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華事件紀實|第 40 篇

C稿:名為補充資料,實際上是B稿換名後再次投放

副題:A稿先開場,B稿再加壓,C稿不是新資料;它是同一套內容,換一個封面,再送一次。

東華事件紀實第40篇梗圖
第 40 篇|梗圖|C稿:名為補充資料,實際上是B稿換名後再次投放
本篇刀口副題:A稿先開場,B稿再加壓,C稿不是新資料;它是同一套內容,換一個封面,再送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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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稿先開場。

B稿再加壓。

到了C稿,事情已經很清楚。

C稿表面上叫做「陳情書補充資料」。

聽起來像補充。

聽起來像有新東西。

聽起來像前面沒有講完,現在再補充一點。

但真正荒謬的地方就在這裡:它名為補充,實為重送。

C稿共20頁。

真正不同的,主要是第1頁。

後面第2頁到第20頁,幾乎就是B稿第3頁到第21頁的內容接續重投。

換句話說,C稿不是提出新事實、新證據、新理由。

它是把B稿換一個名字,再投放一次。

一、C稿不是獨立陳情,而是B稿內容的延續投放

如果C稿真的是補充資料,合理情形應該是提出新的事實、新的證據,或針對原有資料作必要說明。

但它不是。

C稿第2頁至第20頁,直接對應B稿第3頁至第21頁。

不是零星引用。

不是偶然相似。

是連續頁面對應。

頁面對應表

C稿頁碼對應來源性質
C稿第2頁B稿第3頁重複投放
C稿第3頁B稿第4頁重複投放
C稿第4頁B稿第5頁重複投放
C稿第5頁B稿第6頁重複投放
C稿第6頁B稿第7頁重複投放
C稿第7頁B稿第8頁重複投放
C稿第8頁B稿第9頁重複投放
C稿第9頁B稿第10頁重複投放
C稿第10頁B稿第11頁重複投放
C稿第11頁B稿第12頁重複投放
C稿第12頁B稿第13頁重複投放
C稿第13頁B稿第14頁重複投放
C稿第14頁B稿第15頁重複投放
C稿第15頁B稿第16頁重複投放
C稿第16頁B稿第17頁重複投放
C稿第17頁B稿第18頁重複投放
C稿第18頁B稿第19頁重複投放
C稿第19頁B稿第20頁重複投放
C稿第20頁B稿第21頁重複投放

19 / 20頁 C稿20頁中有19頁承接B稿內容,占比高達九成五。

二、第1頁的功能,不是補充,是換封面

C稿第1頁形式上不同。

但它不是拿出新的事實基礎。

它比較像一張新的封面。

把B稿已經出現過的內容,再整理成新的陳情訴求。

然後重新送出。

這不是補充資料。

這是換封面。

三、真正問題不是文字相同,而是同一攻擊內容被重複製造聲量

這件事不能只看單一頁。

要看三份文件之間的關係。

先有A稿。

再有B稿。

B稿已經大量承接A稿。

然後又出現C稿。

而C稿第2頁至第20頁,又承接B稿第3頁至第21頁。

同一套材料,被不同稿件、不同名義、不同時間點,反覆送出。

受文機關表面上看到的是多份資料。

實際上看到的是同一套材料的反覆投放。

這就是聲量製造。

這就是壓力堆疊。

四、C稿證明:這不是單純意見表達,而是文件操作

如果只是一般意見表達,不需要把同一批資料換頁、換名、換成補充資料再送一次。

如果只是單純反映問題,也不需要把B稿內容幾乎整段搬到C稿裡。

C稿的證據意義,不在於它提供多少新材料。

它的證據意義,正是它沒有提供新材料。

它證明這不是單一、偶發、獨立陳情。

這是多份文件反覆堆疊同一套指控。

五、C稿不應被當成新的獨立證據

不能只因為它另有標題、另有日期、另有第1頁,就把它看成新的獨立資料。

真正要問的是:

它有沒有新事實?

有沒有新證據?

有沒有新理由?

還是只是把既有內容重送一次?

答案很明顯。

C稿不是新的補充資料。

C稿是B稿的重複版本。

六、它證明重複,證明協同,證明擴大攻擊

C稿最重要的地方,不是它寫了什麼。

而是它證明了三件事。

第一,內容重複。第2頁至第20頁承接B稿第3頁至第21頁。

第二,稿件關聯明確。不是零散引用,而是連續頁面對應。

第三,攻擊效果被擴大。同一批指控經由不同稿件反覆出現,使受文機關誤以為有多份獨立材料。

這就是C稿真正的價值。

它不是補充證據。

它本身就是重複投放的證據。

七、結論:C稿名為補充,實為重送

C稿表面上是陳情書補充資料。

實際上,除第1頁不同外,第2頁至第20頁均承接B稿第3頁至第21頁。

所以它不是新的補充。

不是新的事證。

不是新的陳情。

它是B稿內容的換名重送。
它是重複陳情。
它是重複攻擊。
它是重複製造聲量的具體證據。

A稿、B稿、C稿連在一起看,模式就完全露出來了。

A稿負責開場。

B稿負責第二波壓力。

C稿負責把B稿再送一次。

這不是三份獨立文件。

這是一套連續複製、反覆投放、擴大攻擊的文件操作。

八、下一步:把檢舉函攤在陽光下

到這裡,A稿、B稿、C稿的投放模式已經露出來。

所以接下來,我要做的,不是替每一個指控急著辯解。

我已經將檢舉函放入獵場。

攤在陽光下。

如果它不堪入目,那不是我的問題。
如果內容不實,那也不是我的問題。

我只是把它拿出來。

讓讀者看。

讓它自己接受檢驗。

接下來我要指出的,不是「這些是證據」。
而是:這些根本不是證據。
這是編劇。

不是證據整理。

不是事實呈現。

不是法律論證。

而是把片段剪開、重排、換標題、加情緒、補劇情,最後做成一套又一套看似完整的攻擊作品。

以下,我會陸續列出這幾套作品。
不是我的創作。
是檢舉函自己的創作。

我只是把劇本拿起來,讓大家看見它怎麼寫。

東華事件紀實第40篇結尾梗圖
第 40 篇|結尾梗圖|C稿:名為補充資料,實際上是B稿換名後再次投放

羔羊只是外衣。

當程序變成獵場,我就不再扮演獵物。

我會恢復狼性,讓獵場開始反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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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稿:名為補充資料,實際上是B稿換名後再次投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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