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訴訟歷程|第 12 篇

訴願駁回:輸了嗎?不,這叫行政訴訟門票

法務部駁回,但不是因為逾期;程序關已被拆掉,接下來正式取得行政訴訟門票。

第12篇梗圖
刑事訴訟歷程|第 12 篇|梗圖|訴願駁回:輸了嗎?不,這叫行政訴訟門票
本篇刀口法務部駁回,但不是因為逾期;程序關已被拆掉,接下來正式取得行政訴訟門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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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集,我說我送出了兩份補充理由。

第一份,是 12月17日。第二份,是 12月18日。

兩份都在拆地檢署派出的守門人。

第一位守門人,是程序關。它說我逾期。

第二位守門人,是實體關。它說卷宗不能給。

我用什麼拆?

用法條攻擊。用法條防禦。用程序找門。用文件找破口。用理由對理由。用日期對日期。用頁碼對頁碼。

這些,是我能做的。

而且說真的,寫到這裡,我已經越來越覺得:法律比我以前接觸的單晶片、程式、電路有趣多了。

高科技產品,是從無到有創造新東西。硬體密密麻麻,一條線出問題,整台機器不會動。軟體程式只要一個字打錯,一樣不會動。軟硬體結合,那更是挑戰。

法律呢?法條就在那裡。不用自己發明新的法規。不用畫電路板。不用DEBUG到半夜。不用找是哪一顆電阻害整個系統不工作。

你只要看懂它。用法條攻擊。用法條防禦。用程序找門。用文件找破口。

當然,最後結果不是我能決定。要判我贏,可以找出一堆理由。要判我輸,也一樣可以找出一堆理由。

那是司法人員的權力。國家給他們這個權力。

不服,就只能依制度救濟。所有救濟管道用完了,那就接受。這就是民主法治。

而我能做的,就是把一切攤在陽光下,讓程序、文件、理由接受檢驗。

一、12月30日,地檢署又發文了

我在 12月17日、12月18日連續送出兩份補充理由後,事情又有新進度。

12月30日,地檢署發函。

這份函文寫得很有意思。

主旨大意是:

檢陳本署 114年度聲他字第241號訴願答辯書正本1份、訴願補充理由書2份,請鑒核。

也就是說,我12月17日、12月18日送出的兩份補充理由,被地檢署上呈法務部了。

這很正常。訴願程序中,相關書狀要送給訴願機關審理。

但請注意。

函文裡還寫了:

訴願答辯書正本1份。

這裡就有意思了。

因為我先前已經收到過地檢署的訴願答辯書。

可是這份12月30日函文裡,又出現「訴願答辯書正本1份」。

那我就會問:這一本,跟我之前收到的那一本,是同一本嗎?

我不知道。

因為我沒有收到這一份。

所以我先不把推論寫成鐵證。我只說:從程序時間、函文內容與後來法務部訴願決定書理由來看,我合理懷疑,地檢署在看到我12月17日、12月18日兩份補充理由後,又補了一份新的答辯或補充答辯給法務部。

如果真是這樣,那問題就來了。

既然有新的答辯攻擊,就應該讓我防禦。法律文書送給對方,讓對方有機會回應,這是基本程序公平。

二、我為什麼懷疑有新的答辯?

原因很簡單。

時間點很可疑。

我12月17日送第一份補充理由。12月18日送第二份補充理由。地檢署12月30日發文上陳法務部。

中間差了12天左右。

這段時間在做什麼?我不能斷言。但我可以合理推論。

地檢署原本派出的兩位守門人,一位說我逾期,一位說卷宗不能給。

可是我12月17日、12月18日兩份補充理由,把這兩位守門人都拆了一遍。

程序關,我用行政程序法第98條第3項打。

實體關,我用比例原則、最小侵害、部分提供、遮蔽後提供、防禦權與訴訟權來拆。

換句話說,原來那兩位守門人,大概比較適合擋法律小白。

但我已經不是那個剛進場的小白。

我從小白進化到大白。

這時候,原來守門人可能不夠用了。

所以,有沒有可能機關又補了一份更大的守門人給法務部?

我不能直接說一定有。

但後來的訴願決定書,出現了一段我之前沒看過的理由。那段理由,讓我更加懷疑:法務部看到的答辯或補充資料,可能比我收到的更多。

這就有戲了。

三、結果揭曉:法務部訴願決定出來

後來,法務部作成訴願決定。

結果很乾脆:

訴願駁回。

看到「駁回」兩個字,一般人可能第一反應是:輸了。完了。沒戲了。

但我現在已經不是那種只看主文的人。

我看理由。

而且我看得很開心。

為什麼?

