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願駁回:輸了嗎?不,這叫行政訴訟門票
法務部駁回,但不是因為逾期;程序關已被拆掉,接下來正式取得行政訴訟門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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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集,我說我送出了兩份補充理由。
第一份,是 12月17日。第二份,是 12月18日。
兩份都在拆地檢署派出的守門人。
第一位守門人,是程序關。它說我逾期。
第二位守門人,是實體關。它說卷宗不能給。
我用什麼拆?
用法條攻擊。用法條防禦。用程序找門。用文件找破口。用理由對理由。用日期對日期。用頁碼對頁碼。
這些,是我能做的。
而且說真的,寫到這裡,我已經越來越覺得:法律比我以前接觸的單晶片、程式、電路有趣多了。
高科技產品,是從無到有創造新東西。硬體密密麻麻,一條線出問題,整台機器不會動。軟體程式只要一個字打錯,一樣不會動。軟硬體結合,那更是挑戰。
法律呢?法條就在那裡。不用自己發明新的法規。不用畫電路板。不用DEBUG到半夜。不用找是哪一顆電阻害整個系統不工作。
你只要看懂它。用法條攻擊。用法條防禦。用程序找門。用文件找破口。
當然,最後結果不是我能決定。要判我贏,可以找出一堆理由。要判我輸,也一樣可以找出一堆理由。
那是司法人員的權力。國家給他們這個權力。
不服,就只能依制度救濟。所有救濟管道用完了,那就接受。這就是民主法治。
而我能做的,就是把一切攤在陽光下,讓程序、文件、理由接受檢驗。
一、12月30日,地檢署又發文了
我在 12月17日、12月18日連續送出兩份補充理由後,事情又有新進度。
12月30日,地檢署發函。
這份函文寫得很有意思。
主旨大意是:
檢陳本署 114年度聲他字第241號訴願答辯書正本1份、訴願補充理由書2份,請鑒核。
也就是說,我12月17日、12月18日送出的兩份補充理由,被地檢署上呈法務部了。
這很正常。訴願程序中,相關書狀要送給訴願機關審理。
但請注意。
函文裡還寫了:
訴願答辯書正本1份。
這裡就有意思了。
因為我先前已經收到過地檢署的訴願答辯書。
可是這份12月30日函文裡,又出現「訴願答辯書正本1份」。
那我就會問:這一本,跟我之前收到的那一本,是同一本嗎?
我不知道。
因為我沒有收到這一份。
所以我先不把推論寫成鐵證。我只說:從程序時間、函文內容與後來法務部訴願決定書理由來看,我合理懷疑,地檢署在看到我12月17日、12月18日兩份補充理由後,又補了一份新的答辯或補充答辯給法務部。
如果真是這樣,那問題就來了。
既然有新的答辯攻擊,就應該讓我防禦。法律文書送給對方,讓對方有機會回應,這是基本程序公平。
二、我為什麼懷疑有新的答辯?
原因很簡單。
時間點很可疑。
我12月17日送第一份補充理由。12月18日送第二份補充理由。地檢署12月30日發文上陳法務部。
中間差了12天左右。
這段時間在做什麼?我不能斷言。但我可以合理推論。
地檢署原本派出的兩位守門人,一位說我逾期,一位說卷宗不能給。
可是我12月17日、12月18日兩份補充理由,把這兩位守門人都拆了一遍。
程序關,我用行政程序法第98條第3項打。
實體關,我用比例原則、最小侵害、部分提供、遮蔽後提供、防禦權與訴訟權來拆。
換句話說,原來那兩位守門人,大概比較適合擋法律小白。
但我已經不是那個剛進場的小白。
我從小白進化到大白。
這時候,原來守門人可能不夠用了。
所以,有沒有可能機關又補了一份更大的守門人給法務部?
我不能直接說一定有。
但後來的訴願決定書,出現了一段我之前沒看過的理由。那段理由,讓我更加懷疑:法務部看到的答辯或補充資料,可能比我收到的更多。
這就有戲了。
三、結果揭曉:法務部訴願決定出來
後來,法務部作成訴願決定。
結果很乾脆:
訴願駁回。
看到「駁回」兩個字,一般人可能第一反應是:輸了。完了。沒戲了。
但我現在已經不是那種只看主文的人。
我看理由。
而且我看得很開心。
為什麼?
因為這份訴願決定書雖然駁回我,但它透露出兩件很重要的事。
| 第一 | 法務部不是用「逾期」駁回我。 |
|---|---|
| 第二 | 法務部進入實體理由,開始討論卷宗能不能提供。 |
這代表什麼?
