連高檢署也用上了:回函定性,處分書斷刀
副題:對方把同一套武器化模式搬到臺灣高等檢察署花蓮檢察分署;但花蓮高分檢的回函與處分書,一前一後,反而給了我完整防禦武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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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7篇,我寫東華。
校方回了。
但沒有止血。
沒有給我真正可防禦文字。
沒有切斷外部武器化使用。
這一篇,要寫另一個更荒謬的延伸。
對方不是只用東華。
連高檢署也用上了。
更準確地說,是臺灣高等檢察署花蓮檢察分署。
下稱花蓮高分檢。
他們把同一套模式搬過去。
先不斷陳情、檢舉、投書、遞狀。
先讓機關不得不啟動程序、收文、分案、回覆或發交。
接著,取得機關函文。
然後,放大機關名稱。
抽掉程序脈絡。
隱去「只是行政回覆」或「只是程序發交」的性質。
再把那張紙包裝成官方認定。
最後拿去群組、民事書狀、刑事再議程序裡攻擊我。
在東華,他們想製造:
校方已經認定我有問題。
到花蓮高分檢,他們想製造:
高檢署已經認定我涉及誣告。
可是這一次,他們失算了。
因為花蓮高分檢的回函與處分書,一前一後,反而給了我完整防禦武器。
回函告訴大家:那是程序性發交。
處分書告訴大家的,不只是「不得因而推認」這幾個字。
處分書原文已經把原因寫清楚:
花蓮高分檢114年11月20日花分檢培紀愛114聲他76字第1149003914號發交臺灣花蓮地方檢察署「請貴署依法辦理」函,係因聲請人向該署提出訴願狀,該署依法應發交辦理,顯不得因而推認本件被告涉犯誣告罪嫌,亦難認被告有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之不法意圖。
白話說,就是:是對方自己去檢舉、遞狀,機關依法轉辦;不是機關認定我有罪。
這就是第18篇。
一、同一套玩法,換一個機關
這一篇不是要先討論花蓮高分檢做得對不對。
也不是要把焦點放在檢察機關本身。
這一篇要寫的是:
對方如何複製同一套操作模式。
在東華,他們取得校方回函。
在花蓮高分檢,他們取得程序性發交函。
在東華,他們把校方行政文字包裝成「東華已經認定我有問題」。
在花蓮高分檢,他們把「發交地檢署依法辦理」包裝成「高檢署已經認定我涉及誣告」。
玩法沒有變。
只是機關換了。
文字換了。
場域換了。
但效果一樣:
讓旁人以為,這不是對方自己在說。
是機關在說。
不是對方自己指控。
是官方已經有文字。
不是對方自己貼標籤。
是國家機關已經處理了。
這就是最危險的地方。
程序性函文,一旦被抽離脈絡,就會被重新加工。
變成攻擊材料。
變成標籤。
變成對不懂程序的人最有殺傷力的一句話:
你看,機關都發文了。
二、這不是偶然取得函文,而是先不斷陳情檢舉
這套玩法,不是偶然拿到一張公文。
它的前面,有一連串動作。
先不斷陳情。
不斷檢舉。
不斷投書。
不斷遞狀。
先把機關程序啟動起來。
再等機關依法回覆、發交或轉辦。
一旦取得機關函文,就放大機關名稱。
抽掉原本的程序脈絡。
把「行政回覆」或「程序發交」,包裝成「官方認定」。
最後再拿去群組、民事書狀、刑事再議程序裡攻擊我。
這不是單純使用公文。
這是先製造機關介入,再收割機關回函。
三、對方拿到的是什麼?是「發交依法辦理」函
這一次的關鍵,是花蓮高分檢一份函文。
對方取得後,把它拿來使用。
這份函文大意是:
因有人向花蓮高分檢提出訴願狀,花蓮高分檢收案後,認為相關案件非該署第一審管轄偵查案件,且所陳相關案件當時也正在臺灣花蓮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辦理中,所以發交花蓮地檢署依法辦理。
換句話說:
它是程序性處理。
它是發交。
它是移送。
它是告訴下級機關依法辦理。
它不是實體認定。
不是犯罪判斷。
不是認定我涉犯誣告。
不是認定我違反個資法。
更不是認定我有任何不法。
但對方後來怎麼用?
對方把它說成:
高檢署已經發交地檢署依法辦理施清祥誣告等情形。
高檢署已經處理了。
高檢署已經認定有問題。
高檢署都這樣做了,難道還不能說施清祥涉及誣告?
