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其實很有趣:第二份補充理由書
12月17日我送出補充意見書;12月18日,我又送出訴願補充理由書(二)。寫到這裡,我已經不是法律小白了。

上一篇,我寫到兩位守門人。
程序關說我逾期。
實體關說卷宗很多、個資很多、技術上難以分離,所以不能給。
我沒有站在原地抱怨。
我直接寫了補充意見書。
114年12月17日,我送出第一份補充意見書。
那一份,是用來打程序關與實體關。
程序上,我主張「尚難提供」回函沒有救濟教示,所以不能拿30日訴願期間直接擋我。
實體上,我主張不能因為卷宗裡可能有個資、隱私或司法資料,就整包拒絕;至少應該審查遮蔽、去識別化或部分提供的可能。
但我沒有停在這裡。
114年12月18日,我又送出第二份。
這份叫:
訴願補充理由書(二)
這份更有意思。
因為它不是只在打「我能不能閱卷」。
它把問題往上拉到:
刑事訴訟法第260條的終局效力,會不會被實質破壞?
憲法第16條的訴訟權,會不會因為我拿不到原始指控文本而無法行使?
一、看,寫出這些,我已經不是小白了
看到這裡,我自己都覺得有趣。
以前我真的是法律小白。
但小白不是終身職,小白只是起點。
我開始看法條,開始看處分書,開始看訴願法、行政程序法、檔案法、政府資訊公開法。
法律戰不是比誰罵得大聲。
法律戰是看誰能把問題切準。
看誰能把法條拿出來。
看誰能把程序、文件、理由攤開。
第一次補充意見書,我打程序與實體兩位守門人。
第二次補充理由書,我直接把問題拉到刑訴法第260條與憲法第16條。
這就不是小白亂揮刀。
這是開始知道怎麼找武器了。
以前看法條,像看牆上的符咒。現在看法條,比較像看工具箱:哪一支螺絲起子、哪一把扳手、哪一條線路,該用在哪裡,慢慢看得出來了。
二、這一份在打什麼?
這份補充理由書(二)不是重複前一天的補充意見書。
前一天,我是在拆守門人。
這一天,我是在告訴訴願機關:
這不是單純申請閱卷。
這是我能不能行使防禦權、訴訟權,能不能確認同一批指控有沒有被反覆使用的問題。
我主張,前案刑事指控已經不起訴、再議駁回確定。
但那些指控內容,仍然在不同程序中被反覆擷取、包裝、再散布。
如果我拿不到原始文本,我就無法比對。
無法比對,就無法證明:這一段是不是前案已經出現過;這一頁是不是已經被檢察官看過;這個指控是不是已經不起訴確定;這個後案是不是舊料換新包裝。
所以,我要的不是八卦,不是收藏,不是看熱鬧。
我要的是母本。
我要的是原始指控文本。
我要的是能夠讓我防禦、反制、比對的資料。
三、法律是不是很有趣?
寫到這裡,我突然覺得:法律是不是很有趣?
至少對我來說,比我以前接觸的單晶片、程式、電路有趣多了。甚至某種程度上,也簡單多了。
高科技產品是從無到有。你要創造新產品。
硬體電路密密麻麻,一條線出問題,整個板子可能不會動。
軟體程式也一樣。一個字打錯,一個分號不對,一個變數寫錯,整個程式就可能不跑。
如果是軟硬體結合,那更刺激。硬體說不是我,軟體說也不是我。最後你只能拿示波器、邏輯分析儀、Debugger,一路追。那才是真的磨人。
法律呢?法條就在那裡。
你不用自己發明新的法律,不用自己畫一片新電路板,不用自己寫一套作業系統,不用從零開始做新產品。
你要做的,是看懂現有規則。
用法條攻擊。用法條防禦。用程序找門。用文件找破口。用理由對理由。用日期對日期。用頁碼對頁碼。
而且,這些東西對我來說,已經開始有點隨手拈來。
比起單晶片、電路、程式,這真的輕鬆多了。
因為法條就在那裡,文件就在那裡,日期就在那裡,頁碼也在那裡。
我要做的,就是把它們拿起來,排好,對上,拆開。
這其實就是法律版 DEBUG。不是一直喊程式壞了,而是看錯誤從哪一行開始、資料在哪一段跑偏、哪個條件判斷被偷換。
這些,是我能做的。
我能做的:整理文件、提出理由、引用法條、拆解程序、比對卷證。
我不能決定的:法務部怎麼決定、法院怎麼判、司法機關怎麼認定。
四、剩下的,不是我能決定
法律好玩歸好玩。
但最後結果,不是我能決定。
要判我贏,可以找出一堆理由。
要判我輸,一樣可以找出一堆理由。
這不是我能控制的。
這是司法人員、行政救濟機關依法判斷的權力。國家給予他們這個權力。
我不服,能做什麼?救濟。
再不服?再走下一個法律允許的救濟管道。
所有救濟管道都用完了呢?那就接受。
這就是民主法治。
不是每一次都能贏,不是每一份理由都會被採納,不是每一個程序都會照我期待走。
但我可以把一切留下來。
把程序留下來,把文件留下來,把理由留下來。
把我怎麼主張、對方怎麼回、機關怎麼處理,全部攤在陽光下。
五、我能做的,就是訴諸陽光
所以這一篇,不是說我一定會贏。
也不是說法務部一定要接受我的說法。
更不是說我可以取代司法判斷。
我不能,也不該。
我能做的是:把我提出的理由書公開;把程序如何運作寫清楚;把我如何從法律小白開始學會用法條破關,留下紀錄。
然後讓讀者自己看:
這些理由,能不能站得住?這些程序,合不合理?這些文件,能不能接受公開檢驗?
這就是我的位置。
檢調有權決定起訴與不起訴。
法院有權判我輸贏。
行政機關有權作成行政決定。
但我有權檢視程序、文件、理由。
然後,訴諸陽光。
六、下一篇
我送出了補充理由書(二)。
程序關,我打了。實體關,我也打了。
接下來,訴願程序會怎麼走?法務部會怎麼看?它會接受我的救濟教示主張嗎?它會真的進入實體審查嗎?
下一篇,我們繼續看。

檢調有權決定起訴與不起訴。
我有權檢視程序、文件、理由。
然後,訴諸陽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