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訴訟歷程|第 7 篇

指控再利用:114偵2329,舊料怎麼換衣服變成新案?

偵查庭上的似曾相識,等到不起訴書附表出現,才變成可以逐項比對的頁碼與證據。

第7篇梗圖
刑事訴訟歷程|第 7 篇|梗圖|指控再利用:114偵2329,舊料怎麼換衣服變成新案?
本篇刀口偵查庭上的似曾相識,等到不起訴書附表出現,才變成可以逐項比對的頁碼與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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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篇,我們講了刑事訴訟法第260條。

簡單講,就是:已經不起訴、再議駁回確定的刑事指控,不能在沒有新事實、新證據的情況下,一直拿同一批材料重啟刑事程序。

不然會怎樣?

今天告。
明天告。
後天換個標題再告。
大後天換個附表又告。

這不是司法。

這叫免費告到飽。

而這一篇,我就要拿一個具體例子來說明。

不是我想像。不是我感覺。不是我在偵查庭上說「這個味道很熟」就算數。

是有文件。有附表。有頁碼。有比對。

這一案,就是:
花蓮地檢署114年度偵字第2329號。
在這一案裡,我是被告。
至於是誰告我?哈。先不急。讀者自己猜。

一、偵查庭時,我就覺得似曾相識

在114偵2329的偵查庭裡,我看到那些指控時,第一個感覺就是:怎麼這麼熟?

這個看過。
那個也看過。
這段話很熟。
這個日期好像也出現過。
這種包裝方式也很眼熟。

但問題是,偵查庭不是推理小說現場。

我不能只說:「這個似曾相識。」我也不能只說:「這應該是重複提告。」

因為當時我沒有完整原始刑事訴狀。

我只能主張:這些內容高度疑似與前案114偵32、1915重複;這些資料看起來像是前案舊材料重新包裝;這可能涉及已不起訴、再議駁回內容的再利用。

但真正要查明,不能只靠我在偵查庭上說「似曾相識」。

我當時能做的,就是明確請檢方去查。

請檢方調出前案資料。
請檢方比對原始訴狀。
請檢方確認這些內容,是不是已經在114偵32、1915出現過。

因為我沒有完整母本。

但檢方有權調卷。

我只能指出方向。調查權,在檢方手上。

二、不起訴書來了,附表也來了

後來,114偵2329作成不起訴。

這裡先不談不起訴理由。因為對我來說,這份不起訴書有一個更重要的地方:

它附上了指控項目。

也就是說,原本我在偵查庭上只能說「似曾相識」的東西,現在終於有了比較具體的列表。

這些附表一出現,事情就不一樣了。

之前在偵查庭,我只能說:好像看過。味道很熟。似曾相識。

現在,我可以開始比對。

我拿這些附表,去對照我手上已經掌握的前案訴狀資料。

一比對。結果出來了。

三、猜猜看:這幾十項裡,有幾項可以對回前案?

來,大家猜猜看。

114偵2329不起訴書附表二,共列38項。附表三,共列4項。合計42項。

那這42項裡,有多少項可以對回前案114偵32、1915的卷內資料?

5項?10項?20項?

至少31項
附表二38項中,至少28項可對應前案;附表三4項中,也有3項可對應前案。合計42項中,至少31項有前案來源痕跡。

這不是「有一點像」。這不是「味道很熟」。

這是日期對得上。頁碼對得上。來源對得上。前案材料痕跡對得上。

這就是我說的:指控再利用。

四、我在誣告訴狀裡整理出的比對:附表二

下面這張表,是我在誣告告訴狀中整理出來的內容。這不是為了炫技。這是為了證明:114偵2329附表二裡面,有相當多內容,可以回溯到前案114偵32、1915的卷內既有資料。

換句話說,這些不是從天上掉下來的新東西。它們有來源。有頁碼。有前案痕跡。

編號附表所載日期前案來源卷內送件日期前案資料對應頁碼
1113年6月25日
2113年6月29日114年2月11日37、102、46、47、100
3113年9月4日114年2月11日38、55
4113年10月22日114年2月11日39、66、67
5113年10月22日114年2月11日61、62、67
6113年10月22日114年2月11日61、62、67、68
7113年10月22日114年2月11日40、62、67、68
8113年6月26日
9113年6月28日
10113年8月19日114年2月11日37、51
11113年11月8日114年2月11日42、82
12113年8月4日114年2月11日37、49
13113年9月23日114年2月11日60、59
14113年9月23日
15113年9月25日
16113年4月26日
17113年4月26日
18113年11月8日114年2月11日41、79、99、102
19113年9月27日
20113年10月22日114年2月11日39、102、66
21113年11月8日114年2月11日80、102、103
22113年9月1日114年2月11日38、54、55、100、103
23113年9月23日114年2月11日38、59、60、61
24113年9月23日114年2月11日38、59、60
25113年9月23日114年2月11日60、61
26113年11月20日114年2月11日42、43、88、89、99
27113年11月20日114年2月11日43、88、89
28113年11月20日114年2月11日43、88、89
29113年9月27日
30113年11月5日114年2月11日41、76、77、95、96
31113年10月29日114年2月11日40、72、98、99、102
32113年7月3日114年2月11日37、48、72、100、102
33113年9月27日
34113年6月30日114年2月11日47
35113年9月5日114年2月11日56
36113年10月9日114年2月11日39、64、102
37113年10月12日114年2月11日65
38113年10月27日114年2月11日40、69、70、99

看到這張表,還能說只是巧合嗎?

