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方回了,但沒有止血:形式回覆如何讓文件武器化繼續發生
副題:第15篇的三件代表樣本只是冰山一角;我正式函請校方處理的,是多件校方函文被轉供、引用、散布,並被包裝成事實認定文件的整體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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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5篇,我寫了三件代表樣本。
三張圖。
三種使用方式。
司法文書。
解聘材料。
紅字、箭頭、框線、日期、字號。
那三張圖,不是全部。
只是樣本。
我不是要證明對方只用了三次。
我是在證明一個模式:
校方回函一旦交到外部攻擊者手上,就不再只是行政回覆。
它會被加工。
被包裝。
被放大。
被帶進司法。
被帶進陳情。
被帶進公開羞辱。
被拿回東華。
被用來要求處理我、懲處我,甚至解聘我。
第15篇處理的是:
這不是偶發引用。
這是反覆武器化使用。
第17篇,要往下一層。
因為我不是只在文章裡說。
我不是事後才抱怨。
我不是坐在旁邊看著傷害擴大,最後才回頭指責校方。
我已經正式函請校方處理。
而且,我請求處理的不是三張圖。
不是三件個別材料。
不是單一事件。
我請求校方處理的是:
多件校方函文被外部人士反覆轉供、引用、散布,並被包裝成「東華大學已認定本人違法」之事實認定文件的整體問題。
校方回了。
但沒有止血。
這就是第17篇。
一、三張圖只是代表樣本,不是全部
先把這一點講清楚。
第15篇列出的三張圖,只是代表樣本。
不是全部。
不是全部。
不是全部。
因為這一點非常重要,所以我必須重複。
那三張圖只是讓讀者看懂:
同一份校方回函,如何被對方放進司法文書。
如何被拿回東華,作為要求處理我、懲處我、解聘我的材料。
如何被紅字、箭頭、框線、日期、字號重新包裝,變成一張具有官方外觀的攻擊圖卡。
但真正的問題,不只那三張圖。
真正的問題是:
這些校方函文被拿去多個場域反覆使用。
刑事。
民事。
司法文書。
陳情檢舉。
公開群組。
行政施壓。
要求處理。
要求懲處。
要求解聘。
甚至被拿來製造一種印象:
不是對方自己在說。
是東華大學也這樣說。
不是對方自己指控。
是校方公文可以證明。
不是對方自己貼標籤。
是國立大學已經有正式文字。
這才是整個問題的核心。
二、我正式函請校方處理的是多件函文,不是三張圖
所以,我後來正式函請校方出具證明文件時,並不是只針對第15篇那三張圖。
我針對的是前揭多件函文。
包含:
113年10月9日函。
114年6月13日花教院字函。
教育部114年7月2日轉陳案。
這些文件,都不是單純紙張。
它們都有官方外觀。
都有機關名稱。
有發文字號。
有日期。
有印信。
有正式公文形式。
一旦交到外部攻擊者手上,就很容易被包裝成:
校方已認定。
校方已查證。
校方已確認。
校方已背書。
校方已經認定我違規、違法、有問題。
而這些,正是我要求校方出面釐清的原因。
我請求校方正式出具具發文字號的證明公文,明確說明:
前揭文件只是外部陳情檢舉所生的行政回覆性文件。
不是調查報告。
不是事實認定。
不是懲處文書。
不具法律效力與事實認定性質。
不得作為司法或行政程序中的證據使用。
不得轉供、引用或作為任何其他用途。
這不是情緒要求。
這是止血要求。
因為文件已經被拿去當武器。
我要求校方說清楚:
這些文件不是武器。
這些文件不能被當成武器。
這些文件不能繼續被外部人士拿來打我。
三、我不是事後抱怨,我已經正式要求止血
我不是事後才說。