這就是偷換。
把程序偷換成實體。
把發交偷換成認定。
把「依法辦理」偷換成「已經有不法」。
這不是法律理解。
這是敘事加工。
四、我不是沒有察覺,我已經正式請求釐清
當我發現這份花蓮高分檢函文被拿去使用時,我不是沒有動作。
我不是坐著等。
我不是只在群組裡回嘴。
我正式向臺灣高等檢察署花蓮檢察分署提出書面請求。
我在114年12月15日正式函文中,主旨就寫得很清楚:
請求釐清該署函文之性質,以免遭第三人誤用。
我在函文中明確說明,第三人於公開通訊群組中引用該函文內容,指稱我涉及「誣告行為」,並將該函文解讀為對我行為的不利認定,造成不特定多數人誤認我的行為已遭司法機關實體否定,影響我的名譽與社會評價。
這句話很重要。
因為它證明:
我當時已經發現這份函文正在被誤用。
我已經知道對方正在把程序函文包裝成不利認定。
我也已經正式要求機關釐清。
我不是事後才說。
我不是結果出來後才回頭評論。
我當時就把問題點抓出來了:
程序性發交,不應被解讀成實體性認定。
附件18-1、18-2:本人兩次聲請釐清文件
本節附上本人114年12月15日正式函文與115年1月26日刑事聲請釐清狀。兩份文件均指向同一核心:花蓮高分檢函文之性質與法律定位,不能被第三人包裝成對本人涉犯誣告或其他不法之實體認定。
五、我要求釐清的核心,其實只有一件事
我當時要求花蓮高分檢釐清的,不是複雜問題。
不是重新偵查。
不是要求判斷誰對誰錯。
不是要求機關替我背書。
我只問一件事:
那份函文,到底是不是只是因民眾陳情或檢舉後,依法將案件發交地檢署處理的程序性行為?
是否並非對我行為的任何實體認定?
這就是核心。
是程序,就說程序。
不是實體認定,就說不是實體認定。
不能被拿來推論我涉犯誣告,就說不能。
因為對方正在拿它當武器。
我需要的是一份可防禦文字。
六、對方不只在群組用,還拿進民事程序
事情沒有停在公開通訊群組。
這張群組截圖顯示,對方不只在司法文書裡使用花蓮高分檢函文,也直接在公開通訊群組中引用「高檢署已發交地檢署依法辦理(花分檢培紀愛114聲他76字第1149003914號)」等文字,試圖讓旁人誤以為高檢署已對本人作成不利認定。更惡劣的是,這類材料不只停留在群組裡,後來也被印出來,在區分所有權人大會現場分送住戶,對我公開羞辱。這種用法,不是在說明程序,而是在放大機關名稱、抽掉程序脈絡,製造「高檢署已經認定我有問題」的誤導效果。
後來,這份函文又被帶進民事程序。
我115年1月26日再提出刑事聲請釐清狀,說明前次114年12月15日聲請尚未獲回應,而不確定狀態已經實質影響我在其他司法程序中的程序防禦權與名譽權益。
這份聲請狀更具體列出:
在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13年度訴字第369號民事上訴答辯狀中,第三人引用「高檢署已發交地檢署依法辦理施清祥誣告等情形」這類文字,並接著把我的大量訴訟行為描述成維護建商利益、造成住戶權利受損、居心可議。
另一件,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14年度花簡字第318號民事抗告程序中,第三人也再次引用:
高檢署已發交地檢署依法辦理施清祥誣告等情形。
這就不是單純誤會了。
這是反覆使用。
而且,群組截圖已經把誤導方式擺在眼前。
他們直接在公開群組裡搬出花蓮高分檢字號與「依法辦理」字樣,讓不懂程序的人自然往「高檢署已經認定施清祥有問題」的方向去理解。更惡劣的是,這些內容還被印成紙本,在區分所有權人大會中分給住戶,讓程序性函文離開群組、走入公開場合,變成羞辱我的現場材料。
在群組用。
在區分所有權人大會印出來分送住戶。
在民事書狀用。
在不同案件用。
把同一份程序性函文,反覆拿來支撐對我訴訟行為的不利評價,也拿來在公開場合羞辱我。
這就是第18篇要寫的模式:
程序函文被外部化。
外部化後被攻擊化。
攻擊化後再被帶進司法程序。
七、甚至拿進刑事再議,試圖當成不法證據
更誇張的是,這套說法後來不只出現在群組。
不只出現在民事書狀。
不只停留在通訊群組。
也不只在紙上寫寫而已。
對方甚至把這類材料印出來,在區分所有權人大會中分給住戶,讓原本只是程序性的函文,變成公開羞辱我的現場道具。
甚至被拿進刑事再議場合。
對方試圖把花蓮高分檢的「請貴署依法辦理」函,當成證據。
證明什麼?