如果只是1項、2項,或許可以說偶然。但附表二38項中,至少28項可以對回前案資料;再加上附表三4項中的3項,合計42項中至少31項有前案來源痕跡。這就不是偶然。這是路徑。

五、附表三也有前案痕跡

再看附表三。附表三只有4項。但其中3項,也能對回前案資料。

編號附表所載日期前案來源卷內送件日期前案資料對應頁碼
1
2113年7月28日114年2月11日37
3113年7月23日至28日114年2月11日38
4113年5月1日至同年10月9日114年2月11日39

附表三也不是空氣。它也有前案痕跡。

不是只有附表二。附表三也有。不是單點重複。是整體結構裡有前案材料的影子。

六、這不是單純文字重複,而是指控再利用

這裡要講清楚。我不是說,只要文字曾經出現過,後來再出現一次,就一定有問題。

不是這樣。

真正的問題是:如果前案114偵32、1915已經不起訴,並且再議駁回確定;如果同一批資料又被抽離原本脈絡,重新整理成附表,再放進另一個刑事案件裡;如果它看起來像一個新的案件、新的指控、新的犯罪事實。

那就要問:這是新事證嗎?還是舊料換衣服?這是新案嗎?還是指控再利用?

這就是我所謂的:
舊料改裝新案。
也可以更白話說:舊指控換新包裝。

七、這也證明:我為什麼需要母本

這一篇,其實是第5篇的實例驗證。

第5篇我說:我必須拿到原始刑事訴狀。因為原始訴狀是母本。

這一篇就直接讓大家看到:沒有母本,就無法比對。

如果我沒有前案資料,我只能說:似曾相識。

如果我有前案資料,我就可以做出上面的對照表。

這就是差別。

從「我覺得很像」,變成「請看頁碼」。從「這味道很熟」,變成「這裡對應前案114年2月11日送件資料第幾頁」。

所以,我要原始訴狀,不是為了好奇。不是為了收藏。不是為了看對方怎麼罵我。

而是為了做這種比對。為了確認指控再利用。為了確認哪些內容已經提過,且已不起訴並經再議駁回確定。

八、民事也很多,我先不列

而且,這還只是刑事部分。

民事案件裡,相同或高度雷同的材料也很多。很多到什麼程度?不勝其數。

我這裡先不逐件列。不是不能列。是列下去,這篇會變成卷宗搬家。

但光是現在這些刑事附表、前案頁碼對應、後案重新整理,以及民事案件中大量相同味道的材料,就已經足夠說明一件事:

我有非常充分的理由,必須取得原始刑事訴狀。

因為原始訴狀,就是母本。

沒有母本,後面所有比對都會變成:這個好像看過。那個味道很熟。這段應該出現過。這張圖可能用過。

有了母本,就不一樣。我可以直接指出:這一頁,出現過。這一段,移用過。這個指控,前案已經提過。這個內容,已經不起訴並再議駁回。這個後案,只是把舊料重新整理、重新配置、重新包裝成新案外觀。

光這些,理由已經夠充分了。

九、下一篇:這下,我就更有理由提出閱卷申請了

看到這裡,脈絡就清楚了。

我不是突然想看卷。我不是無聊。我不是想收集對方訴狀。

前面幾篇,我先讓大家看到:刑事告訴材料本身有多龐雜;清單頁如何把大量發言整理成罪名表格;刑事訴訟法第260條為什麼不是裝飾品;後續新案中,又如何出現可回溯前案的材料痕跡;民事案件中,也有大量相同或高度雷同內容反覆出現,不勝其數。

光這些,理由已經很充分。

我必須回到源頭。

源頭在哪裡?

原始刑事訴狀。
原始附表。
原始附件。
原始送件資料。

我要知道它最早怎麼被寫出來。然後我才能比對它後來怎麼被搬運、改裝、再投放。

所以,下一篇才正式進入行政訴訟支線。

我提出閱卷申請。我只是想看卷。地檢署回我四個字:

尚難提供。
指控再利用|結尾梗圖
刑事訴訟歷程|第 7 篇|結尾梗圖|指控再利用:114偵2329,舊料怎麼換衣服變成新案?

檢調有權決定起訴與不起訴。

我有權檢視程序、文件、理由。

然後,訴諸陽光。

本篇收刀舊料換衣服,還是舊料;換個附表,不會自動長出新證據。
刑事訴訟歷程|第 7 篇
指控再利用:114偵2329,舊料怎麼換衣服變成新案?
本篇收刀:舊料換衣服,還是舊料;換個附表,不會自動長出新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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