代表我前面那一刀,打中了第一位守門人。
程序關被處理掉了。
地檢署原本說我超過30天,程序上應該被擋在門外。
但是法務部最後不是用逾期駁回。
這就表示,我用「沒有救濟教示」「行政程序法第98條第3項」的打法,至少讓這件事沒有死在程序門口。
各位,這就是法律戰的小小成就感。
雖然結果是駁回。
但失敗中還是可以找樂子。
而且這不是自我安慰。這是程序上真的往前推了一關。
我至少幹掉第一位守門人。
四、實體理由:第二位守門人開始露出破綻
既然不是因為逾期駁回,那就表示案件進入實體。
那我們就來看實體理由。
法務部訴願決定書大意:
系爭資訊涉及刑事偵查、追訴、公正裁判、第三人隱私、戶籍資料、其他司法案件資料,且技術上難以分離;另有內部簽呈文件,屬政府機關作成意思決定前之擬稿或準備作業文件,所以依檔案法與政府資訊公開法相關規定,不予提供。
這裡我先說結論。
能不能說服我?
當然不能。
而且以我當時的能力,我看到這段,第一個反應是:
這隻守門人,看起來很大。
但其實很好打。
為什麼?
因為它講的理由,剛好都落在我前面已經預判過的問題上。
| 它說 | 我問 |
|---|---|
| 涉及第三人隱私 | 不能遮蔽嗎? |
| 涉及戶籍資料 | 不能去識別化嗎? |
| 涉及其他司法案件資料 | 不能限縮只給我本人被刑事指控的原始訴狀與附件嗎? |
| 技術上難以分離 | 你具體分離過嗎?逐項審查過嗎? |
| 有內部簽呈 | 我有要內部簽呈嗎? |
尤其是「涉及其他司法案件資料」這張牌。
我更要問:
既然系爭刑事案件已經不起訴、再議駁回確定,為什麼仍然會影響其他案件?
如果理由是「會影響其他案件」,那換句話說,等那些其他案件結束後,我再申請,會不會提供?
哈。
你看,問題是不是一下就出來了?
如果這個理由會隨著其他案件終結而消失,那它就不是永久不能提供。
如果不是永久不能提供,那機關至少應該說清楚:現在不能提供的具體範圍是什麼?影響哪一件案件?影響哪一項偵查?什麼時候影響會消失?案件終結後是否可以重新審查?能不能先遮蔽後部分提供?
這就是我說的。
法律不是不能打。
要問對問題。
一問下去,理由就開始需要站穩。
它如果站不穩,就會開始晃。
這些資料,不是已經不起訴、再議駁回確定了嗎?
既然已經不起訴確定,那它到底怎麼影響其他案件?
如果說,因為我後來另行提告,所以這些已經不起訴確定的資料仍然不能提供,會影響其他案件,那我就要問:
那是不是等那些其他案件全部結束後,我再來申請,就可以提供?
哈。
你看。
這問題是不是一下就出來了?
如果理由是「會影響其他案件」,那等其他案件結束,這個理由是不是就消失?
如果理由會消失,那它不是永久不能提供。
如果不是永久不能提供,那至少也應該說清楚:
現在不能提供的具體範圍是什麼?影響哪一件案件?影響哪一項偵查?什麼時候影響會消失?案件終結後是否可以重新審查?能不能先遮蔽後部分提供?
這就是我說的。
法律不是不能打。
要問對問題。
一問下去,理由就開始需要站穩。
它如果站不穩,就會開始晃。
所以這隻守門人,看起來很大。
其實並不是不能拆。
你看,輕而易舉吧。
五、那段「50件告訴案」,從哪裡來?
這份訴願決定書裡,最有意思的是這一段。
又訴願人截至本件訴願案審理期間,已另行對系爭案件中之多位訴外人提起至少超過50件之告訴案,上開案件案情交錯複雜,且均由花蓮地檢署偵查中……
這段我以前沒看過。
至少,在我先前收到的第一份答辯書裡,沒有看到這樣的表述。
所以這段從哪裡來?
合理推論,很可能來自12月30日地檢署上陳法務部時附的答辯書或補充答辯內容。
我不敢說百分之百。
但這就是我的推理。
證據會說話。
如果一個理由沒有出現在我收到的答辯書裡,卻出現在法務部訴願決定書裡,那我就有理由問:
這個理由,是從哪裡來的?
如果是地檢署後來補充給法務部的,那我為什麼沒收到?
