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舉函第六刀:我侵占?那我關掉網站,誰損失?
副題:我為大樓建置自動化網站,提供公共資訊服務,卻被寫成侵占、公器私用與刑法第336條。
本篇導覽
前幾刀,我們看見的是剪接。
看見的是編劇。
看見的是移花接木。
到了這一篇,檢舉函又展現另一種能力。
它不只會剪。
它還會變魔術。
我為大樓建置自動化網站,提供公共資訊服務。
結果,經過它的文字加工後,變成:
侵占公家資源。
甚至還搬出刑法第336條。
我真的要停下來欣賞一下。
因為這已經不是普通檢舉。
這是把服務寫成罪名。
一、先看它怎麼寫:服務,被它寫成犯罪
這一頁的標題很重。
它要學校「查明施清祥侵占公家資源」。
接著它說我利用東華大學教學網站空間,作為私人用途。
說我公器私用。
說我違反學校資訊使用政策。
說我違反資訊安全或授權規範。
甚至直接搬出刑法第336條第1項,說我構成侵占罪。
我看到這裡,只能停下來欣賞一下。
因為這已經不是一般檢舉。
這是直接把一個網站,寫成刑事犯罪。
更諷刺的是,這個網站是什麼?
是我為大樓建置的自動化網站。
而且先講清楚。
這不是學校主機。
這不是學校幫我架的網站。
這是我自己的電腦。
所謂跟學校有關,說穿了只有一件事:
透過校園網路連出去。
就這樣。
是我用自己的能力,替大樓整理資料、公告資訊、保存公共紀錄、提供住戶查詢的網站。
換句話說,這原本是一個大樓公共事務資訊平台。
結果到了檢舉函裡,它變成:
私人兼職網站。
這個轉換,真的漂亮。
一個大樓網站,可以被寫成私人兼職。
一項公共服務,可以被寫成侵占公家資源。
一個資料查詢平台,可以被寫成刑法第336條。
這不是證據整理。這是犯罪劇本編寫。
二、請問,我到底侵占了什麼?
它說我侵占公家資源。
但請先把事實放回原位。
網站在我自己的電腦。
電腦是我的。
內容是我整理的。
服務對象是大樓公共事務。
唯一跟學校有關的,就是這台電腦放在校內,透過校園網路對外連線。
那就請問:
哪一台學校主機?
哪一筆學校經費?
哪一個學校人力?
哪一項學校財物?
哪一個具體財產利益被我據為己有?
哪一個公務用途被我排擠?
哪一個教學研究活動因此無法進行?
哪一個學生權益因此受損?
如果要搬刑法第336條,那就請把構成要件講清楚。
不是看到「東華網站」四個字,就可以直接貼上「侵占」。
不是看到「大樓網站」四個字,就可以寫成「私人兼職」。
不是看到一個網址,就可以把它推進刑法。
法律不是這樣用的。刑法更不是這樣玩的。
三、最荒謬的是:「私人兼職網站」這個說法
它說這是私人兼職網站。
這句最值得看。
我為大樓建置自動化網站。
大樓資料。
大樓公告。
大樓公共事務。
大樓資訊查詢。
這叫私人兼職?
請問兼職在哪裡?
誰付我薪水?
哪一筆報酬?
哪一個契約?
哪一項營利?
哪一個商業服務?
哪一個私人事業?
如果沒有,這個「私人兼職網站」是哪裡來的?
很簡單。從劇本來的。
因為只要寫成「大樓公共資訊網站」,事情就不夠可怕。
但寫成「私人兼職網站」,就有感覺了。
好像我利用學校資源在外面賺錢。
好像我拿國立大學網站經營私人事業。
好像我把公家資源變成個人財物。
可是證據呢?
沒有。
只有一個網址。
一張截圖。
一段指控。
一堆罪名。
這種寫法,非常熟悉:先設定結論,再找材料,最後貼罪名。
四、如果建置大樓自動化網站叫侵占,那公共服務還剩什麼?
我用自己的能力,替大樓建置網站。
讓大樓資訊可以被整理。
讓公告可以查詢。
讓資料可以留存。
讓公共事務有一個公開平台。
這原本是服務。
而且是公共服務。
但它可以把這件事寫成侵占。
那以後誰還敢做事?
你建立網站,它說你侵占資源。
你公開資訊,它說你誹謗陳情人。
你保存紀錄,它說你持續傷害。
你做越多,它剪越多。
最後所有人都會學會一件事:
不要做。
不要整理。
不要公開。
不要服務。
不要留下紀錄。
因為只要你做事,對方就可以把它寫成罪名。
它不是只攻擊我。它是在懲罰願意做公共事務的人。
五、我關掉以後,誰損失?
既然它說我侵占。
既然它說我公器私用。
既然它說我把東華網站拿去當私人兼職網站。
那最簡單。
我關掉。
不提供了。
不維護了。
不整理了。
不讓大樓公共資訊放在那裡了。
結果呢?
我少一件事。
我少一份麻煩。
我少一個被檢舉的標靶。
那誰損失?
是我嗎?
不是。
是大樓。
是住戶。
是原本可以查公告的人。
是原本可以看資料的人。
是原本可以透過網站了解公共事務的人。
我關掉服務,損失的是大樓。
它不是保護公共利益。它是把公共服務打掉。
六、結論:這不是檢舉,這是把服務寫成罪名
我的答案很簡單。
我沒有侵占。
我沒有經營什麼私人兼職網站。
我只是用自己的電腦,為大樓建置一個自動化網站,整理公共資訊,提供大樓事務使用。
唯一與學校有關的,就是電腦放在校內,透過校園網路連出去。
這樣也能被寫成侵占?
但這份檢舉函很厲害。
它可以把大樓網站寫成私人兼職。
把資訊服務寫成侵占公家資源。
把網址寫成刑法第336條。
把公共事務平台寫成東華應該處理我的理由。
這不是證據整理。這是把服務寫成罪名。
罪名再重,也不能替代事實。
網址存在,不等於侵占成立。
網站存在,不等於公器私用。
大樓資訊平台,更不等於私人兼職網站。
這就是第47篇要打的核心:
我做的是大樓公共資訊服務。
它寫成侵占。
那我關掉以後,誰損失?
羔羊只是外衣。
當程序變成獵場,我就不再扮演獵物。
我會恢復狼性,讓獵場開始反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