我不是等文章寫到第17篇,才突然想起來要問校方。
我不是在網路上發洩。
我不是在公開場域單方面抱怨。
我用正式函文告訴校方:
這些函文已經被外部當事人於多起民事與刑事訴訟中引用。
被包裝成「東華大學已認定本人違法」的事實認定文件。
已經造成本人名譽、學術地位與司法權益的長期侵蝕。
而且這種損害不是一次性的。
每一次引用。
每一次散布。
每一次提交法庭。
每一次拿到公開場合羞辱。
每一次拿去陳情檢舉。
每一次拿回東華要求處理我。
都會形成新的傷害。
所以我要求校方即時用正式公文澄清。
這就是我的請求。
簡單。
明確。
沒有模糊空間。
附件17-1:本人114年11月7日正式函請校方出具證明文件
這封函文,是本人正式函請國立東華大學出具證明文件之原文。它證明本人不是事後才說,也證明本人請求處理的不是三張圖,而是多件函文被整體武器化使用的問題。
四、這封函文的主旨已經把問題講完
這封函文的主旨很清楚:
請貴校出具正式公文證明:前揭各函僅屬行政回覆,非事實認定文件,並不得作為其他用途。
我不是要求校方幫我罵對方。
我不是要求校方替我寫聲明稿。
我不是要求校方幫我打官司。
我只是要求校方釐清自己發出去的公文性質。
是行政回覆,就說是行政回覆。
不是事實認定,就說不是事實認定。
不能作為司法或行政程序證據,就說不能。
不能轉供、引用、散布或作其他用途,就說不能。
如果這些文件只是外部陳情程序中的行政回覆,那就請校方正式說清楚。
如果校方不說清楚,外部人士就會繼續拿去用。
繼續說:
你看,東華大學都這樣寫。
你看,學校都認定了。
你看,這不是我們亂講。
這就是為什麼我要求校方出具證明。
我要的不是安慰。
我要的是可防禦文字。
五、我要求校方同時副知原陳情人
這一點也很重要。
我不只要求校方給我一份證明。
我也要求校方把這份澄清證明一併副知原陳情人。
原因很簡單。
因為拿著這些函文到處使用的人,就是原陳情人。
如果校方只給我一份含糊文字,沒有告知原陳情人,那傷害不會停止。
所以我要求校方明確以書面告知:
前揭文件僅屬行政程序回覆。
並非事實認定或懲處文書。
不具任何法律效力。
不得再行引用、散布或作為任何司法、行政程序用途。
這才叫止血。
不是把一份公文丟給我就算了。
不是形式上回覆我就算了。
而是要切斷文件繼續被外部人士拿去使用的路徑。
因為問題已經發生在外部。
文件已經被外部化。
被轉供。
被引用。
被放大。
被拿去訴訟。
被拿去公開羞辱。
被拿去要求處理我。
所以校方若要真正處理,就不能只回我。
還必須切斷原陳情人的後續使用。
這一點,我在函文中已經講得很清楚。
六、我的函文已經明確指出:這是長期、累積、持續的損害
我在114年11月7日的函文裡,不只提出請求。
我也明確說明損害已經發生,而且正在持續。
前揭文件已被外部當事人於多起民事與刑事訴訟中引用為「東華大學已認定本人違法」之事實認定文件。
這些引用已經嚴重誤導司法判斷,並將持續延伸至後續訴訟,造成長期且累積性的損害。
我也說明,原陳情人已在公開場合出示該等函文對我公然羞辱,宣稱「獲校方證實」。
而我竟是在此等場合才首次知悉函文內容。
這些文字非常重要。
因為它證明:
校方不是不知道。
校方不是沒有被提醒。
校方不是沒有機會停損。
我已經把傷害如何發生、如何擴大、如何被反覆使用,正式寫給校方。
我已經告訴校方:
這不是單一事件。
這不是單一截圖。
這不是單一訴訟。
這是多件函文在多個場域被反覆武器化使用的整體問題。
我要求校方給出停損點。
附件17-2:校方114年11月21日回函
校方並非完全沒有回文。校方有回。但這份回函只說明其已收到本人來函,並稱相關函文係針對外部陳情或檢舉案件所回覆函文;它沒有真正回答本人要求的核心事項。
七、校方回了,但沒有止血
那校方怎麼回?