既有攻擊,就應該有防禦。
如果機關對訴願機關提出新的不利理由,卻沒有讓我知道、沒有讓我回應,那我的防禦權是不是受損?
這不是小問題。
這也是我後續行政訴訟可以打的點。
六、原處分理由不足,法務部也看到了
還有一段很重要。
法務部訴願決定書也承認:
花蓮地檢署對原處分未具體說明否准我申請的理由,其理由雖有未足,但不影響否准申請結果,依訴願法第79條第2項,原處分仍應予維持。
這段很關鍵。
因為它等於承認:原處分理由不足。
也就是說,地檢署原本那句「尚難提供」,確實理由不夠。
只是法務部認為,理由雖然不足,但不影響最後結果,所以仍然維持。
這就是行政訴訟可以繼續檢驗的地方。
七、救濟教示又出現了
訴願決定書最後,也有救濟教示。
看到沒有?
又是救濟教示。
這份訴願決定書對我來說,其實已經不需要提示了。
我已經脫離初階小白狀態。
但機關還是一定要附。
為什麼?
因為這是程序正義。
如果沒附,那又會有戲。
所以這一次,路標出現了。
那我就照路標走。
下一步:行政訴訟。
八、訴願駁回,不一定是壞事
所以,這份訴願駁回,對我來說不是單純失敗。
它至少帶來幾個結果。
| 一 | 第一位守門人「逾期」沒有成功把我擋在門外。 |
|---|---|
| 二 | 案件進入實體理由。 |
| 三 | 我看清地檢署與法務部能打的法律牌。 |
| 四 | 我看到「50件告訴案」這張新牌。 |
| 五 | 我確認訴願決定書仍有救濟教示。 |
| 六 | 我正式取得行政訴訟門票。 |
這樣算輸嗎?
從結果看,是訴願駁回。
但從程序推理看,我已經拿到下一關門票。
這就是我說的:
駁回不一定是壞事。
有些駁回,是終點。
有些駁回,是入口。
這一次,對我來說,是入口。
九、這是我送出的行政訴訟起訴狀
訴願駁回後,下一步很清楚。
不是坐在家裡抱怨。
不是對著法務部決定書嘆氣。
而是照它頁尾的救濟教示走。
好。
那我就提行政訴訟。
請大家注意看這份起訴狀的用詞。
它跟我第一次行政訴訟已經不一樣。
第一次行政訴訟,是法律小白剛進場。火力很大。範圍很廣。一看到「尚難提供」,我直覺就是:你不給?好。我告。
那時候很有勇氣。也很小白。
但這一次,文字已經明顯變了。
冷。精簡。直接。法律味越來越重。
甚至可以說,越來越冷血。
不是情緒冷血。
是打法冷血。
不再大喊。不再亂鋪。不再把所有事情一次倒出來。
而是針對法務部訴願決定書與花蓮地檢署原處分,直接切:
程序已完成。
審判權存在。
請求範圍限縮。
刑事程序已終結。
告訴狀不是司法核心內部資料。
案件終結後,限制公開必要性應重新審查。
訴訟權、防禦權需要保障。
至少應遮蔽後提供。
主位請求准許提供。
備位請求撤銷發回重為處分。
你看。
這就不是原來那種「我很不服,所以我要告」的寫法。
這是:
我知道你會怎麼擋。你會打個資。你會打隱私。你會打司法資料。你會打技術上難以分離。你會打我提了很多告訴案。你會打偵查中案件。你會打內部簽呈。
很好。
牌都亮出來了。
在我眼裡,已經全透明。
接下來,就是一張一張拆。
十、這就是破關的樂趣
很多人可能會問:
你不累嗎?
一直被駁回。一直重來。一直寫。一直送。
累。當然累。
但是,這裡也有一種樂趣。
因為這很像遊戲打怪破關。
不可能第一次就破關。
正常遊戲哪有第一關打完,直接大結局?
一定會卡關。一定會陣亡。一定會碰到守門人。一定會遇到小怪、菁英怪、關卡王、最終魔王。
那陣亡後就不玩嗎?
