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華事件紀實|第 17 篇

校方回了,但沒有止血:形式回覆如何讓文件武器化繼續發生

副題:第15篇的三件代表樣本只是冰山一角;我正式函請校方處理的,是多件校方函文被轉供、引用、散布,並被包裝成事實認定文件的整體問題。

東華事件紀實第17篇梗圖
第 17 篇|梗圖|校方回了,但沒有止血:形式回覆如何讓文件武器化繼續發生
本篇刀口副題:第15篇的三件代表樣本只是冰山一角;我正式函請校方處理的,是多件校方函文被轉供、引用、散布,並被包裝成事實認定文件的整體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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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5篇,我寫了三件代表樣本。

三張圖。

三種使用方式。

司法文書。

解聘材料。

紅字、箭頭、框線、日期、字號。

那三張圖,不是全部。

只是樣本。

我不是要證明對方只用了三次。

我是在證明一個模式:

校方回函一旦交到外部攻擊者手上,就不再只是行政回覆。

它會被加工。

被包裝。

被放大。

被帶進司法。

被帶進陳情。

被帶進公開羞辱。

被拿回東華。

被用來要求處理我、懲處我,甚至解聘我。

第15篇處理的是:

這不是偶發引用。

這是反覆武器化使用。

第17篇,要往下一層。

因為我不是只在文章裡說。

我不是事後才抱怨。

我不是坐在旁邊看著傷害擴大,最後才回頭指責校方。

我已經正式函請校方處理。

而且,我請求處理的不是三張圖。

不是三件個別材料。

不是單一事件。

我請求校方處理的是:

多件校方函文被外部人士反覆轉供、引用、散布,並被包裝成「東華大學已認定本人違法」之事實認定文件的整體問題。

校方回了。

但沒有止血。

這就是第17篇。

一、三張圖只是代表樣本,不是全部

先把這一點講清楚。

第15篇列出的三張圖,只是代表樣本。

不是全部。

不是全部。

不是全部。

因為這一點非常重要,所以我必須重複。

那三張圖只是讓讀者看懂:

同一份校方回函,如何被對方放進司法文書。

如何被拿回東華,作為要求處理我、懲處我、解聘我的材料。

如何被紅字、箭頭、框線、日期、字號重新包裝,變成一張具有官方外觀的攻擊圖卡。

但真正的問題,不只那三張圖。

真正的問題是:

這些校方函文被拿去多個場域反覆使用。

刑事。

民事。

司法文書。

陳情檢舉。

公開群組。

行政施壓。

要求處理。

要求懲處。

要求解聘。

甚至被拿來製造一種印象:

不是對方自己在說。

是東華大學也這樣說。

不是對方自己指控。

是校方公文可以證明。

不是對方自己貼標籤。

是國立大學已經有正式文字。

這才是整個問題的核心。

二、我正式函請校方處理的是多件函文,不是三張圖

所以,我後來正式函請校方出具證明文件時,並不是只針對第15篇那三張圖。

我針對的是前揭多件函文。

包含:

113年10月9日函。

114年6月13日花教院字函。

教育部114年7月2日轉陳案。

這些文件,都不是單純紙張。

它們都有官方外觀。

都有機關名稱。

有發文字號。

有日期。

有印信。

有正式公文形式。

一旦交到外部攻擊者手上,就很容易被包裝成:

校方已認定。

校方已查證。

校方已確認。

校方已背書。

校方已經認定我違規、違法、有問題。

而這些,正是我要求校方出面釐清的原因。

我請求校方正式出具具發文字號的證明公文,明確說明:

前揭文件只是外部陳情檢舉所生的行政回覆性文件。

不是調查報告。

不是事實認定。

不是懲處文書。

不具法律效力與事實認定性質。

不得作為司法或行政程序中的證據使用。

不得轉供、引用或作為任何其他用途。

這不是情緒要求。

這是止血要求。

因為文件已經被拿去當武器。

我要求校方說清楚:

