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華事件紀實|第 22 篇

先看第一份:這樣,就能解聘一位國立大學正教授嗎?

副題:照片看不清楚,很正常;因為學校沒有給我影本,也沒有給我電子檔,我只能在現場自行翻拍。

東華事件紀實第22篇梗圖
第 22 篇|梗圖|先看第一份:這樣,就能解聘一位國立大學正教授嗎?
本篇刀口副題:照片看不清楚,很正常;因為學校沒有給我影本,也沒有給我電子檔,我只能在現場自行翻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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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圖A稿前幾頁翻拍圖一
A稿前幾頁翻拍圖一

學校未提供影本或電子檔,只能現場翻拍。

附圖A稿前幾頁翻拍圖二
A稿前幾頁翻拍圖二

本文先擱置翻拍權限爭議,先看內容。

附圖A稿前幾頁翻拍圖三
A稿前幾頁翻拍圖三

這些內容被用來要求解聘、不續聘與懲處。

附圖A稿前幾頁翻拍圖四
A稿前幾頁翻拍圖四

模糊不是重點,重點是這些文字如何被送進校方程序。

第21篇,我把主戰場打開了。

夫妻二人具名向東華大學提出陳情檢舉。

A稿46頁。

B稿43頁。

C稿20頁。

內容高度重疊。

要求很清楚:

解聘。

不續聘。

懲處。

第22篇開始,我不再只談結構。

我開始看內容。

一份一份看。

一頁一頁看。

一條一條看。

今天先看第一份。

也就是A稿前幾頁。

一、先說明:為什麼照片看不清楚?

先看圖。

你可能會覺得:

照片怎麼這麼模糊?

看不清楚?

很正常。

因為這不是學校正式提供給我的影本。

也不是電子檔。

學校沒有給我完整紙本。

沒有給我掃描檔。

沒有給我可複製、可檢索、可逐字比對的電子資料。

學校只讓我現場看。

所以我只能現場自行翻拍。

這就是為什麼照片是這樣。

不是我不想清楚。

是學校沒有給我清楚版本。

至於我能不能翻拍?

學校能不能事後主張我自行翻拍有問題?

這個問題很精彩。

而且一旦打開,會引發核彈級災難。

但這一篇先不談這個。

翻拍問題,後面我會分章處理。

這一篇先擱置。

先談內容。

二、這四頁是什麼?

這四頁,是A稿前幾頁。

也就是對方向東華大學提出陳情檢舉,要求校方不要再聘任我、不要續聘我、並對我進行懲處的開頭部分。

它一開始就提出六點陳情訴求。

不是溫和詢問。

不是請學校釐清。

不是請學校協助。

而是直接把我寫成不適任教師。

直接要求學校處理我的教師身分。

三、第一項:說我有損師者風範,請勿再聘任

第一項陳情訴求是:

請學校不要再續聘或聘任我為教師。

理由是:

我身為大學教授,本應以身作則,卻長期利用社群媒體與教學網站發表惡意霸凌言論,涉及恐嚇、妨害自由、毀謗、妨害名譽、洩漏個資及公然侮辱,嚴重影響教育界公信力,因此不適任教師職務。

這一段看起來很重。

罪名很多。

帽子很大。

但問題是:

這些不是檢舉人想寫就能成立。

不是把罪名排成一串,就能變成事實。

不是把「師者風範」四個字放進去,就能跳到解聘。

真正要問的是:

哪一句話構成恐嚇?

哪一句話構成妨害自由?

哪一句話構成毀謗?

哪一句話構成洩漏個資?

哪一句話構成公然侮辱?

哪一項已經經過法院認定?

哪一項已經經過校方完整調查?

哪一項足以達到教師法上解聘、不續聘或懲處的程度?