校方不是完全沒回。
校方有回文。
114年11月21日,校方回函。
主旨是:
敬復臺端來函請求本校就相關函文性質出具證明文件一案,相關情況如說明,請查照。
這份回函內容很短。
說明一,確認收到我114年11月7日書面請求。
說明二,稱院教評會相關函文,源於教育部114年7月2日來文之函覆程序。
說明三,稱該院所發出之函文,係針對外部陳情或檢舉案件所回覆函文。
看起來有回。
看起來有說明。
看起來有處理。
但真正要問的是:
這份回文有沒有回答我的請求?
有沒有明確說前揭函文不是事實認定文件?
沒有。
有沒有明確說前揭函文不是懲處文書?
沒有。
有沒有明確說前揭函文不得作為司法或行政程序證據使用?
沒有。
有沒有明確說前揭函文不得被外部人士轉供、引用、散布或作為其他用途?
沒有。
有沒有副知原陳情人,要求停止使用?
沒有。
有沒有給我一份可以在刑事、民事、陳情檢舉、公開攻擊中使用的防禦文字?
沒有。
所以校方有回文。
但沒有處理問題。
有紙張。
但沒有止血。
有說明。
但沒有澄清。
八、形式回覆不是處理
這一點,我要直接說。
形式回覆不是處理。
校方不能用「我們有回文」來取代「我們有處理問題」。
有回文,不代表有回答核心。
有公文,不代表有切斷傷害。
有說明,不代表有給我防禦工具。
我要求的是:
請校方正式說明前揭函文不是事實認定。
校方沒有說。
我要求的是:
請校方正式說明前揭函文不得作為司法或行政程序用途。
校方沒有說。
我要求的是:
請校方正式說明前揭函文不得轉供、引用或作其他用途。
校方沒有說。
我要求的是:
請校方副知原陳情人,不得再使用這些函文。
校方沒有做。
所以,這不是有效回應。
這是形式回覆。
形式回覆最大的問題,是它看起來像有處理。
但傷害仍然留在原地。
對方仍然可以拿著那些函文說:
你看,學校都這樣寫。
你看,學校沒有否認。
你看,學校沒有說不能用。
你看,這些公文還在。
這就是形式回覆的危險。
它沒有止血。
它只是讓血繼續流。
九、校方真正避開的是「用途」問題
我這封函文的核心,其實不是問校方文件從哪裡來。
我問的是:
這些文件能不能被這樣使用?
能不能被當成事實認定?
能不能被拿去當司法證據?
能不能被轉供、引用、散布?
能不能被外部人士包裝成「東華大學已認定本人違法」?
這才是問題。
但校方回文避開了這個問題。
校方只說:
這是針對外部陳情或檢舉案件所回覆函文。
這句話不夠。
遠遠不夠。
因為它沒有解決後續使用問題。
外部人士照樣可以拿去用。
照樣可以說:
這是外部陳情或檢舉案件的正式回覆。
照樣可以包裝成:
校方已經處理。
校方已經認定。
校方已經確認我有問題。
所以我才說:
校方真正避開的,是「用途」問題。
這些函文到底能不能被外部人士拿去當武器?
校方沒有回答。
十、我需要的是防禦文字,不是空白說明
對方手上拿的是校方正式公文。
對方把它放進司法文書。
放進陳情檢舉。
放進公開羞辱。
放進要求處理、懲處、解聘我的材料。
那我需要什麼?
