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華事件紀實|第 16 篇

至少16次:一份校方回函如何被反覆搬運、反覆加工、反覆投放

副題:這還只是我看得到的部分;刑事訴狀、地檢署陳情事件、檢舉、陳情附件與私下轉傳,可能只是水面下更大的冰山。

東華事件紀實第16篇梗圖
第 16 篇|梗圖|至少16次:一份校方回函如何被反覆搬運、反覆加工、反覆投放
本篇刀口副題:這還只是我看得到的部分;刑事訴狀、地檢署陳情事件、檢舉、陳情附件與私下轉傳,可能只是水面下更大的冰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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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3篇,我寫的是第一步。

校方如何把一個所謂「校園網路使用規範」問題,寫成對我不利的正式文字。

那份回函,表面上只是行政回覆。

但它真正造成的效果,是先把我放進一個標籤裡:

違反規範。

我沒有先收到。

副本沒有我。

我沒有在回函作成前完整陳述與防禦。

但那份文字已經被寫出來。

這就是第13篇。

第14篇,我寫的是第二步。

我不是先談對方怎麼使用。

我先反過來攻擊這張標籤本身。

什麼叫「非教學研究目的」?

誰來認定?

標準在哪裡?

如果要這樣認定,為什麼不是全校教師網站一起體檢?

所以,第14篇講的是:這張標籤本身為什麼荒謬、危險,而且不能只貼在我身上。

第15篇,才是第三步。

這張標籤交到對方手上後,沒有停在原來的行政程序裡。

它被拿去使用。

反覆使用。

跨場合使用。

加工後使用。

拿進司法文書。

拿進陳情檢舉。

拿進公開 LINE 群組。

拿回東華,要求處理我、懲處我,甚至解聘我。

所以,第15篇講的是:一份校方回函,如何從行政文字變成攻擊武器。

第16篇,我先不急著談更大的跨機關模式。

也先不談監察院、花蓮縣政府,或其他機關如何被拖進來。

這一篇,我只問一件事。

猜猜看,這份校方回函到底被用了幾次?

別猜了。

我直接列給你看。

光是我目前看得到、查得到、對得起來的部分,就已經至少16次。

而且,還在累積中。

這才是第16篇要處理的核心。

不是抽象說「很多」。

不是情緒說「反覆」。

而是直接用日期、案號、頁碼,把這件事釘死:

這不是偶發引用。

這是反覆搬運、反覆加工、反覆投放。

一、先別急著談模式,先看次數

很多人如果只看到一張公文,可能會覺得:

不就是一份回函嗎?

有這麼嚴重嗎?

有必要寫這麼多嗎?

那我先不講抽象理論。

不講行政程序。

不講公文性質。

不講武器化。

我先問一個最簡單的問題:

這些函文,被用了幾次?

用在哪些案件?

出現在幾頁?

這不是感覺問題。

不是我說「很多」。

不是我說「反覆」。

不是我說「一直使用」。

而是有日期。

有案號。

有頁碼。

有具體位置。

一列出來,就知道事情有多離譜。

二、我只能列出我看得到的部分

在列出之前,我先講清楚。

我能列出的,只是我看得到的部分。

刑事訴狀我看不到。

我不是每一份檢舉函都看得到。

我不是每一份陳情附件都看得到。

我也看不到對方是否把同一份資料拿去地檢署陳情、補充陳情或作為檢舉附件。

我不是每一次機關往返都看得到。

我也不是每一個群組、每一場會議、每一份紙本散發、每一次私下轉傳都能即時掌握。

我現在能整理出來的,只是後來浮到我眼前的部分。

有些,是對方自己在民事訴狀中貼出來,我才知道。

有些,是對方自己在 LINE 群組中貼出來,我才知道。

有些,是後來出現在法院書狀、附件、截圖、群組對話或公開場合,我才知道。

換句話說:

我看到的,可能只是冰山一角。

水面上的,是我目前能查到、看到、對得起來的部分。

水面下的,還有多少刑事訴狀?

還有多少檢舉資料?

還有多少地檢署陳情事件?

還有多少陳情附件?

還有多少機關往返?

還有多少群組轉貼?

還有多少紙本散發?

還有多少我尚未取得的書狀與附件?

我不知道。

但我可以確定一件事:

真正使用的次數與場合,絕不止我目前列出的這些。

甚至很可能是幾倍。

附圖附圖16-1:被反覆使用的校方回函
國立東華大學 113 年 10 月 9 日函文遮蔽版

這就是第13篇、第14篇、第15篇一路談下來,到了第16篇開始統計其被反覆使用次數的那份校方公文。第16篇以下所列至少16次,指的就是這份回函目前可確認被搬運、加工與投放的次數。

三、目前可確認之使用紀錄:至少16次

以下,是我目前看得到、查得到、對得起來的使用紀錄。

不是全部。

只是目前可確認的部分。

日期民事訴訟案號頁碼
113/11/29113訴36995
114/02/03113訴36919
114/02/11113訴36936
114/03/21113訴3693
114/05/16114訴16427
114/05/16114訴16428
114/06/09113訴36975
114/08/27114花檢31822
114/09/03114訴16416
114/09/18114訴1848
114/09/25114訴1647
114/10/13114訴16420
114/12/05114訴20412
115/01/09115審上易字第10號6
115/01/20115審上易字第10號4
115/02/09114訴1647
附圖附圖16-2:目前可確認之使用紀錄一覽
目前可確認之使用紀錄一覽