證明高檢署已經認定我有不法。
證明我涉及誣告。
證明我違反個資法。
證明他們的指控有官方基礎。
這就是整套模式最荒謬的地方。
一份程序性發交函,被拿去當成實體性不法證據。
而且不是在聊天群組裡講講而已。
是拿進刑事再議程序。
也就是說,對方不是單純搞錯。
對方是試圖把這份函文變成司法程序中的攻擊材料。
這和東華那一套完全一樣。
在東華,是把行政回函拿去做成「校方認定我違規」的材料。
在花蓮高分檢,是把程序發交拿去做成「高檢署認定我涉犯誣告」的材料。
兩者本質相同。
都是把程序文字,改裝成實體標籤。
八、回函先給了我第一把防禦武器
這一次,和東華不同。
東華回了,但沒有給我真正可防禦文字。
可是花蓮高分檢這條線上,回函本身就先給了我一把防禦武器。
115年1月30日的回函說明:
原本那份「請貴署依法辦理」函,是因訴願人提出訴願狀,經收案後認非該署管轄偵查案件,而相關案件當時正由花蓮地檢署檢察官辦理中,所以依法發交地檢署辦理。
這先把函文性質拉回程序。
它不是認定我有罪。
不是認定我涉犯誣告。
不是認定我有不法意圖。
它是程序性發交。
本函係回覆本人115年1月26日刑事聲請釐清狀。函文說明該案係因訴願人提出訴願狀,經收案後認非該署管轄偵查案件,且相關案件由花蓮地檢署辦理中,故發交地檢署依法辦理。此一內容顯示,該函文性質上係程序性發交與處理,並非對本人是否涉犯誣告或其他不法行為作成實體認定。
所以,防禦武器不是只有處分書。
回函本身,已經先定性。
九、處分書再給了我第二把防禦武器
接著,115年度上聲議字第133號處分書,又把界線講得更清楚。
這份處分書明確寫出一段話。
這段話,非常重要。
它直接拆掉對方的操作邏輯。
花蓮高分檢114年11月20日花分檢培紀愛114聲他76字第1149003914號發交臺灣花蓮地方檢察署「請貴署依法辦理」函,係因聲請人向該署提出訴願狀,該署依法應發交辦理。
顯不得因而推認本件被告涉犯誣告罪嫌。
亦難認被告有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之不法意圖。
白話說,就是:
是對方自己向花蓮高分檢提出訴願狀。
花蓮高分檢依法把案件發交地檢署辦理。
這只是程序發交。
不能因此推論我涉犯誣告。
也不能因此推論我有違反個資法的不法意圖。
更白一點:是你去檢舉,機關依法轉辦;不是機關認定我有罪。
這句話,就是重點。
不是我說的。
不是我自己替自己辯解。
不是我自己把程序解釋成程序。
是處分書自己寫出來:顯不得因而推認。
這五個字,就是防禦武器。
對方想把「發交依法辦理」講成「高檢署認定我有罪」。
處分書說:
不得推認。
對方想把程序性函文講成實體性認定。
處分書說:
不得推認。
對方想拿機關函文當成我涉犯誣告的證據。
處分書說:
不得推認。
處分書明確指出,花蓮高分檢114年11月20日「請貴署依法辦理」函,係因聲請人向該署提出訴願狀,該署依法應發交辦理,顯不得因而推認本件被告涉犯誣告罪嫌。此段文字直接拆解對方將程序性函文包裝成不法認定之攻擊邏輯。
十、回函定性,處分書斷刀
所以,第18篇真正的核心,不只是處分書給我防禦武器。
是不只處分書給,回函也給。
115年1月30日回函先告訴大家:
這是程序性發交。
115年度上聲議字第133號處分書再告訴大家:
是你去檢舉,機關依法轉辦;不能因此推論我有罪。
不得因而推認。
回函定性。
處分書斷刀。
回函把它拉回程序。
處分書把對方的定罪敘事砍斷。
這一次,對方想把花蓮高分檢函文做成第二把官方武器。
結果,花蓮高分檢的回函與處分書,一前一後,反而給了我完整防禦武器。
這就是反轉。
十一、什麼叫「不得因而推認」
這五個字,要拆開來看。
「不得」,不是建議。
不是可以。
不是不宜。
