講,就是:
不起訴處分已經確定後,不能隨便就同一案件再起訴。
除非有法律規定的例外。
例如發現新事實、新證據,或者有特定再審原因。
這個規定很重要。
因為刑事程序不能沒完沒了。
不是今天告一次,不成。
明天換個標題,再告一次。
後天換個附件,再告一次。
大後天把同一張截圖換個位置,又告一次。
如果可以這樣,那刑事程序就不是程序。
那叫無限續杯。
而且還是免費續杯。
二、刑事告訴不是免費告到飽
民事訴訟要裁判費。
你要告人,要繳錢。
訴訟標的越大,裁判費越高。
你要投入時間、整理證據、承擔成本。
但刑事告訴呢?
很多時候,一張告訴狀送出去,國家偵查資源就被啟動。
警察要處理。
檢察官要看。
書記官要收。
被告可能要到警局。
可能要到地檢署。
可能要做筆錄。
可能要請假。
可能要花時間整理資料。
可能身心壓力爆表。
而告訴人呢?
如果制度沒有節制,理論上可以不斷用同一批材料,換標題、換罪名、換附件,反覆丟進刑事程序。
這樣合理嗎?
當然不合理。
國家司法資源有限。
檢察官不是免費客服。
警察不是私人資料整理員。
刑事程序也不是情緒回收桶。
所以第260條存在的意義就在這裡:
同一案件已經不起訴確定,不能一直重來。
除非你真的有新事實、新證據。
不是你重新排版。
不是你換一個標題。
不是你把舊截圖裁切一下。
不是你把舊LINE對話搬到新的附表。
那不叫新證據。
那叫舊料再包裝。
三、沒有新事證,就不能一直重啟
這裡要講清楚。
第260條不是說永遠不能再處理。
法律不是那麼死。
如果真的發現新事實、新證據,足以讓原本不起訴的案件重新產生犯罪嫌疑,那當然可以依法處理。
但你不能只是拿舊東西換包裝。
你要拿得出真正有實質影響的新東西。
否則,如果同一批舊資料可以無限重來,那事情就沒完沒了。
今天告。
明天告。
後天告。
告到飽。
一個LINE發言可以告一次。
換個罪名再告一次。
放進附表再告一次。
拿到民事書狀裡再講一次。
放到群組裡再散布一次。
再拿去陳情。
再拿去檢舉。
再拿去高檢署。
再拿去東華。
再拿回法院。
這樣還得了?
那不是司法程序。
那是資料巡迴演唱會。
四、不起訴不是刪除鍵,但也不是空氣
有人可能會說:
不起訴又不是判決。
對。
不起訴不是法院判決。
它不是無罪判決。
也不是永遠不可再碰。
但它仍然不是空氣。
檢察官代表國家行使偵查權,作成不起訴處分後,仍然有一定的程序安定意義。
這代表什麼?
代表程序不能讓人永遠不安定。
你不能讓一個人永遠被同一批材料追著跑。
今天被告一次。
明天又被告一次。
後天換個案號再來一次。
明明已經不起訴。
明明再議也駁回。
結果同一批材料又換衣服出現。
那被告要怎麼活?
每天起床第一件事:
今天我又被哪一張舊截圖告了?
這不是法治。
這是精神耐力賽。
五、所以我為什麼一直講「母本」?
現在大家就知道,我為什麼一直講原始訴狀是母本。
因為我要知道:
哪些材料已經進過前案?
哪些材料已經被檢察官看過?
哪些內容已經不起訴?
哪些內容已經再議駁回?
哪些後來又被重新擷取、重新整理、重新配置、重新包裝?
沒有母本,我怎麼比?
我不能只說:這個很像。
我不能只說:這個味道很熟。
我也不能只靠記憶。
我要的是頁碼、原文、附表、附件、送件日期、卷內位置,以及前案與後案的對照。
這才是檢視。
這才是把程序、文件、理由放到陽光下。
六、免費的刑事程序,更需要節制
這裡我要講一個很現實的問題。
刑事告訴啟動的是國家資源。
不是私人服務。
國家資源有限。
警察、檢察官、書記官、法院,時間都有限。
如果每個人都可以把同一批材料反覆包裝,反覆丟進刑事系統,那真正需要偵辦的案件怎麼辦?
司法資源不是無限供應。
刑事程序也不是吃到飽餐廳。
你不能拿同一盤菜,回去換個醬,再跟店員說:
這是新菜。
你不能把舊截圖換個檔名,就說:
這是新證據。
你不能把以前已經處理過的材料,放進新的表格,就說:
這是新案。
如果可以這樣,刑事訴訟法第260條就真的變成裝飾品。
掛在牆上很好看。
但沒有人理它。
七、這不是替犯罪開脫,是替程序設邊界
有人可能會故意誤解:
你講第260條,是不是想說別人不能告你?
不是。
當然可以告。
如果真的有新事實、新證據,當然可以依法處理。
我從來沒有說刑事程序不能追查犯罪。
檢調本來就有權偵查犯罪。
檢調本來就有權決定起訴與不起訴。
但我要問的是:
你拿出來的是新事實、新證據嗎?
還是舊材料換衣服?
你是真的發現新的犯罪事實嗎?
還是把已經不起訴、再議駁回的東西,換一個案號、換一個標題、換一個表格,再拿出來?
這才是問題。
第260條不是替犯罪開脫。
第260條是在替程序設邊界。
沒有邊界,刑事程序會變成無限循環。
而無限循環,最痛苦的不是寫訴狀的人。
是被反覆拖進程序的人。
八、下一篇:我用一個例子說明「指控再利用」
講到這裡,大家應該知道為什麼第260條重要。
也應該知道為什麼我說原始訴狀是母本。
但我不想只講理論。
所以,下一篇我會用一個例子來說明:
我說的不是抽象問題。
這種情形一直持續中。
我稱它為:
指控再利用。
已經不起訴、再議駁回的材料,怎麼被重新擷取、整理、配置,再包裝到另一個新案裡?
舊料怎麼換衣服?
同一批內容怎麼從前案走到後案?
這不是想像。
這不是我多心。
下一篇,直接看文件。

檢調有權決定起訴與不起訴。
我有權檢視程序、文件、理由。
然後,訴諸陽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