因為這份訴願決定書雖然駁回我,但它透露出兩件很重要的事。

第一法務部不是用「逾期」駁回我。
第二法務部進入實體理由,開始討論卷宗能不能提供。

這代表什麼?

代表我前面那一刀,打中了第一位守門人。

程序關被處理掉了。

地檢署原本說我超過30天,程序上應該被擋在門外。

但是法務部最後不是用逾期駁回。

這就表示,我用「沒有救濟教示」「行政程序法第98條第3項」的打法,至少讓這件事沒有死在程序門口。

各位,這就是法律戰的小小成就感。

雖然結果是駁回。

但失敗中還是可以找樂子。

而且這不是自我安慰。這是程序上真的往前推了一關。

我至少幹掉第一位守門人。

四、實體理由:第二位守門人開始露出破綻

既然不是因為逾期駁回,那就表示案件進入實體。

那我們就來看實體理由。

法務部訴願決定書大意:

系爭資訊涉及刑事偵查、追訴、公正裁判、第三人隱私、戶籍資料、其他司法案件資料,且技術上難以分離;另有內部簽呈文件,屬政府機關作成意思決定前之擬稿或準備作業文件,所以依檔案法與政府資訊公開法相關規定,不予提供。

這裡我先說結論。

能不能說服我?

當然不能。

而且以我當時的能力,我看到這段,第一個反應是:

這隻守門人,看起來很大。
但其實很好打。

為什麼?

因為它講的理由,剛好都落在我前面已經預判過的問題上。

尤其是「涉及其他司法案件資料」這張牌。

我更要問:

既然系爭刑事案件已經不起訴、再議駁回確定,為什麼仍然會影響其他案件?

如果理由是「會影響其他案件」,那換句話說,等那些其他案件結束後,我再申請,會不會提供?

哈。

你看,問題是不是一下就出來了?

如果這個理由會隨著其他案件終結而消失,那它就不是永久不能提供。

如果不是永久不能提供,那機關至少應該說清楚:現在不能提供的具體範圍是什麼?影響哪一件案件?影響哪一項偵查?什麼時候影響會消失?案件終結後是否可以重新審查?能不能先遮蔽後部分提供?

這就是我說的。

法律不是不能打。

要問對問題。

一問下去,理由就開始需要站穩。

它如果站不穩,就會開始晃。

這些資料,不是已經不起訴、再議駁回確定了嗎?

既然已經不起訴確定,那它到底怎麼影響其他案件?

如果說,因為我後來另行提告,所以這些已經不起訴確定的資料仍然不能提供,會影響其他案件,那我就要問:

那是不是等那些其他案件全部結束後,我再來申請,就可以提供?

哈。

你看。

這問題是不是一下就出來了?

如果理由是「會影響其他案件」,那等其他案件結束,這個理由是不是就消失?

如果理由會消失,那它不是永久不能提供。

如果不是永久不能提供,那至少也應該說清楚:

現在不能提供的具體範圍是什麼?影響哪一件案件?影響哪一項偵查?什麼時候影響會消失?案件終結後是否可以重新審查?能不能先遮蔽後部分提供?

這就是我說的。

法律不是不能打。

要問對問題。

一問下去,理由就開始需要站穩。

它如果站不穩,就會開始晃。

所以這隻守門人,看起來很大。

其實並不是不能拆。

你看,輕而易舉吧。

五、那段「50件告訴案」,從哪裡來?

這份訴願決定書裡,最有意思的是這一段。

又訴願人截至本件訴願案審理期間,已另行對系爭案件中之多位訴外人提起至少超過50件之告訴案,上開案件案情交錯複雜,且均由花蓮地檢署偵查中……

這段我以前沒看過。

至少,在我先前收到的第一份答辯書裡,沒有看到這樣的表述。

所以這段從哪裡來?

合理推論,很可能來自12月30日地檢署上陳法務部時附的答辯書或補充答辯內容。

我不敢說百分之百。

但這就是我的推理。

證據會說話。

如果一個理由沒有出現在我收到的答辯書裡,卻出現在法務部訴願決定書裡,那我就有理由問:

這個理由,是從哪裡來的?

如果是地檢署後來補充給法務部的,那我為什麼沒收到?

既有攻擊,就應該有防禦。

如果機關對訴願機關提出新的不利理由,卻沒有讓我知道、沒有讓我回應,那我的防禦權是不是受損?