如果沒有,那就是標籤堆疊。

不是事實證明。

四、第二項:說我利用校內資源毀謗及恐嚇

第二項,是要求校方徹查我利用校內資源進行毀謗及恐嚇。

理由是:

我利用東華大學教學網站、公務網絡資源,公開散布不實資訊,毀謗及恐嚇陳情人及其他社區住戶;即便校方已發函告知停權處分,我仍持續散布毀謗內容,無視學校管理規範,嚴重損害東華大學形象與社會公信力。

這裡又出現一個前面已經拆過的東西。

校方回函。

停網。

校園網路使用規範。

東華形象。

社會公信力。

標籤一旦寫出來,就不會停在紙上。

它會被拿來接下一段敘事。

被拿來升級。

被拿來變成要求更重處理的理由。

五、第三項:要求適當懲處,甚至寫到黑道介入

第三項,是要求學校對我的行為進行適當懲處。

理由是:

我違反學術倫理與教師應有行為標準,透過社群媒體、教學網站等平台發表威脅、毀謗、恐嚇性言論,甚至鼓吹黑道介入,嚴重影響社區安全與學校聲譽,東華大學應依教師行為準則予以懲處。

這一段更誇張。

因為它把社區爭議、群組發言、網站內容、學術倫理、教師行為標準、校譽、安全、黑道,全部綁在一起。

這是典型的混合包裝。

問題是:

所謂「鼓吹黑道介入」的完整語境是什麼?

是哪一句?

前後文是什麼?

是否被斷章取義?

是否已經被司法認定?

是否只是對方把片段語句抽出來重組?

如果沒有完整語境,這就不是證據。

是語句捕獵。

六、第四項:說我涉及學術不端或違反教師聘任規範

第四項,是要求學校審視我是否涉及學術不端或違反教師聘任規範。

理由是:

我長期在校內網站發布與教學無關的不實資訊,甚至利用東華大學網站資源進行個人利益活動,違反學術及資訊使用,請學校調查並妥善處理。

這一段把問題又往更重的方向推。

前面是網站內容。

現在變成學術不端。

前面是資訊使用。

現在變成教師聘任規範。

這是跳躍。

而且跳得很快。

網站上有內容。

等於非教學研究目的。

等於違反資訊使用。

等於學術不端。

等於教師聘任問題。

等於可以處理教師身分。

這中間每一步都需要證明。

不能用一句話跳過去。

七、接著,是一整段悲情敘事

六點訴求後,接著是一大段個人背景與悲情敘事。

陳情人自述自己深耕教育多年。

有教育獎項。

有家庭考量。

購屋是為了照顧長輩。

原本期待安居生活。

後來因社區公共設施點交、管委會與建商爭議,生活遭受重創。

再接著,矛頭轉向我。

說我不滿管委會對建商提告。

說我展開一連串惡意攻擊。

說我在社區群組和公開場合散布不實指控、威脅、恐嚇與中傷。

這一段很有戲劇性。

也很有情緒張力。

但我要問:

這些內容,跟東華大學解聘一位正教授之間,法律上的關聯是什麼?

社區點交爭議,可以直接變成教師適任問題嗎?

購屋期待落空,可以直接變成解聘理由嗎?

住戶間衝突,可以直接轉化成校方懲戒嗎?

如果可以,那大學教授只要在社區跟人發生衝突,就可能被要求學校解聘。

這樣對嗎?

八、我現在只問一句

看完這四頁,我先不急著逐句反駁。

我只問一句:

這樣,就可以解聘一位國立大學正教授嗎?

再問一次:

一位教授,可以這樣就被解聘嗎?

如果答案是可以。

那請校方說清楚:

社區點交爭議,可以解聘嗎?

住戶糾紛,可以解聘嗎?

對方自述心理壓力,可以解聘嗎?

我提告多件,可以解聘嗎?

我在群組發言,可以解聘嗎?

我在網站上放資料,可以解聘嗎?

對方把罪名寫成一串,可以解聘嗎?

如果答案是不可以。

那真正要問的是:

這種東西,為什麼會被校方接住?

為什麼會進入校內程序?

為什麼會成為教評陰影?

全文附件說明

原先的A稿、B稿、C稿全文PDF附件已移除;後續拆解篇幅已逐頁附上個資遮蔽後的翻拍圖,讀者可直接在各篇文章中對照檢驗。

東華事件紀實第22篇結尾梗圖
第 22 篇|結尾梗圖|先看第一份:這樣,就能解聘一位國立大學正教授嗎?

羔羊只是外衣。

當程序變成獵場,我就不再扮演獵物。

我會恢復狼性,讓獵場開始反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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