本圖所列,僅為本人目前看得到、查得到、對得起來的使用紀錄。這些紀錄多數來自對方自行在民事訴狀中貼附,或於群組中貼出後,本人才得以掌握。換言之,這很可能只是冰山一角;尚未納入之刑事訴狀、檢舉附件、陳情資料、私下轉傳及其他未能取得之文件,極可能使實際使用次數與場合遠高於此。

光是我目前能看到的,就已經至少16次。

而且還在累積中。

這不是歷史統計結束了。

不是事情已經停止了。

不是所有資料都已經完整呈現了。

這只是我目前能看到的部分。

四、這不是引用,是投放

引用一次,叫引用。

同一份材料,在不同案件、不同程序、不同時間點反覆出現,就不是單純引用。

那叫投放。

反覆投放。

持續投放。

跨案件投放。

跨程序投放。

跨場域投放。

這些函文被拿去:民事書狀、刑事程序、刑事再議、LINE 群組、區分所有權人大會、公開散發的紙本資料,以及向其他機關提出的新一輪陳情、檢舉與投書。

甚至還可能有我目前尚未看見的刑事訴狀、地檢署陳情事件、檢舉附件、陳情資料與其他機關往返。

這些東西不是安靜地躺在檔案裡。

它們是被拿出來用。

被剪裁後用。

被標示後用。

被放大後用。

被重新包裝後用。

被放到不同地方,再用一次。

再用一次。

再用一次。

一張紙,如果被反覆抽出來,放進不同案件、不同場域、不同敘事裡,那就不是文件了。

那是彈藥。

五、很多地方在講,不代表很多地方都認定

這套操作最可怕的地方,不只是次數很多。

而是每一次使用,都在累積一種假象。

你看,很多地方都出現這份函文。

你看,很多程序都提到這件事。

你看,很多案子都有相關資料。

你看,這麼多頁面都在講。

一般人看到這種東西,很容易自然產生一種直覺:

事情一定是真的。

這個人一定有問題。

但問題恰恰就在這裡。

很多地方在講,不代表很多地方都獨立認定。

很多程序裡出現,不代表那些程序都查明了事實。

很多書狀裡引用,不代表那些引用都具有證明力。

很多紙,不等於很多真相。

很多字號,不等於很多認定。

很多回函,也不等於很多證據。

這套玩法最骯髒的地方,就是把「量」偽裝成「真」。

六、這些不是自然流動,是被操作出來的

這些文件不會自己走路。

不會自己跑進民事書狀。

不會自己出現在刑事再議。

不會自己貼到 LINE 群組。

不會自己印成紙本。

不會自己出現在區分所有權人大會。

也不會自己被送進其他機關。

每一次出現,背後都有一個動作。

有人把它放進去。

有人把它貼上去。

有人把它印出來。

有人把它整理成附件。

有人把它送進法院。

有人把它送進機關。

有人把它拿去公開場合。

有人把它放進敘事裡。

這些動作,不是自然發生。

是操作。

七、我看到的只是他們自己露出來的

最諷刺的是,這些紀錄很多不是我主動看到的。

而是對方自己露出來的。

他們在民事訴狀中貼出來。

我才看到。

他們在群組中貼出來。

我才知道。

他們在公開場合使用。

我才得以掌握。

如果他們沒有貼出來呢?

如果他們放在刑事訴狀裡,我還沒拿到呢?

如果他們放在檢舉附件裡,我根本不知道呢?

如果他們寄到某個機關,我沒有副本呢?

如果他們拿到某個群組、某場會議、某份紙本資料中,我沒有看到呢?

那就仍然在水面下。

所以,現在列出的16次,不是完整地圖。

只是外露的部分。

只是冰山露出水面的部分。

真正的冰山,可能還在下面。

可能是兩倍。

可能是三倍。

可能更多。

八、這是一種持續性傷害

一次引用,造成一次傷害。

十六次引用,就是十六次以上的再投放。

每一次使用,都不是中性的。

每一次使用,都在提醒讀者:

這個人有問題。

這個人被檢舉。

這個人被機關提到。

這個人出現在這些函文裡。

這個人跟一堆程序有關。

即使那些函文只是行政回覆。

即使那些程序只是發交、轉辦、收文、回覆。

即使沒有任何實體認定。

只要被反覆拿出來,反覆放進攻擊脈絡,它就會製造傷害。

這種傷害不是一次性的。

它是持續性的。

它是累積性的。

九、至少16次,足以證明不是偶發

所以,第16篇我要證明的事情很簡單。

不是證明所有使用紀錄。

不是說我已經掌握全部。

不是說表格裡就是完整數字。

我只要證明一件事:

這不是偶發。

至少16次。

已經足夠證明不是偶發。

跨越不同日期。

跨越不同案號。

跨越不同頁面。

已經足夠證明不是單次。

而且這還只是我看得到的部分。

這不是正常引用。

這是持續投放。

這不是單一案件使用。

這是跨案件搬運。

東華事件紀實第16篇結尾梗圖
第 16 篇|結尾梗圖|至少16次:一份校方回函如何被反覆搬運、反覆加工、反覆投放

羔羊只是外衣。

當程序變成獵場,我就不再扮演獵物。

我會恢復狼性,讓獵場開始反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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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少16次:一份校方回函如何被反覆搬運、反覆加工、反覆投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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