這不是小問題。

這也是我後續行政訴訟可以打的點。

六、原處分理由不足,法務部也看到了

還有一段很重要。

法務部訴願決定書也承認:

花蓮地檢署對原處分未具體說明否准我申請的理由,其理由雖有未足,但不影響否准申請結果,依訴願法第79條第2項,原處分仍應予維持。

這段很關鍵。

因為它等於承認:原處分理由不足。

也就是說,地檢署原本那句「尚難提供」,確實理由不夠。

只是法務部認為,理由雖然不足,但不影響最後結果,所以仍然維持。

這就是行政訴訟可以繼續檢驗的地方。

七、救濟教示又出現了

訴願決定書最後,也有救濟教示。

看到沒有?

又是救濟教示。

這份訴願決定書對我來說,其實已經不需要提示了。

我已經脫離初階小白狀態。

但機關還是一定要附。

為什麼?

因為這是程序正義。

如果沒附,那又會有戲。

所以這一次,路標出現了。

那我就照路標走。

下一步:行政訴訟。

八、訴願駁回,不一定是壞事

所以,這份訴願駁回,對我來說不是單純失敗。

它至少帶來幾個結果。

第一位守門人「逾期」沒有成功把我擋在門外。
案件進入實體理由。
我看清地檢署與法務部能打的法律牌。
我看到「50件告訴案」這張新牌。
我確認訴願決定書仍有救濟教示。
我正式取得行政訴訟門票。

這樣算輸嗎?

從結果看,是訴願駁回。

但從程序推理看,我已經拿到下一關門票。

這就是我說的:

駁回不一定是壞事。
有些駁回,是終點。
有些駁回,是入口。

這一次,對我來說,是入口。

九、這是我送出的行政訴訟起訴狀

訴願駁回後,下一步很清楚。

不是坐在家裡抱怨。

不是對著法務部決定書嘆氣。

而是照它頁尾的救濟教示走。

好。

那我就提行政訴訟。

請大家注意看這份起訴狀的用詞。

它跟我第一次行政訴訟已經不一樣。

第一次行政訴訟,是法律小白剛進場。火力很大。範圍很廣。一看到「尚難提供」,我直覺就是:你不給?好。我告。

那時候很有勇氣。也很小白。

但這一次,文字已經明顯變了。

冷。精簡。直接。法律味越來越重。

甚至可以說,越來越冷血。

不是情緒冷血。

是打法冷血。

不再大喊。不再亂鋪。不再把所有事情一次倒出來。

而是針對法務部訴願決定書與花蓮地檢署原處分,直接切:

程序已完成。
審判權存在。
請求範圍限縮。
刑事程序已終結。
告訴狀不是司法核心內部資料。
案件終結後,限制公開必要性應重新審查。
訴訟權、防禦權需要保障。
至少應遮蔽後提供。
主位請求准許提供。
備位請求撤銷發回重為處分。

你看。

這就不是原來那種「我很不服,所以我要告」的寫法。

這是:

我知道你會怎麼擋。你會打個資。你會打隱私。你會打司法資料。你會打技術上難以分離。你會打我提了很多告訴案。你會打偵查中案件。你會打內部簽呈。

很好。

牌都亮出來了。

在我眼裡,已經全透明。

接下來,就是一張一張拆。

十、這就是破關的樂趣

很多人可能會問:

你不累嗎?

一直被駁回。一直重來。一直寫。一直送。

累。當然累。

但是,這裡也有一種樂趣。

因為這很像遊戲打怪破關。

不可能第一次就破關。

正常遊戲哪有第一關打完,直接大結局?

一定會卡關。一定會陣亡。一定會碰到守門人。一定會遇到小怪、菁英怪、關卡王、最終魔王。

那陣亡後就不玩嗎?

正常人不會。

會重來。會研究怪物怎麼攻擊。會看自己哪裡失誤。會換裝備。會換打法。會找弱點。會一直打到破關為止。

面對司法程序,我也是一樣心態。

我不是說司法是遊戲。

司法當然不是遊戲。它影響的是權利、名譽、程序、防禦與人生。

但我用遊戲破關來比喻,是因為這個比喻能讓讀者看懂:法律程序不是直線。它有關卡。有條件。有門檻。有守門人。有失敗。有重來。有下一步。

第一次,我不知道要先訴願。我陣亡。

法院告訴我:你少打一隻怪。

好。

我補訴願。

地檢署說我逾期。

我打救濟教示。

地檢署說卷宗不能給。

我打比例原則、最小侵害、部分提供、遮蔽處理。

法務部駁回。

我看理由。我拆理由。我再進行政訴訟。

這就是破關。

不是情緒破關。

是文件破關。

不是蠻力破關。

是法律破關。

十一、在法律面前,我可以跟機關平起平坐

更重要的是,走到行政法院這一步,我終於明白一件事:

