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華事件紀實|第 52-1 篇

教評會不是同樂會:把正教授送進去,憑什麼?

副題:如果一份外部陳情檢舉函,隨便就能踹開三級教評會的大門,那大學自治與教授保障就是個笑話。

東華事件紀實第 52-1 篇梗圖
東華事件紀實|第 52-1 篇|梗圖|教評會不是同樂會:把正教授送進去,憑什麼?
本篇刀口 這一篇不談法條,不談召開要件,只談常識:把一個國立大學正教授推向教評會,是小事嗎?如果外部檢舉能這樣開門,那我也來檢舉校長、檢舉對方,門會不會也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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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先不用談法條,談常識

這一篇,我先不談法源。

不談教師法。

不談教評會召開要件。

不談程序規範。

那些東西,讀者有興趣可以自己查。

我只談一件最基本的常識:

把一個國立大學正教授送進教評會,是小事嗎?

這不是請教授喝茶。

不是行政閒聊。

不是校內聯誼。

更不是同樂會。

一旦文字寫出「提送教評會審議」,事情就已經不是普通收文。

那是把人往教師身分程序推。

二、教評會不是同樂會

教評會是什麼?

不用先查法條。

光看名字就知道。

教師評審委員會。

它處理的是教師。

它評的是教師身分。

它碰到的是聘任、升等、續聘、不續聘、停聘、解聘、懲處這些事情。

所以它不是同樂會。

不是有人丟一封陳情書進來,大家就坐下來喝茶聊天。

不是外部陳情人喊一聲「解聘」,校方就幫忙把門打開。

更不是行政單位覺得麻煩,就把壓力丟給教評會消化。

教評會不是垃圾桶。
更不是外部檢舉人的自動販賣機。

不是丟進一封檢舉函,就會吐出一場教師身分審查。

三、不用懂法,也知道要先問這些問題

不用懂法,也知道至少要先問幾件事。

這些指控是真的嗎?

有證據嗎?

這些指控已經確定了嗎?

我這個當事人已經認罪承認了嗎?

跟教師身分有關嗎?

跟教學有關嗎?

跟研究有關嗎?

跟學生有關嗎?

跟校務有關嗎?

還是只是社區糾紛?

還是只是鄰里衝突?

還是只是訴訟攻防?

還是只是把LINE群組截圖、法院攻防、網站文字、私人恩怨全部打包成「教師不適任」?

這些問題都不用法律博士。

正常人都會問。

四、如果這樣可以打開,那我也來試試?

如果教評會真的可以這樣被打開,那事情就有趣了。

我現在也可以檢舉東華校長。

我也可以檢舉秘書室。

我也可以檢舉法制組。

我也可以檢舉陳情夫妻。

標題寫聳動一點就好:

嚴重侵害正教授程序權。
濫用行政程序迫害教師。
疑似配合外部檢舉人啟動不當教評程序。
損害國立大學公信力。
疑似勾結外部勢力。
疑似與外部人士有不當關係。
疑似與外部人士有不當利益。
否則,怎會這樣對待自己校內的正教授?

而且不用保護我的個資。

不用遮。

不用去識別化。

就大方寫出來:施清祥檢舉自己大學的校長、秘書室、法制組。

不用把我包裝成不可辨識的陳情人。

不用說什麼保護施清祥個資。

我可以具名。

我可以明講。

就是我,施清祥。

我來檢舉我自己大學的校長、秘書室、法制組。

那請問,校方會不會也照同一套標準,把教評會大門打開?

會不會也立刻收集相關單位意見?

會不會也彙整提送教評會審議?

會不會也把處理結果答復我這個具名陳情人?

如果不會,那就不要說這是程序。

這叫選擇性開門。

那請問:

教評會會不會立刻打開?

會不會立刻收集意見?

會不會立刻彙整?

會不會立刻提送審議?

會不會立刻把處理結果答復我?

