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是陳情,是收割公文:拿A機關回函去檢舉B機關
副題:A機關回函拿去B機關,B機關回函再拿去C機關;最後把程序紙張堆成一座假的官方證據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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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8篇,我寫高檢署。
對方把「程序發交」包裝成「官方認定」。
結果,高檢署回函與處分書,反而給了我防禦武器。
第19篇,要看更大的結構。
這不是單一機關。
不是單一回函。
不是單一程序。
真正惡劣的是:拿A機關回函,去檢舉B機關。
再拿B機關回函,去檢舉C機關。
再拿C機關回函,去檢舉D機關。
最後,把這些紙全部疊起來。
看起來好像很多官方資料。
實際上,很多只是同一套陳情、回函、再陳情、再回函的循環產物。
一、A機關回函,變成B機關陳情材料
這套玩法最可惡的地方,不是單純取得一張回函。
而是取得回函後,沒有停止。
它會被拿去下一個機關。
先向A機關檢舉。
取得A機關回函。
再拿A機關回函去B機關檢舉。
再取得B機關回函。
再拿B機關回函去C機關。
再拿C機關回函去D機關。
每一步,都產生新的紙。
每一張紙,都帶著機關名稱。
每一個機關名稱,都可以被拿來放大。
每一次放大,都可以讓旁人以為:
你看,不只一個機關。
你看,這麼多機關都有回文。
你看,這個人一定有問題。
二、猜猜看:這份監察院函文,後來出現在哪裡?
先看第一張。
這是監察院的函。
不是判決。
不是認定。
不是處分。
不是監察院正式替任何人背書的結論。
它本來只是程序裡的一張紙。
但問題從來不是這張紙本身。
問題是:
這張紙,後來又被拿去用了。
所以我先不急著講答案。
我先請讀者猜:
這份監察院對我的檢舉函,後來又出現在哪裡?
表面上只是監察院對陳情事項的回函。這份函文的重點,不只是監察院回了什麼,而是它後來被對方搬到哪些地方使用。它後來出現在民事訴狀,也出現在114年3月要求東華大學將我解聘的檢舉材料中;而該材料文字還明白透露,對方正等待東華大學與教育部回覆,之後還要把回覆結果一併再向監察院陳情。原本只是程序脈絡中的一張紙,到了對方手上,就被重新包裝成「官方也處理過」並可繼續跨機關搬運的攻擊材料。
三、答案是:出現在很多地方
答案很簡單。
出現在很多地方。
我目前看得到的,就至少包括:
一、民事訴狀。
對方把這份監察院函文放進民事訴訟資料裡,作為其整體攻擊敘事的一部分。
二、要求東華大學將我解聘的檢舉函。
也就是說,這張原本屬於監察院程序脈絡中的函文,後來又被搬回東華,成為要求學校處理我、懲處我、甚至解聘我的材料之一。
這裡要特別說明。
這是114年3月要求東華大學將我解聘的檢舉材料。
這部分後面會再細談。
但這張圖已經先露出一個很重要的訊號。
對方不是只把監察院函文放在原本的陳情脈絡裡。
他還把它拿回東華,作為要求學校處理我、懲處我、解聘我的材料。
更妙的是,這段文字本身又露餡。
它寫得很清楚:
待東華大學及教育部回覆陳情人結果之後,會一併再向監察院陳情。
也就是說,對方不只向東華。
還有去教育部。
還在等東華與教育部的回覆。
等回覆到手後,還要把這些回覆再拿去監察院陳情。
這不就是第19篇講的A、B、C、D循環嗎?
先拿一個機關的回覆,再等另一個機關的回覆,最後把這些回覆合併拿去下一個機關。
這不是我事後推測。
是對方自己的文字,把操作流程寫出來了。
這就是第19篇要講的核心:
A機關的回函,不會停留在A機關。
它會被拿去B。
再拿去C。
再拿去D。
最後,一路擴散。
一路搬運。
一路加工。
一路變成新的攻擊材料。
這就是最妙的地方。
一份監察院函文,原本只是回覆陳情人的程序文件。
可是對方不讓它停在監察院。
它被放進民事訴狀。
它被放進要求東華解聘我的材料。
它被拿來增加「官方已經介入」的重量。
讀者如果不看脈絡,只看到監察院三個字,很容易就會以為:
事情很嚴重。
官方已經處理。
這個人一定有問題。
這就是跨機關搬運的殺傷力。
四、再猜一次:這張花蓮縣政府回函,後來出現在哪裡?
如果你以為監察院那張已經夠離譜,那再看這張。
這是花蓮縣政府的回函。
表面上,它只是針對對方陳情檢舉事項所作的行政回覆。
內容談的是點交、消費爭議、買賣契約、調解、司法途徑等事項。
換句話說,這本來是一份縣政府對特定陳情事項的程序性回覆。
好。
那我現在問一個問題。
猜猜看,這張花蓮縣政府對我陳情檢舉的回函,後來出現在哪裡?
我相信,絕對沒有人猜得到。
信不信?