正常人不會。
會重來。會研究怪物怎麼攻擊。會看自己哪裡失誤。會換裝備。會換打法。會找弱點。會一直打到破關為止。
面對司法程序,我也是一樣心態。
我不是說司法是遊戲。
司法當然不是遊戲。它影響的是權利、名譽、程序、防禦與人生。
但我用遊戲破關來比喻,是因為這個比喻能讓讀者看懂:法律程序不是直線。它有關卡。有條件。有門檻。有守門人。有失敗。有重來。有下一步。
第一次,我不知道要先訴願。我陣亡。
法院告訴我:你少打一隻怪。
好。
我補訴願。
地檢署說我逾期。
我打救濟教示。
地檢署說卷宗不能給。
我打比例原則、最小侵害、部分提供、遮蔽處理。
法務部駁回。
我看理由。我拆理由。我再進行政訴訟。
這就是破關。
不是情緒破關。
是文件破關。
不是蠻力破關。
是法律破關。
十一、在法律面前,我可以跟機關平起平坐
更重要的是,走到行政法院這一步,我終於明白一件事:
在法律面前,我可以跟機關平起平坐。
不是身分平起平坐。
機關仍然是機關。地檢署仍然是地檢署。法務部仍然是法務部。法院仍然是法院。
但在訴訟程序裡,原告有原告的主張,被告有被告的答辯,法院有法院的審查。
我提出理由。它提出理由。我提出證據。它提出答辯。我指出程序瑕疵。它主張處分合法。法院居中審查。
這就是法律最有意思的地方。
它讓一個普通人,可以把國家機關的處分拿到法院前面檢驗。
不是跪著求。不是在門口等。不是只能接受四個字。
而是正式站進程序裡。
用書狀說話。用法條攻防。用證據比對。用理由對理由。用程序拆程序。
這就是我說的平起平坐。
不是我比機關大。
而是在法律面前,我也有位置。
我可以依法提起訴訟。我可以要求法院審查行政處分。我可以要求機關說明理由。我可以把「尚難提供」四個字,送進司法程序接受檢驗。
這種經歷,對剛脫離法律小白的我來說,非常值得。
十二、正式進入司法程序:接下來,就等地檢署答辯
這份第二次行政訴訟起訴狀送出後,事情正式進入司法程序。
接下來,我會收到什麼?
很簡單。
地檢署的答辯書。
說真的,我有點期待。
不是期待它敷衍。
而是期待它怎麼防禦。
因為這一次,已經不是「施清祥這個法律小白來要文件」了。
這一次,是我帶著完整程序紀錄、訴願決定書、原處分、答辯書、補充理由、法條架構、限縮請求,正式進入行政法院。
我想知道:
地檢署會怎麼防禦?
會不會繼續打個資?會不會繼續打隱私?會不會繼續打司法資料?會不會繼續打技術上難以分離?會不會繼續打我提了很多告訴案?會不會再推出新的防禦大將?
這很值得看。
因為到這裡為止,這已經不是單純「我要文件」而已。
這是一場精密的法律戰。
沒有煙硝。
沒有刀槍。
沒有戰場上的爆炸聲。
有的是法條。有的是程序。有的是文書。有的是理由。有的是誰能把問題切得更準。有的是誰能用法律,把自己的位置站穩。
這場攻防,比的不是誰聲音大。
比的是:誰的法源站得住。誰的理由能通過檢驗。誰的請求更精準。誰的防禦不會自相矛盾。誰能在程序裡一步一步往前推。
我就算敗訴,也無所謂。
因為我已經把這整條路走過一次。
我知道訴願怎麼提。知道救濟教示怎麼打。知道行政程序法第98條第3項怎麼用。知道比例原則、最小侵害、部分提供、遮蔽處理怎麼放進書狀。知道訴願駁回後怎麼取得行政訴訟門票。知道第二次進場時,請求範圍要怎麼限縮。
我無損。
我只會更熟。
我只會再進化。
但地檢署呢?
這對它來說,就不只是「一個人要閱卷」而已。
這是機關處分理由能不能站得住的問題。
是「尚難提供」四個字能不能承受審查的問題。
是它後續補充的理由、答辯的防線、拒絕提供的範圍,能不能在臺北高等行政法院面前站穩的問題。
這是機關名譽與威信的保衛戰。
它輸不起。
所以怎麼看,我都不虧。
甚至可以說,我都贏。
我可以面對花蓮最高的檢調系統,與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的資深法官進行法律攻防。
這種經歷,有幾個人有?
更何況,我才剛從法律小白階段脫離出來。
能走到這一步,已經很值得。
以前我只是被丟進程序裡的人。
現在,我開始看懂程序。
以前我只是被文件攻擊的人。
現在,我開始用文件反擊。
以前我只是看到結果。
現在,我開始拆理由。
這就是進化。
這條行政訴訟支線,暫時先寫到這裡。
接下來,就等地檢署答辯書。
等它出招。
我再繼續拆。

檢調有權決定起訴與不起訴。
我有權檢視程序、文件、理由。
然後,訴諸陽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