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華事件紀實|第 13 篇

校內規範不是標籤機:一紙回函如何先把人寫成違反規範

副題:規範可以管理事務,但不能跳過當事人,替檢舉人製造一張可以攻擊教師的官方標籤。

東華事件紀實第13篇梗圖
第 13 篇|梗圖|校內規範不是標籤機:一紙回函如何先把人寫成違反規範
本篇刀口副題:規範可以管理事務,但不能跳過當事人,替檢舉人製造一張可以攻擊教師的官方標籤。
本篇導覽

第一次,校方程序開始啟動。

第一次,黑函與檢舉穿上行政外衣。

這一篇,我先不談後來那份公文如何被對方拿去使用。

那是下一篇。

這一篇只談一件更前面的事:

校方能不能把校內規範,直接寫成對特定教師的不利標籤?

一、校內規範很多,但規範不是標籤機

一所大學,當然有很多規範。

交通有交通規範。

停車有停車規範。

教室有教室使用規範。

設備有設備管理規範。

網路有校園網路使用規範。

這些規範存在,本來不是問題。

問題是:

有規範,不代表校方可以跳過當事人,直接替一個人貼上「違反規範」的標籤。

規範是用來管理事務。

不是用來替檢舉人製造攻擊材料。

更不是只要有人檢舉,校方就可以挑一條規範,寫成正式公文,交給檢舉人。

規範不是標籤機。

校方不是標籤工廠。

公文更不是替外部檢舉人加工攻擊材料的工具。

二、規範很多,帽子更多

用交通規範來看,事情就很清楚。

假設校長在校園裡開車。

沒有打方向燈。

或者車子沒有停得很正。

或者車速稍微快了一點。

假設主任秘書在校園內臨停不當。

假設法制組組長停車壓線。

假設法制組組員進出校園時,某一次沒有完全依照行車動線。

這些事情,當然可以提醒。

可以管理。

可以請當事人說明。

必要時,也可以依照規定處理。

但校方會不會在沒有通知校長、沒有聽主任秘書說明、沒有讓法制組組長陳述的情況下,直接寫一份正式公文給檢舉人,說:

校長違反校園交通安全規範。主任秘書違反校園停車管理規範。法制組組長違反校園行車安全規範。本校已依法處理。請查照。

如果校內沒有這種規範,也沒關係。

帽子可以戴更大一點。

直接寫:

校長疑似違反中華民國交通法規。主任秘書疑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相關規定。法制組組長疑似違反交通安全秩序。

這樣不是更有氣勢嗎?

校內規範不夠大,就拿國家法規。

行政帽子不夠重,就換法律帽子。

反正只要有人檢舉,只要校方願意寫,帽子永遠找得到。

然後檢舉人拿著這份公文到處說:

你看,學校認定校長違規。

你看,法制組組長也有問題。

你看,這不是我說的。

國立大學有正式公文。

甚至還可以說:

這涉及中華民國交通法規。

帽子更大。

標籤更重。

殺傷力更強。

這樣可以嗎?

如果不可以,為什麼換成我,就可以?

如果交通規範不能被這樣操作,網路規範當然也不能。

如果校內沒有規範時,不能隨便搬出更大的國家法規來替人貼標籤,那有校內規範時,也不能跳過程序,直接把人寫成違反規範。

因為問題不在規範名稱。

問題在程序。

問題在標籤。

問題在校方能不能跳過當事人,把一個本可通知、提醒、釐清、補正的事項,直接寫成對特定人不利的正式文字,再交給檢舉人使用。

三、那我也來檢舉好了

既然這套邏輯這麼好用。

那我也來用一次。

而且我比陳情人更坦白。

我不用匿名。

我不用躲。

我不用請校方保護我的身分。

我具名。

我公開承認。

就是我,施清祥,提出檢舉。

我檢舉校長。

我檢舉主任秘書。

我檢舉法制組組長。

我檢舉法制組全體成員。

檢舉內容也很簡單。

請校方清查:

校長電腦裡,有沒有任何與校務無關的資料?

主任秘書電腦裡,有沒有任何與職務無關的內容?

法制組組長電腦裡,有沒有任何私人檔案?

法制組全體組員電腦裡,有沒有音樂?

有沒有影片?

有沒有照片?

有沒有暫存檔?

有沒有私人文件?

有沒有與職務無關的下載檔?

有沒有任何一絲一毫,無法立即證明與校務、公務、法制業務相關的內容?

如果有,請比照辦理。

請校方查證。

請校方發正式公文。

請在公文裡寫清楚:

查證屬實。置放非公務目的之內容。違反相關資訊使用規範。已依法處理。

然後,請把公文給我。

我也想看看。

我也想保存。

我也想知道,校方這把「規範標籤刀」,是不是只砍得到我,砍不到校長、主任秘書與法制組組長。

如果可以,請全校比照。

如果不可以,請說明理由。

為什麼對我可以?

對校長不可以?

為什麼對我可以貼「違反校園網路使用規範」?

對法制組組長不能貼「違反相關資訊使用規範」?

為什麼我的網站可以被外部陳情人檢舉後,直接寫進正式公文?

校長、主秘、法制組的電腦,就不能被同樣標準檢查?

這不是很有趣嗎?

如果同一套標準不能用在校長、主任秘書、法制組組長身上,那它就不是標準。

是選擇。

是選擇性適用。

是選擇性貼標籤。

是選擇性把規範變成武器。

四、請全面清查

如果「非教學研究目的」足以讓一位教師被正式公文寫成違反規範,那標準就要一致。

請校方全面清查。

全校教師網站,有沒有任何一點無法立即證明為教學研究目的的內容?