在法律面前,我可以跟機關平起平坐。

不是身分平起平坐。

機關仍然是機關。地檢署仍然是地檢署。法務部仍然是法務部。法院仍然是法院。

但在訴訟程序裡,原告有原告的主張,被告有被告的答辯,法院有法院的審查。

我提出理由。它提出理由。我提出證據。它提出答辯。我指出程序瑕疵。它主張處分合法。法院居中審查。

這就是法律最有意思的地方。

它讓一個普通人,可以把國家機關的處分拿到法院前面檢驗。

不是跪著求。不是在門口等。不是只能接受四個字。

而是正式站進程序裡。

用書狀說話。用法條攻防。用證據比對。用理由對理由。用程序拆程序。

這就是我說的平起平坐。

不是我比機關大。

而是在法律面前,我也有位置。

我可以依法提起訴訟。我可以要求法院審查行政處分。我可以要求機關說明理由。我可以把「尚難提供」四個字,送進司法程序接受檢驗。

這種經歷,對剛脫離法律小白的我來說,非常值得。

十二、正式進入司法程序:接下來,就等地檢署答辯

這份第二次行政訴訟起訴狀送出後,事情正式進入司法程序。

接下來,我會收到什麼?

很簡單。

地檢署的答辯書。

說真的,我有點期待。

不是期待它敷衍。

而是期待它怎麼防禦。

因為這一次,已經不是「施清祥這個法律小白來要文件」了。

這一次,是我帶著完整程序紀錄、訴願決定書、原處分、答辯書、補充理由、法條架構、限縮請求,正式進入行政法院。

我想知道:

地檢署會怎麼防禦?

會不會繼續打個資?會不會繼續打隱私?會不會繼續打司法資料?會不會繼續打技術上難以分離?會不會繼續打我提了很多告訴案?會不會再推出新的防禦大將?

這很值得看。

因為到這裡為止,這已經不是單純「我要文件」而已。

這是一場精密的法律戰。

沒有煙硝。

沒有刀槍。

沒有戰場上的爆炸聲。

有的是法條。有的是程序。有的是文書。有的是理由。有的是誰能把問題切得更準。有的是誰能用法律,把自己的位置站穩。

這場攻防,比的不是誰聲音大。

比的是:誰的法源站得住。誰的理由能通過檢驗。誰的請求更精準。誰的防禦不會自相矛盾。誰能在程序裡一步一步往前推。

我就算敗訴,也無所謂。

因為我已經把這整條路走過一次。

我知道訴願怎麼提。知道救濟教示怎麼打。知道行政程序法第98條第3項怎麼用。知道比例原則、最小侵害、部分提供、遮蔽處理怎麼放進書狀。知道訴願駁回後怎麼取得行政訴訟門票。知道第二次進場時,請求範圍要怎麼限縮。

我無損。

我只會更熟。

我只會再進化。

但地檢署呢?

這對它來說,就不只是「一個人要閱卷」而已。

這是機關處分理由能不能站得住的問題。

是「尚難提供」四個字能不能承受審查的問題。

是它後續補充的理由、答辯的防線、拒絕提供的範圍,能不能在臺北高等行政法院面前站穩的問題。

這是機關名譽與威信的保衛戰。

它輸不起。

所以怎麼看,我都不虧。

甚至可以說,我都贏。

我可以面對花蓮最高的檢調系統,與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的資深法官進行法律攻防。

這種經歷,有幾個人有?

更何況,我才剛從法律小白階段脫離出來。

能走到這一步,已經很值得。

以前我只是被丟進程序裡的人。

現在,我開始看懂程序。

以前我只是被文件攻擊的人。

現在,我開始用文件反擊。

以前我只是看到結果。

現在,我開始拆理由。

這就是進化。

這條行政訴訟支線,暫時先寫到這裡。

接下來,就等地檢署答辯書。

等它出招。

我再繼續拆。

訴願駁回:輸了嗎?不,這叫行政訴訟門票|結尾梗圖
刑事訴訟歷程|第 12 篇|結尾梗圖|訴願駁回:輸了嗎?不,這叫行政訴訟門票

檢調有權決定起訴與不起訴。

我有權檢視程序、文件、理由。

然後,訴諸陽光。

刑事訴訟歷程|第 12 篇
訴願駁回:輸了嗎?不,這叫行政訴訟門票
本篇收刀:訴願駁回不是終點,是行政訴訟的門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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