如果答案是否定的,那問題就更清楚了。

為什麼對方喊「解聘」,門就像被按了開關?

五、問題不是陳情人寫什麼,是校方怎麼接

陳情人要怎麼寫,是陳情人的事。

他要寫多長。

要列多少罪名。

要貼多少截圖。

要把多少私人糾紛包裝成教師不適任。

那是他的選擇。

但校方怎麼接,是校方的責任。

校方不是信件轉運站。

校方不是外部陳情人的代辦中心。

校方更不是把教評會拿來當壓力出口。

外部有人要求解聘,校方第一步不是問真不真,不是問有沒有證據,不是問跟教師身分有什麼關係,而是要求教育學院收集意見、彙整提送教評會審議。

真正荒謬的,不是有人喊「解聘」。
真正荒謬的是,校方聽見「解聘」,就開始幫忙找門。

六、收尾:這不是門檻,這是獵場入口

所以,我這一篇不談法條。

法條,想查的人自己查。

我只問常識。

把一個國立大學正教授送進教評會,是小事嗎?

外部陳情人喊解聘,校方就能把教評會大門打開嗎?

私人糾紛、社區爭議、群組截圖、訴訟攻防,可以直接被包裝成教師身分審查嗎?

如果可以,那這扇門就不是教評會。

是獵場入口。

而第52篇真正要拆的,就是這扇門如何被打開。

番外篇預告 這份踩煞車的函文,後來發生了什麼?

看到這裡,事情本來應該很清楚。

教育學院後來已經留下白紙黑字:本案無具體事證、屬私人領域爭訟、無涉系教評會審理範疇、無需在系教評會列案討論。

照理說,這份函文應該讓事情停下來。至少,應該讓校方回到最基本的問題:沒有具體事證,憑什麼繼續推?私人領域爭訟,憑什麼硬拉進教評會?無涉系教評會審理範疇,憑什麼還要讓教師身分程序繼續被牽動?

但事情沒有這麼簡單。

這份原本踩煞車的函文,後來竟然又引出另一個案外案。

事情後來換了一個方向。

焦點不再只是我,而是變成校方開始處理院長。

我沒有看到任何所謂「處理院長」的原始文件。

因此,我不在這裡斷言是誰提出、如何提出、何時提出。

我只看已經發生、已經公開、已經可以被檢驗的結果。

結果是什麼?

院長被校方送入三級三審教評程序。

院長被作成書面告誡。

這份處理結果,後來還留下校教評紀錄,成為可以被引用、截圖、轉述、包裝的公開材料。

問題來了。

一份原本認定本案無具體事證、無須在系教評會列案討論的函文,為什麼後來會變成院長被校方處理的開端?

一份讓程序踩煞車的函文,為什麼反而讓踩煞車的人,變成另一套三級三審教評程序中的被處理對象?

如果我這個被要求解聘、被要求不續聘、被要求懲處的人,連誰提出陳情都不能知道,那所謂防禦權就已經被抽空。

程序表面上還在。

但當事人已經被排除。

陳情人可以具名攻擊。

校方可以接收材料。

程序可以被啟動。

但被指控的人,卻被要求在不知道攻擊來源的狀態下自行防禦。

這不是保護個資。

這是遮蔽攻擊者。

這不是維持程序中立。

這是讓程序變成單向武器。

而最荒謬的是,這個案外案還沒有結束。

因為院長被校方三級三審教評處理後,這份書面告誡紀錄,後來又被拿進法院,重新包裝成攻擊我的材料。

這個案外案,我會另外寫成一篇。

第52番外篇1。

一份踩煞車的函文,如何變成院長被送教評的案外案。

教評會不是同樂會:把正教授送進去,憑什麼?|結尾梗圖
東華事件紀實|第 52-1 篇|結尾梗圖|教評會不是同樂會:把正教授送進去,憑什麼?

羔羊只是外衣。

當程序變成獵場,我就不再扮演獵物。

我會恢復狼性,讓獵場開始反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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