全校研究室網站,有沒有任何一段音樂?

全校系所網頁,有沒有任何一張與課程不直接相關的圖片?

全校教師個人網站,有沒有任何生活紀錄?

全校教學平台,有沒有任何暫存檔?

全校公務電腦,有沒有任何私人檔案?

全校行政人員電腦,有沒有任何非公務用途資料?

全校雲端空間,有沒有任何一份無法立即證明為業務目的的文件?

如果有,是否全部立案?

是否全部查證?

是否全部發函?

是否全部寫成:

非教學研究目的。非公務目的。違反相關規範。已依法阻斷。

如果沒有,那為什麼到我這裡,就突然變成正式公文裡的違反規範?

這個標準很新。

新到全校可能都還不知道。

原來國立大學教師網站裡只要出現一點外部陳情人看不順眼的內容,就足以被寫成違反規範。

那我建議校方乾脆發布新規定。

自即日起:

每一位教師網站內容,均須逐項證明教學研究目的。

每一段音樂,請附教學研究說明。

每一段影片,請附研究用途說明。

每一張圖片,請附課程關聯證明。

每一份 PDF,請附學生學習必要性說明。

每一個連結,請附教學輔助理由。

每一個暫存檔,請附暫存目的與期限。

如無法證明,請依法貼標籤。

這樣至少公平。

也至少誠實。

否則,就不要把一件本可通知、說明、補正的網站管理問題,突然包裝成針對我的違反規範事件。

五、這不是規範管理,是標籤狩獵

規範可以存在。

管理也可以存在。

提醒也可以存在。

補正也可以存在。

問題是:

你不能跳過當事人。

不能不通知。

不能不給說明機會。

不能不給補正機會。

不能先把不利文字寫進正式公文。

不能把這份公文交給檢舉人。

不能讓檢舉人拿著公文到處說:

你看,學校已經認定他違規。

這不是規範管理。

這是標籤狩獵。

今天打開的是校園網路使用規範。

明天可以打開交通規範。

後天可以打開停車規範。

大後天可以打開教室使用規範。

再下一天可以打開公務電腦使用規範。

規範很多。

帽子更多。

如果校方想貼標籤,帽子永遠找得到。

問題不是帽子找不找得到。

問題是校方能不能不經程序,就把帽子扣到特定教師頭上,再把公文交給檢舉人。

我的答案很簡單。

不能。

學校不能這樣做事。

大學更不能這樣做事。

六、公文不是便利貼

校方公文不是便利貼。

不是看到什麼,就可以寫什麼。

更不是有人陳情,就可以把檢舉人的說法整理成對特定教師不利的文字,再送給檢舉人。

一份國立大學的正式公文,帶著官方外觀。

它不是私人便條。

不是內部提醒。

不是隨口一句話。

只要公文寫下「違反」、「非教學研究目的」、「已依法阻斷」這類文字,就已經不只是說明。

那是在對特定教師作成不利定性。

而不利定性一旦進入正式公文,就會變成標籤。

變成材料。

變成可以被截圖、引用、轉述、帶進訴訟的文字。

國立東華大學 113 年 10 月 9 日函文遮蔽版
附圖13-1:國立東華大學 113 年 10 月 9 日函文遮蔽版。這一篇只談標籤如何被寫進正式公文;至於這份公文後來如何被對方使用,留待後續篇章處理。

七、標籤一旦交出去,就不會停在紙上

標籤不會乖乖躺在卷宗裡。

標籤會流動。

會被截圖。

會被引用。

會被轉貼。

會被放進訴訟。

會被放進陳情。

會被放進群組。

會被拿去公開羞辱。

會被拿回學校,要求更重處理。

所以校方不能只說:

我只是回函。

因為一份公文在校方手上,也許叫回函。

但到了外部攻擊者手上,就可能變成刀。

校方也不能假裝不知道。

因為只要是正式公文,只要寫了不利定性,只要交給檢舉人,就應該預見它可能被使用。

而且不是普通使用。

是被拿去製造「官方已經認定」的效果。

這就是為什麼我說:

校方公文不是便利貼。

校內規範不是標籤機。

八、這篇只談第一步:標籤如何被校方寫出來

第13篇,我先停在這裡。

這一篇不談後來對方如何使用。

不談訴訟。

不談陳情。

不談LINE群組。

不談要求解聘。

那些是下一篇。

第13篇只談第一步:

標籤如何被校方寫出來。

一份校方回函,如何把「校園網路使用規範」變成對特定教師不利的文字。

一份校方公文,如何在沒有先讓當事人防禦前,把人寫成違反規範。

一份原本應該用來管理事務的規範,如何被加工成可以被外部檢舉人使用的官方標籤。

這一步,已經夠嚴重。

因為如果第一步不發生,後面就沒有那麼多武器化使用。

如果標籤沒有被寫出來,就不會被拿去貼。

如果公文沒有交出去,就不會被拿去用。

所以第13篇的結論很簡單:

規範可以管理事務。

但規範不能變成標籤機。

公文可以回覆陳情。

但公文不能替檢舉人製造攻擊材料。

東華事件紀實第13篇結尾梗圖
第 13 篇|結尾梗圖|校內規範不是標籤機:一紙回函如何先把人寫成違反規範

羔羊只是外衣。

當程序變成獵場,我就不再扮演獵物。

我會恢復狼性,讓獵場開始反轉。

東華事件紀實|第 13 篇
校內規範不是標籤機:一紙回函如何先把人寫成違反規範
系列導覽 ← 回到東華事件紀實導覽
下一篇 我被貼上「非教學研究目的」標籤:那全校教師網站都要體檢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