這些文件不是武器。

這些文件不能被當成武器。

這些文件不能繼續被外部人士拿來打我。

三、我不是事後抱怨,我已經正式要求止血

我不是事後才說。

我不是等文章寫到第17篇,才突然想起來要問校方。

我不是在網路上發洩。

我不是在公開場域單方面抱怨。

我用正式函文告訴校方:

這些函文已經被外部當事人於多起民事與刑事訴訟中引用。

被包裝成「東華大學已認定本人違法」的事實認定文件。

已經造成本人名譽、學術地位與司法權益的長期侵蝕。

而且這種損害不是一次性的。

每一次引用。

每一次散布。

每一次提交法庭。

每一次拿到公開場合羞辱。

每一次拿去陳情檢舉。

每一次拿回東華要求處理我。

都會形成新的傷害。

所以我要求校方即時用正式公文澄清。

這就是我的請求。

簡單。

明確。

沒有模糊空間。

四、這封函文的主旨已經把問題講完

這封函文的主旨很清楚:

請貴校出具正式公文證明:前揭各函僅屬行政回覆,非事實認定文件,並不得作為其他用途。

我不是要求校方幫我罵對方。

我不是要求校方替我寫聲明稿。

我不是要求校方幫我打官司。

我只是要求校方釐清自己發出去的公文性質。

是行政回覆,就說是行政回覆。

不是事實認定,就說不是事實認定。

不能作為司法或行政程序證據,就說不能。

不能轉供、引用、散布或作其他用途,就說不能。

如果這些文件只是外部陳情程序中的行政回覆,那就請校方正式說清楚。

如果校方不說清楚,外部人士就會繼續拿去用。

繼續說:

你看,東華大學都這樣寫。

你看,學校都認定了。

你看,這不是我們亂講。

這就是為什麼我要求校方出具證明。

我要的不是安慰。

我要的是可防禦文字。

五、我要求校方同時副知原陳情人

這一點也很重要。

我不只要求校方給我一份證明。

我也要求校方把這份澄清證明一併副知原陳情人。

原因很簡單。

因為拿著這些函文到處使用的人,就是原陳情人。

如果校方只給我一份含糊文字,沒有告知原陳情人,那傷害不會停止。

所以我要求校方明確以書面告知:

前揭文件僅屬行政程序回覆。

並非事實認定或懲處文書。

不具任何法律效力。

不得再行引用、散布或作為任何司法、行政程序用途。

這才叫止血。

不是把一份公文丟給我就算了。

不是形式上回覆我就算了。

而是要切斷文件繼續被外部人士拿去使用的路徑。

因為問題已經發生在外部。

文件已經被外部化。

被轉供。

被引用。

被放大。

被拿去訴訟。

被拿去公開羞辱。

被拿去要求處理我。

所以校方若要真正處理,就不能只回我。

還必須切斷原陳情人的後續使用。

這一點,我在函文中已經講得很清楚。

六、我的函文已經明確指出:這是長期、累積、持續的損害

我在114年11月7日的函文裡,不只提出請求。

我也明確說明損害已經發生,而且正在持續。

前揭文件已被外部當事人於多起民事與刑事訴訟中引用為「東華大學已認定本人違法」之事實認定文件。

這些引用已經嚴重誤導司法判斷,並將持續延伸至後續訴訟,造成長期且累積性的損害。

我也說明,原陳情人已在公開場合出示該等函文對我公然羞辱,宣稱「獲校方證實」。

而我竟是在此等場合才首次知悉函文內容。

這些文字非常重要。

因為它證明:

校方不是不知道。

校方不是沒有被提醒。

校方不是沒有機會停損。

我已經把傷害如何發生、如何擴大、如何被反覆使用,正式寫給校方。

我已經告訴校方:

這不是單一事件。

這不是單一截圖。

這不是單一訴訟。

這是多件函文在多個場域被反覆武器化使用的整體問題。

我要求校方給出停損點。

七、校方回了,但沒有止血

那校方怎麼回?

