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看第二份前兩頁:直接把東華推上審判台
副題:B稿共有43頁,本文先看前兩頁;它的殺傷力,不在本文列出的頁數,而在它一開頭就把匿名黑函、校方責任、解聘與監察院全部綁在一起。
本篇導覽
這份B稿一開始就將匿名黑函、東華責任、解聘與監察院壓力綁在一起。
一樣是現場翻拍,所以畫面較不清楚。
第23篇,我先說明大樓背景。
為什麼這一系列陳情檢舉裡,會出現那麼多大樓事件?
原因無他。
因為我當了大樓主委。
所以後面很多大樓事件,不是憑空跑出來。
它們本來屬於社區治理。
屬於管委會職務。
屬於大樓公共事務。
問題是:
有人把這些社區治理衝突,整包搬進東華大學。
再包裝成:
教師不適任。
師者風範有虧。
影響校譽。
應予解聘。
第24篇,我們來看另一份。
B稿共有43頁,這一篇先看前兩頁。
一、一樣模糊,因為一樣是翻拍
先看圖。
你會發現,這兩頁也很模糊。
很正常。
因為這一樣不是學校給我的影本。
也不是電子檔。
我沒有拿到完整紙本。
也沒有拿到可檢索、可複製、可逐字比對的檔案。
我只能現場看。
只能自行翻拍。
所以照片模糊。
這不是重點。
重點是內容。
二、這份B稿一開頭,就把自己放進「教育者受害」的位置
這份B稿開頭先建立一個形象。
陳情人從事教育工作二十餘年。
曾獲資深優良教師殊榮。
始終恪守教育者應有的專業操守與道德標準。
這是一種開場設計。
先把自己放在「教育者」的位置。
先把自己放在「專業」「道德」「受害」的位置。
接著,矛頭就轉向我。
說我公然在東華大學網站上,對陳情人進行惡意毀謗、妨害名譽、散布不實指控,嚴重損害陳情人聲譽,並造成極大心理創傷。
然後要求東華大學嚴肅面對。
對我的行為進行調查、說明。
並採取嚴正懲處及解聘措施。
三、真正的主軸:匿名黑函到底是誰?
這份B稿的核心,比A稿更集中。
它抓住一個問題:
匿名黑函。
它說,據悉有匿名人士向東華大學及教育部檢舉我。
然後指控我未經確切證據,就公然指控陳情人是匿名檢舉主導者,甚至誣陷陳情人為黑函投遞者。
接著要求校方提供確切證據。
如果無法舉證,就應對我所謂誹謗行為予以嚴正懲處。
這裡的邏輯很有意思。
先說有人匿名檢舉我。
再說我指控陳情人。
再要求東華證明。
如果東華無法證明,就要處分我。
換句話說,這份B稿不只是要求校方處理我。
它還把東華也拉進來。
要求東華提出證據。
要求東華表態。
要求東華負責。
四、第四項直接請勿再聘任我
第四項直接寫:
請校方勿再聘任我為教師,以維護學術機構的專業與尊嚴。
理由是,我身為大學教授,卻多次利用社群媒體與東華大學網站發表惡意誹謗、恐嚇、煽動性言論,甚至涉及黑道威脅,嚴重違反教師操守與倫理,不適任教育工作者,請校方立即終止聘任。
這裡又回到核心。
解聘。
不續聘。
教師操守。
學術尊嚴。
校譽。
黑道威脅。
這些詞全部放在一起。
但我仍然只問同一句:
這樣,就可以解聘一位國立大學正教授嗎?
一位教授,可以這樣就被解聘嗎?
五、不處理,就要追究東華法律責任
第五項,是這兩頁裡最具有壓迫性的部分。
它寫:
如果東華仍縱容我的惡意行為,陳情人將依法提出法律訴訟,追究東華法律責任。
這句話很重。
它不是單純陳情。
它是在告訴東華:
你如果不處理我,你也要承擔責任。
你如果不懲處我,你就是縱容。
你如果不解聘我,你可能被告。
這不是請願。
這是施壓。
六、第七項:更進一步,威脅監察院與校長告發
第七項是整份B稿最清楚的施壓文字之一。
它要求東華負起責任,啟動調查機制。
如果投訴者並非陳情人,請校方依法嚴正處理我的不實指控,並將懲處、不予續聘。
它還要求東華說明受理投訴案件的審查程序。
要求東華拿出明確實證與物證,向社會與當事人具體說明。
最後更寫到:
如果東華未提出具體證據,並對我的行為予以包庇,陳情人將依法追究相關責任,並保留對東華大學校長提起法律告發之權利。
如果調查確認我的指控不實,校方卻未依法懲處我、不予續聘,陳情人也將向監察院檢舉告發東華大學失職與包庇。
這段非常重要。
因為它把壓力鏈條全部寫出來了。
東華要處理我。
東華要提出證據。
東華要澄清。
東華要道歉。
東華要懲處。
東華要不續聘。
東華如果不照做,就追究東華責任。
東華如果不照做,就告發校長。
東華如果不照做,就向監察院檢舉。
這已經不是單純陳情。
這是把東華架在牆上。
七、這兩頁就已經夠清楚
這才兩頁。
前兩頁而已。
還沒看到後面。
就已經出現:
東華網站。
匿名黑函。
惡意毀謗。
名譽受損。
心理創傷。
校方澄清。
校方道歉。
停權。
懲處。
不續聘。
解聘。
告發校長。
監察院檢舉。
法律責任。
請問,這是一份正常陳情嗎?
還是把所有壓力工具一次丟出來?
更重要的是:
這樣,就可以解聘一位國立大學正教授嗎?
一位教授,可以這樣就被解聘嗎?
全文附件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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羔羊只是外衣。
當程序變成獵場,我就不再扮演獵物。
我會恢復狼性,讓獵場開始反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