本圖為花蓮縣政府就對方陳情檢舉事項所作回覆。函文內容本屬特定陳情程序脈絡,討論點交、消費爭議、買賣契約與調解途徑等問題;但後續竟被拿到與本人無關之民事訴狀中使用,而且該訴狀還花了相當篇幅攻擊本人。這正是「A機關回函被搬到B場域」的具體樣本。
此處用以顯示該文件被放進另一民事訴訟脈絡中。問題不只是「有引用」,而是這份與本人無關的民事訴狀,竟然又把篇幅拿來攻擊本人,讓原本屬於縣府陳情程序的紙張,變成另一個場域中的敘事材料。
五、答案更妙:出現在跟我無關的民事訴狀中
答案是:
出現在跟我無關的民事訴狀中。
不是只留在花蓮縣政府。
不是只留在原本陳情程序。
不是只留在跟點交爭議有關的場域。
它後來竟然出現在跟我無關的民事訴狀中。
更妙的是,這份訴狀中還花了很多篇幅在攻擊我。
跟我無關的民事訴狀,卻拿機關回函來鋪陳、影射、攻擊我。
這不是很有意思嗎?
一份原本屬於花蓮縣政府陳情回覆脈絡的文件,最後被搬到另一個民事訴訟場域。
而那個民事訴訟,與我無關。
更妙的是,那份訴狀裡還花了很多篇幅在攻擊我。
一份跟我無關的民事訴狀,放進花蓮縣政府的回函,再拿來鋪陳對我的攻擊敘事。
這已經不是一般人理解的證據使用。
這是把不同機關、不同程序、不同案件的紙,全部搬到同一個攻擊場景裡。
請問,這是什麼?
這不是舉證。
這不是釐清。
這不是正常使用文件。
這是把機關回函當作可移動材料。
哪裡需要,就搬去哪裡。
哪裡要製造壓迫感,就貼到哪裡。
哪裡要堆疊「官方已經處理」的外觀,就塞進哪裡。
六、這就是A機關回函被搬到B場域的標準樣本
這張圖的重點,不是花蓮縣政府說了什麼。
重點是:
它後來被拿去哪裡。
A機關是花蓮縣政府。
A機關回函,本來只屬於花蓮縣政府陳情程序。
但它後來被拿去另一個民事訴訟場域。
而且是跟我無關的民事訴狀。
這就是第19篇要拆的模式。
機關回函被拿出原本脈絡。
放進新的案件。
放進新的場域。
放進新的敘事。
讓讀者看到:
你看,縣政府也有回函。
你看,這件事不單純。
你看,官方也處理過。
但問題是:
縣政府回函,不等於法院認定。
陳情回覆,不等於事實證明。
被放進民事訴狀,不代表它跟該民事案件有真正關聯。
尤其如果它出現在與我無關的民事訴狀中,那就更荒謬。
七、這不是證據自然流動,是材料被搬運
表面上,看起來像證據變多。
其實不是。
是紙張變多。
A機關沒有作成實體認定。
只是回函。
B機關沒有查明事實。
只是收文。
C機關沒有定罪。
只是轉辦。
D機關沒有處分。
只是函復。
但這些紙被放在一起時,就會產生一種視覺效果:
很多機關。
很多字號。
很多回函。
很多官方外觀。
然後,真相就被紙堆蓋住。
這不是事實關聯。
這是敘事拼貼。
這不是法律攻防。
這是公文收割後的跨場域再利用。
八、程序文字被偽裝成事實認定
收文不是認定。
轉辦不是查證。
發交不是定罪。
回覆不是背書。
請查照不是證明違法。
依法辦理不是查有實據。
但在這套玩法裡,這些界線被故意模糊。
程序被包裝成認定。
收文被包裝成官方介入。
回函被包裝成官方背書。
發交被包裝成司法已經處理。
最後,旁人只看到:
好多機關。
好多文件。
好多公文。
卻看不到每一張紙背後,其實可能都只是程序。
九、他們不是在舉證,是在堆疊官方外觀
真正的證據,是能證明事實的東西。
但這套操作,不是在證明事實。
它是在堆疊官方外觀。
東華一張。
高檢署一張。
監察院一張。
花蓮縣政府一張。
法院書狀一張。
群組截圖一張。
區分所有權人大會紙本一張。
看起來很壯觀。
看起來很嚴重。
看起來像一座山。
但我要問:
哪一張是法院判決我有罪?
哪一張是檢察官起訴我?
哪一張是機關在聽我陳述、給我防禦、完整調查後作出的正式認定?
如果都不是。
那就不要把程序紙張堆成官方證據山。
那不是山。
那是一堆被收割、被剪裁、被脫離脈絡的紙。
十、這不是公共監督,是收割公文
我不否認人民可以陳情。
也不否認人民可以檢舉。
但陳情權不是拿來製造攻擊材料的免責牌。
檢舉權不是拿來反覆騷擾、反覆污染、反覆製造官方外觀的工具。
人民可以陳情。
但不能把程序回函包裝成對他人的定罪材料。
人民可以檢舉。
但不能把收文、轉辦、發交、回覆拿去欺騙外界說機關已經認定對方違法。
這不是公共監督。
這是程序濫用。
這不是求真。
這是收割公文。
羔羊只是外衣。
當程序變成獵場,我就不再扮演獵物。
我會恢復狼性,讓獵場開始反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