校方不是完全沒回。

校方有回文。

114年11月21日,校方回函。

主旨是:

敬復臺端來函請求本校就相關函文性質出具證明文件一案,相關情況如說明,請查照。

這份回函內容很短。

說明一,確認收到我114年11月7日書面請求。

說明二,稱院教評會相關函文,源於教育部114年7月2日來文之函覆程序。

說明三,稱該院所發出之函文,係針對外部陳情或檢舉案件所回覆函文。

看起來有回。

看起來有說明。

看起來有處理。

但真正要問的是:

這份回文有沒有回答我的請求?

有沒有明確說前揭函文不是事實認定文件?

沒有。

有沒有明確說前揭函文不是懲處文書?

沒有。

有沒有明確說前揭函文不得作為司法或行政程序證據使用?

沒有。

有沒有明確說前揭函文不得被外部人士轉供、引用、散布或作為其他用途?

沒有。

有沒有副知原陳情人,要求停止使用?

沒有。

有沒有給我一份可以在刑事、民事、陳情檢舉、公開攻擊中使用的防禦文字?

沒有。

所以校方有回文。

但沒有處理問題。

有紙張。

但沒有止血。

有說明。

但沒有澄清。

八、形式回覆不是處理

這一點,我要直接說。

形式回覆不是處理。

校方不能用「我們有回文」來取代「我們有處理問題」。

有回文,不代表有回答核心。

有公文,不代表有切斷傷害。

有說明,不代表有給我防禦工具。

我要求的是:

請校方正式說明前揭函文不是事實認定。

校方沒有說。

我要求的是:

請校方正式說明前揭函文不得作為司法或行政程序用途。

校方沒有說。

我要求的是:

請校方正式說明前揭函文不得轉供、引用或作其他用途。

校方沒有說。

我要求的是:

請校方副知原陳情人,不得再使用這些函文。

校方沒有做。

所以,這不是有效回應。

這是形式回覆。

形式回覆最大的問題,是它看起來像有處理。

但傷害仍然留在原地。

對方仍然可以拿著那些函文說:

你看,學校都這樣寫。

你看,學校沒有否認。

你看,學校沒有說不能用。

你看,這些公文還在。

這就是形式回覆的危險。

它沒有止血。

它只是讓血繼續流。

九、校方真正避開的是「用途」問題

我這封函文的核心,其實不是問校方文件從哪裡來。

我問的是:

這些文件能不能被這樣使用?

能不能被當成事實認定?

能不能被拿去當司法證據?

能不能被轉供、引用、散布?

能不能被外部人士包裝成「東華大學已認定本人違法」?

這才是問題。

但校方回文避開了這個問題。

校方只說:

這是針對外部陳情或檢舉案件所回覆函文。

這句話不夠。

遠遠不夠。

因為它沒有解決後續使用問題。

外部人士照樣可以拿去用。

照樣可以說:

這是外部陳情或檢舉案件的正式回覆。

照樣可以包裝成:

校方已經處理。

校方已經認定。

校方已經確認我有問題。

所以我才說:

校方真正避開的,是「用途」問題。

這些函文到底能不能被外部人士拿去當武器?

校方沒有回答。

十、我需要的是防禦文字,不是空白說明

對方手上拿的是校方正式公文。

對方把它放進司法文書。

放進陳情檢舉。

放進公開羞辱。

放進要求處理、懲處、解聘我的材料。

那我需要什麼?