我需要一份同樣正式的防禦文字。
我需要校方明確說:
這些函文不是事實認定。
不得作為司法或行政程序證據。
不得轉供、引用、散布或作其他用途。
我需要這些文字,才能在對方再次使用時反擊。
我才能說:
不對。
校方已經正式澄清。
這些函文不是事實認定。
不能被你拿來當證據。
不能被你拿來貼標籤。
不能被你拿來要求處理我。
可是校方沒有給我。
所以我仍然只能面對同一個局面:
對方手上有校方公文。
我手上沒有可防禦文字。
這就是不公平。
這就是不處理。
這就是讓傷害繼續擴大。
十一、校方知道了,但沒有有效處理
最重要的是:
校方不是不知道。
如果校方不知道這些函文被使用,那還可以說資訊不足。
但我已經正式告知。
我已經明確說明這些函文被外部人士於多起民事、刑事訴訟中引用。
我已經明確指出這些函文被包裝成「東華大學已認定本人違法」的事實認定文件。
我已經明確說明損害具有長期性、累積性、持續性。
我已經明確要求校方出具證明。
我已經明確要求校方副知原陳情人,停止再引用、散布、作為司法或行政程序用途。
校方知道了。
校方也回了。
但校方沒有有效處理。
這才是第17篇的核心。
不是校方不知道。
不是校方完全沒有收到。
不是我沒有正式請求。
而是:
我正式請求後,校方仍然沒有給出真正可以止血的文字。
這件事,就更冷。
十二、沒有止血,就不是中立
校方也許會說:
我們只是行政機關。
我們保持中立。
我們不介入雙方爭議。
這句話看起來很安全。
但在這個情境裡,它不成立。
因為校方的函文已經被其中一方拿去使用。
而且不是中性使用。
是攻擊性使用。
是標籤性使用。
是司法、行政、社群、公開場合的跨場域使用。
這時候,校方若仍然只用形式回覆避開核心,就會產生一個結果:
一方拿著校方公文到處打人。
另一方正式要求校方澄清。
校方回了一張沒有止血效果的紙。
然後說:我們已經回覆。
問題是:
武器還在對方手上。
標籤還在外面流動。
傷害還在繼續發生。
這不是中立。
這是讓既有傷害繼續運作。
沉默不是中立。
形式回覆也不是中立。
在武器已經交出去之後,沒有切斷,就是讓武器繼續使用。
十三、我要求的是停損點
我在函文最後說得很清楚。
我要求校方依法出具正式證明,是要設定本案的行政及法律停損點。
停損點。
因為傷害已經發生。
文件已經流出。
函文已經被拿去使用。
攻擊敘事已經形成。
我要求校方做的,不是回到過去。
不是假裝事情沒有發生。
而是從現在開始切斷後續使用。
從現在開始告訴外界:
這些函文只是行政回覆。
不是事實認定。
不是懲處文書。
不能作為司法或行政程序證據。
不能再被轉供、引用、散布或作其他用途。
這才叫停損。
但校方沒有給我這個停損點。
所以,損害繼續往後延伸。
文件繼續被使用。
標籤繼續存在。
外部攻擊者繼續可以拿著校方公文說:
你看,學校都這樣寫。
這就是第17篇最冷的結論。
十四、下一篇:同一套模式,換一個機關
東華回函,是第一把官方外觀的武器。
但事情沒有停在東華。
對方後來把同一套模式,複製到別的機關。
先陳情。
取得機關回函。
再把回函包裝成官方認證。
再拿去刑事、民事、社群、公開場合使用。
第18篇,要談高等檢察署花蓮檢察分署。
對方不是只向東華這樣操作。
對方依樣畫葫蘆,把同一套方法用到高等檢察署花蓮檢察分署。
而高等檢察署花蓮檢察分署也有回函。
那份回函,後來又被拿來使用。
這時候,問題已經不只是東華。
問題變成:
陳情制度如何被外部攻擊者變成材料生產線。
一個機關回一張紙。
對方就多一把帶有官方外觀的武器。
連高檢署也用上了:回函定性,處分書斷刀。
羔羊只是外衣。
當程序變成獵場,我就不再扮演獵物。
我會恢復狼性,讓獵場開始反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