是不能。
「因而」,指的就是因為那份發交函。
也就是不能因為花蓮高分檢曾經發交地檢署依法辦理,就推論我涉犯誣告。
「推認」,就是對方一直想做的事。
他們沒有實體判決。
沒有犯罪認定。
沒有真正證明。
但他們想靠一份機關函文,推論我有問題。
處分書說:
不可以。
這就是整段文字的力量。
對方一直想用機關函文製造一種印象:
你看,官方都動起來了。
你看,高檢署都發交地檢署了。
你看,這個人一定有問題。
處分書則說:
不能這樣推。
不能這樣認。
不能把程序函文當成犯罪認定。
不能把發交辦理當成涉犯誣告。
這就是我最需要的話。
十二、程序不是定罪,發交不是認定
這件事其實不難懂。
有人向機關陳情。
機關收到後,依程序發交其他機關辦理。
這只是程序。
就像郵件轉送。
就像案件分流。
就像把不屬於自己直接處理的事項,交給有權機關依法處理。
這不是認定誰有罪。
不是認定誰違法。
不是認定誰有不法意圖。
如果連這種程序性發交都可以被拿來當成實體認定,那所有人都危險。
因為任何人只要去投訴。
只要機關回一張「請依法辦理」。
攻擊者就可以拿著那張紙到處說:
你看,官方已經處理他了。
你看,官方已經認定他有問題。
你看,這不是我亂講。
這種邏輯非常危險。
因為它會把陳情制度,變成標籤製造機。
把機關函文,變成攻擊武器。
把程序,變成定罪工具。
十三、從東華到花蓮高分檢:同一個模式
現在回頭看,整個模式就很清楚了。
在東華:
先檢舉。
取得校方回函。
再把校方回函包裝成校方認定。
再拿去司法、群組、陳情、行政施壓。
甚至拿回東華,要求處理我、懲處我、解聘我。
到花蓮高分檢:
先訴願或陳情。
取得程序性發交函。
再把「發交依法辦理」包裝成高檢署認定我涉犯誣告。
再拿去群組、民事、刑事再議程序中使用。
兩條線,看起來不同。
其實是一樣的。
都是先取得一張帶有機關外觀的紙。
再把那張紙的程序性質拿掉。
留下機關名稱。
留下字號。
留下「官方已經回函」的外觀。
然後塞進自己的攻擊敘事。
這就是武器化。
這就是機關函文被重新加工成攻擊材料的過程。
十四、這是我的防禦武器
所以這一篇的重點,不是我又多拿到一份公文。
也不是我又找到一個可以寫的題材。
重點是:
我終於拿到一組真正能防禦的文字。
以後對方再說:
高檢署已經發交地檢署依法辦理你誣告。
我可以直接回:
回函已經說明,這是程序性發交。
處分書已經寫明,顯不得因而推認。
以後對方再說:
你看,高檢署都認為你有問題。
我可以直接回:
不得因而推認。
以後對方再拿那份函文進法院、進群組、進書狀、進任何場合。
我可以直接拿出這組防禦文字:
回函定性。
處分書斷刀。
程序性發交。
不得因而推認。
這就是防禦武器。
一組很冷、很短、很有力的防禦武器。
十五、下一篇:不是陳情,是收割公文
第18篇,我寫的是花蓮高分檢這條線的反轉。
對方想把花蓮高分檢函文做成第二把官方武器。
結果,回函與處分書反而給了我防禦武器。
但更大的問題還在後面。
對方不只使用東華。
不只使用花蓮高分檢。
同一套玩法,也被用到其他領域。
監察院。
花蓮縣政府。
以及其他行政、司法或陳情系統。
更惡劣的是,他們還會把一個機關的回函,送去另一個機關。
拿A機關回函,送去B機關。
拿B機關回函,再送去C機關。
再把C機關回函拿回司法、社群、會議、陳情系統。
一張紙,變成兩張。
兩張紙,變成三張。
最後把所有紙疊在一起,假裝那是一座山。
但那不是山。
那是一堆被收割、被剪裁、被脫離脈絡的程序紙張。
不是陳情,是收割公文:跨機關回函如何被反覆操作。
羔羊只是外衣。
當程序變成獵場,我就不再扮演獵物。
我會恢復狼性,讓獵場開始反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