我需要一份同樣正式的防禦文字。

我需要校方明確說:

這些函文不是事實認定。

不得作為司法或行政程序證據。

不得轉供、引用、散布或作其他用途。

我需要這些文字,才能在對方再次使用時反擊。

我才能說:

不對。

校方已經正式澄清。

這些函文不是事實認定。

不能被你拿來當證據。

不能被你拿來貼標籤。

不能被你拿來要求處理我。

可是校方沒有給我。

所以我仍然只能面對同一個局面:

對方手上有校方公文。

我手上沒有可防禦文字。

這就是不公平。

這就是不處理。

這就是讓傷害繼續擴大。

十一、校方知道了,但沒有有效處理

最重要的是:

校方不是不知道。

如果校方不知道這些函文被使用,那還可以說資訊不足。

但我已經正式告知。

我已經明確說明這些函文被外部人士於多起民事、刑事訴訟中引用。

我已經明確指出這些函文被包裝成「東華大學已認定本人違法」的事實認定文件。

我已經明確說明損害具有長期性、累積性、持續性。

我已經明確要求校方出具證明。

我已經明確要求校方副知原陳情人,停止再引用、散布、作為司法或行政程序用途。

校方知道了。

校方也回了。

但校方沒有有效處理。

這才是第17篇的核心。

不是校方不知道。

不是校方完全沒有收到。

不是我沒有正式請求。

而是:

我正式請求後,校方仍然沒有給出真正可以止血的文字。

這件事,就更冷。

十二、沒有止血,就不是中立

校方也許會說:

我們只是行政機關。

我們保持中立。

我們不介入雙方爭議。

這句話看起來很安全。

但在這個情境裡,它不成立。

因為校方的函文已經被其中一方拿去使用。

而且不是中性使用。

是攻擊性使用。

是標籤性使用。

是司法、行政、社群、公開場合的跨場域使用。

這時候,校方若仍然只用形式回覆避開核心,就會產生一個結果:

一方拿著校方公文到處打人。

另一方正式要求校方澄清。

校方回了一張沒有止血效果的紙。

然後說:我們已經回覆。

問題是:

武器還在對方手上。

標籤還在外面流動。

傷害還在繼續發生。

這不是中立。

這是讓既有傷害繼續運作。

沉默不是中立。

形式回覆也不是中立。

在武器已經交出去之後,沒有切斷,就是讓武器繼續使用。

十三、我要求的是停損點

我在函文最後說得很清楚。

我要求校方依法出具正式證明,是要設定本案的行政及法律停損點。

停損點。

因為傷害已經發生。

文件已經流出。

函文已經被拿去使用。

攻擊敘事已經形成。

我要求校方做的,不是回到過去。

不是假裝事情沒有發生。

而是從現在開始切斷後續使用。

從現在開始告訴外界:

這些函文只是行政回覆。

不是事實認定。

不是懲處文書。

不能作為司法或行政程序證據。

不能再被轉供、引用、散布或作其他用途。

這才叫停損。

但校方沒有給我這個停損點。

所以,損害繼續往後延伸。

文件繼續被使用。

標籤繼續存在。

外部攻擊者繼續可以拿著校方公文說:

你看,學校都這樣寫。

這就是第17篇最冷的結論。

十四、下一篇:同一套模式,換一個機關

東華回函,是第一把官方外觀的武器。

但事情沒有停在東華。

對方後來把同一套模式,複製到別的機關。

先陳情。

取得機關回函。

再把回函包裝成官方認證。

再拿去刑事、民事、社群、公開場合使用。

第18篇,要談高等檢察署花蓮檢察分署。

對方不是只向東華這樣操作。

對方依樣畫葫蘆,把同一套方法用到高等檢察署花蓮檢察分署。

而高等檢察署花蓮檢察分署也有回函。

那份回函,後來又被拿來使用。

這時候,問題已經不只是東華。

問題變成:

陳情制度如何被外部攻擊者變成材料生產線。

一個機關回一張紙。

對方就多一把帶有官方外觀的武器。

連高檢署也用上了:回函定性,處分書斷刀。

東華事件紀實第17篇結尾梗圖
第 17 篇|結尾梗圖|校方回了,但沒有止血:形式回覆如何讓文件武器化繼續發生

羔羊只是外衣。

當程序變成獵場,我就不再扮演獵物。

我會恢復狼性,讓獵場開始反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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